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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檀范文2
【關鍵詞】海南黃花梨;育苗;種植技術;發展展望
0.前言
黃花梨為紅木之一,不開裂,結構細而勻,耐腐和耐濕,有特殊的香味,且香氣長存。是制作高檔家具、精美工藝品,樂器等的名貴木材,且木糠可供制作上等佛香。海南的黃花梨做成的家具質重油多,好處顯而易見:一是自然順滑,做成家具不用油漆;二是年代久者天然包漿,顏色越來越好看;三是不長蟲、不腐爛,經久耐用。這些好處,都是其他木材所不能相比的。用花梨木制成的各種高檔家具、用具、器材、雕刻屬于上乘極品,花梨屬于高度耐腐硬木,在海南博物館、紀念館及民間收藏并保存的完好的花犁文物已有千年?;ɡ娉陨嫌猛就?,還有藥用價值,民間流傳用花梨的葉、枝、根、皮煎服可治療多種疾病。
1.黃花梨生物學特性與適生生境
分布區為熱帶地區,年均氣溫22-25度,極端最低氣溫-1-4度,年均降水量1000-1500cm,年均空氣濕度70%左右,在旱季多出現落葉現象,但有少數生長在山麓,土壤水分條件好的雨林中,可保持常綠狀態,僅在3-4月,有3-5d的短期換葉。喜高溫,但也能耐輕霜及短期-1度左右極端低溫。喜光,但幼樹在全光照條件下,分枝低,主干不明顯,成材率低。在密林中無法生長,在郁閉度較小、有稀疏庇蔭的疏林中,可長成直干大材。對土壤肥力的要求不甚苛刻,一般肥力中等以上的紅壤,赤紅壤,磚紅壤,均可生長成材,但在肥沃立地生長更快。能適應石灰巖山地環境,萌芽力強,砍伐后能萌芽更新。3月開花,10-12月種子成熟。
2.育苗要點
2.1苗床設置
苗圃地宜選擇排水良好的輕沙壤土或沙質壤土做育苗床,花梨幼苗不耐水漬,粘重、板結及含水量較高的土壤,不利于幼苗生長,會導致苗木生長衰弱、爛根及枯黃死亡。
苗床床面寬1米,步道底寬25厘米、床高15厘米,仔細打碎床面表土,床面平整略呈龜背形,并加鎮壓或打緊。做床要求深溝高床,中溝低于步道,邊溝低于中溝,溝溝相通,永不積水。
2.2播種時期
花梨種子的播種期在海南一般為每年的12月至次年6月底。花梨種子發芽的適宜溫度為25~28℃。氣溫低于20度以下影響種子的發芽率或發芽率更低,冬季播種育苗應搭拱棚提高地溫。
2.3種子催芽處理
播種時,采用溫水或涼清水浸種,種子吸飽水后播種有利于刺激種子發芽,提高發芽率且發芽整齊,縮短種子發芽期,新鮮飽滿的種子一般發芽率為60%~90%,將花梨種子放在30~40度的溫水中浸泡到自然冷卻,24小時后取出種子播種。未經浸種處理的種子,播種后15~20天才發芽,且不整齊,持續期長約30天。
(1)對于播種量大(可帶殼播種) 撈起種子均勻撒播或點播于床面上,種子撒播要均勻,盡量不要重疊,以免種子發霉腐爛,覆1~1.5厘米厚的沙壤土或河沙,蓋草,晴天早晚各澆一次水,保持苗床適當濕潤,約l0天開始發芽,15天發芽結束,揭開草,加強淋水管理。
(2)對于播種量少(可去殼播種) 如有時間,在種子浸種24小時后取出種子,左、右手的食指和拇指捏住種子一邊緣,用右拇指一按即可很容易把種子的種皮剝開(切記:不經浸種的干種,剝殼容易損壞里面的胚乳種子)取出種子集中收齊后播種或直接點播在營養袋里,這種方法發芽率可達到85%以上,種子不容易因澆水濕度過大而發霉腐爛,發芽時間快。種子播種后覆1~1.5厘米厚的沙壤土或河沙,蓋草,晴天早晚各澆一次水,保持苗床適當濕潤,約l0天開始發芽,15天發芽結束,揭開草,加強淋水管理。
2.4移苗
當芽苗子葉轉綠,開始長出真葉(約發芽后20~25天)即可將芽苗移植到營養袋上繼續管理。營養土配置:黃心土或紅心土以混合一些土雜肥再加一點農家肥,攪拌均勻,裝入營養袋中,用水澆濕后才移苗。移苗要注意根系舒展,一定要淋足定根水。以后早、晚各淋水一次,保持土壤濕潤。如太陽光較強烈,可蓋75%的遮光網,待幼苗緩苗期過后恢復正常生長,即可拆除遮光網。苗木移栽半個月后開始長出新根,約一個月抽梢生長,宜開始施肥管理,適當薄施0.3%~0.5%濃度復合肥水,7~10天施一次, 每次施水肥后一定要再澆過一遍清水,以防肥水灼傷苗木葉片,影響苗木生長。以后苗木生長逐漸加快,這時要供給足夠的水肥,以加速苗木的健壯生長,提高出苗量。苗高 30~40厘米即可出售造林定植。也有人培育1年生或1年半生苗上山造林,這樣苗木可售出高價。
3.造林要點
3.1選地備耕
海南黃花梨適應性強,較耐干旱,耐瘠薄,對土地條件要求不嚴,為了使花梨苗速生快長,要求選擇土地肥沃,土質疏松,排灌方便的坡地進行開荒種植。
3.2定植
造林密度視立地條件而定,土地肥沃的地區,可采用株行距為3米×3米(畝植74株),或3米×2米(畝植111株),比較干旱或立地較差的地段可稍密些。坡度大于25度的應開等高帶種植,植穴規格一般為20厘米× 20厘米×30厘米,機械作業可挖更大些,用表土回填,混合有機肥2公斤(農家肥:牛糞、雞糞)。種植季節:3~10月雨天定植。灌溉方便的四季可定植,定植時手捏緊營養土袋后剝除塑料袋,保持泥土、根系完整,分層回土壓實,澆定根水。定植一個月后,及時補種缺株,確保林相整齊。
3.3撫育管理
苗期應做好除草、松土、根據生長情況合適施肥次數。造林后初期幼林生長較快,且主干柔軟,冠小而稀疏,易被灌木、雜草及蔓藤纏繞和壓抑,影響其生長和干形,必須加強管理。主要管理內容是:砍雜、除蔓、除草松土和施肥。要注意及時修枝,培育干形通直的用材。一般情況下,花梨年生長量高1~1.8米,植后6年開始有心材。
3.4合理間作模式
種植前期應考慮間種短期具有較好的經濟價值作物,充分合理利用地力、光、熱、水等自然資源,促進花梨的生長,提高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形成多層次、多品種的立體結構。
3.5造林后,每年撫育、施肥2次
因幼齡植株柔軟,側枝粗,分枝矮,主干彎曲,第3年結合撫育進行整枝,抹牙。黃花梨為珍貴用材和珍稀藥用樹種,其木材多用于制作沙發等高級家具,宜培養胸徑30cm以上大中徑材??撤r盡量降低伐根,以利萌芽更新。木材制材,根據家具材的需要進行,宜長宜短。
3.6主要病蟲害防治
黃花梨苗期和幼樹期,常見的有枝葉病斑。在雨季蔓延比較迅速,嚴重時整個葉片均顯黑色,致使葉子大量脫落,嚴重影響幼樹的生長。此外.嫩葉和嫩梢上也會發生炭疽病,在葉片上.顯現圓形褐色小病斑,其上有黑色小點;在嫩枝上發病處呈黑色,逐漸干枯。以上兩種病害,用70%代森錳鋅可濕性粉劑、或5%甲基托布津500倍液噴灑,每隔7天噴1次,共噴2~3次,都有較好的防治效果。
人工幼林,主要的是天牛危害,破害后的幼樹往往造成風倒或枯死??稍谟紫x期用90%敵百蟲或50%辛硫磷300-400倍液,采用獸用注射器從蟲孔注入,然后用棉團封閉孔口,這個方法,是防治天牛的最有效方法。
4.種植黃花梨木用途及發展前景
4.1黃花梨木用途
4.1.1木材用途
降香黃檀的心材最具價值,栽植后7~8年后形成心材。心材顯紅褐色,材質致密硬重,紋理細密美觀,自然形成天然圖案(俗稱“鬼臉”),耐腐耐磨,不裂下翹,且散發芳香,經久不退,是制作高級紅木家具、工藝品、樂器和雕刻、鑲嵌、美工裝飾的上等材料,與進口的酸枝木齊名。其木材經蒸餾后所得的降香油,可作香料上的定香劑。根部心材與樹干心材能代降香,供藥用,為良好的鎮痛劑。
4.1.2 綠化用途
近年來在廣東、福建等地,做為綠化樹使用,既可綠化,又可用材,一樹多能,雙重效益。但在作為綠化苗木培植時,要注意從小整枝,突出主桿,培養端莊樹形。
伐檀范文3
一、懲罰之罰的合理性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懲罰是教師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指出,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懲罰就是一種處分權。懲罰最終要落實為具體行為,比如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批評、罰站等。在這些行為中,有些人混淆了懲罰與體罰,認為罰學生就是體罰,從而放棄了教師應有的教育責任。教育活動的對象是人,而人具有復雜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動更是變幻無窮,如果用簡單的邏輯去否定罰學生的合法性,明顯是違背教育規律的。因此,我們有必要從教育學的角度去剖析懲罰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師權威的維護
師生關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層面的平等,如果從教與學的角度來看,師生關系是不平等的。教師與學生之間是影響與被影響,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教師通過各種方式控制、管理和協調教育活動的進行,從而達到對學生的影響。在這種管理、控制和協調過程中就形成了教師權威。教師權威的形成是復雜的,教師權威也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實現,如人格魅力、廣博的知識等。但并非所有教師都具有完美的素質。這時,為了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打罵等懲罰手段往往就成了最簡便的方法。其實,在許多國家懲罰是教師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專業權。
從學生的角度來看,懲罰不一定就代表厭惡和憎恨;恰恰相反,合理的懲罰往往被理解為教師對學生的善意、愛和尊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8條指出,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如果學生明顯犯了錯誤,教師視而不見、置之不理,那不僅是放棄了應有的權利,更是對教師職責履行得不到位。長此以往,學生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師生之間缺乏了信任和愛,教師的威信也就蕩然無存。
2.有助于學生行為的塑造
著名教育家馬卡連柯不主張體罰,但有一天他叫工學團札陀羅夫砍柴給廚房用,札陀羅夫竟挑釁地拒絕。馬卡連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連抽了他三記耳光!札陀羅夫竟然從此收斂了,學生們也奇跡般的變得聽話多了日。在現實中,老師們也有類似經歷,看似體罰學生的行為,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教育作用。因此,在教育實踐中老師們認為適當的懲罰有助于改變學生的不良行為,如遲到、曠課、上課開小差、打架等。
合理的懲罰是必要的,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堅強性格,能培養學生戰勝不良行為的能力。學生是發展中的人,是不成熟個體。對學生的懲罰,不是讓他們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承擔后果,而是引導、規范、塑造他們的行為,讓他們不再犯錯。
3.有助于學校的日常管理
學校是典型的同輩群體,即教師群體和學生群體。同輩群體是個人成長發展的重要環境因素,尤其是在青少年時期,同輩群體的影響甚至有可能超過父母和教師的影響。在這個群體中又有不同的群體,積極型群體承載的往往是社會主流文化;中間型群體承載的主要是同輩群體亞文化,而且群體趨向于提供反權威的支持,引導與眾不同的行為方式,如結伴酗酒、抽煙、打架等,并使群體的性質向消極型轉化,對青少年成長產生不利影響。
學校積極引導青少年群體行為也是責無旁貸。在學校的日常管理中,教師應以說服、說理的形式加以引導和教育,在不得已的情境之下可采取適當的罰向青少年傳遞正確的思想、價值觀,培養他們的交友技能,形成各種親社會行為,從而促使青少年的結伴行為向著健康方向發展。
二、懲罰與體罰之罰的厘清
體罰學生是違法行為是不容置疑的,這也是作為一名教師不可逾越的雷池。懲罰是一種教育策略,教師擁有懲罰權,教師應該合理利用懲罰權,從而達到對學生的教育影響。在此,我們有必要認清懲罰與體罰中罰的不同。
1.出發點不同
懲罰是一種常規的、能促使學生吸取教訓以更好地健康成長的教育手段,是對學生問題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行為。它的出發點是尊重關愛學生,對學生能夠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體罰是個別教育者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所實施的身心上的嚴重傷害,破壞了教育的意義。前者實行的基礎是學校教學管理制度及班規班紀,是學生、教師、學校三者共同的約定;后者則是教育者個人情緒化的行為,缺乏教育的依據。許多家長在孩子入學的第一天(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往往會對老師說:老師,孩子交給您了,要打要罵由您。其實這句話的背后有一個前提,就是出自于教育孩子的需要,也就是說打孩子的出發點是教育孩子,而不是體罰孩子。
2.性質不同
懲罰是一種教育,而體罰則是傷害。懲罰是在尊重學生的基礎上對學生行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義的處罰,它來自于學校的規章制度,來自于法律法規,其根本目的不僅是為了簡單地制止某種錯誤的行為,更是為了幫助學生深刻認識錯誤并形成正確品行,以此提高學生的道德認識水準。而體罰觸及皮肉或傷其筋骨,對學生生命健康權惡意侵犯,是違法行為。它往往基于教師自己的情感化,是一種主觀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當行為。體罰與懲罰的主要區別不在于是否打了,而在于對學生是一種教育還是傷害。
3.結果不同
懲罰是以愛為中心,立足于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從教育目的出發,不是為了治學生,而是為了幫助學生認識錯誤,改正錯誤,樹立一種責任感和培養健康的心理。懲罰以尊重和關愛學生為基礎,以人為本,尊重學生人格,尊重學生個性差異,尊重學生情感。而體罰是教育者對學生的惡意侵犯,摧殘了學生的肉體、心靈、人格,容易導致學生產生逆反心理,最終導致教育失敗。在教育教學中,如果教師越過法律這條線,傷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觸犯了法律,也會受到應有的處罰,這對教師自己也極為不利。體罰的危害很大,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確的方法,恰當處理師生關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既不能對犯了錯誤的學生不加懲罰,置之不理,也不能將必要的懲罰變成了體罰,要把握好懲罰的度。
三、懲罰之罰的原則
我國多部法律明文禁止體罰學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89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但是由于教育實踐的復雜性,法律并沒有明確也不可能明確規定體罰學生的標準是什么。這也導致了教育實踐中體罰的兩難困境,在法律邊界和教育之間游走,教師打學生的行為,有可能是違法行為,也有可能是教育行為。我們無法從行業指征上對體罰下定義,只有從師的角度把握體罰的度,這也是教師良好專業素養的體現。懲罰的根本原則在于不僅沒有對學生產生傷害,而且起到教育的意義。
1.教育性原則
教師懲罰學生的目的是對學生進行教育,而不是報復,傷害學生的人格和尊嚴。通過必要的懲罰引導學生改正錯誤,激發學生追求進步,才是懲罰學生應該達到的目的。很多時候老師打罵學生,本意是要阻止學生不良行為的發生,但往往沒有把教育性放在首位,導致了很多惡性體罰事件的發生。四塊糖果講述的是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利用四塊糖果,巧妙地對一位犯錯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經典案例。四塊糖果的可貴之處不在于糖果本身,而在于陶先生的育人思想,四塊糖果給予學生的是寬容、理解、信任與期待。
因此,教師在懲罰學生中,應秉承教育性原則,力求通過懲罰實現其教育目的和意義,避免粗暴地體罰和泄憤,必須要使學生明白自身的問題在哪里?如何去彌補?使學生在接受懲罰的同時接受心靈的教育,樹立起正確的受罰觀念,并能通過受罰改變不正確的行為方式,形成良好的價值觀。
2.可行性原則
懲罰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效益、效率和效果三個方面。其中,效益主要是指其合理性,效率是其能以最小代價實現教育教學目標,效果則是其收到的積極意義。就其合理性而言,懲罰要做到對事不對人,維護學生的自尊與自信,即讓學生明確懲罰的合理目的,并能以藝術性的方式進行,使全體學生都能感受到體罰對自己的激勵作用;就其效率性而言,懲罰要做到快而準,針對性地指出學生的問題,并以輕微式的懲罰讓其明了,使學生能夠很快意識到自身的問題并迅速改正,使教與學的過程能夠順利進行;就其效果而言,懲罰的結果主要追求良好的實效。從學生角度來看,懲罰要讓學生意識到哪些行為方式不可取,應該如何去改正;從教師的角度上看,教師要掌握懲罰的良好方法,通過懲罰這一手段來激發學生的正能量,使教師能夠順暢地講授知識、學生能夠積極的吸收,最終促進兩者的成功。因此,綜上所述,可行性原則是理想的體罰實現的重要原則之一。
3.可接受性原則
體罰與懲罰的區別不在于是否打了學生,而在于學生對罰的接受性。懲罰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學生的年齡特征和現實社會角色。教師懲罰的對象是學生,其思想上依然脆弱,其錯誤可謂是偶然性入歧途,故懲罰方法應以其可接受為準。教師可以事先約定,當學生的錯誤出現后,教師可先平息自身的怒氣,按照約定行事。懲罰學生前,向學生明確其錯誤,解釋受罰的原因,避免懲罰的無據性,使學生心理上接受懲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教師在懲罰學生中,還需要讓學生明白什么樣的行為方式才是可取的、正確的。即是說,教師要為學生提供正確的行為模板,讓學生知道何謂正確與錯誤。當然,可接受性原則還是以點到為止,不可傷及學生的心理和生理,否則只能適得其反,這就需要教師能夠采取合理的方式使學生自覺自愿。
學生的主觀感受是衡量教師打罵學生是體罰還是懲罰的重要依據。當然,學生的主觀感受又與學生的成長環境、性別差異、年齡特征以及心理認知等有著重要關系。可接受性是體現懲罰教育性的最重要的原則,因為只有當受教育者能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罰,他們才有可能在動機層面上改正錯誤行為。
4.最后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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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買紅木家具物盡其用也格外重要,不然,花了大價錢,卻并不適合健康的特點,那么這個紅木材料,就在你的手里糟蹋了。
擺,要擺烏木
酸枝木和香枝木類都有一些淡淡的清香,彌漫在空氣中對人的身心都有益無害。但是最適合做一些擺設的,還是烏木。烏木并不單指一種樹木。而是久埋于地下未腐朽的多種木材的集合名稱。
因為時間久了,逐漸碳化,因此除味吸味的效果很好,能把污濁的空氣進行凈化。對一些空氣中的重金屬物質和有毒物質,也有一定的吸附作用。越是歷史久遠的水土,產出來的烏木品質就越好??蛔?、小型屏風等這些擺設都適合用烏木做。
我國民間還素有“縱有珠寶一箱,不如烏木一方”和“黃金萬兩送地府,換來烏木祭天靈”的民諺。有些人用烏木做棺材,當然看重的也是烏木的防腐和凈化效果。因此,如果做擺件的話,烏木材料是最適合的。
睡,要睡紫檀
紫檀木因其珍貴而被稱為“木中之金”。電影演員遲重瑞先生曾在《中華醫藥》節目里告訴大家,紫檀木屑反復揉搓之后,會散發出“木氧”,這種物質不僅能夠起到安神醒腦的作用,長期接觸還能夠促進細胞再造,預防皺紋的出現,對皮膚特別好。所以,經常睡在紫檀木的床上,能讓人越睡越年輕。此外,紫檀的床還有一個特別好的優點,就是紫檀能驅蟲,夏天能防蚊子。
紫檀床做好了,以往考究的工匠會用銼草來打磨紫檀,銼草本身有疏風散熱的功效。經過銼草打磨的紫檀木,有效成分更容易滲出和發散,更能達到調節氣血、養顏駐顏的作用。其實紫檀不僅僅能夠美容,根據蒙醫學的記載,紫檀還具有消除關節腫痛的功效。
海南降香黃檀俗稱黃花梨也是做床的上好木料,由海南降香黃檀制成的器物,如床榻和椅凳等,可以放松神經,安神助眠。
坐,要坐酸枝
酸枝木散熱性、透氣性佳。微微沁出的淡香能夠提神,更重要的是非常的牢固,也適于制作桌椅。清代江藩者著《舟車見聞錄》記載,紫榆來自海舶,似紫檀,無蟹爪紋。刳之其臭如醋,故名酸枝。酸枝初伐時,心材淡紅色至赤色,經長時間放置,可沉于水。顏色逐漸轉化為紫紅色,光澤變為暗沉。
它為紫檀屬,但酸枝和紫檀是兩種不同的硬木,酸枝為貴重木材(蘇南地區俗稱老紅木),經打磨可達到平整如鑒,撫之細滑清涼,木紋美觀,不易腐朽,經久耐用。酸枝木在從前的講究是坐著穩,不硬不涼,坐著的時候沒有光滑的感覺,對腰椎有一定的保健作用,椅子最好選擇酸枝木的材料。另外,黃花梨木也適合做各種桌椅。其實明代家具中的一大部分就是各種黃花梨的制品。
器皿,要用雞翅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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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部赤壁鏖戰:躍馬檀溪、劉備求賢、回馬薦諸葛三顧茅廬、火燒博望坡、攜民渡江、舌戰群儒、智激周瑜、周瑜空設計、群英會草船借箭、苦肉計、龐統獻連環、橫槊賦詩、諸葛祭風火燒赤壁智取南郡、力奪四郡、美人計、甘露寺、回荊州、三氣周瑜、臥龍吊孝、割須棄袍。
3、第三部三足鼎立:張松獻圖、劉備入川、鳳雛落坡、義釋嚴顏、奪占西川、單刀赴會合肥會戰、立嗣之爭、定軍山、巧取漢中、水淹七軍、走麥城、曹操之死、曹丕篡權、興兵伐吳、火燒連營安居平五路。
4、第四部南征北戰:兵渡瀘水、絕路問津、七擒孟獲、出師北伐、收姜維、司馬復出、空城退敵司馬取印、祁山斗智諸葛妝神、六出祁山、火熄上方、秋風五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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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際法主體的定義,中外學者都存在不同見解,大致有如下幾類。梁西教授認為,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的獨立參加者。[1]在王鐵崖教授看來,國際法主體是指獨立參加國際關系并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2]據李浩培教授的觀點,國際法主體是其行動直接由國際法加以規定因而其權利義務直接從國際法發生的那些實體。[3]而德國學者閔希認為,國際法主體是具有國際法能力者,也就是說,誰可能是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誰就是國際法主體。[4]“主體”這個法律概念我們可以從法理學上考察其意思,法理學者通常都將其定義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或負有一定義務的人,通常又稱為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庇纱丝梢钥闯?其構成要件為:(1)參與法律關系;(2)享有一定權利或義務。而梁西教授則認為國際法主體的構成要件為:(1)直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2)獨立參加國際法律關系。即國際法主體在外交關系的各個方面,能獨立地遵守國際法的各項基本原則并承擔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國際關系資格的行為能力表現在國際關系上必須是獨立的,不依附于任何國家或
他人的能力。筆者認為這并不妥當。無國際行為能力者不能直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但那是一個法律關系內容的實現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本身是否存在以及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成立的問題。法律關系的存在是其內容得以實現的根據。內容的實現可采取什么方式以及可能性如何,都不能對法律關系存在這一事實本身發生影響,也不能動搖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既定地位。因此要求國際法主體必須獨立地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直接享受權利和義務,這是不妥的,會把其他的可能的國際法主體排除在外。至于王鐵崖教授認為國際法主體還得具備獨立求償能力,這也是不當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不是互為前提的。正如民法中未成年人的權利遭到侵害時,是由其監護人代其維護其權利,為何在國際法中就非得具備獨立求償能力呢?這未免夸大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之處。而忽略了其同作為法律的基本性質。
李浩培教授的定義則也有不恰之處,他認為,國際法的主體是由國際法規定的,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在給國際法下定義時,國際法又是如何調整何種國際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呢?這難免陷入難解的循環論中。筆者認為德國學者閔希的定義是較為可取的,因而,國際法的主體構成要件也應為:享有一定的國際法上的權利或需履行一定的國際法上的義務。為了更好的理解國際法主體,我們還可以采納奧地利法學家菲德羅斯對國際法主體的分類,他把國際法的主體分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積極和消極的國際法主體,持久和臨時的國際法主體,原始的和嗣后的國際法主體,一般的和特殊的國際法主體。
二、國際法主體的演變
(一)國家
國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領土之上,并結合在一個獨立自主的權力之下的人的集合體。[5]國際法就是在國家相互交往的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資本主義產生以前,那時的國家大多處在封閉的狀態,國家之間的交往并不是很多,因此當時的國際法并沒有得到充分的發展,只是零星地出現了一些關于外交使節方面的國際法規則。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迅速發展后,國家之間的交往增多,西方國家為爭奪殖民地和世界市場而不斷發生爭端和摩擦。這時候有必要相互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國際法便應運而生了。在那時,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國際法一開始就將國家之間的關系作為其主要調整對象,無論習慣國際法還是國際條約,其主要內容都是關于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在當代國際關系中,國家也始終居于主要的地位,起著最重要的作用。國際法的制定和實施也離不開國家,只有國家才擁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全面地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其它國際法主體,都只享有相應地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但在近代國際法,列強認為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是“非文明國家”,因此并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直到二戰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紛紛獨立,其國際法主體地位才得以實現。
(二)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可分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本文,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政府為謀求合作,以實現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標,通過締結國際條約的形式而創建的常設性機構。[6]國際組織成為國際法的主體,是現代國際法的重大發展。隨著國家間政治、經濟交往的逐漸增多,國家之間定期召開會議這種形式已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專門性、綜合性國際組織便紛紛涌現。其中最有影響力的無疑當屬聯合國,作為一個普遍性國際組織,它擁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國際組織的出現,為國家間合作、共同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很好的途徑。國家因此有必要通過簽訂條約賦予其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組織是一種有限、派生的國際法主體,受其組織章程、宗旨的約束。
(三)爭取解放的民族
傳統國際法上,“非文明國家”都不被認為是國際法主體,爭取解放的民族更不被認為是國際法主體。爭取解放的民族國際法地位問題,是在二戰后,許多民族爭取獨立自主的進程中提出來的。二戰后,原有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人民要求民族解放,建立獨立的國家,它們團結起來,利用聯合國這個舞臺,以多數通過一系列決議,為自己爭取獨立的主張取得國際法上的依據。民族自決原則便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斗爭的結果,現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堵摵蠂芬约奥摵蠂ㄟ^的《關于人民與民族自決權》的決議,都明確規定了民族自決原則。根據民族自決原則,被壓迫民族都有權爭取民族獨立,建立國家,有接受其他國家援助的權利,而其它國家負有不得干涉的義務。它實質上是正在走向形成國家的政治實體。它們因此也具有參與一定的國際關系,享受一定國際法權利、承擔一定國際法義務的能力。如參加國際會議、國際組織,與現有國家簽訂條約、進行交往。當然,與國家相比,并不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它還只是一種過渡性的國際法主體,但無論如何,其國際法主體地位已獲得廣泛承認。
(四)個人
個人是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存在著爭議。主張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學者,其論據主要有以下幾點:(1)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總歸是由個人來承擔的,(2)一些國際公約直接規定了個人必須因其國際罪行如海盜罪、戰爭罪而承擔國際責任,(3)某些國際條約如國際人權條約可以直接適用于個人。而持與此相反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在國際法與個人之間存在著國家,無論自然人或法人,都是處于國家的之下,受其管轄。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通過國家才能及與個人,或者國家轉化為國內法,由國內法貫徹到個人。筆者同意個人是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正如德國學者閔希所定義的,誰可能是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誰就是國際法主體。雖然大部分國際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個人是通過國家而間接的享受,但并不能因為個人在國際法上某些行為能力的缺失,而否認權利的享有。在任何法律體系中,法律主體在性質或在其權利范圍上并不一定都相同,而它們的性質取決于社會的需要,一個國際人格者不必具有各國通常具有的一切國際權利、義務和權力。[7]在實踐中,個人作為主體也漸漸出現在國際法的視野中,《聯合國》和《世界人權宣言》給了個人以最廣泛的權利保護,《1949年日內瓦戰俘公約》、《1949年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直接對個人的權利保護做出了規定。由上可見,個人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是不容否定的。但是,我們也不能不承認,個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由國際法規定的情形還是比較少的,其國際行為能力也有限,所以它還只是一個有限的國際法主體。然而,從長遠的觀點看,個人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必將會越來越重要。
三、國際法主體的發展演變對國際法的影響
如上所述,國際法的主體大致經歷了從國家發展到國際組織、爭取解放的民族、個人這樣一個過程。它對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一)對國家原則提出了挑戰
非國家實體尤其是個人在成為國際法主體后,國家原則遭遇了挑戰。個人的權利保護與國際法本來并不相干,但人類在經歷兩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后,個人權利的保護也被提到了一個國際法的高度,前所未有的受到重視起來?;救藱鄧H保護公約和專門人權國際保護公約紛紛涌現,前者有《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后者有《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等。這些公約對個人權利給予了有力保障。國際法與國內法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似乎是殊途同歸,但是兩者之間卻存在著一個天然的屏障———國家。國際法個人權利的保護是不分國籍的,對侵犯個人權利者也不分國籍而追究其責任,甚至當國家在其嚴重侵犯也需被追究國家責任,這會使國家對內事務的最高權和對外的平等權遭到侵害。尤其在當今這樣一個文化多元、政治權力極不平衡的世界,各國對何種侵犯人權的行為及其程度,應給予什么樣、什么方式的國際保護,達成不了廣泛的共識,而發展中國家處于實力上的劣勢,發達國家往往以人權為借口對它國內政進行干涉,破壞它國。1999年的科索沃戰爭便是發達國家借人權問題武裝干涉它國的產物。
(二)有利于國際法、國內法一元體系的促成
對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歷來存在著一元論和二元論,二元論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互不相同、各自獨立、平行運作的法律體系,而一元論則與此相反。在非國家實體尤其是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后,國際法調整的范圍和領域不斷擴展,其內容也得以深化,國際法不再只是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它還調整國家與個人以及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在此過程中,必將打破原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某些界限,而為著共同的價值目標,兩者不斷互相吸收、借鑒,構建成一個和諧的法律秩序。這種法律秩序不僅國家要遵守,也適用于國際組織、爭取解放的民族甚至個人。
(三)有助于國際法從“軟法”走向“硬法”
根據國家原則,國家具有對外的獨立自主和平等權,在國際法律關系中都是平等的主體。相互之間無從屬關系,一國的財產不受另一國的立法、行政、司法管轄。相反,國家在相互交往中還有尊重別國權利的義務。也并不存在著居于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聯合國法院也沒有強制管轄權,只有當事國愿意把爭端提交給聯合國法院時,聯合國法院才能行使訴訟管轄權。在大多數情況下,國際法的實現,只能由各國善意遵守。而當被違反時,它就會顯得軟弱無力。在其它非國家實體也成為國際法之后,這種情況會有所改觀。非國家實體不具有國家那樣的優越地位,不能根據國家原則享受國家豁免。國際組織的豁免權是國家授權給它的,而不是其固有的。爭取解放的民族由于其正處于斗爭的地位,其權利更無法得到充分保障。至于個人,往往無法享受豁免權,即使享受外交豁免的人,其豁免權也只能在職務范圍內享受。因此,當上述國際法主體做出違反國際法主體的行為時,更容易受到制裁。同時,目前各國對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能否實行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是否有所謂國家罪行,是有爭議的。[8]而在保護個人權利的領域,對嚴重的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卻很容易達成共識,這是由人類具有共同的基本價值觀所決定的。所以,有關的國際法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更易于制訂,也更完備。國際社會可以先在這樣一些可操作的國際法領域,如國際人權等領域,制訂出一些硬性規則,然后慢慢地將這種硬性方式擴展到其他領域,促使國際法從“軟法”走向“硬法”。
四、國際法主體演變給我們的啟示
在國際法主體演變過程中,我們總能看到政治權力的身影。在傳統國際法上,西方列強憑借自己強大的實力,污蔑一些亞非拉美國家為“不文明國家”,拒絕承認它們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國際法只適用于它們這些“文明國家”。對于那些爭取解放的民族,西方國家也是不愿承認其國際法主體地位的。但二戰后,獲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形成了一股強大的政治勢力,給予爭取解放的民族有利支持,從而在國際法層面上,保障了爭取解放民族的權利。對于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是不予也不愿承認的,因為害怕發達國家借“人權”為幌子行干涉內政之實,但這仍然阻止不了發達國家通過一些人權公約,在實際上已確認個人的有限國際法主體地位。發展中國家便發展了人權的內涵,把集體人權、甚至國家人權也包括了進去。國際法似乎已成了南北國家的角斗場所,各國都在此進行政治權力的博弈,國際法也似乎完全依附于國家的權力和利益。這不由讓人對國際法大失所望。但我們從更深的原因考慮,卻能發現驚喜的一面。正是國際社會的需要以及對正義、人權的追求,在根本上推動著國際法主體的演變。國家之間交往增多并在國際關系中占主導地位,國家便成了國際法主體,并且是主要主體。當國家間有必要加強合作,彌補國際行為能力的不足時,派生出了國際組織這樣一個主體?!安晃拿鲊摇?、爭取解放的民族能成為國際法主體,除了其自身的努力外,正義價值觀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正義在國際法領域發揮著強有利的評價作用,不正義的國際法被拒絕認可為法就是典型的表現。國際法必須有一個堅定的正義基礎,并接受它們評價,否則想單靠政治權力維護長久的不正義的國際法是有相當困難的。國際法與國內法一樣,也是為捍衛人權而存在的。人權構成國際法的終極理念,實際上也構成一切法律甚至一切社會規范的終極理念。[9]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該不難理解,個人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