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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范文1
關鍵詞: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 項目管理 國際化
項目管理的方法是相對現代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控制和利用現有資源。我國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可以通過項目管理的模式解決海外拓展中絕大部分問題,建議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內部優化組織結構、成立項目管理辦公室、加強合同管理、推進信息化、制定人力資源管理計劃、變更管理流程、風險管理流程,加強海外布點建設和企業文化管理等。
1.背景
目前,中國軌道交通裝備行業的競爭日趨白熱化。 中國鐵路經歷快速發展后轉入平穩增長。一方面,GE、龐巴迪、SIEMENS、阿爾斯通等行業巨頭涌入我國,憑借品牌、資金和技術優勢,采取合資和技術轉讓等方式開拓市場;另一方面,國內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多年同業競爭,導致國內鐵路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面對市場新增容量有限,技術換代升級,新競爭主體的加入,國內軌道交通裝備企業面臨的壓力將越來越大。邁向國際化,是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獲取競爭優勢做大做強的必然之舉。
“走出去”是一個明智的選擇, 這是一片藍色的海洋,為客戶提供優質的鐵路產品與服務,可以拓展市場做大規模;在國際層面主動競爭,可以不斷提升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做強企業。
2.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在國際化進程中存在問題的分析
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實施國際化戰略也得到了國家的支持,在是否走出去的問題上沒有爭議,如何更好地走出去,站穩腳跟,規避風險,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是目前面臨的難題。
2.1合同
合同層面的風險是各類風險的源頭,也是最大的隱患。項目的復雜和環境的多變,一系列不確定因素孕育的風險都會落地合同上面。
海外市場面臨拿單的巨大壓力,競爭的激烈導致價格的失控,為了拿單而拿單的情況在大多數海外項目中都存在,存在一開始就可能違約或者虧損的風險。用戶至上導致很多不合理的條款一再增加,由于對重大長周期部件供應商的控制力不足,價格和供貨周期面臨失控,并且生態環境的影響甚至會讓合同前期的工作推倒重來。
2.2技術及標準
國內軌道交通企業現有的技術標準與國外或多或少存在差異,如氣候、電網、軌距等。激烈競爭導致對技術要求的不斷提升,加劇了技術的不可預測性帶來的風險和調整。技術的不可預測性必須由技術本身來解決,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現有的技術人才儲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但不足以支撐海外項目,特別是新的技術規范要求,跨部門甚至跨國界之間的技術標準統一是一種必然選擇,還需通過大量的實驗研究來提升產品的質量和適應性。
2.3溝通
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已加大了人力資源、信息化和企業文化整合的力度,效果卓著。但海外市場方面整體合力還不足,存在同屬同一企業旗下的幾家子公司相互爭斗的現象,表現為:同一個訂單項目,可能旗下的多家公司參與投標;各子公司分工不明確,影響了效率同時又影響了企業的整體形象。
此外,由于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在海外市場的布點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大多數海外項目都是通過進行溝通,從而導致遠距離響應客戶要求反應緩慢,不能在第一時間了解第一手資料,從而無法實現有效的溝通,以至于難以理解客戶的真正需求。
2.4駐外人員
目前企業駐外項目經理存在責任大、壓力大而又有些無助的局面。部分原因在于職責不清晰,既要拿單,又要負責與客戶溝通和催款,還要負責項目現場實施以及售后服務工作等,同時還有不定期的接待任務。由于服務周期長,工作時間不固定,對家庭照顧不到,導致壓力累計,從而影響健康。人員的激勵制度不完善,職業發展不清晰,容易產生焦慮的情緒。此外,駐外人員的儲備方面嚴重不足,影響了業務的開展。
3.推進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國際化項目的建議
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實施國際化戰略多年,在海外采購、產品輸出、技術轉讓、全壽命周期服務等方面成效顯著,在大面積推廣和應用方面不足。為了更深入推進產品國際化,提出以下建議:
3.1優化組織模式,推進項目管理中心的建設
建議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設立項目管理中心,集中協調管理所轄的各項目,管理共享資源,協調項目溝通,開發管理流程程序和方法,并進行指導和監督,識別開發方法實踐的標準,并審計、監督項目模板的執行。
3.2加強合同管理,切實降低風險
建議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進一步重視海外項目的合同。投入足夠的資源進行情報收集、風險評估、風險定性和定量分析,進行產品需求的前期識別、整體交貨進度、長周期大部件采購等評估。形成符合企業特點的項目管理九大知識領域的程序文件,使之規范化,并在后期的實施中不斷完善,形成推進項目管理的方法論,全面提升項目管理的水平。
3.3加強信息規范化推進
建議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全面加強企業信息化建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工作規劃,以信息化為載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規范員工行為。應花大力氣轉變員工的行為,將所有工作納入到項目管理系統規定的流程,不要因為效率低、流程復雜、員工的抵觸情緒而另辟新徑,必須通過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和配臺措施來滿足系統要求,逐步體現信息化的價值,得到員工的理解和支持,并形成一種自覺的行為,通過信息化全面釋放企業發展的潛力和活力。
3.4優化人力資源管理
建議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結合企業發展需要,加大外派人員的選拔和培訓力度,建立團結高效的海外項目團隊。駐外人員面臨的挑戰不僅僅工作本身,而是文化差異帶來的溝通障礙。外派人員的選拔,除要求具有良好的專業技能外,還要有比較出色的語言能力、人際關系能力、適應能力以及去海外工作的自身意愿。培訓應側重于提升外派人員在海外項目中的文化理解能力和適應能力。通過跨文化培訓,員工提高了對不同文化的適應性,就能夠迅速地進入工作角色,融入海外項目團隊。
3.5加強海外布點平臺建設,打造屬地化管理體系
建議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將屬地化管理作為海外項目管理中心管理的核心。海外項目屬地化管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經營屬地化、管理屬地化、人員屬地化和待遇屬地化,這四方面相輔相成、密切聯系。經營屬地化是出發點,管理屬地化是保障和基礎,人員屬地化是經營和管理屬地化的要求,也是達到屬地化的重要措施,經營、管理和人員屬地化的實現則是待遇屬地化的前提。
4.結論
項目管理的方法是相對現代的,通過重組管理及采用特殊的管理技術等方法,達到更好地控制和利用現有資源的目的。推進項目管理,關鍵在內部而不是外部。為在充滿風險的國際舞臺上競爭,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必須努力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一個清晰的戰略定位在海外擴張中是至關重要的。在中國市場行得通的粗放式增長方式可能在海外市場遭遇失敗。能夠審時度勢,預見產業未來的發展方向,采用合適的組織形式,整合資源,才能培養新的競爭能力,獲得新的競爭優勢。
為此,國有軌道交通裝備企業應合理構想未來的產業格局,在資源整合、知識和信息共享、規范化運作等方面,通過項目化的運作,克服文化差異,降低運營風險,培養新的核心競爭力,并且設法持續保持這種能力,在競爭中不斷發展,成熟壯大。
參考資料:
[1]項目管理知識體系指南(PMBOK指南)第4版,電子工業出版社,2011
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范文2
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本市地下空間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編制和實施地下空間規劃以及對地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空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城市規劃控制開發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間。
第三條 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堅持合理分層,集約、高效、有序利用,保護地下空間資源。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應急防災、人民防空和國防建設等需要,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并與其他專業規劃相互銜接。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業務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空間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間規劃制定
第六條 地下空間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本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的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濱海新區管理機構依據本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中心城區、環城四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依據本市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在地下空間總體規劃確定控制的區域內,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城區、環城四區的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濱海新區的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濱海新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濱海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其他地區的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縣人民政府征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地下空間總體規劃和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
結建項目建設用地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單建項目建設用地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或者建設用地位置特別重要的,應當編制地下空間修建性詳細規劃;其他地下建設項目應當編制地下建設項目總平面設計方案。
結建項目應當與地表建設項目一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
第十條 地下空間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方案,由市或者區、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審批。
第十一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統籌協調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的關系;
(二)平戰結合,處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設施的平戰轉化和非人民防空設施的兼容,保障平時合理利用和戰時以及突發事件、防災抗災的應急使用;
(三)地上、地下空間資源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利用,確定豎向分層、橫向連通,規定不同層次的宜建項目、禁建項目,明確同一層次不同建設項目的優先規則;
(四)保證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聯系。地下空間的建設、使用不得影響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對地下空間建筑基礎、人防設施、地下交通、各類管線、各類水井、地源熱泵等地下設施利用現狀進行分類調查,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水文、地質等資料。
第十三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分層以及各類項目之間的同層、相鄰、聯通規則。
第十四條 編制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優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應急防災、人民防空等設施,并劃定綜合管溝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間控制范圍。
第十五條 地下空間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地下空間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批。
第三章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七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項目,必須符合地下空間規劃。涉及軍事、文物保護、人民防空、市政基礎設施、河道和環境保護的地下建設項目,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結建項目應當與地表建設項目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與地下通道、地鐵出入口等市政設施結合建設的,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與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分別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水平投影范圍、垂直空間范圍、建筑規模、出入口位置等規劃設計條件,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核定地下空間用地位置、體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地下空間規劃區域內進行各類鑿井和打井活動前,應當查詢地下空間規劃和地下設施信息資料。各類鑿井和打井活動不得影響地下空間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等項目。
醫院病房不得設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下建設項目應當在地下空間規劃確定的層次空間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層次空間進行建設。
第二十四條 下列地下建設項目選址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
(一)涉及各級國家機關、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重要的人民防空設施、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河道、水庫、環境和生態敏感區范圍內及其周邊的項目;
(二)地下建筑規模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項目或者用地范圍水平投影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項目;
(三)地震及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項目;
(四)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需要進行論證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地下設施與周邊地區設施相互聯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 規劃地表為綠地、公園、廣場、停車場等無大型建筑物的地塊,地下可以作為單建項目規劃建設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處理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結建項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圍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線。地下空間具備擴展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單獨劃定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用地范圍。
第二十八條 因連接市政設施或者安全防護等需要,對地下建設項目用地進行界外處理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處理范圍。
第二十九條 地下建設項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審批手續。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條 地下空間規劃確定的地下空間使用性質和使用條件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地下建設項目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結建項目應當與地表建設項目一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資源環境、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地下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
第三十三條 地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地下空間環境、安全和既有設施的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新建地下建設項目對已建成的項目或者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的結構、安全和建設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
第三十五條 地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三十六條 工程管線綜合管溝內,應當集中敷設電信電纜管線、電力電纜管線、給水管線、熱力管線、排水管線、再生水管線等。
工程管線綜合管溝的建設、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地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總平面示意圖,懸掛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對地下建設項目進行放線。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應當采用相應技術手段放線;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設單位開挖后,應當通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槽。
第三十九條 地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不明地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立即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查明情況妥善處置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四十條 地下建設項目施工,應當同步進行測量,同步編制竣工圖。
第四十一條 地下建設項目施工中,建設單位發現因水文、地質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施工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地下建設項目開工驗線、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分別出具規劃放線測量技術報告和竣工測量技術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對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響。
建設單位對損壞的地表地貌,應當及時恢復。
第四十四條 單建項目,地表規劃為綠地、公園、廣場的,建設單位應當一并實施建設。
第四十五條 地下建設項目涉及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
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空間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地下建設項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報廢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信息數據、圖紙、資料。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地下空間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驗線開工或者現場驗槽的;
(二)測繪單位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放線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放線的;
(三)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后不申請規劃驗收的;
(四)建設單位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下建設項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報廢,建設單位未匯交信息數據、圖紙、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地下建設項目施工造成相鄰地上、地下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損毀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結建項目是指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建設項目;單建項目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建設項目。
第五十三條 地下空間的范圍通過三維空間坐標確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對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間的優點地下空間的利用對改善地面環境起著重要作用。在發展地下交通、降低城市大氣污染的同時,還應提倡建設城市地下市政管線公用隧道,將自來水、排污管、供熱管、電纜和通信線路納入其中,可縮短路線長度達30%,還易于檢查和修理,不影響地面土地的使用。
有條件的城市還可發展地下垃圾處理系統,消除垃圾圍城現象。
近年來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成就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與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中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得到了大發展,其主要成就表現在:
一,城市地鐵建設的快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利用。地鐵建設推進了城市定向、有序的發展,并帶動地鐵沿線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地下商業交通的開發利用;
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范文3
《城鄉規劃法》是我國建設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實施對于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先導和統籌作用,有效調控和引導城鄉發展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對*省而言,我們貫徹《城鄉規劃法》的主要任務是,遵循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統籌城鄉發展,促進區域協調、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重點,不斷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水平,努力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的舉措:
一、提高認識,深入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學習和宣傳工作
學習好宣傳好《城鄉規劃法》是貫徹實施好《城鄉規劃法》的前提。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的干部全面、深入學習《城鄉規劃法》。省將于近期組織開展《城鄉規劃法》的培訓工作。同時要求各地也要對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設計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二是面向社會,積極會同宣傳部門,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城鄉規劃法》,使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了解《城鄉規劃法》,讓全社會共同來支持和監督《城鄉規劃法》的實施,營造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開拓創新,健全統籌城鄉發展的規劃體系
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已有的工作基礎,我們對如何健全統籌城鄉發展的規劃體系,形成了以下的初步設想:
一是以省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為切入點,構建省級城鄉規劃的政策平臺。
《城鄉規劃法》進一步明確了城鎮體系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因此,制定和實施好面向區域與城鄉統籌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加強城鄉規劃先導、綜合統籌和調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變以往城鄉規劃成果政策屬性不強,缺乏統一的政策實施平臺必要措施。我省和建設部聯合組織編制的《珠三角城鎮群規劃》之所以被專家譽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區域規劃編制的成功探索、創新的典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南,立足于空間資源的保護和各級政府事權的合理劃分,把珠三角劃分為9類政策地區和4級空間管治類型,提出不同的政策引導和規劃管制要求,并強化了政府對公共資源和戰略性空間資源的調控和管制。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鎮群規劃實施條例》已由*省人大批準頒布實施,從而進一步確立了《珠三角城鎮群規劃》的法定地位;《*省城鎮體系規劃》正待國務院批復;根據*省第十次黨代會提出的加快發展粵東城鎮群的要求,編制《粵東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的前期工作也已開展。我們將以制定和實施好這些城鎮體系規劃為基礎和切入點,在健全行之有效的省級城鄉規劃政策平臺上下大功夫,以進一步增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
二是以落實規劃強制性內容、建立規劃評價和監控體系為重點,確保城鄉規劃成為政府調控各類資源、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手段。
對于城鄉規劃涉及的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強制性內容,我們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加強規劃管制,確保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要以可量化的控制性指標為主體,構筑城鄉規劃目標和政策的評價、引導體系,以及規劃實施的監控體系,有效調控城鄉規劃發展和建設。
當前,我們將以建設生態文明、保障公共利益為重點,落實好《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要求。一方面,要按照《*省環城綠帶規劃指引》和《*省區域綠地規劃指引》的要求,督促各地在編制城鎮總體規劃中,切實將城市的環城綠帶和區域綠地,作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加以明確,并制定切實的管制措施、行動計劃來予以落實。例如,我們正積極籌備開展珠三角地區區域綠地的劃定工作,擬報請省政府審定后,實施區域綠地管制;另一方面,要通過對規劃目標政策和實施的評價、監控和引導,促進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城市的建設,落實好公共交通、住房建設、公共設施、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具體規劃要求。
三是以提高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適用性和覆蓋率為核心,進一步增加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
我省于*年頒布實施了全國第一部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地方性法規——《*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控規條例》),有效推進了我省城市規劃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進程。今后,我省將本著務實進取的態度,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充分考慮規劃管理的剛性與彈性,加強規劃的適用性和科學性,我們還要借鑒國內外的先進經驗,不斷提高控規的覆蓋率。
《城鄉規劃法》第二十條對于建制鎮的控規制定和實施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將按照這一要求,督促和指導建制鎮按照發展和建設的需要,推進建制鎮重點開發地區和地段的控規的制定和實施。我們正在著手開展制定《*省建制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指引》,對建制鎮的控規制定和實施工作給予有效的政策和技術指引。
四是因地制宜地搞好鄉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管理,推進城鄉統籌發展。
我們認為,對于鄉和村莊規劃,應當根據差異化的鄉村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規劃政策。從我省目前鄉村發展狀況來看,其發展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一種是被城市或鎮包圍的“城中村”和處于城市、鎮增長邊界內的鄉和村莊;另一種是處于大城市發展的影響范圍,或者處于城鎮密集區域的鄉和村莊;還有一種是處于非城市化區域,或處于農田保護區、生態保護區的鄉村。對于這三類村莊,我們要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調整、完善現行規劃思路和規劃方法。同時,對*年的《*省村莊整治規劃編制指引(試行)》進行修訂,以更好地貫徹《城鄉規劃法》中有關規定。
五是以“三規協調”為基礎,加強城鄉規劃與相關規劃的協調和銜接。
近年來,我省十分注重城市規劃與相關規劃的協調工作。省委、省政府印發的《*省城鎮化發展綱要》和《關于推進城鎮化的若干政策意見》講要突出以城鄉規劃為主體的空間戰略規劃的基礎性地位,要求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和下一層次規劃要服從空間戰略規劃和上一層次規劃。我們要按照《城鄉規劃法》關于如何協調、銜接城鄉規劃與相關規劃關系的新要求,繼續加大協調力度,逐步打破部門壁壘。特別是對于涉及社會經濟發展的三項綜合性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積極探索“三規協調”的現實途徑。例如,我們將根據《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創新制度,開展城市規劃實施年度計劃工作,確保省下達的土地利用計劃與各地城鄉建設的年度用地安排相銜接。同時,充分發揮近期建設規劃的行動規劃屬性,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在“城鄉規劃”這一平臺上進行有效整合,使之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共同構成好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的“雙平臺”。
三、明晰事權,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的管理
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和“一級政府、一級規劃、一級事權”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的管理,我們的工作思路是:
1、制定全省城鄉規劃編制計劃,以此為基礎,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城鄉規劃體系,促進城鄉規劃在省域空間范圍全覆蓋。
2、積極引導各地政府按照《城鄉規劃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職責對應和相對統一的規劃管理機構。
3、完善近期建設規劃的備案制度。
4、健全重大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審批制度。
四、多管齊下,建立和健全城鄉規劃監督管理機制
(一)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巡察制度
我省將本著“突出重點,分類推進;取得經驗,逐步鋪開”的工作思路,結合《珠三角規劃》和《珠三角條例》的實施,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巡察制度,待取得經驗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二)積極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
我們將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通過制定和實施《*省城鄉規劃公眾參與辦法》和《*省城鄉規劃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斷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進一步加大社會各界對城鄉規劃的監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
今年11月,省政府下發了《關于設立*省城鄉規劃委員會的通知》,同意設立以省長為主任的*省城鄉規劃委員會。我廳將以此為平臺,進一步加大城鄉規劃對區域和城鄉協調發展的統籌力度。
(四)建立規劃實時動態監督機制
我廳正積極籌建城市規劃動態信息監測系統,重點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進行實時動態監測。我們已完成“珠三角協調發展戰略決策支持系統建設前期研究”工作,以其為技術支撐,各地將結合規劃管理信息化建設,積極建立和完善城鄉規劃動態信息監測系統。
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范文4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建立健全領導和辦事機構,按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并按要求報送執法情況。我局成立了*縣建設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充實,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二)結合實際,穩步推進
根據我局所開展的行政審批(服務)項目目錄,將法定執法職權職責的依據明確到法律規范的具體條款,并將新頒布的《城鄉規劃法》、《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納入執法目錄,將執法責任職責落實、細化到具體領導和內設機構、執法人員。并以文件形式印發局屬各部門執行,在*縣建設局網站、*縣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建設局櫥窗內向全社會公開。我局黨組書記、局長羅德芳親自抓行政執法工作,對我局的行政執法工作負總責,并將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
(三)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資格合法。所有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依法使用執法證。未出現無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現象。
(四)實行行政許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我局全年行政許可未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案例,許可程序均合法,手續不完善。
(五)強化隊伍建設。本年度末未出現1名執法人員違紀、領導違紀事件。
(六)結合部門工作實際積極開展執法培訓。今年我局法制員參加了縣政府法制辦舉辦的行政執法培訓,同時派出執法人員參加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恢復重建技術培訓、物業管理培訓等。
(七)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未出現內容、程序違法的規范性文件。
(八)規范執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門法的宣傳、培訓。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城鄉規劃法》、《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等部門法的宣傳、培訓。
(十)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今年行政執法工作中,未出現不作為和依法該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時限辦案辦事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錯誤的、越權執法或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未予以或未按時限予以行政許可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律文書不符合規定的、重大行政行為未備案的十大行為。
(十一)按時辦理人大建議、批評和意見,按時辦理人大交辦并要求反饋結果的重要案件,及時辦理市長、縣長熱線電話交辦的事項,及時組織和參與調處社會矛盾。
二、存在問題
1、執法力度還有待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2、群眾對執法不理解,抵觸情緒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強執法培訓,加大執法力度;
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城鄉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優化思路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從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就不斷的進行城鄉的規劃建設,三十多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城鄉發展取得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城市與鄉村不斷地融為一體,實現了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大趨勢,城鄉規劃建設初具成效。然而要更好的實現城鄉規劃建設的發展,這里離不科學的方法與合理的規劃策略。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城鄉規劃建設的優化思路。
1 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科學理論作指導
我國當前的城鄉規劃建設中,對于城鄉開發建設比較隨意,只是將利益放在眼前,缺乏大局觀念,不能將所做的工作都從長遠的角度出發,不能正真做到城鄉與區域的協調發展、科學結合。在規劃的過程中,往往由于較短一段時間利益的誘惑,造成缺乏科學合理的理論作指導,導致城鄉建設中基礎設施不完備,空間布局不合理,功能性不強。例如,一些布局規劃不合理會導致產業區和人口聚集區過于分散,不集中的現象。
1.2 城鄉規劃發展不能相互協調
在城鄉的規劃發展中,政治因素、經濟因素、社會因素、文化因素、資源因素等等都是在規劃過程中要考慮的問題,目前在城鄉規劃的過程中很難充分將這些因素全部考慮在內。將這些問題全部統籌協調實施起來還是存在一定的困難的。就目前從我國城鄉規劃的所開展的工作來看,還是存在很多問題與不足的。主要的問題還是在于城鄉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在城鄉規劃建設中,任然將重點放在城市的建設過程中,忽略了鄉村的規劃與發展,造成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主要針對城市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加強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對城市的投資環境不斷進行改善。然而對于在鄉村規劃建設方面的投入力度還遠遠不夠,規劃建設的力度還是向城市有所傾斜,造成了鄉村基本設施的建設存在一定問題,從而引起鄉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足夠的活力。正是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城鄉規劃出現一定的失衡,兩者存在一定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1.3 我國法律體制不完善對于城鄉規劃建設帶來的影響
目前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的法律制度是以《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為主要的法律依據。過去由于城鄉二元分治,不利于統籌發展。在我國城市化的過程中,在經濟規律的影響下,大中城市不斷地取得了優越的發展條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客觀的條件下以城市為導向,規劃更加偏重于城市,從而進一步導致城鄉差距加大。歷史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對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有深刻影響,造成城市與鄉村不等的對待。由于不同的法律和法規,開展的各項規劃建設活動不可避免地加劇這種二元結構,不利于城鄉統籌規劃發展。法律對此制度的規定還是空白,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城市規劃法》有很多內容是關于編制方面的問題,然而在對規劃管理方面、操作程序方面、監督檢查方面、和法律責任方面存在較少的規定,不是十分細致。對于一些建設單位而言,鑒于違法的機會成本遠不高于守法的機會成本,這樣就產生了違法建設行為的頻頻發生,嚴重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2對我國城鄉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優化思路
2.1 城鄉建設問題的整體看法
我國地域廣闊,在區域的整體發展和區域發展的城鄉統籌方面都存在著十分不平衡的現象。而這種不平衡會對國家的進一步現代化發展造成一定的阻礙。尤其是城鄉統籌發展,更是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嚴重影響著國家城鄉統籌發展目標的實現。本文通過就是分析如何解決城鄉統籌發展的問題,提出優化思路。
在改革開放時期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就受到了廣泛關注,并且到今天已經出臺過很多相關的政策并取得了些許進步。但是,在我國對于城鄉發展一直采用的是二元規劃策略,對二者間的發展統籌與發展協調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很明顯《城市規劃法》只是用來規劃城市建設的,而城鎮及鄉村規劃建設用的《管理條例》與之毫無關聯。而這兩套政策還在影響著城鄉統籌工作的實施。2007年《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打破城鄉建設的呆板局面,把建設工作引向高速。
2.2 城鄉建設問題的要求
科學整合和系統協調是城鄉建設的兩大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科學整合就是要在各區域形成以中心城市為聯絡點的大規模整合,同時使小城市得到地域和交通方面的整合,目的是推動城鄉、以及小城鎮城鄉各方面的城鄉建設的整體化。系統協調是力求區域發展與城鄉發展的一致協調,達到各種資源、各種基礎設施的協調建設及其應用,注意水資源、土地之源、礦產之源、人力資源等在城鄉建設一體化中的推動作用。
2.3 全力完善城鄉建設規劃的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的城鄉規劃建設中建設中,我們主要依據《城鄉規劃法》。要想在城鄉規劃建設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只靠這一部法律是不行的,我們必須有較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我認為可以將《城鄉規劃法》作為這些法律的基礎,其它法律在此基礎上細致擴展而成。再者,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普及《城鄉規劃法》。比如媒體、宣傳板、活動、宣講等。增加所有城鎮鄉村居民對城鄉規劃建設的重視程度、加深所有居民對城鄉建設的政策認識。更重要的是對城鄉建設人員的法律培養、紀律培養、政策認識培養、政策實施方法培養,指導工作人員要有相關的責任與法律認識,依據相關制度進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政府也可以大力鼓動各界人士提出自己的建設規劃策略,提高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合理性。
2.4 完善城鄉建設規劃的機制與體系
城鄉規劃建設機制如建設保障機制、審核機制、責任深究機制等機制的加強與完善是大力推動城鄉建設進程的一個有效策略。保證各種建設工作在正式實施之前都要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各種條件審核,使此建設符合國家建設的要求。調動周圍人士對建設的監督,嚴肅追究每個非法建設的法律責任。對于城鄉建設基礎建設項目,國家應當提供法律、政策、資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動種力量對城鄉建設規劃工作的幫扶。
2.5 增加對城鄉建設工作的投入
城鄉建設的統籌一體化,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事,也是一件立足于我國現在的基本國情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件實事。于此,立于為城鄉居民服務的基礎上,政府要予以重視。因此,對于城鄉建設規劃的各項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建設工作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保障。國家可以通過財政撥款,也可以通過政策優惠調動社會各界力量的加入?;?,城鄉統籌建設中農村建設落后與城鎮的狀況,政府可以適度加大對農村建設的投入,用以彌補鄉村建設不足的問題,縮小城鄉建設間的差距。
3結語
城鄉建設規劃工作關系到民生、關系到協調發展,是國家重要的一項建設工作。當今城鄉建設要以深入的思考、充分的準備、廣泛的號召、大力的推進解決城鄉統籌發展中的各個問題。做好城鄉建設規劃幸福的是城鄉居民,幸福的是廣大的人民群眾。對于建設的過程可能是漫長的,但是我們選擇一步一個腳印。認真做好每一個匯報、踏實做好每一個工程,是每一個建設者應盡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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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作用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過去,我國在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協調發展上的管理觀念薄弱,沒有形成一個誰先發展,誰后發展統一的意識。更加缺乏相關法律的制定,管理效率極其低下。但是自從07年通過城鄉規劃法以來,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觀,在法律中國家逐漸意識到城鄉一體化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確地提出要將鄉村也納入規劃體系,并指出,城市發展的好壞不依賴于城市本身建設和規劃的好壞,更重要的是它還要和城鄉規劃一起努力。該法律及其配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頒布打破了以往領導層面城鄉二元化的思維,對于調整思路,加強城鄉建
設,保證國家科學發展觀的順利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1、城鄉規劃為城鄉建設提供了法律保證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在行使一切事物的時候都必須以法律為基準,城鄉規劃也不例外。在以往城鄉發展還不是很成熟的時候,矛盾普遍趨于緩和,通常表現的不夠明顯,單靠一些簡單的條理條規完全能夠處理一些城鄉建設中暴露出的問題,但是隨著城鎮化的飛速發展,原有的格局逐漸被打破。據統計,截止06年底,我國的城鎮人口已經達到5.77億,并且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條例不再能夠滿足目前城鄉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在總結了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新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它第一次從法律而不是條例的高度對整個規劃提出了細致而深入的規定,如具體施工,責任劃分等。包括從城市到村莊的一系列規劃全被納入到法律的范圍之內,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城市與鄉村間經濟的協調發展。其次它還極大地體現了對于農民實際生活的關懷,從實際出發,一心一意的為農民的切身利益著想,重點解決了城鎮建設中的農民利益遭侵害的問題,它要求不得以任何建設為由,隨意的占用農民的耕地,對于不得不占用的情況,要在專業人士的評估后給予農民一定的經濟補償。這一法律徹底的扭轉了過去鄉村建設“臟”、“亂”、“差”局面,得到了廣大民眾的鼎力支持。另外,城鄉規劃法還促進了城鄉建設長效機制的建立,它的有關節約用地,發揮農民自治作用的聲明,是城鎮建設發展的前進動力,在責任劃分上,它將最終的決定權留在了村莊自治組織的手中,保留了村莊的利益,同時還提高了農民參與鄉村建設的積極性,它規定村莊規劃在送報審批前必須召開全體村民會議,必須大部分人同意,這個規劃才能夠通過,從而將領導決策層盲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城鄉規劃發揮從宏觀到微觀調控的重要作用
城鄉規劃涵蓋了區域和城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工業、農業、服務業、社會事業、資源環境等諸多因素,具有很強的戰略性和綜合性。作為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它發揮著從宏觀層面到微觀層面的作用。
在宏觀方面,城鄉規劃通過研究和制定宏觀和中觀層面(主要指省域或跨行政區地域)城鎮化發展戰略和引導城鎮化發展的政策,對實施我國城鎮化戰略起到引導作用;通過城鎮體系規劃協調區域層次空間發展的整體性和戰略性,避免城市發展的資源供需總量失控,以及超出宏觀經濟運行的承受幅度。2004年以來,城鄉規劃在開發區和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控制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抑制經濟過熱等國家宏觀調控過程中就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通過城鎮體系協調發展規劃,引導和調控各級城鎮的合理布局和發展,協調跨行政區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布局與建設,確保自然和人文資源保護和永續利
用。
在微觀層面,通過城鄉規劃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對各方面、各層次的多元化利益主體進行縱向與橫向的整合與管制,使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關系優化;通過建立城鄉規劃和建設的強制性規范和標準體系,按照衛生、安全、文明的要求,提出各種建設和設施的規劃建設標準;通過城市、鎮、村鎮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制定,引導城鄉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的優化;通過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施,綜合協調道路、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防災、衛生等項設施的綜合布局,達到完善城鎮綜合服務功能的目的;通過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施,科學合理安排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商貿等服務設施,提高城鎮社會服務水平;通過中低收入階層住宅、公共交通設施、老齡設施、兒童活動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的規劃,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通過制定自然和人文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促進資源得到保護和永續利用;通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開發用地的供給、區位選擇和開發條件的確定,調控城鄉土地市場,確保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通過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開發強度、高度、停車設施、綠地率指標等的控制,保證城鎮開發建設活動的有序和協調;通過城鄉規劃中環境標準的控制,提出大氣、水體、噪音、固體廢棄物的治理目標和治理措施來實現城鄉環境的優化;通過近期建設規劃調控城鄉建設與發展時序,保證城市按照總體規劃分階段、有步驟地開發建設,確保近期與遠期建設行為的有機結合、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的協調配合。
3、城鄉建設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
從城鄉規劃法的根本上來說,其主要目的在于縮小城市與鄉村之間的距離,協調各方面的布局,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人們的居住環境,節約資源等方面,因此其發展是以“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為主要前提的,它以21世紀我國城鄉建設未來的發展趨勢為出發點,在正確的處理了我國實現從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的同時,將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這個時代的主題,以戰略的高度將最新的理論研究成果滲透到城鄉規劃的字里行間,以開創性的思維回答了以往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沒有回答的問題,保證了城鄉建設工作能夠長久的持續發展下去,是城鄉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證明,城鄉規劃開始成為各級政府綜合調控城鄉發展和建設的重要手段。城鄉發展所涉及的空間布局、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和復雜關系只有通過城鄉規劃才能進行綜合平衡和協調,尤其是在以土地為主的空間資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只有通過城鄉規劃才能體現公平,才能最大可能地保護公共利益和城鄉發展的長遠利益。當然,在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都有很大發展的情況下,城鄉統籌的思想在改革開放后很長時期仍然沒有得到相應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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