稅收負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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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負擔

稅收負擔范文1

應當將主要的收入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及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經常性和連續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實行綜合所得稅制。而以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等不能經常和連續取得的所得,從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中分離出來。股息、紅利、偶然所得等仍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在實現環節征稅,仍可實行代扣代繳制。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可作為財產稅的組成部分,在其相關權屬轉移合同簽署的同時,進行納稅。這樣做,即不減少我國的總體稅收收入,又能簡化征繳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監管效果,對納稅人來說,降低了自行申報的復雜性,個稅自行申報將更加簡便易行。

二、逐步推廣個稅自行申報制度

目前,我國個稅主要采用源泉扣繳法。當納稅人取得應稅收入,由收入的發放者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然后集中向稅務部門繳納,這樣將個稅稅源控制責任由稅務部門轉移給扣繳義務人,導致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收入信息無法全面掌握,使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監控處于無序狀態。同時,在源泉扣繳方法下人們獲得的是稅后收入,主要關心自己最終拿到多少錢,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繳了多少稅、將來這些稅款怎么使用,這就降低了納稅人的權利意識,自行申報則拉近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直接聯系,有利于培養人們的納稅意識,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維護納稅人權利。

各項應稅所得重新界定后,納稅人自行申報時只需將個人取得的上述五種收入進行加總,進行費用的扣除,再選擇相應的稅率即可算出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股息、紅利、偶然所得,在實現環節征稅,實行代扣代繳制,保證了國庫的收入,避免了稅款的流失。而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在權屬轉移合同簽署的同時,即合同雙方取得相應的權力的同時繳納稅款,即強化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保障了當事人的權力,又實現了稅款的征收,實現了稅收的高效率。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減少了個稅應稅項目,減少了征收管理的范圍,降低了工作的強度,就可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到監管的其它方面,可以提高稅收工作的效率,得到更好的效果。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桿,發揮其有效作用的前提是掌握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個人的收入情況,即有效地實施稅源監控。理論上講規定個稅自行申報,有助于培養納稅意識;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為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但現階段立刻全面推廣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應率先在國家公務員中推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然后在大型企業、上市和控股公司以及壟斷型行業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中推廣,當老百姓的平均收入達到一定的水平后,稅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報”擴大。

三、逐步過渡到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更好的實現收入、稅負的橫向公平。在一些發達國家,個稅的申報是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額。納稅人可以選擇以個人身份還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稅申報的。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非常重,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成為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因而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允許將家庭部分支出如孩子的教育支出、家庭總人口的醫療支出、保險及養老支出納入扣除范圍,以鼓勵夫妻合并申報。但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要克服兩個難點:一是會削弱或扭曲目前廣泛實行的代扣代繳制度,二是稅務機關還暫時做不到對納稅人的家庭信息進行逐一核實。盡管如此改革會增加征管的難度,但稅制的這種改革方向更能體現 “以人為本”的原則。

四、調整生活費用扣除額,降低稅率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并不是指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則上應當是對凈所得征稅。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根據納稅人所得的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其中對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采取“定額扣除”的辦法。我們認為扣除項目的設計應對家庭的必要生活費用進行測算,建立物價、消費聯動調整機制,每年根據物價上漲水平和社會生活變化情況調整生活費用扣除額,同時,將教育、醫療、保險、住房等支出和納稅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無生活能力且無救濟補助的需贍養親屬的支出納入到扣除范圍內,以真實反映納稅人的負擔能力。

稅收負擔范文2

    通過第一部分的專家打分篩選出9個影響稅收負擔的因素后,本文運用解釋結構模型(ISM)[5]對這些因素進行進一步地分析,以深入了解每個因素如何影響稅負及找出影響稅負的根本因素和直接因素.

    1影響因素描述依據前文分析,本文設置的影響稅收負擔的因素列示如下(S1設為企業稅收負擔).宏觀因素:產業因素S2,地域因素S3,稅收政策S4,財稅制度差異S5;微觀因素:企業規模S6,資本結構S7,股權結構S8,納稅籌劃S9,固定資產密度S10.

    2繪制關系圖根據影響稅收負擔各因素間的關系,繪制了各因素關系(見圖1).

    3建立鄰接矩陣根據圖1,本文建立了鄰接矩陣A,鄰接矩陣A表示不同因素之間的直接關系.在矩陣A中,某一因素對另一因素有影響則記為1,否則記為0.得到的鄰接矩陣如下.

    4計算可達矩陣運用布爾代數的運算關系,將鄰接矩陣A經過層層運算求出可達矩陣,布爾代數的運算關系如下:1+1=11+0=10+1=10+0=01×1=11×0=00×1=00×0=0按照上述方法,經過依次運算后可以得到:A1≠A2≠A3≠…≠Ar-1≠Ar=Ar+1,其中Ar=(A+I)r,r≤n-1,n為矩陣階數.取M=(A+I)r筆者將矩陣M稱為可達矩陣.可達矩陣表明系統各節點經長度不大于r的路徑可以達到的程度.經計算,在本案中有A1≠A2≠A3=A4,因此,可達矩陣M如下.

    5層次劃分假設一個多級結構的最上一級節點為Si,那么它的可達集R(Si)中只能包含它本身和它同級的某些節點(即互為可達).另一方面,最上級節點Si的前因集A(Si)應包含Si本身和結構中所有可能到達Si的節點.因此,如果Si是最上一級節點,它必須滿足條件:R(Si)=R(Si)∩A(Si)在M中劃去第1行和1列,尋找第二級節點,如此重復,直到找全所有的節點,即:L={L1,L2,L3,L4}={[1],[5,9,10],[4,6,7,8],[2,3]}

    6結果分析從以上層次劃分,本文得出企業稅收負擔影響因素的解釋結構模型,如圖2所示.

    解釋結構模型分析結論

    1整體分析結果由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影響企業稅收負擔的9個因素可分為三個層次,其中,財稅制度差異、納稅籌劃、固定資產密度處于L2層,它們是影響企業稅收負擔的直接因素;稅收政策、資本結構、股權結構、企業規模處于L3層,它們通過L2層的因素間接地影響企業稅收負擔,其中稅收政策和資本結構又可直接對企業稅負造成影響;地域因素和產業因素處于L4層,它們是影響企業稅負的根本因素.這三層因素又可大致分為三類,L2層劃分為第一類,它們屬于企業管理方面;L3層劃分為第二類,它們屬于企業治理方面;L4層劃分為第三類,它們屬于宏觀外部因素.由此,通過解釋結構模型分析可以發現,影響企業稅收負擔的根本因素是宏觀外部因素,直接因素主要是企業管理水平、企業治理結構.

    2根本因素分析由前文分析可知,影響企業稅收負擔的根本因素是地域因素和產業因素,本文繼續針對這兩項因素進行具體分析.(1)地域因素我國地域廣闊,東、中、西部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因此國家相關稅收策也不盡相同,各個地區的稅收優惠具有很大的差別,導致行業、規模等都大致相同的企業由于處于不同的區域而有著不同的稅收負擔[6].以所得稅稅負為例,根據2010年我國不同地區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以及2010年統計年鑒,得到我國不同地區企業的平均所得稅稅負表3所示:由表3可知,不同地區的企業稅收負擔確實具有較大差別,其中東部地區企業的稅收負擔最重.(2)產業因素在我國,產業可劃分為三種,第一產業是農業,具體包含農、林、牧、漁各業;第二產業是工業,具體包含制造、采掘、電力、自來水等各業;第三產業是流通和服務業[7].繼續以所得稅稅負為例,依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公司的財務數據,本文計算匯總得出我國不同產業的所得稅負平均水平,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由于國家對第一產業的稅收優惠措施較多,因此第一產業所得稅負最輕,其次是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所得稅負最重.由此可見,產業因素對企業稅負有著極大的影響.

    3建議根據前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稅收負擔范文3

一、我國內資銀行整體所得稅負狀況概述

總的來說,我國內資銀行在所得稅方面直接或間接承擔的稅收負擔主要體現于如下幾個方面。

(一)所得稅的稅率水平偏高

就內資銀行所得稅的名義稅率來說,與世界各國相比,我國大體處于居中的位置,但和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仍處于偏高水平。具體而言,我國內資銀行所得稅的名義稅率雖然略低于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如法國的為33.33%,英國的為28%);但是已經持平或高于越南(25%)、韓國(24.2%)、俄羅斯(20%)、波蘭(19%)、智利(17%)等經濟發展中國家或者新興工業國家,也持平或高于奧地利(25%)、瑞士(21.17%)、捷克(20%)、新加坡(18%)和愛爾蘭(12,5%)等經濟發達國家。[1]

再加上我國銀行業稅制目前仍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同樣水平的所得稅稅率會給內資銀行帶來更重的綜合稅收負擔,故若遲遲不降低相應的所得稅稅率,最后必然會導致我國內資銀行因實際稅負過重而缺乏競爭力。

(二)呆賬準備金設置不合理

例如,在商業銀行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與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目前仍存在較大的差異。內資銀行方面認為,這種出入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到其利潤核算,而且也有違一般的國際慣例和公平稅負的原則。具體而言,這種只對按資產余額1%計提的呆賬準備金給予稅前扣除,1%之外的專項準備部分只有在核銷時,才能稅前列支,而且在呆賬核銷前,必須調增納稅的規定無疑會加重內資銀行的實際稅負,并進一步影響其穩健經營。因為一方面,允許內資銀行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金比例太低,將直接導致其計提動力不足,進而使得其整體撥備水平滯后于行業實際風險的發展狀況;另一方面,隨著近年來監管和問責的日益嚴格,我國內資銀行紛紛加大了各項準備金的計提力度,但其所計提的準備金大部分都得不到稅收減免,而且其資產負債表還會因此多增加一項(即無息資產占用~遞延所得稅借項)。雖然部分呆賬準備可以在未來通過核銷達到稅前抵扣的目的,但由于歷時過長,故仍會產生增加內資銀行資金占用、影響其發展后勁的不利后果。

(三)計稅依據確定方式不當

例如,按當前稅制的規定,在對內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未實現利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應依據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來確認損益,并據此對其未實現損益征稅,但由于傳統意義上的所得稅是以收入實現原則為基礎的,而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收益的不確定性,故這種做法不僅會給對內資銀行的財務狀況及資金流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進而挫傷其開發和應用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積極性,更不利于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2]總的來說,目前內資銀行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最大的計稅難點應是相關稅制要素的界定。

一方面是具體稅目仍難以細化。金融衍生工具不確定性和靈活性的特點,使其相關的銀行業務能及時根據市場需求,不斷擴大其外延、變化其種類及相應的特性。但這樣顯然會給細化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具體征稅稅目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另一方面是計稅依據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信息不對稱,掌握不同程度信息量的參與者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上的交易程度、交易頻率、交易費用和所獲收益也不盡相同,且其風險和收益的不確定性,連金融專家也感到深不可測。因此,在稅法上很難對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的流轉額和所得額等計稅依據進行統一的設定。而且,如果又是跨境交易的話,在兩宗主國之間劃分收益的來源和份額也存在較大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參與者虛假納稅申報,稅務部門也無法對其計稅依據進行有效的核定。

(四)應稅收入結構不夠完備

我國內資銀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般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作實際課征,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具體包括:

首先是國債利息收入的征免政策存在不少漏洞。一方面,未能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城鄉信用社等內資銀行在中途賣出國債取得的收入中,雖包含了國家應計付的國債利息,但按規定卻不能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待遇,這不僅將增加上述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也不利于調動其通過參與國債交易以盤活資金,進而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國債利息收入免稅的同時,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雖符合收入與支出配比的原則,但由于內資銀行購買國債占用資金的數額及其利息支出、相關費用支出難以準確界定,故其實際可操作性相當差,且作為所得稅稅收待遇中最顯著的非中性規定,其也很容易被納稅人用來套利,雖然到目前為止,基于銀行本身的限制性以及管理利率目前給予的利差較窄等原因,這項政策的負面影響可能還不大,但隨著我國內資銀行的不斷發展,其中潛在的問題必然會越來越大。

其次是政策性貸款利息收入不能全面享受免稅待遇。根據現行政策的相關規定,我國內資銀行取得的國家財政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項目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去。目前,中國農業銀行從財政部取得的扶貧貸款貼息收入、農村信用社發放的小額農戶貸款利息收入等,雖然有政策性、扶持性貸款的性質,但其利息收入及補貼收入卻不能享受相應的免稅待遇。這種做法明顯不利于鼓勵我國內資銀行為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積極而長期地堅持發放此類貸款。

再者是中間業務收入仍未完全納入應稅收入范圍。按照我國銀行業目前的所得稅政策,除有特殊規定外,內資銀行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發行國債手續費收入、業務收入、業務單據銷售收入等)均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計征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有相當一部分業務收入(如代收電話費、電費的手續費收入等),并未全部納入大賬來計算其收入。而且,在銀行開展的銷售業務中,也有很大部分因未依法開具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印制的發票或收據,其收入通常就不再計入應納所得額。很明顯,上述做法既不利于所得稅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也不利于內資銀行自身的財會管理和監督。

(五)稅前扣除項目限制較多

原則上,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都應允許在稅前如實扣除。[3]從這個角度來看的話,內資銀行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諸多限制仍有待于進一步的解除。

首先,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抵扣政策規定得較為嚴苛。按照現行政策的相關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我國內資銀行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按直線法和5年、10年、20年的期限在稅前得到扣除。具體而言,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內資銀行內部政策的不一致嚴重影響到了本行業的平等競爭,城鄉信用社技術進步較快和工作環境對使用壽命影響較大的固定資產,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即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并在稅前扣除。其次,銀行業與其他行業在政策的不一致也會間接加重內資銀行(除城鄉信用社外)的實際稅負,如電信企業的數字程控交換設備,也可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

其次,修理(裝修)支出難以直接在稅前得以扣除。按照現行政策的相關規定,內資銀行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裝修)支出,不屬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在具體實踐中,雖然銀行的辦公樓、營業廳等固定資產的原值普遍較低,但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維持或改善本企業的形象,其修理(裝修)支出普遍較高(動輒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其中大多數都達到了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標準,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而且,相對于其他企業來說,內資銀行在固定資產修理、裝修支出方面的稅前扣除政策也存在過于嚴苛的部分。例如,電力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修理費準予在發生年度扣除,數額較大的應在以后年度分期攤銷扣除;銀行的裝修支出則要報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后才能在稅前扣除,修理支出雖不要求報批,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很難對裝修和修理進行準確的界定,所以相關支出的稅前扣除均須以報批為前提。

再次,出售職工住房的損失亦很難得到稅前扣除。具體而言,銀行出售職工住房的損失,多半是在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之前形成的,而且數額較大,故按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文件,這種損失通常應列入營業外支出,并應在納稅申報時作納稅調增處理,而且一般不得在稅前扣除。

最后,勞動保護費的稅前扣除標準也相當不合理。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故在實踐中,稅務機關通常會參照勞動部門制定的以工業企業為主的每人每年幾百元的“勞保費”標準,對內資銀行動輒每人每年上千元的工作服等支出,一律不準予或只允許少部分在稅前扣除。

二、現有所得稅負對我國內資銀行的影響

稅收負擔范文4

【關鍵詞】稅收負擔;國家視角;區域視角;產業視角;主體稅種

1.稅收負擔

經過學者們多年的研究,稅收負擔內涵的界定,形成了“承受說”、“犧牲說”、“損失說”、“后果說”等不同的版本。盡管出發點有所不同,但其落腳點終究離不開“負擔”兩字。實質上,稅收負擔是政府依托權威性,借助一定權力的前提下無償分享納稅者所創造的價值,而給其帶來的顯性或隱形的損失。稅收負擔是政府“征”和納稅者“納”兩種行為博弈下的結果,表現為資源和財產分配上的數量關系。對于稅收負擔水平的確定,政策制定者要準確把握公平效率、確定和適度等原則,進而提升稅收負擔的整體效率性。

2.基于不同視角稅收負擔分析

2.1 宏觀國家視角

宏觀稅收負擔的統計和計量口徑主要包括大口徑、中口徑和小口徑。其中,大口徑稅負可以用政府收入與國內生產總值兩者的比重來衡量。中口徑稅負是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小口徑稅負代表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于受數據可獲得性的限制,本文采用中、小口徑對宏觀國家稅收負擔進行了測算。從表1可以看出,宏觀國家稅負在2001-2012年間呈上升發展趨勢,這可能得益于經濟價值總量的增加。稅收收入高度依賴于經濟發展所創造的價值。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經濟價值總量和稅收負擔呈同向發展。例如,從2008-2012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依次為18.15%、8.55%、17.78%、17.77%和9.82%,相應的稅收負擔增長率為18.85%、9.77%、23.00%、22.58%和23.40%。

2.2 省際視角

針對不同省份的稅收負擔,本文采用本省稅收收入占本省生產總值的占比來衡量。根據圖1所示,稅收分擔在不同省份表現出了差異性,北京、上海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遠大于其他地區,這與它們較快的經濟發展步伐有著緊密聯系。

2.3 產業視角

由于經營內容、價值創造方式以及承擔稅種的不同,三大產業在為國家創造財富和籌集財政資金來源的貢獻度上顯現出了較大差異。從圖2(從左到右依次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稅負)可以看出,三大產業中,第一產業的稅收負擔最低,第二產業的稅收負擔最重,第三產業稅負逐漸向第二產業逼近。從時間趨勢來看,第三產業在整體上呈增長趨勢發展,第二產業稅負除2008年有所下降,其他年份都處于增長態勢。工業是集中全社會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產業,附加值較高,這可能是導致第二產業稅收貢獻度和稅收負擔增加的一大原因。相反,我國農業產物基本屬于初級產品,凈增加值低,利用水平低,進而導致計稅基礎低于第二、三產業。

2.4 主體稅種視角

流轉稅和所得稅構成了我國現階段的“雙主征稅種”,在稅收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一般認為,稅種稅負可以采用宏觀和微觀兩種方式來度量。囿于數據可獲得性、連續性和結果可比性,本文采用宏觀計量口徑對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收負擔進行了測度。即稅種稅收負擔率取決于稅種稅收總額與國民生產總值的比值。從圖3(從上到下依次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稅收負擔)可以看出,2006年是增值稅的轉折點,稅負結束了前期的增長歷史,向下降趨勢階段邁進。營業稅負在2008年出現了降低的異常情況,其它年份都保持增長水平。與增值稅和營業稅相比,消費稅的稅收負擔整體水平較低,但波動性較大,分別在2004年和2009年出現了轉折點。從圖3不難發現,在2001-2011年之間,增值稅承擔的稅收負擔都較重,這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繳納增值稅企業的生產積極性。近年來,營業稅和增值稅在稅收負擔差異空間上有不斷縮小的跡象,這對平衡各稅種稅負上來說是一個利好信息。

3.結論

合理的稅收負擔對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提升個人生活質量都發揮著積極的外部性效應。不合理的稅收負擔則會打擊納稅者的勞動積極性,降低政府經濟執行力度,最終通過擴散效應破壞整個國名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大局。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國家宏觀稅收負擔在時間上呈上升態勢,不同的省際、產業和稅種,稅收負擔水平表現出了差異性。從經濟發展規模、速度的調整、區域稅收政策制定、產業結構優化、主體稅種稅負調節等方面尋找突破口,推進稅收負擔完善的步伐和進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

參考文獻:

[1]李波.宏觀稅負、產業稅負與結構性減稅政策[J].稅務研究,2010(1):25-29.

[2]張陽,雷良海.我國地區間稅收負擔差異研究[J].稅務研究,2002(12):56-59.

稅收負擔范文5

【關鍵詞】 稅收負擔; 稅收遵從; 稅收籌劃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下,由企業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等,從我國稅收收入來源構成上看,企業稅收與個人稅收的比為9■1,從企業的綜合稅收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各稅稅額之和與企業收入總額的比率)上來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確實較高。盡管流轉稅通過稅負轉嫁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對部分買方市場的商品來說,還要由企業負擔一部分。較高的名義稅負會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比如在融資手段、股利分配、稅收遵從與稅收籌劃等方面,企業都會因稅收負擔因素而有所選擇。

一、對企業融資手段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融資手段一般情況下有兩種: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是指企業增發股本,吸引新的投資人入股參與經營,并從企業的稅后盈利分配紅利給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債權融資是指通過舉債融入資金,支付利息給債權人作為資本收益。影響兩種融資方式選擇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

(一)兩種融資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規定,企業的債權融資規模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兩倍以內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利息費用扣除。對企業來說舉債規模越大,發生的利息費用就越多,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企業當年應納的所得稅就越少。而以股權融資方式取得的融資,只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其融資成本才能在稅前按一定標準扣除,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較小,并且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人時,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還要再繳納所得稅。

(二)兩種融資方式的選擇

由于兩種投資方式所適用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舉債融資的手段融資,拿別人的錢給自己賺錢,就連世界著名的蘋果公司為股東發放紅利,也通過舉債的方式進行。但是利潤與風險并存,債權融資的風險遠大于股權融資,一方面債權融資有還本付息的風險,債務到期必須歸還本息,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債務違約的壓力會增加企業破產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防止企業大規模的舉債經營,在所得稅政策上會規定一個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資本與債務之比,我國規定一般企業為1■2,其他國家有1■3,有的高達1■5,這就是防止企業利用資本弱化來避稅的安全港法規,對超過上限的利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再加上國家金融政策變化的風險,若借貸利率上調,企業付出的代價會更大。而股權融資雖然使企業不能從所得稅上套利,但企業的資本構成卻相對穩定,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二、對企業股利分配政策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股利是企業的股東按其投資額的大小從企業分得的利潤,是企業盈余在股東和企業之間的初次分配。我國上市企業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發現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兩種形式?,F金股利是指企業以現金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增加企業股本,不改變每股凈資產;送股票股利是指企業以發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現金,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東支付的股利。

(一)兩種分配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企業以現金方式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時,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應以收到的現金紅利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并由發放股利的企業代扣代繳,股東個人賬戶上收到的是稅后紅利;若企業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只轉增股東股票賬戶的股本數量,不對新增股本的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以后發生股權轉讓,個人就股權轉讓收益也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兩種分配方式的選擇

由于對兩種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稅政策不同,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往往會選擇股票紅利的方式,盡量避免用現金分配紅利,導致我國上市企業中使用現金分紅的企業數量不多,并且分配現金紅利的金額占企業應分配利潤的比例偏低。雖然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股利分配條件,即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層次的原因,如一些企業的內部控制人實際控制著企業的日常經營,通過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職消費等手段獲取收益,而現金分紅會損失其既得利益;還有一些大股東通過控制上市企業關聯交易、再融資等方式獲得剩余索取權,現金股利的影響甚微等,導致投資者進入股市的資金不是為了獲取投資分紅,而是為了賺取差價,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圍繞股價的波動進行,追漲殺跌,缺乏長期投資理念。為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信心,除了建立企業穩定的現金紅利分配機制,對股權轉讓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也是較為有效的手段。

三、對稅收遵從與不遵從選擇的影響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與此相反行為,即不符合稅法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則為納稅不遵從。

(一)稅收負擔過重導致稅收不遵從的理論分析

根據預期效用最大化理論,“理性經濟人”在作出行為決策時,會對其面臨的不同選擇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對比分析,然后選擇一個能使預期效用價值最大化的行動。若稅務機關對稅收不遵從的查獲率不變,當稅率提高稅收負擔加重時,納稅人的損失會更大。因此,在面臨損失預期時人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而且人們對損失比對收益更敏感,那么納稅人會冒風險逃避稅。這就導致了稅率越高,稅收不遵從度越高的現象。另外,在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下,高稅率適用的對象是高收入者,他們應繳納更多的稅款,面對損失預期時他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不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認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繳納更多的稅款但是卻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根據自己主觀的損益框架來判斷,認為這是一種不公平,因而稅收不遵從的概率也會更大。

(二)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選擇

由于稅收負擔的客觀存在,不同企業性質的納稅環境不同,不同收入層次的納稅人實際承擔的稅負與其收入不成比例,導致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不遵從成本明顯不同,再加上政府對稅收不遵從的處罰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小等,不足以改變企業選擇的初衷,使得企業在追求其自身價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傾向于對稅收不遵從的選擇。

稅收不遵從對納稅人會產生經濟和行為方面的影響,部分納稅人的稅收不遵從行為無形中加重了誠實納稅人的相對稅負,這也引起人們對國家稅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懷疑;同時在對稅收不遵從行為處罰不力的情況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會得到強化,其行為對其他納稅人如何看待稅制,以及社會公眾對稅制完整性和對稅制的信任程度將產生極大影響。從經濟社會的角度而言,稅收不遵從現象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而且還會影響到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勞動力供給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應合理調整稅制結構,建立公開、公平的課稅制度,完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加大對稅收不遵從的懲罰力度等,以引導企業在稅收遵從與不遵從行為中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對避稅與稅收籌劃選擇的影響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或額外承擔的稅收負擔,從而取得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相同與不同之處

二者的共同點是:利益驅動。企業為了逃避稅負,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違法的手段,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二者的區別在于:從道義上來講,稅收籌劃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從國家的立法導向上來講,避稅是用合法手段以減少稅收負擔,但其手段通常是鉆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不是立法者原來所期望的稅收利益,與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導向是相違背的。稅收籌劃也是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但其稅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違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導向;從政府的反應來講,政府對避稅行為一般采取種種反避稅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設置避稅陷阱等,以達到打擊和杜絕避稅行為的目的。稅收籌劃是政府予以引導和鼓勵的,政府甚至會積極指導或輔導納稅人調整產業政策,并針對實際情況,頒布一系列為納稅人落實稅收優惠利益的政策、法規。

(二)企業對避稅與稅收籌劃的選擇

企業對避稅與籌劃的選擇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被稅收法定原則加以確定,納稅人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違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過稅收籌劃和避稅來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籌劃是政府鼓勵的一種節稅措施,企業公開實施稅收籌劃項目,不僅利于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水平,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往往具體到企業的實際項目操作上,雖然企業都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但對他們的行為是避稅還是籌劃往往很難區分定性,因為企業的項目實施過程是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出發點是稅收籌劃,但在財務處理時有可能會鉆稅收制度的漏洞,導致稅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因此,國家在利用法律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的同時,應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加強反避稅立法,強調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納稅義務;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和稅務調查制度,以控制避稅行為的泛濫。

【參考文獻】

[1] 劉振彪.我國稅收遵從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J].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3):94-96.

稅收負擔范文6

論文關鍵詞:貴州卷煙,稅收負擔率,重稅控煙,貢獻率

一、我國煙草行業的稅收制度。

(一)、煙草業涉及的稅種較多。

我國的煙草業通常是指煙草種植業、煙草制品業、煙草制品批發業。也就是說,煙草業涉及三大產業。目前,我國煙草業涉及的稅收包括煙葉稅、消費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其他各稅種。其中,煙葉稅、消費稅是對煙草業影響最大和最直接的兩個稅種。

煙葉稅是農業稅里惟一現存的稅種。2006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號)公布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國家把對卷煙征收的產品稅改為增值稅和消費稅,煙類產品的消費稅采用從價計征辦法,1994年確定的消費稅稅目為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稅率分別為45%、40%、40%和30%,其中甲級卷煙暫減按40%征稅。1995年7月1日起,卷煙消費稅稅率調整為:甲級卷煙(含進口卷煙)50%,乙級卷煙40%,丙級卷煙和雪茄煙25%,進口卷煙50%。2001年6月起,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稅率調整為45%、30%、25%和30%,同時對所有類別的卷煙實行從量計征,稅率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級卷煙、乙級卷煙、雪茄煙的稅率分別調整為56%、36%和36%,與此同時,原來的甲乙類香煙劃分標準也進行了調整,原來50元的分界線上浮至70元,即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為甲類卷煙,低于此價格的為乙類卷煙。此次政策調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了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

按照我國的分稅制體制,煙草行業所創造的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稅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業所得稅實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費稅屬于中央稅,地方無權分享。

(二)、煙草業稅收收入較多。

就近些年來說,煙草業甚至是國內最大的單一稅源。從全國層面來看,2006年,根據《中國稅務年鑒(2007)》的有關數據整理,全國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2234.15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6.05%。從省級政府層面來看,2006年,云南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390.91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48.81%:湖南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208.97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28.94%;貴州煙草業的稅收收入為86.36億元,占該省全部稅收收入的22.96%。

另外,煙草業稅收在其涉及的各個產業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據《中國稅務年鑒(2007)》的數據測算,2006年,煙草制品業稅收收入為1819.46億元,占制造業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2.29%,是制造業最大的稅源;煙草制品批發業稅收收入為373.25億元,占批發和零售業稅收收入的比重為7.46%,是批發和零售業最大的稅源。

二、貴州省煙草行業主要稅種負擔率分析。

(一)、增值稅。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額,并實行稅額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國家稅務總局測算行業增值稅稅負的指標為:

行業增值稅稅負=行業實繳增值稅額/行業計征增值稅銷售額×100%

作為普通研究人員,筆者無法獲得行業計征增值稅銷售額的準確數據,無法復制上述計算方法。但從規律性的角度考慮,產品銷售收入(或主營業務收入)可以起到類似的效果。因此,筆者設計的增值稅負擔率如下:

增值稅負擔率=本年應交增值稅/產品銷售收入×100%

表1貴州工業企業與貴州省煙草加工業增值稅負擔率比較單位%

貴州省全部工業增值稅負擔率

貴州省煙草加工業增值稅負擔率

負擔率差異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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