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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包括統籌模式和具體補償方案。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基礎和核心。為進一步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農民受益水平,逐步擴大農民受益面,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現就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逐步規范統籌模式
根據各地試點經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模式主要有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和大病統籌三種模式。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是指設立大病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設立門診家庭賬戶基金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是指通過設立統籌基金分別對住院和門診費用進行補償。大病統籌是指僅設立大病統籌基金對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費用進行補償。各?。▍^、市)要加強對縣(市、區)制定和調整統籌模式的指導,逐步將?。▍^、市)內的統籌模式規范到1-2種。
二、合理制訂補償方案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等內容。新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基線調查的基礎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制訂補償方案,努力提高參合農民受益水平。已開展合作醫療的縣(市、區)要在綜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運行和基金使用等情況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農民醫療需求等因素,合理調整和完善補償方案。各地要根據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合理確定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償范圍。合作醫療基金結余過多的縣(市、區)要認真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調整補償方案,合理提高補償比例、降低起付線。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鄉、村兩級醫療機構應根據機構功能和技術條件嚴格界定用藥范圍,原則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政策中,增加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的適宜的中醫(含民族醫)診療項目和中藥(含民族藥)品種,適當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補償比例,引導農民選擇安全、有效、價廉的中醫藥服務。?。▍^、市)內各縣(市、區)之間的補償水平差異不宜過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和籌資水平相當的地區補償水平應相對統一。
三、規范基金使用
實行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統籌、門診家庭賬戶和風險基金;實行住院統籌加門診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統籌、門診統籌和風險基金;實行大病統籌的地區,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統籌基金和風險基金。合作醫療基金不宜再單獨設立其他基金。
四、明確基金補償范圍
合作醫療基金用于參合農民的醫療費用補償,應由政府另行安排資金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應列入合作醫療補償范圍。要研究采取適當方式將一些特殊病種大額門診治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根據當地一些特殊病種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門診費用、年人均門診費用等數據,合理確定具體的補償病種、對象、標準和程序。
對當年參加合作醫療但沒有享受補償的農民,可以組織進行一次體檢,但要合理確定體檢項目和收費標準,加強質量控制,并為農民建立健康檔案,切實加強農民健康管理,發揮體檢作用。設立家庭賬戶的地區,體檢費用原則上從農民家庭賬戶結余中支出;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可以從門診統籌基金中適當支付。對醫療機構提供體檢服務,要根據服務質量、數量和費用標準支付體檢費用,不能采取直接預撥的方式。承擔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要給予一定的費用減免和優惠。
為鼓勵孕產婦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參合孕產婦計劃內住院分娩給予適當補償,對病理性產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補償標準給予補償。開展“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兒破傷風項目”的地區,孕產婦住院分娩要先執行項目規定的定額補助政策,再由合作醫療基金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對于其他政策規定費用優惠的醫療項目,應先執行優惠政策,再對符合合作醫療補償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給予補償。上述合計補助數不得超過其實際住院費用。
五、規范住院補償
住院費用實行按比例補償的地區,對由縣、鄉兩級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原則上不再實行分段補償,已經實行分段補償的,要逐步減少分段檔次。由縣以上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可實行分段補償,但不宜檔次過多。要合理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的起付線和補償比例,引導病人到基層醫療機構就診。住院補償起付線可按照本地區同級醫療機構上一年度次均門診費用的2-4倍設置,中西部地區鄉級醫療機構起付線原則上不超過100元。鄉、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補償比例應從高到低逐級遞減。對參合農民在一年內患同一種疾病連續轉院治療的,可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封頂線應考慮當地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以當年內實際獲得補償金額累計計算。住院費用實行按病種付費方式的地區,要加強對病種確認和出入院標準的審核和管理。
六、加強門診補償管理
門診補償分為家庭賬戶和門診統籌兩種形式。實行門診家庭賬戶的地區,要研究改進和規范家庭賬戶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數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直接受益。家庭賬戶基金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員門診醫藥費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醫藥費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體檢等。家庭賬戶基金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沖抵下一年度參加合作醫療繳費資金。實行門診統籌的地區,要合理制定補償方案,明確門診補償范圍,設定補償比例,引導農民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就診。要嚴格控制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外醫藥費用,加強門診醫藥費用控制,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農民就醫行為的監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當年籌集的合作醫療統籌基金結余一般應不超過15%。在調整完善統籌補償方案之前,當年基金結余或歷年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縣級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酌情組織開展二次補償,提高基金使用率。在開展二次補償時,應主要對當年得到大病補償的農民普遍進行再次補償,不能只對少數農民進行補償,同時,要做好二次補償的組織宣傳工作,避免引起參合農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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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虛招只能玩一時
專業人士認為,其實目前在數碼影像市場上占據著霸主地位的仍然是索尼,但是它絕對不是目前市場上最為活躍的廠商。相比較而言,本案例中提及的五大廠商似乎要更為耀眼一些,這其實正是新生一代突出營銷的力量,當然這也與索尼近年來整體經營業績的下滑有一定的關系。
事實上,數碼影像市場本身就是一個新市場,在這個全新的游戲天地里,機會大于實力,因為大家都基本上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所有的游戲規則也是新的,大家都是只知道前面的“蛋糕”很大,但沒有誰會告訴你
獲取的捷徑在哪里??梢哉f,本案例中的五大廠商所面臨的也正是類似的場景,就好像他們在一塊大得出奇的戰場上混戰,可以輾轉的地方很大,競爭雖然激烈,但卻不易受傷。所以無論是主攻渠道,還是三面出擊,還是強化優勢,還是以變應變,這些招式基本上都是各打各的,并沒有真正傷及任何一個對手。因為這個市場本身的規模太大了,哪個廠商只要隨手一掄,就是一片市場,根本不需要和別人去搶地盤。
但這種狀況絕對維持不了多久。正如有專家預測的那樣:2003年,數碼影像市場會繼續繁榮,但到了2004年,市場份額增加率日益降低,市場將趨于飽和,制造商只能被迫降價,從而引起真正的“短兵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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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滯后性,導致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訴訟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難度,盡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糾紛解釋中對涉及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的問題作出相關的解釋,但面對司法實踐中大量涌現出來的土地補償糾紛,第一線從事民事審判的審判人員還是感到難于處理,尤其在補償主體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一、土地補償分配案件特點
1、涉及人員多。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涉及的人員比較多,有時涉及幾十人,有時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幾個人。這種案件處理不好是經常引起村民集體上訪的導火線,因此處理好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對穩定社會,創造和諧社會關系有著重要的意義。
2、補償分配亂。表現在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導致實踐中許多補償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體不明確主要是源于我國在立法上對農村土地權屬界定不清。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卻沒有明確指出?!锻恋毓芾矸ā返?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己經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比欢?,現行的立法模式并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潛在的問題就充分暴露出來。還有,截留補償金的不正?,F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爭議最多的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許多地方并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發放,甚至完全沒有發放到農民手中,而是被層層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都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由于農村土地不斷的減少,使得依靠土地維持生存的農民更加注重土地補償分配的多少,村小組一般是爭議案件的被告方,對于土地補償款項的分配來說,參加分配的主體越少,分配人員的人分得的土地補償款就越多,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多數是小組長,在村民小組的利益與原告利益沖突時,選擇不出庭,導致缺席的判決多。
4、糾紛原因單一。這類案件發生的原因,一般情況多是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補償款項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給一小部分村民而引發糾紛。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村民小組認為戶口新遷入或者新生入戶或已經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認為這些人對村民小組貢獻較少不分給土地補償款,從而引起糾紛。
二、賠償分配主體爭議問題
實踐中,土地補償分配主體的確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糾紛雙方對此爭議相當大,主要表現在:
1、強調戶口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數是出嫁女戶籍還在原籍,其認為其本人的戶口尚在村民小組,沒有遷移,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強調村民的觀點。持這一觀點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組一方認為,雖然出嫁女戶籍在原籍,但其已經不具備村民條件,不能以戶口為由申請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另一種情況是入贅男子,其戶口雖然遷入本村,但其屬新入戶本組,未能與其他村民一樣承擔以前相關的費用,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
三、案件處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對于這種情況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強烈。審判中,被告一方經常以村民小組自治為由,強調村民小組有權決定本小組對集體所有財產的分配,這一法律規定相違背。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應當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的補償的權利,對于被告的主張,實踐中,一般均不給予支持,基本上均敗訴。
2、入贅男子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作為被告一方,經常以村民小組通過了村規民約,村規民約經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通過,而且村規民約已經生效為由,拒絕分配給入贅男子土地分配補償款。但該約定是必須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的,否則,這種約定是對村民自治的濫用。實踐中,關于入贅男子能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問題,多數法院認為,村規民約或者村民小組的分配方案,違反了憲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條款無效,入贅男子也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征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被告一方認為,新生子女在征用土地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剛出生就要求分配補償費,顯得不公平。實踐中,我們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新兒從出生時就是該村的一分子,就應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農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征用后,其將可能永遠失去依靠該土地生存,土地補償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此,應當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應的補償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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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為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實施單位為樟城鎮人民政府。
二、征收補償對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圍(具體范圍見規劃用地紅線圖)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補償對象。
(二)本地塊征收補償的方式:實行貨幣補償和異地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三、征收補償原則
(一)貨幣補償: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征收人按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二)產權調換: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對接均價及層次調節系數互補差價,就近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包括公攤面積。
(三)房屋權屬認定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經核實后予以認定產權。
2、被征收房屋未經確權,但有縣級以上政府、國土、建設部門批準的文件或其他證明權屬來源的合法材料,經核實后予以確認產權。
3、違法建筑,一律不予以認定房屋產權。
(四)建筑面積認定
1、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按照《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定執行。
2、征收人聘請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丈量,繪制平面圖,登記造冊,并予以公示。
3、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以原產權面積為基礎,實地丈量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不符的,原則上按新丈量確認的面積為準。
四、簽約期限
自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起6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計價補償方式
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區位補償單價266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單價×成新率)+其他項目補償金額。
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單價和成新率、其他項目補償標準按樟政〔〕3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見表一至三)。
六、安置地點、價格和建設標準
(一)安置地點和對接價格
產權調換房安置地點為城峰鎮路口,對接均價為3460元/㎡,層次調節系數見表四。
(二)建設標準:安置房屋為高層帶電梯建筑,房屋層高不低于2.8m,安置房戶型建筑面積約為60㎡、80㎡、100㎡、120㎡四種戶型。安置房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筑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
七、過渡期限
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為24個月(自簽約搬遷之日起計算)。
八、獎勵和補助辦法
(一)搬遷獎勵。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被征收人,根據確認的合法產權面積,給予搬遷獎勵300元/㎡。
(二)貨幣補償獎勵。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且選擇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根據確認的合法產權面積,給予貨幣補償獎勵500元/㎡。
(三)異地安置獎勵。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住宅房屋,安排在城峰鎮路口異地產權調換安置,根據確認的合法產權面積,給予異地安置獎勵250元/㎡。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亦享受異地安置獎勵250元/㎡。
(四)低層(一、二層)住宅征收補償安置面積獎勵。為彌補被征收房屋因層數少,采取以下辦法給予補償獎勵: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對被征收住宅屬于單層樓房的,其房屋建筑面積按合法產權面積乘以1.5倍系數后作為補償安置依據;對被征收住宅屬于二層樓房的(含一層半),其二層房屋建筑面積不變(即不乘倍數),一層房屋建筑面積按合法產權面積乘以1.2倍系數后作為補償安置依據;征收住宅層數超過二層以及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得享受面積補償獎勵。
(五)優惠擴購。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選擇安置面積就近上靠或上調標準房型超出產權調換面積部分,在合法產權面積(不含獎勵面積)10%以內按成本價(840元/㎡)擴購,超出以上范圍部分按市場價計算,超出簽約期限的不予優惠擴購。
(六)公攤補助。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等面積調換(產權面積)部分公攤比例:整幢安置房20層以上的按15%計算,20層以下的按12%計算;房屋產權證登記面積按建筑設計計算。
九、搬遷補助辦法
(一)選擇產權調換進行安置需自行過渡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按確認合法產權面積5元∕月.㎡。
(二)搬遷補助費按確認合法產權面積6元∕次.㎡。
(三)安置補助費按月到縣土地儲備發展中心領取,搬遷補助費一次性發放。
十、房屋空埕地補償辦法
空埕地指被拆遷房屋經確權的合法用地面積扣除房屋建筑物占地(滴水以內)面積剩余的部分面積,補償標準為100元∕㎡。
未經確權的空埕地,根據其提供證明權屬來源的合法材料,經核實后予以確認,補償標準為45元∕㎡。
十一、無產權房屋認定補償辦法
地上房屋附屬物(廁所、雜物房、畜欄、臨搭等),補償標準為80元∕㎡。
無產權房屋,根據縣政府辦《關于進一步加強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工作力度意見的通知》(政辦[]77號)精神,對年10月26日之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建筑安裝工程單價(見表一)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對年10月26日至年11月24日之間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建筑安裝工程單價結合成新予以折半補償;對年11月24日以后建設的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十二、超出簽約期限內搬遷的處理辦法
(一)征收人與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人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中的獎懲辦法,凡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享受以上規定的一切獎勵及優惠政策,堅決杜絕超期限搬遷反而多得利的現象發生。
(二)依照本細則公布的區位房屋市場評估價,征收人與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搬遷簽約期限內達成搬遷補償協議,若在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被征收人交房后24個月內,因征收人的責任未能安置(回遷)的,征收人應自逾期之月起,雙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直到交房為止。
(四)故意擾亂征收工作程序、煽動鬧事、妨礙征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房屋搬遷程序
(一)由征收人將實地丈量的房屋面積、房屋結構、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對,在核對無誤情況下按規定時間及時回執。
(二)被征收人在搬遷時應向水電部門交清費用,屬相關部門安裝總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否則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選房順序號并入北路(段)改造項目安置房的選房順序號。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按簽定協議時間先后順序發放選房順序號,憑順序號的先后依次按安置房戶型選房,并張榜公布。被征收人未按時搬遷、騰空房屋、補足差價的,選房順序號作廢。
(四)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應提交產權證件、建筑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原件,并隨帶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2份、戶口簿復印件1份。
(五)產權調換安置房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由征收人統一辦理,辦證費用(等面積調換的)由征收人承擔。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提供辦理手續的相關證件。
十四、該實施細則未提及事項均按國務院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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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房屋征補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屋補償決定中,被征收人的義務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據此,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房屋補償決定中的執行內容為"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首先要確定好執行的目標,亦稱執行標的,學理上稱為執行客體。從房屋補償決定案件的執行內容分析,執行標的涉及到:被征收人本人、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搬遷的行為(包括屋內物品和人員的搬遷),房屋補償決定案件的執行標的究竟是什么?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是補征收人本人,即執行標的是人身;第二種認為是被征收的房屋本身,即執行標的是物;第三種觀點認為是搬遷行為,即執行標的是行為。
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執行標的的確認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的標的分類參照民事執行案件中的標的分類。判斷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的執行標的,我們先要考察一下現行法律對執行標的的分類。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3條中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只能是物和行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也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強制執行中對執行標的分類的二條司法解釋,將民事強制執行標的確定為財物和行為,將人身標的排除在外。民事強制執行的標的分類是非適合于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呢?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這里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包含了審查非訴行政執行的案件和執行非訴行政案件本身,因為無論是行政訴訟法還是其司法解釋,除了對申請執行期間、立案條件、管轄、執行當事人有所規定外,對執行中最重要的強制執行措施沒有作出規定,而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執行非訴行政案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均參照了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所以說,現行法律體系關于執行標的的分類雖然存在于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中,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由于參照了民事強制執行的程序,故關于民事執行標的分類同樣適用于非訴行政執行中標的的分類。
2、被征收人不能成為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的執行標的。人身能否成為執行標的,學界雖有爭議,但實務界普遍認為,人身不能成為執行標的,一是最高院司法解釋"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的規定,表明現行法律并沒有將人身作為執行標的;二是人身作為執行標的,不僅是歷史的倒退,也有違人權保障的理念。我國1998年簽署加入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規定了"任何人不得僅僅由于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三是我國大部分教科書主張人身不能成為執行標的。主張人身可以成為執行標的,實質上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來達到執行標的,這是"執行亂"的具體表現之一,在執行規范日趨完善的今天,已被各級法院明令禁止;同時將人身作為執行標的,也是將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拘傳等限制人身自由與強制執行措施中的執行客體混為一談。因此,被征收人不能成為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的執行標的。
3、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內完成搬遷是行為標的。排除了被征收人成為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的執行標的,那么有可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客體是財物和行為。從"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執行內容理解,執行內容中包括搬遷主體即被征收人、搬遷期限、任務即完成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的法律基礎是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是否必然引起物權變動的效力呢?關于物權變動,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以登記或交付產生物權效力,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這條規定是非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規定,只要有法定原因發生,不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發生效力,它是對物權公示原則的有益補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是公權力介入,其本身具有很強的公示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對排他效力的要求,因此可以不經登記直接產生效力。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一經生效,對被征收人而言,失去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房屋所有權歸人民政府所有,人民政府基于補償決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執行的內容實質是排除政府行使所有權中的障礙,在 此,房屋本身并不是障礙,而是被征收人占居房屋的行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客體是排除被征收人占有房屋的行為,故在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的執行標的是被征收人搬遷的行為,而非房屋本身。
三、被征收人完成搬遷是可替代行為
明確了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的執行標的是行為,那么對行為標的如何執行呢?作為執行標的行為與民事法律關系中所稱行為是不同概念,存在重大差別。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行為的效果要與行為人本身的意思表示相一致。而執行標的中的行為只要作出,即視為滿足行為請求人的請求,發生執行依據期待的法律效果,而不以是否滿足行為人本身意愿為前提。在房屋補償決定案件執行中,被征收人只要從被征收房屋中搬遷,即視為滿足了人民政府的強制執行請求,而不以被征收人自愿或不自愿為前提。在把行為作為執行標的時,由于行為與人身存在密切的聯系,強制執行措施不能直接作用于行為,但是可以通過如替代的方式,實現行為的給付。
行為標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以行為的外部形式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屬于積極的行為,不作為屬于消極的行為,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內搬遷的行為屬于作為。作為以可否由他人代為履行分為可替代行為與不可替代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即從這種分類出發,進而規定了不同的強制執行方法。
1、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是指被執行人必須由自己按生效法律文書的要求履行義務,當被執行人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不可替代行為執行的標的內容,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它以被執行人本人的身份、學識、技能為要素,在事實和法律上均不可能由第三人代為完成,或雖可能,但無法滿足債權人實現其權利。如賠禮道歉行為必須由債務人本人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規定)第60條第3款規定"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主要包括說服教育和間接強制的方法執行,說服教育可以理解,所謂間接強制,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這里的強制措施適用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即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在房屋補償決定案件中,被征收人完成搬遷行為,并不需要專門的學識、技能,當其拒不搬遷時,人民法院自身或委托第三人均可完成搬遷,因此,被征收人完成搬遷并不屬于不可替代行為的執行。
2、可替代行為的執行??商娲袨槭侵干Х晌臅_定的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可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規定第60條第2款規定"對于可替代的行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為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判斷被執行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以被執行人權利是否獲得實現為標準。如果該行為被執行人自己履行與由第三人來完成,權利人實現的權利相同,則該行為具有可替代性。否則就屬于不可替代行為??商娲袨榈膱绦性谌嗣穹ㄔ旱膱绦袑嵺`中主要包括一般性勞務給付和技術性勞務給付,前者如排除妨害中的妨害物排除等,后者如繼續履行合同中的電器安裝等。從搬遷的字義上理解,搬遷指撤離原來的住所地而另換住所,除被征收的房屋本身及已被補償的物品外,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本人及屋內物品的搬離。因此說,完成搬遷是相對簡單的一般性勞務給付,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來完成,因完成搬遷行為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當然,通行的做法,政府從人性化出發,搬遷中產生的費用是自行承擔的。
四、房屋補償案件執行中的裁、執探究
2011年9月,最高法公開了《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慎用強制手段,在執行過程中遇到自殺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停止執行。最高法院為此建議各級法院嘗試裁、執分離的做法,有學者提出強制搬遷的模式為法院裁決,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院予以監督。筆者以為,嘗試裁、執分離機制,著重應把握以下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原則?!斗课菡餮a條例》)第二十八條"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包括了二個含義,第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第二是市、縣級人民政府需要強制執行的,應申請人民法院行使。執行權行使的依據是經人民法院合法性、合理性審查無誤的準予強制執行的生效裁定,人民法院在非訴行政案件中,主要審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合法且合理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才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司法審查權是人民法院司法權的具體表現,是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必然要求。
2、遵守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文已提到,非訴行政執行程序參照了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規定》第24條的關于"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關于"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的規定,這里的執行通知書和執行公告在房屋補償案件中同樣適用,其他如受理、立案的規定,在房屋補償案件中,設立的條件甚至比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要求的條件更具體、更高。有人認為法院裁決準予執行后,案件不再進入執行程序,而將實施權完全交由行政機關行使的做法,筆者以為是恢復到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框架內,與《房屋征補條例》規定是明顯違背的。
不見長安范文6
一、攤位儲存貨物問題
商場個體攤位大量儲存貨物會帶來三個問題:一是儲存室隱蔽,如果因遺留火種或電器起火,初期是不容易被發現的;二是儲存室多為軟隔斷(非實體墻隔斷),頂部通透,且耐火等級不足,起火時會直接蔓延到其他攤位;三是這樣的攤位儲存必然增加室內商場的火災荷載,著火時不但蔓延快,而且火災時間長,難以迅速撲滅。
二、電器設備問題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對商場內的電力設置進行了規定。然而,商場火災案例中,因電器線路引發的火災和使火災蔓延擴大的仍為數不少。究其原因,有的是因超負荷用電,有的是因電線短路,有的是因違章使用電熱設備,有的是因違章使用電焊等等。
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