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的調查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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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的調查與建議

一、信息管理工作現狀

為增強《管理規定》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人民銀行還推出并正式投入運行與之配套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人民銀行總行關于金融業機構信息實行屬地管理的要求,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南京地區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編制、備案、維護和工作,同時承擔轄區內金融業機構信息的登記、復核、審批等日常管理任務,并指導有關金融業機構做好信息的新增、變更、撤銷及申請工作。近年來,南京地區的金融業機構不斷增加,2010年底,登記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南京地區金融業機構(包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支付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共計682個;2011年底,系統中登記的金融業機構增至1293個;2012年底,系統中登記的金融業機構已達1343個,其中新增機構數量為110個,變更機構數量為428個,撤銷機構數量為60個。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預計金融業機構數量未來仍將保持增長態勢。同時,人民銀行總行對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今后該項工作將更加艱巨。為切實做好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近年來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持續開展南京地區金融業機構信息驗證檢查工作。2011年度的信息驗證檢查工作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在自查階段,各金融機構共向人民銀行上報《金融業機構信息年度驗證報告書》46份,其中與管理系統一致的信息852條,與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信息314條。在抽查階段,人民銀行組織成立聯合檢查組,對5家商業銀行、2家信托公司、2家財務公司、4家資產管理公司和10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對信息資料進行復核驗證,對與管理系統一致的信息予以確認,同時更正與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信息。2012年度的信息驗證檢查工作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在自查階段,各金融機構共向人民銀行上報《金融業機構信息年度驗證報告書》49份,其中與管理系統一致的信息1004條,與管理系統不一致的信息287條。在抽查工作中,人民銀行除對當年新增的5家村鎮銀行、2家農村商業銀行、1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進行了現場檢查外,還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業機構、分支較多的金融業機構進行了重點檢查,抽查的金融業機構數量占轄區內金融業機構總數的31%,其中有分支機構的金融業機構抽查比例達61%,營業網點機構抽查比例達24%。聯合檢查組經檢查驗證,對與管理系統一致和不一致的信息分別予以確認和更正。

二、存在的問題

1.指標體系不健全

目前,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指標體系尚不健全。一是缺少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指標。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的指標體系由基礎信息、地區信息、法人信息和編碼變更信息四部分組成,共33項元素,其中絕大多數屬靜態信息。由于缺少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指標,導致該系統的內容難以準確反映金融業機構的經營管理現狀。二是關鍵指標的編制規則不統一。金融機構代碼既是系統中的關鍵指標,同時還應是金融機構的唯一身份標識。目前存在兩套不同的代碼,一套是人民銀行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編制的金融機構代碼,另一套是銀監會在核發金融業許可證時編制的金融機構代碼,兩套代碼的編碼長度、編制規則均不一致,使金融機構代碼缺乏標準性、唯一性。

2.信息采集不及時

《管理規定》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新增、變更或撤銷,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的7個工作日內準確、完整地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信息。”但調查中發現,依然存在一些金融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新增、變更、撤銷信息的現象,其中有的機構滯后數月甚至一年才報送相關信息,有的機構經人民銀行多次催促也無動于衷。究其原因,一是這些單位的領導不重視,二是牽頭部門不明確,三是交接手續不完備。由于信息報送嚴重滯后,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內容不能及時更新,嚴重影響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的準確性、時效性。

3.開發應用力度不足

調查發現,金融業機構信息開發力度與應用力度均顯不足。一是金融業機構負責信息開發的部門少、人員配置不齊。目前,主要是科技部門的技術人員負責信息開發,而其他職能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并未參與。由于開發力量不足,致使重要的信息資源未得到深入發掘和充分利用。二是金融業機構信息應用范圍較小。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中沒有關于銀行賬戶管理、外匯管理、征信管理、金融穩定、支付結算、反假貨幣、反洗錢等業務信息內容。此外,作為金融機構身份標識的金融機構代碼也沒有在各業務系統中得到推廣應用。因此,該信息管理系統無法顯現人民銀行“兩管理、兩綜合”的作用。

4.處罰方法不明確

目前,對于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機構尚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雖然該規定指出:“金融機構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注冊、維護并及時報送相關信息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機構究竟依據什么法律法規進行怎樣的處罰,至今沒有具體規定與實施細則。由于處罰依據、處罰尺度和處罰程序尚未明確,《管理規定》的貫徹執行存在較大難度。

三、建議與對策

1.擴建、完善指標體系

一是拓展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指標體系,將關系到人民銀行履行相關職責的重要業務指標以及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指標納入其中,使擴建后的指標體系有助于人民銀行開展和加強“兩管理、兩綜合”工作。二是完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指標體系,建議人民銀行總行在與銀監會溝通協調的基礎上,采用唯一的金融機構代碼,并使其編制規則、編碼長度完全一致,從而使金融機構代碼這一關鍵指標實現共享通用。三是建立統一的指標體系,建議人民銀行對現有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摸底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制定相應的代碼更新轉換計劃,分期分批地把相關業務處理系統中的類別碼、檢索碼、查詢碼等更新為金融機構代碼,由此構建規范統一的指標體系。

2.加強信息采集工作

信息的采集與報送是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有效解決信息采集滯后這一突出問題,人民銀行各級機構應著力抓好“三個落實”。一是組織落實,要明確各金融業機構負責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牽頭部門和主辦人員,做到各單位領導高度重視、牽頭部門加強協調、主辦人員按時報送。二是培訓落實,人民銀行要對各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主辦人員進行專題培訓,使其了解并掌握信息報送要求和操作要領。三是檢查落實,人民銀行每年應組織開展金融業機構信息驗證檢查工作,在復核驗證的基礎上對各金融機構報送的信息予以確認或更正,尤其是要將法人金融業機構、分支多的金融業機構、問題多的金融業機構作為重點檢查對象,通過嚴格檢查提升信息采集報送質量。

3.加大信息開發應用力度

一是盡快建立金融業機構名錄庫,在現有銀行業機構信息的基礎上,將證券業、保險業機構信息加入到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之中,通過建立規范、完整、全面覆蓋的金融業機構名錄庫,推動金融業機構統一身份標識,提高整個金融業信息系統的協同效率和工作質量。二是加速構建業務信息數據庫,在擴建、完善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以金融業機構信息為核心,以銀行賬戶管理、貨幣管理、金融穩定、征信管理、外匯管理、調查統計等重要業務信息為基本內容的業務信息數據庫,通過數據庫中反映金融業機構運營狀況的動態數據,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務。三是加大系統的推廣應用力度,建立由科技和業務人員共同參與的開發應用隊伍,制定切實可行的開發應用計劃,力爭用三年時間在各相關業務部門推廣應用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

4.加強信息管理

建議人民銀行總行進一步加強對信息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大信息管理力度。一是成立以分管行長為組長、以科技部門負責人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金融業機構信息應用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金融業機構信息的開發、使用和推廣應用工作,強化對該項工作的管理。二是盡快制定出臺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的處罰辦法,對處罰的依據、尺度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使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在實施處罰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從而增強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作者:陳建華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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