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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范文1
1.日本美浜核電站事故(INES 1)
美浜核電站座落于東京西部大約320千米的福井縣,1976年投入運營,1991~2003年曾發生過幾次與核有關的小事故。2004年8月9日,連接3號反應堆的水管突然爆裂。雖然并未導致核泄漏,但蒸汽爆發還是導致5名工人死亡,數十人受傷。
2.美國戴維斯-貝斯反應堆事故(INES 3)
戴維斯-貝斯核電站座落于俄亥俄州橡樹港北部,1978年投入運營。運營期間,這座核電站曾多次出現安全問題,最嚴重的事故發生在2002年3月。當時出現的嚴重腐蝕導致核電站關閉了兩年之久。
3.美國國家反應堆試驗站事故(INES 4)
這座現已廢棄的國家反應堆試驗站曾于1961年1月3日發生過事故,這也是早期的大型核電站事故之一。當時由于操作故障,中央控制棒被拔出過長,導致核反應堆進入臨界狀態,隨后發生爆炸并釋放出放射性物質,共造成3名工人死亡。
4.捷克斯洛伐克Bohunice核電站事故(INES 4)
1977年,捷克斯洛伐克(現在的斯洛伐克)的Bohunice核電站最老的A1反應堆因溫度過高導致事故發生,幾乎釀成一場大規模環境災難。排除污染的工作仍在繼續,要到2033年才能徹底結束。
5.俄羅斯托姆斯克-7核燃料回收事故(INES 4)
謝韋爾斯克市曾經是前蘇聯的“秘密之城”,1992年前一直被稱為“托姆斯克-7”。直到今天,政府仍不允許公眾進入這座城市。1993年4月6日,工人們用具有高度揮發性的硝酸清理托姆斯克-7钚處理廠的一個地下容器,硝酸與容器內含有痕量钚的殘余液體發生反應,爆炸將一個巨大的放射性氣體云釋放到周圍環境。
6.日本東海村鈾處理設施事故(INES 4)
位于東京北部茨城縣的日本東海村鈾處理設施負責處理和精煉供應日本很多核電站的鈾燃料。1999年9月30日,由于操作失誤,致使氧化鈾粉和硝酸達到規定數量的7倍,在到達臨界點之后,混合物發生連鎖反應,共持續了20個小時,造成兩名工人死于輻射暴露。
7.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INES 5)
福島第一核電站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核電站之一,共建有6座核反應堆。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9級大地震,地震引起的斷電導致反應堆冷卻劑泵停止工作。存放在地勢較低地區的備用柴油發電機也在地震引發的海嘯中嚴重受損。這起核事故最初被定為4級,后提升到5級,這是日本迄今最為嚴重的核泄露事故。但由于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仍處在“進行時”,INES等級可能還會被更改。
8.美國三里島核事故(INES 5)
1979年3月28日,位于賓夕法尼亞州哈里斯堡附近的三里島核電站TMI-2反應堆的冷卻液泵發生故障,一個卸壓閥門無法關閉,反應堆芯因溫度過高最終熔化。在形勢得到控制時,反應堆芯已經熔化一半。大量放射性物質從安全殼內部的氣體排放口釋放到大氣中。雖然三里島核事故并沒有導致任何核電站工作人員或者附近居民死傷,但仍舊被視為美國商業核電站運營史上最為嚴重的核事故。
9.前蘇聯克什特姆核災難(INES 6)
1957年秋天,一個裝有80噸固態核廢料的容器發生爆炸,產生規模龐大的輻射塵云。大約27萬人暴露在危險的核輻射下,至少有200人死于由核輻射導致的癌癥。直到1990年,前蘇聯才對外公布克什特姆核災難的嚴重程度。面積巨大的東烏拉爾自然保護區因為這場核事故受到放射性物質銫-137和鍶-90的嚴重污染,被污染地區的面積超過800平方千米。
核事故范文2
摘要: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東海附近海域發生里氏9級強震并引發海嘯,海嘯沖擊了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從而導致嚴重的核泄漏和域外污染。本文將針對核事故及其域外污染,根據相關國際核條約、海洋法公約和聯合國文件,對核事故、核事故的及早通報、核事故的應急援助、放射性物質的海洋釋放、海洋環境保護、域外環境污染、核損害、核損害賠償的法院管轄及所適用的準據法等九個方面的規范和管制進行梳理和分析,以期為國際社會共同防范、救援、治理及事后處理核泄漏域外污染問題提供國際法參考。
關鍵詞:核事故;域外污染;國際法
一、國際法關于核事故的定義
根據《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指“締約國的或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人或法律實體的設施或活動、由此而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并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另一國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超越國界的國際性釋放的任何事故。”其中的“設施或活動”包括六類:“(一)不論在何處的任何核反應堆;(二)任何核燃料循環設施;(三)任何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四)核燃料或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和貯存;(五)用于農業、工業、醫學和有關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使用、貯存、處置和運輸;(六)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間物體的動力源?!雹賴H上一般將核事件和核泄漏分為0~7級。其中,0~3級為核事件;4~7級為核事故。0級主要是偏差,在安全上無重要意義;1級核事件對外部沒有任何影響,僅為內部操作違反安全準則;2級核事件對外部沒有影響,但是內部可能有核物質污染擴散,或者直接過量輻射了員工或者操作嚴重違反安全規則;3級核事件屬很小的內部事件,外部放射劑量在允許的范圍之內,或者嚴重的內部核污染影響至少1個工作人員;4級核事故是反應堆嚴重受損或者工廠內部人員遭受嚴重輻射;5級核事故是有限的核污染泄漏到工廠外,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來挽救損失;6級核事故是一部分核污染泄漏到工廠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來挽救各種損失;7級核事故則是大量核污染泄露到工廠以外,造成巨大健康和環境影響。這一級別歷史上僅有2例,一是1986年切爾諾貝利核事故;二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海嘯引起的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
二、國際法關于及早通報核事故的規范
根據《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的規定,一是發生核事故:(一)締約國有義務對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并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另一國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超越國界的國際性釋放的任何事故,向有關國家和機構通報。但對于核武器事故,締約國可以自愿選擇通報或不通報。(二)核事故的通報內容,應包括核事故及其性質、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有助于減少輻射后果的情報。(三)事故發生國可以直接,也可以通過機構間接地向實際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國家或機構(包括締約國和非締約國)通報。(四)各締約國應將其負責收發核事故通報和情報的主管當局和聯絡點通知國際原子能機構,并直接或通過機構通知其他締約國。這類聯絡點和機構內的聯絡中心應連續不斷地可供使用。(五)機構在本公約范圍內,有義務立即將所收到的核事故通報和情報通知所有締約國、成員國和有關國際組織。②
當事國對于可能造成跨界影響的事故負有通報義務,這在國際法上是明確規定的,是對當事國最基本的法律和道義要求。對于本次事件,這項義務是外界判斷日本應對措施、手段是否合理與必要的客觀條件,也是相關國家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避免影響擴大的基礎。從福島核電站發生核爆炸事故起就應及時向周邊國家及國際原子能機構等部門及時準確通報事故進展情況,更應該就向海洋排放放射性物質一事事先與鄰國主動協商,提供真實可靠的放射性物質核輻射濃度報告。最重要的是,日本官方應該向公眾及時告知因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便于公眾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和應對措施。就向海洋放射性物質排放一事,日本政府事先既沒有“及早”向鄰國通報更沒有與鄰國協商,而是行為發生后,才通知各國,沒有嚴格遵守《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的相關規定。
三、國際法關于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締約國援助的規范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是在國際原子能機構主持下制定的一項國際公約,旨在進一步加強安全發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國際合作,建立一個將有利于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迅速提供援助,以盡量減少其后果的國際援助體制。該公約規定:(一)在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下,締約國有義務進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盡量減少其后果和影響。(二)若一締約國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需要援助,它可以直接或通過機構向任何其他締約國和向機構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請求這種援助。被請求的締約國,應迅速決定并通知請求國,它是否能夠提供所請求的援助及其范圍和條件。(三)對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本公約范圍內的職責作了規定。(四)請求國應給予援助方的人員必要的特權、豁免和便利,以便履行其援助職務。(五)當援助是以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為基礎提供時,請求國應向援助方償還因此而發生的有關費用。③以此為依據,包括中國在內的締約國及時按公約規定對日本履行了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下的援助義務。
四、國際法關于防止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的規范
《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在序言中強調,簽訂本公約是由于“本公約各締約國,認識到海洋環境及賴以生存的生物對人類至關重要,確保對海洋環境進行管理使其質量和資源不致受到損害關系到全體人民的利益;同時認識到海洋吸收廢物與轉化廢物為無害物質以及使自然資源再生的能力不是無限的;也認識到各國按照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有權依照本國的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并有責任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環境;憶及聯合國大會關于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則的第2749號決議;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許多來源,諸如通過大氣、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傾倒和排放;各國有必要采取最切實可行的辦法防止這類污染,并發展能夠減少需處置的有害廢物數量的產品和處理辦法;確信國際間能夠并且必須刻不容緩地采取行動,以控制由于傾倒廢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種行動不應排除盡快地討論控制海洋污染其他來源的措施;希望通過鼓勵特定地理區域內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國締結適當的協定作為本公約的補充,以改進對海洋環境的保護?!?/p>
放射性物質作為在核燃料循環中及核應用時產生的各類物質,其管理和處置問題是有嚴格國際法規定的。日本東京電力公司向海洋釋放的放射性物質所帶來的放射性危險及對安全的威脅程度大小不等,高強度廢料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約占99%,[3]帶有巨大的放射性危險,因此必須采取極為嚴格的放射防護措施。日本作為該《公約》締約國之一,不僅熟悉公約的內容和立法宗旨,而且對于直接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對海洋環境與資源的損害,對人類的健康與安全的威脅有著深刻的認識,但是卻沒有按照該公約的立法宗旨履行其國際義務。
五、國際法關于保護海洋環境的規范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條第4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盵4]從該條款中可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包括了對海洋生物資源的損害,及對海洋生態服務系統的有害影響。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該公約第194--196條進一步明確了各國應承擔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具體義務,即各國應個別或聯合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國家管轄的海域等。
該《公約》第198--199條規定(一)“損害國在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二)“‘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并防止或盡量減少損害’,為此,‘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海洋環境的污染事故’”。(三)“沿海國在處理國家管轄海域內的傾倒行為時,要同由于地理處境可能受傾倒不利影響的其他國家進行‘適當審議’”。
日本作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在未及時征求相關國際組織以及相關鄰國意見的情況下,將大量核放射性物質向海洋釋放,不僅污染日本本國的領海,而且將持續污染日本周邊鄰國的海域甚至全球海域。因此,日本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的行為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六、國際法關于防止污染域外環境的規范
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地球)的原則第18條規定:“各國應把任何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環境突然產生有害影響的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國家。國際社會應盡一切努力幫助受害的國家”。原則第19條規定:“各國應事先和及時地向可能受影響的國家提供關于可能會產生重大的跨邊界有害環境影響的活動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誠地與那些國家磋商”。日本東電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的行為在前,通知在后,更未在事先真誠地與可能的潛在受害國磋商。
此外,聯合國《21世紀議程》中規定“對放射性廢料實行安全和無害環境管理”,所確定的目標為“為確保放射性廢料得到安全管理、運輸、貯存和處置,為在更大范圍內確保放射性廢料的安全影響,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备骱四艽髧鴮⒋艘幎ㄗ鳛榘l展核能的一致目標,而日本東電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的行為與這一共同目標是相背的。
七、國際法關于認定核損害的規范
根據《1997年維也納議定書》、《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1997年維也納公約》和《1997年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的規定,“核損害”系指:“(i)生命喪失或人身傷害;(ii)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確定的范圍內下列每一分款:(iii)由第(i)或(ii)分款中所述損失或損害引起的在此兩分款中未包括的經濟損失,條件是有資格對所述損失或損害提出索賠的人員遭受了此種損失;(iv)受損壞環境(輕微者除外)的恢復措施費,條件是實際采取或將要采取此類措施并且該損壞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由于環境的明顯損壞所引起的收入損失,而這種收入來自環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經濟利益,并且該損失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i)預防措施費用以及由此類措施引起的進一步損失或損害;(vii)環境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只要此類損失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責任法所認可,就上述第(i)至(v)和(vii)分款而言,條件是損失或損害是由于或起因于核裝置內任何輻射源發射的電離輻射,或核裝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產物或廢物發射的電離輻射,或來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裝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論其是由此類物質的放射性質還是由此類物質的放射性質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質的結合所造成的。”上述“核損害”中的“恢復措施”系指采取措施國家的主管部門已批準的,旨在恢復或修復受損害或毀壞的環境組成部分,或適當時向環境引入與這些組成部分相當的東西的任何合理措施。受損害國家的法律應確定何人有權采取此類措施;“預防措施”系指核事件發生后,經采取措施的國家的法律所要求的主管部門批準,任何人員為了防止或最大限度地減小(f)(i)至(v)或(vii)分款中所述損害而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爸鞴芊ㄔ悍伞毕抵敢罁竟s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法律,包括此類法律中與法律沖突有關的任何規則。因此,遭受核損害的締約國可以依此做好相關的準備和舉證工作。
八、國際法關于核損害賠償適用法律的規范
關于核損害賠償適用法律的問題,《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1997年維也納公約》第十三條規定[5]:(一)本公約和其下可適用的國家法律應不分國籍、戶籍或居所予以適用。(二)盡管有本條第1款之規定,只要核損害賠償超過150百萬提款權,就發生事件時其領土內或其按照國際海洋法建立的任何海區內有核裝置的另一國所受損害而言,裝置國的立法可在該另一國不提供對等互惠的條件下有悖于本公約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根據本公約向依據第十一條確定的主管法院提交的訴訟中不得援引國家法律或國際法所規定的管轄豁免,但有關執行的措施除外。第十五條規定,締約方應采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由有關法院判決的核損害賠償、利息和費用,由保險、轉?;蚱渌斦WC提供的保險金和轉保金及資金或由裝置國根據本公約提供的資金,可自由匯兌成在其領土內遭受核損害的締約方的貨幣和索賠人有慣常居所在其領土內的締約方的貨幣,以及就保險金或轉保金和付款而言,可自由匯兌成保險或轉保合同中規定的貨幣。第十六條規定,任何人員在其依據另一關于核能領域民事責任的國際公約已得到有關同一核損害的賠償的情況下,無權依據本公約得到賠償。
《1997年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第五章第十五條規定:(一)在適當情況下,《維也納公約》或《巴黎公約》或本公約附件適用于某一核事件,但適用其中之一即排除其他兩文書的適用。(二)在不違反本公約、《維也納公約》或《巴黎公約》規定的情況下,在適當情況下,可適用的法律是主管法院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特別規定[6]:本公約不得影響締約方依據國際公法一般原則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
總之,日本福島核事故導致的核輻射域外污染的損害后果雖然短期內并未完全顯現出來,但是,日本核事故導致的核泄漏,尤其是東電公司向海洋釋放放射性物質已經產生域外污染,周邊鄰國管轄的海域以及全球其他海域正在并將持續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這種情形已經構成國際法上的法律事實,這就需要國際社會、國際組織和國際法學者共同努力,根據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對日本核事故及其造成的域外核污染進行深入系統的分析,以便國際組織及世界各國吸取教訓,未雨綢繆,不斷完善管制核事故及其核污染的國際條約及相關理論,共同做好世界范圍內的核事故、核泄漏及域外污染的防范、救援、治理及損害賠償等工作。
作者簡介:廖乃瑩,女,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國際能源法碩士研究生,北京能源發展研究基地人員。
注釋:
①《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經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特別大會通過,其主旨是進一步加強安全發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國際合作,通過在締約國之間盡早提供有關核事故的情報,以使可能超越界的輻射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
②我國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簽署《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向國際原子能機構交存《公約》批準書,并同時聲明對《公約》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兩種解決爭端程序提出保留?!豆s》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一日對中國生效。
③《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經在維也納召開的國際原子能機構特別大會上與《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同時通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和十月六日分別在維也納機構總部和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簽字,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截至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公約》共有68個成員國。
參考文獻:
[1]《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
[2]《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6。
[3]賈宇,劉家沂.從國際法看日放射性物質向海洋釋放行為的本質[J].中國海洋報. 2011.4。
[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
核事故范文3
繼切爾諾貝利核事故之后,日本福島核電站泄漏事故再次引發歐洲國家對核能安全的思考。許多國家在短暫的“沖動”之后漸漸趨于冷靜,表示將把核電站的安全問題放在首位,不會放棄核電發展計劃。
核電屬于潔凈能源,在歐洲國家電力工業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立陶宛核電的比重占電力工業的 76.2%,法國占75.2%,比利時51.6%,烏克蘭48.6%, 瑞士39.5%, 瑞典37.8%,德國26.1%,羅馬尼亞20.6%,英國17.9%,俄羅斯17.8%, 西班牙17.5%。
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歐盟于3月15日在布魯塞爾就核能安全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并決定對歐盟境內及鄰國的核電站進行壓力測試,以檢驗這些核電站在遭遇地震、洪水、海嘯、恐怖襲擊或者供電故障的緊急情況下,是否還能夠應對。歐盟希望歐洲核電站能切實執行統一的安全標準,同時還要求歐洲各國做好緊急預案,確保居民在緊急狀態下的逃生路線。
歐盟負責能源事務的委員奧廷格認為,歐盟必須從日本核事故中吸取教訓。不過,他也表示,沒有必要就此把核能一棍子打死,該發展的還是要發展,只是要盡最大努力保證核能的安全使用,如有必要歐盟將采取預防性措施。
德國總理默克爾要求法國總統薩科奇將國際核能標準的討論列入11月G20峰會議程。法國是世界最大的核能生產國,現有核電能力占全國總電力的75.2%,因此法國的立場對歐盟來說至關重要。法國總理府發表的聲明稱,法國多年來致力于發展核能,一直將“安全至上”作為核電站建設的工作重點。法國將對日本發生的事故認真吸取有用的教訓。
德國總理默克爾說,德國不能無視日本的核危機,那些原來認為不可能發生的風險,結果卻變成了現實,所以德國將對所有核電廠進行檢驗。但默克爾認為,德國將不會完全放棄核電發展。
德國多數核電站建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其中大部分的運營期限面臨到期,政府在幾個月前決定將17座核電站的期限分別延長8至14年。但日本核事故發生后,出于對安全的考慮最終使默克爾放棄了德國核電站超期服役的計劃。這是德國政府首次在延長核電站運營期限問題上作出的重大政策轉向。
繼德國之后,瑞士政府決定暫停核反應堆更新和新建核電站的審批程序。瑞士政府官員3月14日宣布,對瑞士來說,安全因素絕對排在首位。瑞士聯邦能源辦公室宣布,將對日本核事故的具體原因進行分析,以此制訂瑞士核電站安全方面更為嚴格的新標準,特別是在地震安全和冷卻方面。目前瑞士共有5個核反應堆,提供全國發電量的39%,原計劃在明年批準新建3座核電站。
芬蘭輻射與核安全中心也將對全國所有核電站反應堆的安全系統進行全面檢測,以防發生類似日本核電站因地震導致的泄漏事故。芬蘭經濟部長毛里?佩卡里寧說,盡管芬蘭核電站的安全系統并不存在缺陷,但鑒于近日福島核電站因地震引發泄漏事故,對芬蘭核電站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是十分必要的。
羅馬尼亞將一如既往地發展自己的核能計劃。羅國家核電公司3月15日發表公報說,羅現有的唯一核電站抗震級別高并安全可靠,國家將繼續核能發展戰略。
俄羅斯總理普京表示,俄羅斯不會改變俄的核電計劃,俄將繼續建造自己的核電體系。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數據,在2010年,俄羅斯是全球在建核電站最多的國家之一,共有11個反應堆,僅次于中國的28個。
其實,從美國的“三里島事故”到“切爾諾貝利事故”直至現在的福島核泄漏事故,其原因都不能排除“人為”因素。核能技術的安全性雖然無懈可擊,但如果疏于管理,同樣可以造成災難。
對于東京電力公司來說,福島核電站事故的教訓可謂極其慘重。除“天災”外,其事故的主要原因出在運營管理上。日本媒體披露,福島核電站已經運行了40年,出現了一系列老化現象,而去年它又獲準再超期服役20年。該核電站1978年曾經發生過一次臨界事故,但一直被隱瞞到2007年才公諸于眾。同時,一號機組反應堆主蒸汽管流量計測得的數據,在19年里先后被篡改了28次,部分機器使用了11年沒有經過安全檢查。日本民眾憤怒地將此稱為“人禍”。
美國在“三里島事故”的調查中發現,除了設備本身的問題外,事故的主因是一系列人為的錯誤操作,盡管事故的重大破壞力主要發生在反應堆內,對外界的輻射量并不大,但這一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卻極其深遠,它直接影響了美國核電發展思路30年。從1979年之后的30年,美國沒有建起一座核電站,直到奧巴馬政府上臺后才重新啟動了核電項目。
針對福島核電站采用的核二代技術,中國國家核電專家委員會高級工程師湯紫德表示,福島一號機組是1971年投產的,采用的是第二代核電技術,需要啟動備用電源系統進行冷卻,而目前核電技術已經從第二代跨入第三代。中國正在沿海建設并向內陸推廣的第三代AP1000核電技術,不存在福島核電站泄漏所發生的問題。一旦遭遇緊急情況,不需要交流電源和應急發電機,僅利用地球引力、物質重力等自然現象就可驅動核電廠的安全系統,巧妙地冷卻反應堆堆芯,帶走堆芯余熱,并對安全殼外部實施噴淋,從而使核電站恢復安全狀態。
核事故范文4
關鍵詞:信息技術 核設施 核事故應急
中圖分類號:TP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2)011-032-02
1 前言
鑒于核設施都具有潛在的核安全風險,且核事故的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經濟損失大,受害人員多,造成的后果嚴重,整個國際社會都對核設施的安全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都設立了多級應急機構,負責在不同范圍內的核設施應急準備、應急演習及應急響應。
在我國,核動力廠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均需嚴格按照核安全法規的要求進行。在采取種種預防措施后,核動力廠因失誤或事故導致核事故應急狀態的可能性雖極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核緊急情況不同于其它緊急情況,它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不可接受的釋放,或不可接受的照射。為了加強應急能力,以便在一旦發生事故時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并減輕其后果,根據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國家核管理當局、核設施所在的地方政府以及核動力廠均設立了核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總體應急計劃和應急準備。
目前,國家、地方、核電廠營運單位的應急機構都建立了核應急決策支持和后果評價系統,也都有后援單位提供相應的應急技術支持,但我國現行的核事故應急體系也存在如不同層次的應急機構之間缺乏協調和資源共享等不足。
隨著我國核電廠運行時間的增長,核安全風險在逐漸加大,全行業對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重要性及緊迫性的認識更加全面深入。尤其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核事故后,使全球核事故應急工作的關注重點進一步擴展到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決策和響應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上來。我國的核事故應急體系正面臨著新的挑戰和發展機遇。
核應急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使用相關的計算機軟件作為輔助手段可有效提高響應能力。因此需要開發核事故應急運行專家支持系統和建立核設施核事故應急管理系統平臺并同時開展緩解核事故后果的應急運行技術研究,以便在核事故應急響應時為指揮決策提供全面的技術支持,進一步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2 應用軟件技術的應用
2.1 研制核事故應急運行專家支持系統
通過國內外核事件/事故和核設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規程等相關應用系統的建立,整合相關工程研究研制開發核事故應急運行專家支持系統,為核事故應急響應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
通過對核設施事件或事故的工程分析研究,從工程安全運行角度為緩解事故后果提供決策依據。
2.2 核設施核事故應急管理系統平臺的開發研究
核設施核事故應急管理系統平臺的開發將有效實現核設施核事故應急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和組織進行數據實時交換的功能。系統功能可概括為幾個方面,具體如表1。
該系統平臺由軟件部分和數據庫部分構成,系統軟件部分共有6個子系統,系統數據庫劃分為9個大類的數據庫。
3 數據庫技術的應用
對于管理和決策,數據總是最重要的,對于數據進行有效的管理便要用到數據庫技術。數據庫技術是較為成熟的技術,在核電行業各個方面均有廣泛的應用。在核設施核事故應急運行技術支持領域也需要開發相應的數據庫,為核設施核事故應急決策提供支持。
核電的運行安全問題始終是我們關注的重點。因此如何利用數據庫技術的特點,保證核設施核事故應急應用系統的可靠和安全運行非常重要。為了保證應急應用系統的安全和可靠運行,必須為應急應用系統設置的數據庫的數據保護功能。數據庫的保護功能主要涉及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后備恢復以及并發控制。
3.1 數據庫的安全功能
數據庫中數據的安全問題應包括數據庫數據的安全和數據庫系統不被非法用戶侵入兩部分。為了保證數據庫的安全性需要建立以下安全性策略。
3.1.1 系統安全功能策略
3.1.2 數據安全功能策略
數據庫中數據的安全考慮基于數據的重要性。如果數據庫中的存儲的數據非常重要,那么應該設置嚴謹的安全性策略,用以維護數據庫訪問用戶對數據對象訪問的有效控制。當然,如果數據不是非常重要,那么數據庫中數據的安全策略可以要求稍低一些。
3.1.3 用戶安全功能策略
3.1.4 數據庫管理者安全性策略
3.2 數據庫的完整性
核事故應急應用系統開發者在進行相應的數據庫設計時應充分定義和實施各種類型的數據完整性要求,數據庫中數據完整性要求需要通過定義完整性規則和數據觸發器來實現。
3.2.1 數據完整性規則
利用數據庫中數據的完整性規則來防止非法或無效的數據信息存儲至數據庫,如果任何數據庫命令執行結果破壞數據完整性規則,該命令就被回退至上一個錯誤。
3.2.2 數據觸發器
利用數據庫中數據觸發器(數據庫的存儲過程)可預定義和實現任何種類的數據完整性規則。我們研制的核應急應用系統也可設計一些數據觸發器。
3.2.3 并發操作控制
在多用戶的核事故應急數據庫環境中,多個用戶系統程序可并行地存取核事故應急數據庫,如果不進行并發操作控制,會存取不正確的數據,或破壞核事故應急數據庫數據的一致性。
3.2.4 數據的后備和恢復
實現定期備份核事故應急數據庫是最可靠的防止磁盤故障(主要是系統發生故障)的方法,它能有效的恢復數據,這是一種比較兼價的保險形式,同時也是最簡單的確保能恢復大部分信息的方法。
4 網絡技術的應用
在核設施核事故應急運行技術支持領域如何充分利用INTERNET強大的數據信息交換功能,研究基于互聯網的網絡應用系統平臺是非常重要的。
4.1 接入方式
4.2 安全策略
為了保證網絡的安全性需要考慮設置以下安全策略。
4.2.1 訪問用戶身份驗證及實體甄別
核事故應急系統用戶在每次遠程輸入用戶賬號和口令時都應加密,而且密鑰每次隨機變化。同時,核事故應急系統用戶終端方必須甄別服務器方是否是他要發給數據信息的一端,服務器方也必須判別所發來的數據信息是否是由核事故應急系統用戶本人發來,而不是由非法用戶冒名頂替。
4.2.2 訪問控制策略
必須設置控制手段實現核事故應急系統用戶對本地數據信息資源的訪問控制,本地用戶對外地數據信息資源的訪問控制,以及對網絡數據資源資源的訪問控制。
4.2.3 數據的完整性策略
核事故應急系統應能防止數據信息的非法重發,以及數據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非法篡改、變更、刪除等,要保證數據信息由核事故應急系統中的一個主機發出,經過網絡各個鏈路到達核事故應急系統的另一個主機時沒有絲毫變化。
4.2.4 信息加密策略
核事故應急系統數據信息加密并不能完全防止數據信息被非法讀取,其作用只是保證數據信息被非法截取后不能讀懂該數據信息本身的含義,這對核事故應急系統的存取訪問控制是一個重要的補充。
4.2.5 操作防抵賴策略
數據信息接收方如果收到一條數據信息,他要保證數據信息放送方不能否認曾向他發過該數據信息,數據信息發送方也會同時要求數據信息接收方不能在收到數據信息后否認他已經收到該數據信息。
4.2.6 審計策略
在互聯網絡環境下,核事故應急網絡搭建時,不僅要考慮對本地主機的審計,還應考慮審計核事故應急網絡運行情況。為了便于對整個核事故應急網絡進行審計,審計操作記錄不能全部分散至各個網絡站點,而應有整個核事故應急網絡集中處置的操作過程。
4.2.7 容錯策略
在互聯網絡環境下的容錯除了要考慮核事故應急系統的容錯,還需要通過核事故應急系統的網絡多路由以及網絡節點設備的備份及冗余來完成。
核事故范文5
摘要:文章介紹了我國核電的發展現狀,分析了我國發展核電的必要性和核電發展過程中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并對核電事故預防措施進行探討。
關鍵詞:核電;環境;核事故;預防措施
一、我國核電的發展及其必要性
自1951年12月美國實驗增殖堆1號(EBR-1)首次利用核能發電以來,核電至今已有將近60年的發展歷史。核能的利用在各個國家的能源比重中也逐步上升,部分發達國家核能利用已占總能源使用的70%以上。一些落后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由于技術條件的限制,對核能的利用還處于相當低的水平,但總體趨勢是不斷上升的。為緩解能源危機和生態環境惡化帶來的對經濟增長的限制,新能源取代傳統的化石能源作為能源的主要來源已成為未來世界能源發展的必然趨勢。1991年12月15日,我國自行設計、建造的秦山核電站成功并網發電,結束了我國無核電的歷史,成為世界上第7個能夠自行設計、建造核電站的國家。從第一座核電站建設至今,我國核電發展已有20年的歷史。
由上表可知,1991年至今,我國年能源耗費總量不斷上升,增長達到接近170%,其中雖然清潔能源所占比例逐年有所上升,但到目前為止也只占總能源生產的10%左右,其中核能利用只占4%左右。原煤一直是國家最重要的能源來源,可以說,國家的發展是建立在煤炭的燃燒基礎之上的。隨著煤炭資源推動GDP的不斷提升,由之而來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彰顯。因此,推動清潔能源的發展,尤其是核能的發展對我國社會經濟長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2009年9月,主席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上承諾中國將進一步把應對氣候變化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繼續采取強有力措施,提出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同年11月,國務院會議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國家能源局為應對新時期下我國能源需求與環境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新形勢,制定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在2020年核電裝機容量將由原來占電力總裝機容量4%提升到5%??梢姾穗姲l展已受到相當的重視,對我國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新時期下我國需大力發展核電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我國的能源結構可概括為富煤、少氣、缺油,且人均占有的能源較低,這些常規能源的開采不能長期滿足我國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消耗。我國經濟繼續保持高速增長,能源消耗量大,已成為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費國,能源消費總量約占世界消費總量的11%。我國人口眾多,能源資源不足,人均擁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煤炭、石油、天然氣人均剩余可采儲量分別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 6%,7. 69%, 7. 05%[7]。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重要階段,能源資源的消耗強度高,隨著消費規模的不斷擴大,能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然而,地球上可供開發的核燃料資源、可提供的能量是化石燃料的十多萬倍。
第二,發展核能是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途徑。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占資源總量的75%以上,煤炭的發電量占我國總發電量的70% 以上。然而煤炭的開采和直接燃燒給我國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生態問題和環境污染。如我國成為二氧化碳世界第一大排放國,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劇了溫室效應,又如二氧化硫所帶來的酸雨等問題。與煤等化石燃料相比,核能在電力發展中有顯著的環保優勢:
可見,燃煤燃油發電向大氣中釋放了大量的溫室氣體,這也是當前環境問題的主要成因之一。而核電是將鈾原子裂變的核能轉化為電能,不會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和煙塵,對反正低碳經濟有著重要推動作用。
第三,我國的其他清潔能源開發能力和條件有限。清潔能源是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稍偕茉词侵冈牧峡梢栽偕哪茉?,如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生物能(沼氣)、海潮能這些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日益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國家。但是這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還受技術條件等方面的限制,開發難度較大且利用率較低,很難替代傳統化石能源。目前,我國的水力發電已基本進入較發展階段,全國各地的水電建設為能源供給帶來了新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傳統化石燃料對環境的影響,但是水力發電在總能耗中的比重很小。另外,修建大型水電站對經濟、氣候功能等方面的影響還值得商榷。風能發電發展也受到來自技術等方面的限制,風能的利用率低,發電總量不大。太陽能的利用一直是倍受人們關注的焦點,相對于人類來說,太陽的壽命長度可以說是永恒的,因此人們也習慣將太陽能當作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但是,太陽能的是采集需要特定材料和設備的支持。多晶硅是太陽能吸收的必須設備,然而在多晶硅的生產過程中卻會產生大量的污染,屬于高污染行業生產,會對環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發展太陽能的過程中,如若不能找到更好的無污染的設備替代,那么太陽能的利用對人類社會的影響仍然還需斟酌。
第四,核能的開發和利用一定程度上還關系一國的國際地位。在現代戰中,以原子彈、氫彈為代表的核武器是世界上最具殺傷力的武器,能為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起到威懾和震撼的作用,對維護一國國際地位,維護地區安全有積極作用。
三、核事故預防措施探討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設施(如核反應堆、核電廠)生的意外事件,由于放射性物質泄漏對環境中的各種動物植物造成損傷,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對人類的損害。伴隨核電的不斷發展,核事故也在上世紀中后期頻繁發生,如三里島核電站事故、東海村核事故、加卡平地核事故以及近期發生在日本的福島核電站事故等,其中發生在烏克蘭的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故號稱是“史上最可怕的核事故”,致使21人當場死亡,數萬人遭受核輻射后患上各種嚴重病例并導致死亡。核事故的危害不言而喻,核電在帶給人們大量的能源供給的同時,其潛在的危害性也相當大。因此,預防和處理核事故理應被納入核電發展的重要一環,做好核電安全相關工作,對預防核事故的發生和健康發展核電有重要意義。我國在核電建設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新建核電站的選址要充分考慮到地理位置安全和環境安全。一是核電站建設的選址應保證有能力防御外部事件(如地震、洪水等)對核電站安全的潛在威脅,如將核電站建立在地質結構相對穩定的安全區域,遠離地震頻發地帶,以此來預防地震對核電站的破壞;二是核電站的選址要適當保持與人口密度高的城市的距離,以預防核事故發生可能對公眾產生影響,如核泄漏發生時可避免因為城市距離太近而遭受輻射,保持距離也為事故發生后相關預防治理留下了很大的時間和空間,對保證人的安全有重大意義。
第二,加強核電站的安全建設。在核能發電的各個環節加大預防、保護措施增加防護設施,多層次防止泄露,提高防護設備的防護質量等。技術是防止核事故的關鍵,在核電站安全建設中,應加大對核電站安全技術、原理及材料的開發和利用,利用先進的技術原理或先進的防輻材料抑制核事故的發生,也可用各種有效的防輻方法,在發生后力求將輻射泄漏和輻射降至可能的最低點,如福島核電站加裝鋼板可一定程度上防止泄露。
第三,加強核安全監督和核安全文化建設。一是要加我國各個核電站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排出可能潛在的威脅。可定期安排檢測或不定期突擊檢測,對核電站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或局部的檢查控制,并對檢測結果如實記錄,對有可能出現的故障進行及時排除,防患于未然。二是要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危機意識,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爆炸事故的原因就在于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在核電站安全控制中,要責任到人,使相關工作人員建立強大的危機意識,以督促其在生產作業管理控制中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識,避免人為失誤引起核事故的發生。
第四,建立快速反應的安全應急制度。盡管目前的核電建設已能達到很高的安全水平,但目前為止的核電運行實踐表明,任何國家都不能完全排除發生嚴重事故的可能。為在發生嚴重事故的情況下,保障周邊的公眾安全和盡快降低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核電廠營運單位和相關機構應制定安全應急計劃,并在此基礎上做好應急準備,使核電事故發生之后對事故的處理能迅速反應,并有章可循,將事故帶來的損失和危害降至最低。
綜上所述,核電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環境的協調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利用好核電,對解決當前和未來國家能源危機、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有重要作用。但是硬幣都有兩面,如若發展不當,就難以控制一些核事故的發生而造成對人類和環境損害??偟膩碚f,核電的發展是優越的、可控的。加快核電建設是滿足我國電力需求、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減少環境污染、實現經濟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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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范文6
關鍵詞:核電事故原因;重大核電事故;輻射危害
核電站通過對核原料進行可控制的裂變釋放熱量來制造高溫、高壓的蒸汽,從而推動發電機發電,發展核電的優點有以下方面。
(1)核原料雖然體積小但蘊含的能量卻很大,2400噸標準煤所放出的能量僅需1000克鈾裂變即可得到。
(2)核能是清潔能源且屬于不常用能源,開采成本不易受國際經濟形勢的影響。
(3)核電基本不會對附近環境排放有害物質,不會促進溫室效應的加重。反應堆外面有多層保障,基本不會排放對環境有害的物質,對外放射性污染一年的量相當于做一次X光透視所受到的照射量。
雖然核能總體利大于弊,但我們也要趨利避害,將核危害降到最低,因為核電一但出現重大事故其影響遠比普通電站大,除了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附近居民將會面臨不同程度的核輻射威脅。
接下來通過對迄今為止的三起重大核電事故分別分析從而總結引起這些事故的重點因素。
1 美國三里島核電事故
1979年3月28日4時,美國三里島核電站由于操作判斷失誤及機械故障發生5級核電事故。
事故經過:1979年3月28日4時,三里島核電站2#機組反應堆的二次回路循環水泵發生機械故障溫度升高,該回路冷卻系統自動運行,由于先前工作人員檢修后未能將冷卻系統的出口閥門打開,導致二次回路冷卻失效。堆內溫度、壓力上升至危險限值,反應堆自動停止運行,并開啟泄壓閥進行泄壓,堆內壓力恢復正常后,泄壓閥因為機械故障沒有自動歸位,導致堆內冷卻劑持續流出,反應堆內壓力下降到正常水平以下,應急堆芯冷卻系統自動投入進行挽救,操作人員在不知道泄壓閥沒有正常歸位的情況下,認為該系統的投入運行是多余的操作,便將其關閉,終止了向堆芯注水的操作。設備故障及操作管理失誤致使堆芯溫度短時間內過高,46%燃料棒外殼鎬及鈾燃料熔化,堆芯嚴重熔毀。
事故處理:及時地應對避免了氫氣爆炸;核電事故進展信息上報及時,5小時后白宮得到最新進展并發出指令,7小時后大部分人員撤出事故電站;5英里以內兒童和孕婦進行疏散轉移,10英里以內學校暫時停止上課;2#反應堆宣布報廢且清理費用達10億美元,三里島核電公司共賠償1.3億美元。
事故影響:2#堆堆芯嚴重熔化;大量放射性物質溢出(氪、碘、氙),現場共有3人受到輻射,80公里以內居民受到放射性威脅;此次事故導致美國人民反對建設核電站情緒高漲,民眾紛紛游行,美國因此30年內核電止步不前。
事故分析:
(1)前48小時低估了這次核電事故的危險性,而后又擴大事故的影響范圍,致使美國人民對核電的發展信心大減。
(2)缺乏嚴密的管理邏輯,操作失誤,自控薄弱,報警不力。核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為產生的。
(3)1979年年底,美國總理卡特表態:“核能應該作為美國最后的一種可供選擇的能源”。因此,美國在20世紀后期停建核電;然而21世紀初美國大量在役核電站延長服役年限,埋下了隱患。
(4)不應在人口密集地區及靠近城市水源的地方修建核電站,從而減小核電事故造成的影響和危害。
2 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事故
1986年4月26日凌晨1時26分,位于蘇聯烏克蘭境內的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迄今為止事故等級最高的7級核電事故。
事故經過:在對4#反應堆進行安全維護中,控制反應堆檢測人員為了使檢測順利實施,將一部分控制棒插入水中,從而減少蒸汽量和功率,二十分鐘后功率下降,檢測人員又提升控制棒97.2%,僅留下6根,205根控制棒同時裂變,產生大量熱量;同時,控制水泵檢測人員將注水泵關閉,啟用備用水泵,以減小流量便于測試;兩工作人員同時的截然相反的操作,使反應堆溫度、壓力急劇升高,超出正常溫度的百倍,最終超出反應堆設計限值而爆炸。
事故處理:立即組織消防人員進行長達4小時的滅火作業,有人員當場死亡;36小時后居民及職工全部撤離至安全區域;出動1800架飛機對4#堆空投5千噸放射性吸收物質,減小放射性危害;反應堆底澆筑混凝土板,上部用混凝土對反應堆進行全封閉澆筑,隔絕殘余核原料與外界的接觸。
事故影響:反應堆堆型為石墨堆型,內部全部為可裂變濃縮鈾,爆炸時附近廠房被掀掉;放射性物質隨石墨升至大氣平流層,鄰國受到輻射影響;進行事故搶救人員有29人死亡,106人患急性放射性疾病(成人輻射照射量按大于0.0671C/Kg計算);事故地點50公里以內11.5萬人全部疏散,2.6千平方公里內無人居??;事故發生后15年內有6.6萬人患癌癥及其他病癥逝世,受到不同放射性程度損害人員為320萬。
事故分析:
(1)操作人員缺乏安全意識,沒有進行協同操作,隨意性強,因人為失誤的疊加導致反應堆的爆炸。
(2)反應堆型本身存在缺陷。石墨堆型的使用導致此次核電事故中帶有輻射的大量石墨擴散,應更換先進堆型。
(3)核電設計無安全殼,反應堆爆炸后放射性物質無遮擋而隨大氣環流自由飛散。
(4)核電站管理人員對核泄漏的嚴重性缺乏充分認識,硬件無閉鎖,軟件無自控。
3 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漏事故
2011年3月11日14時46分,福島第一核電站受地質災害影響發生7級核泄漏事故。
事故經過:2011年3月11日14時46分,日本福島發生9.0級地震,這次地震引發了海嘯的發生,海嘯經過福島第一核電站,摧毀了核電站的供電系統,設備功能失效,反應堆內無法注水,溫度過高導致燃料棒熔毀,在鎬外殼有氫氣生成,安全殼內溫度、壓力過高,各反應堆先后于1號12日,2號15日,3號14日,4號16日在廠房內發生氫爆。安全殼有裂縫產生,含放射性物質泄露,9千噸低放射性及2萬噸高放射性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傾入海洋,8.65萬噸受放射性污染的水源暫未處理。
事故處理:先是留下50人清理事故現場,隨后又升至180人,清理人員輻射劑量上限放寬至250毫希;30千米以內居民全部疏散,20千米以內設為;反應堆發生氫氣爆炸,應急系統電力中斷,首先采用飛機進行空中灑水降溫,然后通過高壓消防車從地面進行投水冷卻;鋪設電線恢復供電系統,啟動冷卻系統;對于未經處理流出的含有較高放射性污水進行堵截,并采用容器進行儲存,部分含有放射性的污水則直接排入海洋,依然有8.65萬噸污水需要處理;擬建防波堤;4個反應堆均采用混凝土進行全封閉澆筑,三階段長期處置已啟動;日政府暫時停止運營濱岡核電站,防止受到后續可能發生的8.0級地震的影響,避免福島第一核電事故的重演。
事故影響:反應堆氫爆有11人受傷;共有190人受到不同程度輻射傷害;半徑30公里以內人員全部撤離;受災地區土壤、奶制品、菜類、海鮮均檢測到放射性物質;燃料棒30%-70%熔毀;泄露輻射量緩慢釋放;近海、深海均受到放射性影響,海洋污染區5年內到達北美,10年內到達亞洲,30年內太平洋將受到放射性的影響;日本政府宣布福島核電站4臺機組已全部報廢。
事故分析:
(1)核電站廠址地面與海平面高度差距太小,且無抵擋臺風、海嘯建筑設施;抗震等級低。
(2)核電站備用供電系統不完善,主供電系統受損備用供電系統無法立即保障供電。
(3)對反應堆內氫氣的產生及氫爆的限值認識不清,沒有吸取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氫爆的教訓,低估了氫爆帶來的后果影響。
(4)事故發生后由于擔心海水對設備的損害,當局決策遲緩,過分注重經濟利益,延誤了避免氫氣爆炸的最佳時機。
通過對歷史上三起重大核電事故的分析可見,導致核電事故的主要因素有:
(1)操作管理因素。
(2)抗自然災害能力不夠。
(3)應急系統力度不夠。
在操作管理因素方面,需加強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樹立安全意識,對于維護和檢修應制定標準化流程,拒絕不安全操作;在抗自然災害方面,需根據建廠所在地可能面臨的潛在威脅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并修建相應的防范設施;在應急系統力度方面,應急系統應作為防范核事故的第一道屏障和最后一道屏障,而不僅僅是警告,在核電站面臨巨大威脅。例如:堆芯溫度過高而面臨熔化時應強制采取挽救措施,此時不應再受人為的限制。
而在降低核電事故造成的影響方面應從建廠選址和防護隔離兩方面防范。在建廠選址方面應遠離城市水源避免污染城市用水,遠離人口密集地區避免造成大規模人員傷亡和恐慌;在防護隔離方面要修建安全殼避免輻射物質大量無遮攔外泄,造成更大范圍的影響。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