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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消費品范文1
一、加工方式的籌劃
方案一:委托B廠加工,協議規定加工費為80萬元。B廠加工完成運回A廠后,由A廠繼續加工成最終的高級實木地板,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60萬元。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稅金: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189.4737萬元[(100+80)÷(1-5%)],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9.4737萬元(189.4737×5%),受托方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0.9474萬元19.4737×(3%+7%)],A廠委托加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3.6萬元(80×17%)。A廠繼續加工成高級實木地板后銷售應納稅金:銷售環節實納消費稅25.5263萬元(700×5%-9.4737),應繳增值稅為88.4萬元(700×17%-100×17%-13.6),應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1.3926萬元[(25.5263+88.4)×(7%+3%)L稅后凈利潤276.4822萬元[(700-100-80-60-9.4737-0.9474-25.5263-11.3926)×(1-33%)]。
方案二:委托B廠直接將實木地板加工成高級實木地板,協議規定加工費為140萬元。加工完成后,A廠直接對外銷售。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稅金: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252.6316萬元[(100+140)÷(1-5%)]。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12.6316萬元(252.6316×5%),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2632萬元[12.6316×(3%+7%)],A廠委托加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23.8萬元(140×17%)。A廠收回后直接銷售高級實木地板的應納稅金:應繳增值稅78.2萬元(700×17%-100×17%-23.8),應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82萬元[78.2×(7%+3%)]。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在委托加工環節已納消費稅,直接對外銷售不再繳納消費稅。稅后凈利潤為293.6511萬元[(700-100-140-12.6316-1.2632-7.82)×(1-33%)]。
方案三:A廠自行將實木地板加工成高級實木地板對外銷售。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40萬元。A廠自行將實木地板加工成高級實木地板對外銷售的應納稅金:A廠從生產企業購進實木地板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稅5萬元(100×5%),銷售高級實木地板應納消費稅35萬元(700×5%),銷售環節實納消費稅30萬元(35-5),銷售環節應繳增值稅102萬元(700×17%-100×17%),銷售環節應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3.2萬元[(30+102)×(7%+3%)]。稅后凈利潤為279.256萬元[(700-100-140-30-13.2)×(1―33%)]。
比較三個方案可以看出,在加工成本相等的情況下,完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對外銷售的方式稅負最低,企業得到的稅后凈利最大。
二、加工程度的籌劃
利用“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可扣除外購已稅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這一規定,企業可以在委托加工之前進行小部分的自行加工,這樣就可以抵扣外購時已納的消費稅。
方案四:A企業購進實木地板后,首先簡單地自行加工,加工成本、分攤費用共計10萬元。然后委托B廠直接將實木地板加工成高級實木地板,協議規定加工費為130萬元,B廠無同類實木地板售價。加工完成后,A廠直接對外銷售。委托加工環節繳納的稅金: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252.6316萬元[(100+10+130)÷(1-5%)],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為12.6316萬元(252.6316×5%),受托方代扣代繳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1.2632萬元[12.6316×(3%+7%)],A廠委托加工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2.1萬元(130×17%)。A廠收回后直接銷售高級實木地板的應納稅金:銷售環節應繳增值稅79.9萬元(700×17%-100×17%-22.1),銷售環節應繳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99萬元[(79.9×(7%+3%)]。稅后凈利潤為296.8872萬元[(700-100-10-130-126316-12632-799+5)×(1-33%)](上式中的5萬元是A廠從生產企業購進實木地板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應稅消費品范文2
關鍵詞: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連續加工;對外銷售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7-0108-02
0引言
社會分工細化導致專業化協作越來越強。企業由于受到設備、技術、人力等許多外部條件限制,常常要求那些具有技術優勢或設備優勢的企業代為加工應稅消費品,然后將加工好的應稅消費品收回銷售或進一步連續加工。本文試就收回已加工好應稅消費品帳務處理方法進行探討。
1范圍限制
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解釋:“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產應稅消費品,或受托方將原料賣給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應稅消費品,或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行為,都看作是受托方或委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行為。只所以對此行為進行規范,是因為受托方在委托加工業務時,履行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義務,受托方只就加工勞務交納增值稅。如果不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由受托方提供,那就成為受托方自制應稅消費品了,就會出現受托方確定計稅價格偏低,代收代繳消費稅“失真”現象。同時由于受托方只就加工勞務費收取增值稅,逃避了自制應稅消費品要交納消費稅的責任,因此這也是堵塞稅收漏洞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會計業務處理方法
2.1 受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時不再交納消費稅。《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科目。
例:某酒廠委托A廠加工糧食白酒,酒廠和A廠均為一般納稅人。酒廠提供原材料大麥55000元,A廠收取加工費20,000元,增值稅3,400元。A廠代扣代繳消費稅。
本案例中A廠應交納增值稅20000×17%=3400
受托方A廠按本行業同類消費品價格計算代扣代繳消費稅款;若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稅價格的,以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本案例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稅率25%,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率=[(55000+20000)÷(1-25%)]×25%=25000
委托方某酒廠業務處理如下:
①發出材料時:借:委托加工物資55000
貸:原材料55000
②支付加工費時:借:委托加工物資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③支付代扣消費稅時:借:委托加工物資25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
④加工白酒入庫時:借:庫存商品 10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100000
受托方A廠業務處理如下:
①收取加工費時: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3400
②收取代扣稅金時:借:銀行存款 2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25000
③上交代扣稅金時: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25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
將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記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不太妥當。因為:1)消費稅同關稅、營業稅、資源稅一樣,都是價內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就是用來核算價內稅的。委托加工消費品收回后銷售,與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沒有太大的差別,所以應當將稅款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2)將這部分稅款記入委托加工材料,也就意味著對外銷售時,轉入了“營業銷售成本”。這種處理方法使“營業稅金及附加”中消費稅記到了“營業銷售成本”中,將會導致銷售成本資料失真,銷售利潤失實,使會計報表不可比。因此,應該將這部分銷售稅金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如果收回應稅消費品到銷售有一段時間,先通過“待攤費用”帳戶,
收回時: 借:待攤費用—待計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對外銷售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待攤費用—待計消費稅
2.2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在計算消費稅時,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需要說明的是在〔1993〕156號《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規定》及〔1994〕1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通知》中,規定委托人以下列七種原材料為委托加工材料的,適用本規定。它們是:生產卷煙的已稅煙絲、生產化妝品已稅原料、已稅護膚護發品原料、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貴重首飾、已稅鞭炮焰火原料、已稅汽車輪胎、已稅摩托車。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的,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但由于修改后的稅法已將“收回扣稅法”改為“生產實耗扣稅法”,為了在會計上清晰反映這一抵扣過程,筆者認為可設“待扣稅金”科目,以反映其發生和抵扣過程。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納消費稅額=當期銷售額×消費稅稅率-當期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
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
仍以上案例為例,委托加工后尚需再加工后勾兌。
1)發出材料、支付加工費(同前)
2)支付代扣消費稅時;借:待扣稅金—代扣消費稅 25000
貸:銀行存款25000
3)加工白酒入庫時:借:庫存商品75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75000
4)上述加工白酒經加香,降低度數后對外銷售,獲收入40000元。假設當月銷售額為40000元,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白酒已納消費稅2580元,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白酒已納消費稅19880元。
①取得收入時;借:銀行存款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6800
②計提消費稅時:40000×25%=1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10000
③當月準予低扣消費稅:2580+25000-19880=77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7700
貸:待扣稅金—待扣消費稅7700
④當月實際上繳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300
應稅消費品范文3
關鍵詞:水肥因素;葡萄;產量;品質
中圖分類號:S663.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1132003
現在,人們已經不再只是追求農產品的產量和經濟效益,大部分地區已經開始研究如何生產高產量品質高的農產品,葡萄就是追求的農產品之一。研究中肥和中度組合需要既能夠保障葡萄的高產量,又能保證葡萄的高品質。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作物
試作物是2a樹齡的葡萄,其品種是紅地球,行距2m,株距1m,灌溉方式選取的是低壓水塔自流式(滴管灌溉)。
1.2 試驗設計
將葡萄的生育期劃分為萌芽期、抽蔓期、開花、漿果膨大期、著色成熟期以及采摘期。試驗小區水分會被分為4個灌水水平,土壤含水率下限分別是豐水W1是75%~80%、輕度脅迫W2是 65%~70%、中度脅迫W3是55%~60% 以及重度脅迫W4是45%~50%,施肥方案之分期見表1。
2 觀測指標及測定方法
2.1 表觀品質
于盛花后的15d,每個小區都隨機將3穗葡萄進行標記,并每隔7d就進行葡萄縱橫徑的測量。之后在葡萄的膨大期與采摘期時讓每個小區都選取2穗葡萄,并在每穗的上中下的位置摘取3粒葡萄,用精度為0.01的電子秤測定來判定葡萄的單粒重量。
2.2 營養與品質
在葡萄的膨大期與采摘期,不同的處理步驟都會隨機產生不同的葡萄,而在這之中選取10個果穗上,并在其上取20粒葡萄,作為具有代表性的樣本。
2.3 產量采摘期
不同小區對于葡萄的采收分批進行,并用0.01精度的電子秤來測定每個小區的所有葡萄的產量。
3 結果與分析
3.1 不同水肥處理與葡萄品質的關系
在灌水水平與葡萄縱徑呈現極顯著的水平的時候,即P
3.2 不同水肥處理與葡萄產量的關系
水肥利用與葡萄產量的關系:在處理灌溉定額的過程中,水分利用效率,水分生產率,氮肥偏生a力,磷肥偏生產力鉀肥偏生產力產量。
由表2可知,在同樣的水分條件下,當施肥量增加的時候,葡萄產量、水分生產率、水分利用率也會增加??梢匝芯砍?,當處于中度脅迫灌水水平的時候,再配合中肥水平,葡萄的產量會比較高,而且水肥的利用率也高,增加葡萄產量的效果尤其明顯。
應稅消費品范文4
關鍵詞 優質稻;品種;施肥水平;生物特征;相關分析;產量
中圖分類號 S5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13-0014-02
傳統觀念中,雜交稻重在產量,優質常規稻重在米質,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糧食安全問題受到越來越大的重視,此種觀念發生了變化,雜交稻向優質化發展,優質稻向高產化發展[1]。目前,玉林市種植優質稻面積較大,玉絲占、玉美占和玉絲6號是比較受農民歡迎的品種。隨著農村勞動力老齡化,水稻種植效益相對低下,傳統的精耕細作受到嚴重挑戰,水肥管理不到位,種植品種多而亂,產量不高,效益欠佳。因此,研究設置不同品種和不同施肥水平,選擇出最佳組合,對提高水稻產量和效益、確保糧食生產安全意義重大。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概況
1.3 測定項目與方法
收獲時每小區勾割3個點,用1/600 勾割器測匡收割,人工點數每個勾割點的全部有效穗數、測定鮮谷產量和含水量,折算出有效穗數和產量。
每小區選取10株有代表性的禾蔸進行考種,用直尺分別測量和計算其株高、劍葉長、劍葉寬、穗長、穗總粒數、穗實粒數、結實率、千粒重等指標。利用Excel 2003和SPSS17.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使用Duncan′s新復極差法進行多重比較。
2 結果與分析
2.1 不同品種與施肥水平對優質常規稻產量的影響
由表1可知,3個優質稻品種的不同施肥方式對產量有不同的影響。隨著施肥量的增加,水稻產量相應增產,3個優質稻在N3處理中產量均為最高。玉絲占在3個不同肥料處理的產量差異不顯著,玉美占和玉絲6號在3個肥料處理中的產量差異均達到極顯著水平。
2.2 不同品種與施肥水平對優質常規稻植株性狀的影響
由表2可知,隨著施肥量的增多,3個優質稻的株高有增高的趨勢。穗長隨著施肥量的增加也有增高的趨勢,但差異不顯著。隨施肥量的變化,玉絲占和玉美占劍葉長的變化沒有規律;玉絲6號的劍葉長隨施肥量的增加而減短,但3個優質稻的劍葉長在3個肥料處理中的差異均不顯著;3個優質稻的劍葉寬都隨著施肥量的增多而變寬,玉絲占和玉絲6號劍葉寬在各個處理間的差異不顯著。
2.3 不同品種與施肥水平對優質常規稻產量性狀的影響
由表2可知,3個優質稻的穗總粒數和穗實粒數都有隨著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的趨勢,玉美占和玉絲6號穗總粒數和穗實粒數在各個肥料處理中的差異不顯著。3個優質稻的結實率在不同的肥料處理中沒有明顯的差異。3個優質稻的千粒重隨著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差異不顯著。不同處理對玉絲占和玉絲6號有效穗數的影響一致,均為在處理N2有效穗數最高,與處理N1的差異極顯著;玉美占在處理N3時有效穗數最高,與另外2個處理的差異達極顯著水平,說明不同的施肥量對不同優質稻有效穗數的影響較大。
2.4 施肥和產量與其主要農藝性狀間的相關性
由表3可知,劍葉長、劍葉寬、穗長、穗總粒數、穗實粒數、千粒重、有效穗數與產量呈正相關,對產量影響的大小順序為劍葉寬>千粒重>有效穗數>穗總粒數>穗實粒數>穗長>劍葉長。株高和結實率與產量呈負相關。施肥與劍葉長、劍葉寬、穗長、穗總粒數、穗實粒數、千粒重、有效穗數、產量呈正相關,其中,施肥與千粒重之間達到極顯著水平;與劍葉長、劍葉寬、穗長存在顯著正相關;施肥與株高、結實率呈負相關。說明施肥和產量與各因素間存在一定的制約關系,在生產上要通過相應的栽培措施,協調好各產量構成因素間的矛盾,發揮其對產量的最大效應作用。
3 結論與討論
研究結果表明,在一定范圍內,優質稻產量隨著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但過大的施肥量會降低肥料的利用率。生產中考慮到成本與經濟效益,純N的合理施用量為180~240 kg/hm2;3個水稻品種中,玉美占更容易獲得高產量和高效益。
鄒長明等[2]認為,適量的氮肥能提高產量因素構成中的有效穗數和穗實粒數。本研究表明,時的產量,至于繼續增施氮肥是否能明顯提高此2個品種的產量有待進一步探討。有效穗數對最終籽粒產量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每穗粒數和千粒重的重要性則位居其次[3]。本研究中,有效穗數在同一品種的不同施肥水平中,差異明顯;千粒重在同一品種的不同施肥水平下,變化不大,但在不同品種中對產量影響較大,千粒重大的品種更容易獲得高產。本研究的相關分析中,與產量呈正相關的前3個性狀為劍葉寬、千粒重和有效穗數,而株高和結實率與產量呈負相關;說明劍葉寬、千粒重和有效穗數對產量的影響較大。施肥與劍葉長、劍葉寬、穗長存在顯著正相關;施肥與株高、結實率呈負相關;這與前人的研究結果不一致[4],這是否與本試驗設置的施肥幅度較小、取樣較少等因素有關有待進一步研究。
4 參考文獻
[1] 陳愷林,劉功朋,張玉燭,等.不同施肥模式對水稻干物質、產量及其植株中氮、磷、鉀含量的影響[J].江西農業學報,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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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消費品范文5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消費稅目稅率表
稅 目稅 率
一、煙
1.卷煙
(1)甲類卷煙 45%加0.003元/支
(2)乙類卷煙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煙 25%
3.煙絲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500克
(或者500毫升)
2.黃酒240元/噸
3.啤酒
(1)甲類啤酒 250元/噸
(2)乙類啤酒 220元/噸
4.其他酒10%
5.酒精5%
三、化妝品 30%
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
和鉆石及鉆石飾品 5%
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 10%
五、鞭炮、煙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鉛汽油 0.28元/升
(2)無鉛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腦油 0.20元/升
5.溶劑油 0.20元/升
6.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車輪胎 3%
八、摩托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
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車
1.乘用車
(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
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
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
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
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
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
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輕型商用客車 5%
十、高爾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檔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實木地板 5%
(新華社北京訊,11月15日《經濟日報》)
應稅消費品范文6
關鍵詞:委托;加工;物資;消費
消費稅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來源,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消費稅的義務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企業生產稅法規定應征消費稅稅目的產品而應繳納消費稅(如煙、酒等),這種形式在會計業務處理中相對明了。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則是指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應稅消費品而后收回或直接銷售或再投入生產,這樣在委托環節、加工環節、收回環節的業務處理就與其他類型有所不同,需要區別開來。
一、委托加工物資的確定
委托加工物資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物資。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不論受托方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方的委托加工物資,而應當作為受托方銷售自產物資處理。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物資;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物資;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物資。
之所以對委托加工物資規定嚴格的限定條件,這是因為委托加工物資如果是應稅消費品,應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勞務繳納增值稅。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上述三種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稱其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應稅消費品了。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受托方確定計稅價格偏低,造成代收代繳消費稅虛假現象,同時,受托方也逃避了自制應稅消費品要繳納消費稅的責任,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因此,為了明確納稅之責任,準確計算消費稅稅額,就必須掌握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計稅價格。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的確定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除如果受托方是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那么消費稅如何計算,這就需要對消費稅的計稅依據――計稅價格予以確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受托方當月銷售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和無銷售價格的不得列入。如果當月無銷售的,應按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
其次,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其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即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不包括增值稅,但包括受托方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金額)。
最后,在計稅依據的基礎上,就可以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應繳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的消費稅稅率
或=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的消費稅稅率
例如:某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一批煙絲,發出原材料煙葉的實際成本為100,000元,支付加工費89,000元,煙絲加工完成收回驗收入庫。加工費和消費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30,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①受托方當月銷售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為250000元;②受托方當月無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則該企業應繳納的消費稅該如下計算:
按①計算:應納消費稅=250000×30=75000元
按②計算;應納消費稅=(100000+89000)/(1-30)×30=81000元
消費稅已經確定,接下來就需要對其進行核算。
三、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核算
根據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用途不同,有以下兩種業務處理方式。
首先,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或視同銷售,委托方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應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煙絲直接出售,按②的要求作相應業務處理:
借:委托加工物資81000
貸:銀行存款 81000
其中:視同銷售是指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資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
其次,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準予按照規定從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已稅珠寶玉石(受托加工或翻新金銀首飾按規定由受托方繳納消費稅,應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除外,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煙絲用于連續生產卷煙,按②的要求作相應業務處理:則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81000
貸:銀行存款81000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企業單位或個人由于設備、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委托其他單位代為加工物資。所以,在對“委托加工物資”進行核算時,特別是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必須準確計算消費稅并進行相應的業務處理,這樣才能給外界提供客觀、準確的會計信息,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便于信息的使用者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從而有利于企業沿著健康的方向迅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中級財務會計[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