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公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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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

財產公證范文1

對于新人來說,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之前,首先要訂立婚前財產協議。什么叫婚前財產協議呢?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在協議上要注明哪些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哪些財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等等。而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的是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婚前財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公證活動。準結婚族們可以在律師的指導下擬定婚前財產協議,然后男女雙方到當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榍柏敭a公證的標的范圍包括房產、銀行存單、股票和基金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是經濟高速發展后的必然需求;同時說明了公民法律意識逐漸增強。那么,我國的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等方面是如何規定的呢?

我國婚姻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于夫妻在婚姻存續期內的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的財產都進行了界定,在第十九條中,還明確規定了,夫妻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收益。),如銀行利息、房產增值部分等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值的部分,如房租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用婚前個人儲蓄在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財產投資做公司的股東,分紅屬于投資經營性的收益,該收益應屬共同財產。

財產公證范文2

婚前協議,主要是確定雙方哪些財產將不成為婚后的共同財產,也可以確定萬一離異或一方身故后,彼此的財產將如何分配,以及雙方的有關責任。

因為婚姻配偶有權在離婚時分到財產,有權在對方身故后繼承財產。同居者除非雙方正式簽立了法律上有效的契約,一般無權繼承對方的財產(一些西方國家的婚姻法中有逐漸承認同居者的有關法律權利的趨勢,這有點類似于中國的事實婚姻)。如果一方不希望在離婚后給另一方財產,或者一方擔心在離婚后得不到應有的財產,就有必要簽立婚前協議。

如果一方有債務,債權人有權追索負債人本人的財產和與其配偶共有的財產。不愿受累于配偶債務者,也可以通過婚前協議將雙方財產在法律上嚴格分開,就能防患于未然。這是婚前協議的另一作用。

婚前協議要求雙方不隱瞞各自的財產,而且所立條款不能與當事人的遺囑有沖突。如果一方的生計要依靠另一方的話,婚前協議一般不會解除另一方贍養的責任。

以往,婚前協議主要是用于保護較富有一方的財產?,F在,婚前協議的范圍已經擴大,它涉及種種與企業和工作有關的問題。簽立婚前協議的壓力不僅來自配偶,而且來自配偶的家庭和企業合伙人。有的企業主一定要子女在結婚前簽好協議,以防萬一婚變時家族財產被外人瓜分。企業合伙人也希望同仁簽好婚前協議,使企業不受當事人婚姻變化的影響。這個問題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比爾?蓋茨,其結婚前和未婚妻訂立的婚前協議遭到許多人的嘲笑和詬病。其實,這無關乎愛情,而是對雙方的保護,也是對微軟公司的保護。

婚前協議并非只是為保護婚姻中的富有者。其實,婚姻中的弱者也可以用婚前協議來保障權利。如今,男女雖然有平等的工作機會,但事實上許多女性犧牲了本來可以用在事業上、工作上的歲月來支持丈夫。離婚后,女子在必須自謀生路時往往吃虧。這對她來說,是很不公平的?;榍皡f議定得好,就對她有了一層保護。例如妻子日夜辛苦幫助丈夫讀完大學再當上醫生、律師或企業經理,最后被丈夫拋棄的事時有發生。我們傳統的做法常常只是對“陳世美”式丈夫進行道德上的譴責,除此之外,我們無能為力。但如果有婚前協議就可以規定丈夫在一定條件下也必須送妻子上大學或做出相應的賠償,就可以在法律上保護婚姻中弱者的權利。

婚前協議當事人在婚姻失敗,或配偶身故后把命運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使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理智判斷來處理財務,而不必依賴法院。

不用說,婚前協議也可能成為愛情的敵人。相互信任是婚姻成功的基礎??墒腔榍皡f議無疑告訴對方:我不信任你。它使放棄婚姻變得容易了。沉浸于戀愛的幸福中的男女是否有必要談這個問題?實在應該極其謹慎,否則會產生不必要的摩擦,破壞蜜月的歡樂。這也是許多新婚夫婦對婚前協議望而卻步的緣故。

如果雙方成熟到足以能處理這樣一個敏感的問題的話,則必須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本著守信的精神去簽立婚前協議?;榍皡f議的宗旨是公平合理。公平合理不等于平均。但任何偏袒一方或帶強迫性的婚前協議都將埋葬婚姻。

簽立婚前協議的雙方應有各自的律師,而不宜共聘一位律師。如果讓一個律師一手包辦,則日后法院將認為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因此協議是不公平的,而不予認可。

不管人們看法如何,婚前協議現在已經越來越普遍了。

財產公證范文3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條

財產公證范文4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榍柏敭a公證是我國在近幾年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婚姻是一種很神圣、美好的事情,可當愛情與財產糾結在一起,婚姻就變得模糊不清、迷霧重重。于是,婚前財產公證被越來越多的情侶當成了婚前的必要程序。美國好萊塢男星羅素?克洛與妻子丹妮爾?斯潘塞在婚前就簽訂了協議書,明確規定:如果夫婦倆在婚后3年內不幸離婚,羅素最少要分給妻子1500萬美元的財產。而我國的影星章子怡與身家47億美元的未婚夫也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聲明:一旦離婚,女方可獲得一定的補償費,但不會分到財產。既然婚前財產公證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那么,它到底有沒有必要,是不是婚前的必要程序?

事實上,婚前財產公證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保護兩個人的財產,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又可能傷及感情,影響親密關系。婚前財產公證,因為涉及金錢,特別是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所以可能會讓雙方產生距離感;而婚前財產公證,又因為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條件下進行的,所以也可能會讓雙方感受到公平、公正。然而,真正的愛情的確與金錢無關,婚前財產公證在公證財產的同時也公證了愛情。

第一,婚前財產公證避免了婚姻的功利性。或許,對于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而言,婚前財產公證確有“傷自尊”之嫌。但是,對于財產相對較多的一方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卻可以有效地保證婚姻的純潔性,避免婚姻的功利性。至少,有了婚前財產公證,愛情就不再是唯利是圖之人用來謀取物質利益的便利手段。

第二,婚前財產公證避免了離婚的莫測性。結婚的時候,誰不期盼相守一生一世?然而世事難料、風雨莫測,誰也不敢保證兩個人真的能夠相伴一生。如果真的走到了盡頭,卻像“流行天后”麥當娜和導演蓋?里奇分手時一樣,為了35億美元的家產而對簿公堂,著實讓人心傷。所以,為了避免離婚時的糾紛,為了避免離婚時的莫測,做好婚前財產公證極其必要。

第三,婚前財產公證證明了他對她的深情。愛情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然而又有多少男人敢用全部身家來證明愛情呢?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美國身家3億美元的嘻哈大亨JAY-Z對妻子碧昂絲愛意十足,因為他在婚前協議中這樣寫道:如果在兩年內離婚,他賠償妻子碧昂絲1000萬美元;如果在兩年后離婚,JAY-Z不僅要給妻子1000萬美元的賠償金,還要拿出1000萬美元幫助她購置房屋……在這份婚前財產協議中,各項條款都對碧昂絲極其有利。由此可見,婚前財產公證,的確能夠證明他對你的深情。

財產公證范文5

女方: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夫妻責任、權利與義務,維系家庭和睦,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解除不必要的誤會與糾紛,根據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钡脑瓌t,特對婚前雙方財產歸屬進行約定:

1、雙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財產:詳細財產清單

2、由于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3、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

4、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財產約定,逃避債務的,視為無效。

5、根據國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如果不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擁有個人財產。

6、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7、該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經公證,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立協議人:

日期: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財產協議,并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名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協議雙方的行為和協議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xx條的 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杭州xxx公證處

財產公證范文6

【關鍵詞】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

在不同的企業形態下,企業財產繼承方式呈多樣化。相關法律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使得企業財產繼承問題復雜化,實踐中,確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東往往須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相關的登記管理機關都需要繼承人之間就有關繼承問題輸繼承公證手續。由于此類繼承公證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單獨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中財產范圍的探討

關于財產,學術辦認為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積極財產,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債權;二是指消極財產,僅指債務;三是指總合財產,包含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兩個方面。①而作為繼承客體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及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繼承財產是指包含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個部分的公民的積極財產。

我國《繼承法》法律法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立法例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這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社會主義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該規定已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復雜的繼承關系的要求,滯后的立法給實踐中正確理解和處理涉企業財產繼承的糾紛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有學者認為,遺產的范圍除了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外,尚應包括“股權與合伙權益、商標權和商號權等無形資產中的財產權、限制特權、占有、形成權、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私營企業”。②學者們主張的這些應列入遺產范圍的無形財產有部分已為現有的立法所確定并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被運用。

二、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作為其遺產的企業財產是否都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從理論說,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財產,一旦被繼承人死亡,作為其遺產的財產都可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但在實踐中,最終能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企業財產與自然人的企業財產相比還是有所區別的。

首先,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僅指積極財產,而企業財產實際是一個“總合財產”,既含積極財產又含消極財產。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表現為同時對具體的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的占有,在合伙企業中表現為對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相抵生“財產份額”的占有,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則表現為對抽象的財產即股份的占有。公證機構對上述自然人在各類型企業中的消極財產是不予公證證明的,這由我國《繼承法》中限定繼承之原則所決定。

其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自然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中,公證機構可以僅證明某一特定的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也可以是貨幣財產或其他財產,但繼承人可能因有關部門的要求僅就自然人在企業的某一特定財產向公證機構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我們都知道,繼承之發生并非依繼承權公證之證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因此,并非每一個財產繼承都必須依公證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財產繼承依法必須經某一特定機構的登記認可方可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機構由于自身原因又無法親自監督、審查該繼承行為的真實性的情形下,公證證明繼承權才作為一個選擇被有關機構所認可。例如,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屬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特定財產,③雖然因繼承而擁有特權,但法律規定再轉移時必須補辦權屬

轉移登記手續,而相關的登記機關則要求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后方認可繼承的事實。當然,公證機構也可證明自然人在企業的集合財產如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等;

再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必須是繼承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被繼承的財產或已為相關的司法解釋所確認的財產。我們知道,從廣義上講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有些無形的財產性權利。尚未為法律明確言表或為司法解釋所確認,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真實的具有財產價值,它們同樣成為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但公證機構只能對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釋規定的企業財產辦理繼承權公證。

三、不同企業形態下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分析

在公證實踐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業中的財產繼承公證時,由于法律對有關企業財產繼承的規定仍過于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有關此類繼承的公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缺失,使得相當多的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涉及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時對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性質認識上存在偏差,結果是出具的公證書中將作為遺產的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定性錯誤,影響了繼承權公證的辦證質量和公證書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對不同企業形態中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自然人的財產性質作逐一分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钡?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轉讓或繼承。”可見,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沒有財產,所謂的企業資產實質上是屬于投資者個人所有的,投資者對企業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財產享有所有權。而能夠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這些有形和無形財產必須是投資者在企業擁有的積極財產,這些積極財產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即投資者在該企業的全部財產。但由于我國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尚應按規定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清償投資者生前企業依法應繳費的稅款和所負之債務。

(二)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無論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甚至勞務出資,一旦入伙該出資均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均喪失了對其出資的所有權,這一點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無論是作為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視為當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繼承人如均不愿成為企業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備成為合伙人的相關資格,或按合伙協議約定無法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一旦出資或認購了股份,其出資將成為該公司財產,不再屬于自然人股東個人。自然人股東依其出資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財產享有股份權利,這同樣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從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也相異于合伙企業。因此,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為其在該公司享有的股份。實踐中有人認為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

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蹦敲?,股東資格可否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筆者認為,股東資格也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

此外,在辦理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繼承時,也不要將股東的出資額與其對公司的擁有的股份混為一談,出資額不是股東在公司的實際財產,當然也就不是繼承權公證證明的對象。

四、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權公證證詞的表述方式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的表述,它取決于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的具體要求。對于繼承人要求公證證明自然人在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的,公證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第17條之規定,按各繼承人之間達成的繼承協議,對企業的積極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證詞可籠統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全部財產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如果投資人在該企業的財產可以列出遺產清單,也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如繼承人之間對企業已進行了清算,并已從企業實際財產中償還字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了所欠稅款和還清了企業所負債務且尚有盈余的,公證機構也可應繼承人的要求對該凈資產進行了證明,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凈資產價值xxx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繼承人僅要求對企業財產中的某一具體財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公證證明的,公證證詞關于遺產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體財產即可。

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不同的。公證機構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時,可要求相關繼承人提供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做出的書面退還財產份額的決定,如退還的財產份額是貨幣,則公證處可依法就該貨幣形式的財產份額予以公證證明。公證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財產份額xxx 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退還的財產份額不僅是貨幣,尚有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公證處可在上述證詞中加入具體的財產名稱一并證明。繼承人制作了遺產清單的,還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若繼承人之間僅就退還財產中的部分或某一具體的財產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公證證詞的表述按常規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的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上述兩類企業的自然人財產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東僅就其出資對企業擁有股份、享有股份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章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權”,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權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根據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份”,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

總之,企業形態的不同,自然人在企業中擁有的財產形態也不盡相同。公證機構在辦理這些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時,必須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種企業形態中所擁有財產的性質,才能準確地辦理好此類繼承權公證。

注釋:

①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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