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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卡業務是一種兼具銀行信貸及銀行卡支付結算功能的創新型消費信貸方式,為消費活動提供了信貸便利。文章通過梳理信用卡業務發展歷史沿革、國際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監管現狀,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存在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進而提出完善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的政策建議,以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發揮其拉動內需、促進消費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信用卡;監管;風險管理
一、信用卡業務的定義
按照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令[2011]2號)、《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9]17號)對銀行卡業務的分類及定義,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持卡人可在發卡銀行給予的一定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信用卡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并兼具銀行信貸及銀行卡支付結算功能,為消費活動提供了信貸便利,是一種創新的消費信貸方式。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信用卡業務發展背后逐漸暴露出風險管理問題,世界范圍內信用卡危機頻發。如,2003年的“韓國信用卡危機”;2005年的“臺灣信用卡危機”;受2009年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信用卡還款違約率達10%,創歷史最高點,信用卡危機進而成為美國次貸危機的深化和延續。
二、信用卡的國際監管經驗
信用卡作為一種消費信貸的方式,由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消費信貸并承擔一定風險。各國對信用卡業務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個人信用管理、對消費者保護的信息披露方面。本文以美國、英國、法國為例分析其信用卡的監管經驗。
(一)美國信用卡的監管經驗
美國信用卡業務受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以制定專門法的模式頒布與信貸相關的大多數法規,以規范信用卡業務。20世紀60年代后,美國通過了包括《公平信貸法案》《公平信用報告法》《信用卡發行法》《真實信貸法》等一系列信用卡相關法案。2009年次貸危機爆發后,又先后出臺了《2009信用卡問責、責任和信息披露法》《2010信用卡法案新規則》?!豆叫庞脠蟾娣ā酚糜诩s束借貸雙方信息披露行為,以建立真實、可靠的信用體系。建立了個人信用評估機制,通過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對個人授信進行信用評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真實信貸法》的核心在于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條款必須向消費者公開,以避免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信用條款。次貸危機后頒布的《2009信用卡問責、責任和信息披露法》又進一步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對信用卡經營機構的行為進一步規范。
(二)英國信用卡的監管經驗
英國以1974年頒布的《消費信用法案》作為消費信貸法律體系的核心,該法案基本涵蓋了所有的消費信貸形式。而對信用卡業務并無專項立法,其規范主要依靠商業慣例,即1992年由英國銀行家協會等民間團體共同的《銀行業慣例守則》。英國的征信體系包括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兩方面。基本信息來自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信用信息主要來自私人部門和法院的判決。信息的共享依托于互利原則和信息提供者的積極參與。
(三)法國信用卡的監管經驗
相較于美國以專門法監管的模式,法國以一般法為主,強調法律、慣例和制度的規范有效,并隨著形勢的變化而加以修改完善。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國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主要通過“法蘭西銀行信息網”和“銀行卡聯盟信息網”兩大信息網絡。通過信息聯網,法蘭西銀行得以監控大部分資金往來,而銀行卡聯盟則可隨時審核以信用卡支付的資金流通。在征信建設方面,法國的信用登記系統建立在中央銀行的“貸款登記聯網咨詢系統”基礎之上,它包括企業信用登記系統和個人信用登記系統。信用登記系統中涵蓋95%的法國公民信用檔案,數據由商業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等向信用登記系統提供,并以季度為周期進行動態數據更新。
三、我國信用卡監管現狀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快速增長,發卡量、授信總額、各項收入逐年提升,在支持居民消費、擴大內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末,我國信用卡發卡量3.9億張,授信總額5.7萬億元,全年交易金額15.2萬億元,貸記卡各項收入合計2342億元。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占主要市場份額。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銀行卡市場以發展借記卡為主,信用卡業務開始起步。第二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信用卡業務逐步從借記卡業務中分離出來并開始發展。全國人大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了信用卡詐騙罪的具體量刑標準;1999年,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管理,防范銀行卡業務風險,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三階段是系統規范信用卡業務管理的階段。為促進銀行卡業務健康持續發展,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銀監會等九部委聯合了《關于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了我國銀行卡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發展方向和目標、工作重點等重大問題。中國銀監會基于信用卡業務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于2011年1月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從信用卡的業務準入、發卡行為、審核授信、額度管理、交易授權、收單業務、催收行為、風險控制等各個環節對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進行制度規范。并先后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卡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信用卡業務存在的風險
(一)信用卡分期業務風險
信用卡分期業務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時,由發卡機構向商戶一次性支付資金,由持卡人申請將消費資金通過持卡人信用卡賬戶分期進行扣收,持卡人按月進行還款的業務,具有信用卡透支和貸款等額還款的特性。而目前商業銀行有將傳統貸款業務植入信用卡分期業務中的趨勢。主要原因:一是銀行為滿足中間業務收入考核指標,將貸款利息收入轉化為信用卡手續費收入,以體現為中間業務收入;二是規避表內貸款規模限制;三是信用卡分期業務審批較貸款審批簡化,更具便利性。由此信用卡分期業務也暴露出風險管理問題。1.風險管理標準不一致,存在套利空間。信用卡是在滿足持卡人消費需求的基礎上,根據持卡人個人信用和還款能力給予相應授信,而一般貸款需要滿足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等監管要求,兩類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套利空間,以信用卡的授信標準去審批一般貸款,存在較大信用風險隱患。2.合規風險。依托信用卡分期業務靈活性強、具備循環便利的授信方式,“借道”信用卡分期業務向小微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提供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存在合規風險。
(二)過度授信及多頭授信問題
我國信用卡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商業銀行尚未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為搶占市場份額盲目擴張。加之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缺乏有效、全面的信息共享機制。銀行對持卡人的額度審定主要依賴個人收入證明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信息,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無法準確掌握申請人的真實信用狀況。從而導致過度授信、多頭授信與銀行審慎經營原則之間矛盾突出的問題。
(三)套現問題
隨著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利用信用卡套現案件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一方面體現出社會融資渠道不暢,而通過信用卡套現成本較低,如信用卡套現享有信用卡透支免息期,再通過分期業務分期還款,綜合成本在18%左右,遠低于民間借貸成本。另一方面也揭示出商業銀行風險把控能力有待提高、監管制度有待完善。
(四)監管協調問題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管主要依照《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令[2011]2號,簡稱“銀監會2號令”)要求,按照辦法中對信用卡業務的定義,信用卡業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收單業務的參與主體包括收單銀行、收單業務服務機構。而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收單機構行為了《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簡稱“人民銀行9號文”)。兩家監管機構出臺的規制在一定程度存在沖突和不協調問題。比如:銀監會2號令第七十三條規定:特約商戶必須是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而人民銀行9號文第九條規定:商戶可以是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開展網絡商品交易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監管協調不一致易導致監管套利行為的發生,如利用個人結算戶作為收單結算賬戶,為套現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通道。又如:銀監會2號令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本辦法頒布之前制定的相關信用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而《中國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2[60]號)規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9]17號)繼續有效,并作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銀發[1999]17號文和2號令在銀行卡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及風險管理等很多方面并不一致,商業銀行較難同時執行。
五、政策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
從國際經驗來看,征信體系是信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也是我國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方面。一是建立多部門聯動的信息共享機制。目前,我國的征信體系主要是以人民銀行的征信管理為主導,建議可借鑒英國經驗,依托“互利原則和信息提供者的積極參與”,建立金融機構與公安機關、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等聯動機制,完善征信信息的全面性,并實現信息在各部門之間的共享。二是建立個人信用評估機制,如借鑒美國經驗,建立第三方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對個人信用評級實現專業化分工,以提高對個人信用評級的專業性、獨立性,并明確商業銀行與評估機構的權責關系,以提高商業銀行的事前風險管理水平。三是建立全面的個人信用風險預警機制,風險預警機制作為事后風險管理,除商業銀行內部應加大對事后風險的監測,參與信息共享的各方機構也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并加強各機構間的風險事件信息交流。
(二)商業銀行應樹立審慎經營理念
一是商業銀行應完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杜絕以發卡量為單一考核指標;嚴格發卡審核環節,合理定位目標客戶群及制定相應的準入標準,嚴把信用卡申請人資信審查;并結合客戶風險變化趨勢,實行動態授信管理,查找并總結不良客戶的群體特征和行為特點,加大貸后跟蹤力度。全面完善風險控制手段,以避免過度授信、多頭授信現象的出現。二是加強業務操作風險控制。在用卡環節,商業銀行應調整操作流程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如:加強特約商戶管理,落實商戶實名制管理要求;加強交易真實性的審核,嚴控資金用途。以防范分期業務風險及套現問題的產生。三是重視合規風險為第一要務。商業銀行應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信用卡及相關創新業務。對于借道信用卡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等易引發合規風險的業務應審慎開展。
(三)監管機構應統一并完善監管要求
一是完善現有監管制度。如1999年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已無法滿足當前經濟社會實際需求,特別是在當前突破信用卡透支和取現額度的做法已相當普遍的情況下,建議完善信用卡相關管理辦法;同時,對于突破信用卡消費功能而提供經營性貸款的金融服務模式的性質,建議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充分利用信用卡便利性的優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對于分期業務是否按照個人貸款管理,建議在準入、額度、期限、資金監管等方面加以規范,以防控信用卡過度授信風險。二是監管政策的協調。對于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收單機構及賬戶管理上的監管協調問題,建議銀監會和人民銀行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業務合作模式,加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收單業務及特約商戶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個人結算戶的管理,建議個人結算賬戶不得作為收單結算賬戶,防范套現風險。三是細化監管手段。一方面可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手段全面掌握地區信用卡風險狀況,及時發現并糾正銀行業機構在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合規性問題和操作風險問題。另一方面發揮行業協會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通過制定業務規范和指引、加強與監管機構溝通與協調、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信用卡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同業合作、建立銀行卡業務信息共享平臺等方式,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創新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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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健 單位: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