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協議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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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協議書范文1

私人賣車協議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__________

第一條:甲方購買乙方所有的機動車一輛: 車號:_______________ 顏色:_____ 產地:_______________ 型號:_____ 發動機號碼:_____(拓印粘貼) 底盤 號碼:__________ (拓印粘貼)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15000.00元,剩余車款于20XX年8月16日之前交齊。

第三條:辦理轉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四條:乙方應交付給甲方該車的全部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稅、費憑證。

第五條: 乙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

第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權簽字人):__________ 乙方(授權簽字人):

住址:__________ 住址: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日

私人賣車協議書二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____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_;初次登記日期: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養路費繳付有效期從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_____;行使公里數:_________;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出租、租賃、非營運、其他;車輛上(是/否)存在抵押權。其他狀況:_________。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1.車款為(不含稅費)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買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點)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_________(現金、支票、匯票)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賣方支付車款的_________%,待辦理完過戶手續后再即時支付剩余車款。

2.賣方應在收到第一筆車款后_________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_________。

3.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銷售舊機動車委托書、_________。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規范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后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7._________。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_____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4.買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剩余車款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_________。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六條 其他

1.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三份,買方一份,賣方一份,備案機關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

經紀資格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車協議書范文2

2016車庫買賣協議書范本一

出賣方: (甲方)

買受方: (乙方)

甲方將其所有的車庫出賣于乙方,現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1、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小區__________號的車庫賣于乙方。

2、 車庫的具體情況:位置:__________,四鄰:_________,面積:,產權方式為:。

3、 甲方出賣車庫的價格為:元,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支付甲方。

4、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該車庫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將該車庫及所有手續交付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5、 甲方保證買賣車庫合法,不存在抵押等債務糾紛,否則視為甲方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承擔雙倍返還的法律責任。

6、 在車庫轉移前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轉移后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車庫買賣合同范本7、 甲乙雙方都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乙方延遲付款,應承擔應付款項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延遲交付車庫將承擔車庫價格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8、 未盡事宜甲乙方協商解決。

9、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2016車庫買賣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

乙方: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自愿將其名下位于普洱市瀾滄縣《康寧家園》28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車庫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98000元整,(大寫玖萬捌千元整)。乙方在2014車庫買賣合同范本年 5月 7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 甲方在 2014年 5 月 7 日前將上述車庫交付乙方使用。

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2016年 月 日

乙方:

2016年 月 日

2016車庫買賣協議書范本三

甲方(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經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柴房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自愿將其名下梅庭雅苑 41號柴房(實測建筑面積 12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乙方所買上述柴房僅作為貯藏室或車庫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二、 甲、乙雙方共同商定車庫出售價格為人民幣九車庫買賣合同范本千元整( 9000 元)。

三、 因該柴房甲方與開發商所簽合同明確不能辦理產權證。如日后因本柴房與開發商產權糾紛導致乙方損失,甲方不予負責;乙方所付甲方購房款,甲方不予退還。如有可能辦理產權證,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證及過戶給乙方相關手續(產權歸乙方所有),辦理產權證及過戶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該柴房產權及使用權。

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即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執行。

五、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賣人):

賣車協議書范文3

買方:

第一條 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____x]x年x月__日 至[____x]x年x月__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x]x年x月。

行駛公里數:__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 )客運、( /)貨運、(是 )出租、( /)租賃、( /)非營運、(/ )其它。

第二條 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稅費)123萬元;大寫 壹佰貳拾叁萬元整 .

買方應于[____x]x年x月x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后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并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戶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車輛過戶、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為: 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稅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并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后,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后,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并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 2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并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并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 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后即生效。

賣方(章) 買方(章)

賣車協議書范文4

2、汽車的參數中,汽車的軸距也是重要,大家注意點汽車的軸距單位也是厘米【mm】,這個數據我們要結合汽車的長寬高來進行分析,如果汽車的長寬高和同類型的車一樣,可是軸距卻很小,那么說明這款車實用空間比較差。

3、整車質量是一個十分關鍵的數據,整車質量的單位公斤【kg】,大家注意汽車的整體質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說明汽車的油耗會比較低,結合軸距、汽車長寬高來進行對比,就能夠得到一個很好的答案。

4、汽車的排量是燃油經濟性的一個重要參數,汽車排量的單位是【mL】,我們如果看到一款汽車的排量較小,那么說明汽車的節油性不錯,這點一般來說不會出錯,建議具體的可以對比三四種同類型的汽車。

5、我們購買汽車的時候也要注意汽車的最大功率,因為汽車的最大功率決定汽車的動力系統是不是強勁,汽車最大功率的單位是【kW】,大家買車的是這個數據,一定要多進行對比才可以。

6、汽車的最大扭矩也十分關鍵,大家需要記住的是汽車最大扭矩單位是【Nm】那么汽車扭矩是什么意思呢?其實汽車扭矩是指發動機運轉的時候汽車的曲軸端輸出的平均力矩,這點十分關鍵,一定要查清楚。

賣車協議書范文5

【摘要】機動車買賣時,買賣雙方往往為了節省費用、減少麻煩而不去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原登記車主否應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呢?過去的習慣做法和司法判決多是要求原登記車主承擔責任,判決原登記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份賠償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都有,造成同類案件判決存在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故此,需要對該類案件作出統一規定。筆者認為,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原登記車主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關鍵詞】機動車連環買賣 過戶登記 登記車主

交通事故 賠償責任

一、案情介紹

湘H-14829兩輪摩托車,原為羅××所有。1997年6月4日,羅××將該摩托車賣給鄒××并簽訂了《購車協議書》,雙方還在協議書中約定與該摩托車有關的風險及責任均全部由鄒××承擔,此后羅××將該摩托車及相關證件交付鄒××,鄒××支付了車款,雙方已按協議書履行合同義務,但是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2000年5~6月間,鄒××將該摩托車轉賣給劉×,也未辦理過戶登記。鄒××購得該摩托車后,未辦理該摩托車的年度檢驗,劉×購得此摩托車后,沒有找羅××要身份證辦理該摩托車的年度檢驗,而是在羅××不知情的情況下,劉×通過找熟人拉關系于2000年7~8月間把該摩托車的全部年度檢驗手續補齊。2001年4月,劉×又將該摩托車賣給被告劉××,也未辦理過戶手續。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時許,劉××駕駛該摩托車與原告姚××發生交通事故,湖南省益陽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認定劉××負主要責任,姚××負次要責任。此后,由于劉××外出,未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姚××起訴至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并將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02年9月27日,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羅××對姚××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羅××不服,提起上訴。2002

年11月25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

1、機動車過戶登記與機動車買賣合同效力的關系是: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我國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是,不動產以登記為移轉,動產以交付為移轉,對于需經登記過戶的車輛、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沒有登記過戶,不能對抗已登記取得車輛產權的第三人,但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問題,發生所有權轉移。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參照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但不能否認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與真正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情況。筆者認為,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和2000年11月21日《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精神,機動車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不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在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總則第6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即“依法律行為設立、移轉、變更和廢止船舶、飛行

器和汽車的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機動車的所有權如何發生轉移,我國現行法雖然未予明確,但與其同屬“準不動產”的飛行器和船舶的所有權轉移,現行法已明確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民用航空法》第14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p>

2、連環買賣未過戶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1997年6月4日,湘H-14829兩輪摩托車的所有權屬于羅××,鄒××有購車資格,羅××與鄒××簽訂《購車協議書》時,雙方均具有摩托車買賣的主體資格,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雙方對購車有關事項進行約定,特別是約定了該摩托車交付給買方鄒××后與該摩托車的風險、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使合同無效的任何一種法定情形。因此,羅××與鄒××1997年6月4日簽訂的《購車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簽訂合同后,均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交付摩托車及相關資料或支付價款的義務,按《合同法》第91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從1997年6月4日起,湘H-14829兩輪摩托車的所有權已經屬于鄒××,并且與該摩托車有關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均已全部轉移給購車人鄒××。因此,羅××與鄒××1997年6月4日簽訂的摩托車買賣合同即《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同理,鄒××將該摩托車轉賣給劉×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劉×將該摩托車轉賣給劉××的行為也是合法有效的,與該摩托車有關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均已全部轉移給購車人劉××。本案連環買賣未過?

У幕德蚵簏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三、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

1、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目前比較混亂,甚至造成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很具體,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廳都作出了一些批復和補充規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輛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廳2000年6月20日聯合的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并且事實上作為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的法律依據。但是,筆者認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和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都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

(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確認機動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種違法的越權行為,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內容明顯違反上位法的規定,是無效的批復,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①國務院《機動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只是車輛變更登記時的規定,即對車輛“初次檢驗的登記項目”變更的規定,并不是對機動車產權轉移(即車輛買賣過戶)的規定。

②《機動車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違反該辦法的只是對責任人處以有關行政處罰(即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扣留駕駛執照等)的規定,并不是對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

③《機動車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本辦法的解釋權并沒有授予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對《機動車管理辦法》的解釋是無權解釋,不具有有權解釋的法律效力。

④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是國家市場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買賣活動實施有關行政管理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機動車買賣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據。另外,按《立法法》的分類,該規定屬于行政規章,并非行政法規。

⑤機動車買賣合同法律效力的確認權屬于司法職權范圍而非行政職權范圍,其效力應由國家審判機關或仲裁機構確認。公安部無權確認機動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內設職能部門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無權確認機動車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豆膊拷煌ü芾砭峙鷱汀肥枪膊拷煌ü芾砭值脑綑嘈袨椋撆鷱蜔o效。

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內容,明顯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該批復是無效的。

(2)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既越權又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具體理由如下:

①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規、規章只是要求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依法執行相關規定(僅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規定:“交通事故案件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制定。”是授權的規定),并未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或省級公安廳、局作出相關解釋或作出補充規定,因此,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是越權的規定。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80條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第67條規定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機動車過戶登記手續的辦理義務是現機動車所有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違反上述上位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依據。

2、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具體理由如下: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在認定損害賠償責任承擔問題上,應適用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的專門行政法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并且應該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章

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其中第35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劉××為主要責任承擔者、姚××為次要責任承擔者,因此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劉××與姚××共同承擔,與羅××無關。

(2)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確處理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該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該司法解釋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況與該司法解釋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處理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羅××不應對本案交通事故損害承擔責任。

四、小結

本案被告羅××從1997年6月4日起已不是湘H-14829兩輪摩托車的所有人;羅××與鄒××的《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并已履行,與該摩托車有關的任何風險、責任從1997年6月4日開始與羅××無關;被告劉××駕駛該摩托車與原告姚××發生交通事故時,與該摩托車有關的權利義務、風險責任均已全部轉移給現機動車所有人劉××;交通事故責任者劉××和姚××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羅××依法不應該對姚××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湘高法發[2000]8號文件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復》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審理本案的一、二審法院,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購車協議書》合法有效;人民法院審理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適用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號司法解釋;羅××依法不應該對姚××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原登記車主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全國道路交通管理與事故處理法規匯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2]

機動車連環買賣未過戶情況下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劉

洋(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3] 此案中原車主應否承擔責任,趙付禎

[4] 轉賣車輛沒有過戶 車主應負事故責任 ,劍波,愛云

[5] 未辦理登記手續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夏克超

[6] 轉賣車輛不過戶 車輛肇事就有責,陳 林

[7] 未過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原登記車主不應成為訴訟主體

,徐永貴

[8] 車輛買賣不過戶

出了事故究車主,《人民法院報》1997年9月18日。

[9] 出于同情 同意私車掛名下 交通肇事

連帶責任不能推,《人民法院報》1999年8月3日

【作者簡介】熊建武:男,1964年7月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工學碩士學位),湖南省益陽農業學校

高級講師;湖南正選律師事務所 律師。

【作者聯系方式】

地 址:湖南省益陽市龍光橋鎮 益陽農業學校

聯系人:熊 建 武

E-mail:xiongjianwu@yahoo.com.cn

賣車協議書范文6

    ——36元起家的“富婆”

    42歲的王杰是遼寧阜新人。1990年結束了一段讓她心痛的婚姻后,她抱著3歲的兒子來到長春。當時王杰兜里只有36元錢,可為了養活孩子,她利用這36元錢烤起了羊肉串,并在有了一定的積蓄之后又開了個小吃店。盡管生活艱辛,但王杰過得很充實,并在這時開始了她的第二次婚姻。后來她和丈夫買了住房,開了兩家酒店,還擁有了自家的轎車,成了大家眼中的“富婆”。

    ——突患重病癱瘓被丈夫拋棄

    事業、家庭雙豐收的美景持續了10年。2001年6月4日,王杰突然患上了嚴重的神經系統疾病——格林巴利綜合癥。第二天,王杰被送到醫院搶救時,她感到自己除了大腦清醒外,身體的其他部位都不聽使喚。經過兩個月的治療,王杰保住了性命,但從此卻癱在床上。

    為了給王杰治病,丈夫付景陽把其中一家酒店賣掉了,短短的4個月,王杰的醫療費就花去了十多萬元。2001年10月10日,因支付不起昂貴的醫療費,王杰被迫出院,被丈夫安排在她酒店附近的臨時出租房內,然而昔日家庭的溫暖卻就此消失了。起初丈夫還回家幫她翻翻身,后來就開始以各種借口拒絕回家,甚至連電話都不打。

    ——淪落街頭和兒乞討

    王杰出院時曾提出要去寬平花園小區12棟3門108室的房子居住,但她丈夫稱房子正在裝修,王杰也就沒去想這件事情。2002年5月,兒子推著王杰來到寬平花園小區的那處房子,結果發現2個月前此房已被丈夫以9萬元的價錢賣給了他弟弟,因為她丈夫的弟弟家里困難,只付給房款7萬元。

    2002年6月,王杰住的出租房到期,她無力再交納房費,只好和兒子露天住在寬平花園小區12棟門前,地上一張破舊的床墊就是她和兒子晚上住的地方。王杰吃飯和大、小便都不能自理,14歲的兒子成了她生活的拐杖,離開兒子,她什么也做不了。剛上初一的兒子耽誤了課程,又沒錢交學費,只能被迫輟學。

    那段日子,王杰母子已經快吃不上飯了,鄰居幫她做了一塊寫有“求助”的牌子。面對人們的好奇和同情,曾經叱咤商場、擁有百萬資產的“富婆”——王杰只有尷尬和淚水。

    ——弱兒背殘母告狀3年

    悲痛過后,王杰想到了維權。她與付景陽離婚時因這套房子引發的糾紛使她陷入3年漫長的官司訴訟當中。至今她也難以想象何時能回到從前的家里,“房子是我們的,被別人占去了,我倆到法院告他們,讓法律幫我討回本來屬于我的一切?!?/p>

    后來,王杰趕到朝陽區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付景陽及付的弟弟、弟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歸還房子。同時,她還以遺棄罪將付景陽告到綠園區人民法院,但后來她了解到,如果付景陽遺棄罪成立將被判處4年到5年有期徒刑,她有些不忍心了,畢竟兩個人在一起生活了十幾年,她撤訴了。法院為此扣下付景陽的轎車,并變賣成兩萬元,扣押在法院。

    2002年8月4日,朝陽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被付景陽賣掉的房子屬于他們共同所有,付景陽未征得王杰同意就將房子賣掉,已侵犯了王杰的合法權益。當年9月3日,朝陽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付景陽的弟弟將寬平花園小區12棟3門108室的房子交給王杰,并要求付景陽返還其弟弟夫婦房款7萬元。

    2002年12月12日,王杰和付景陽在民政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也注明,除付景陽的衣物歸他所有外,他們共同的家產,包括酒店、車和寬平花園小區的房子都歸在王杰的名下。

    然而,2003年6月3日付景陽的弟弟卻以王杰與付景陽原是夫妻關系,此案權利關系應以家庭為單位不應分開判決為由,要求法院再審。2003年7月31日,朝陽區法院作出裁定:再審此案,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當年12月31日,朝陽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判決,駁回原告王杰的訴訟請求。

    今年9月6日,朝陽區法院又下達了裁決書,裁定王杰對房屋確認使用權糾紛已另案訴訟,王杰打了3年的官司“需待另案審理結果”,并通知王杰“確認房屋使用權”案等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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