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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文化遺產內涵的界定本身便突出了它所具有的價值屬性。由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站在全球高度理解文化遺產,因而極為強調遺產的“突出的普遍價值”(outstandinguniversalvalue),而對于世界各國而言,在本國范圍內,也只有那些具有一定價值要素的建筑遺產才值得保護,才具有保護的理由與合法性。“一部人類文化遺產的保護史,其實也是對遺產價值的認識史。”[3]對于建筑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是長期以來人類建筑保護歷史進程演變的結果,是各種價值觀念不斷變遷與相互較量的結果。在神學性思維支配的古代社會以及中世紀,建筑遺產的價值主要與特定的宗教象征意義、崇拜和教諭功能、傳遞宗教記憶相關聯,受到保護與修繕的建筑遺產往往是那些視作神圣的遺物或神的居所之類的建筑遺產。而且,由于人們重視的是建筑遺產的精神膜拜價值而非完整的物質實體形態,因而建筑遺產即便成為廢墟,仍是“形散而神不散”,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在對建筑遺產價值的認識方面,作為揭開現代歐洲歷史序幕的文藝復興時期,標志著一種重要的轉變。這一時期除了給予建筑遺產的藝術價值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外,尤為重要的是,開始形成一種新的歷史觀,即視歷史的演變為一個有始有終的過程,認為“現代”是過去各個時代進步累積的結果,于是人們重新開始欣賞古代的優秀遺產,這為遺產保護奠定了強有力的思想基礎。16至19世紀的歐洲,經歷了啟蒙時代與法國大革命的洗禮,由傳統社會的神學性思維發展到現代社會的理性思維,開始用多種價值觀來衡量前人留下來的建筑遺產,并逐步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歷史觀與文化遺產的概念。在此背景下,許多有關建筑遺產的價值觀念都要受到理性邏輯的考察,不再純粹基于一種美學上的價值,獲取有關詳盡的歷史事實變成了價值追尋的目標,歷史性建筑的修復開始被視為一種科學活動。從此,“對建筑遺產文獻價值、史料價值的推崇從19世紀末開始占據了建筑遺產保護的舞臺,而且至今仍有著強大的影響力。這種觀點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們認為只有那些具有歷史證言性質的建筑遺產才是值得保護的,而且保護的首要任務就是保護歷史證言的真實性,故此,最好的保護方式就是將建筑遺產‘木乃伊化’、‘標本化’。”[4]強調遺產歷史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的價值觀,經過不斷的細化與完善,得到1964年通過的作為建筑遺產保護公認的綱領性文件——《威尼斯憲章》的貫徹,強調傳遞原真性的全部信息為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職責。1979年,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巴拉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具有文化意義地方的憲章》(簡稱《巴拉憲章》),則突出強調遺產的文化價值,引領世界建筑遺產保護的基本價值觀轉向對文化價值的高度重視。近幾十年,建筑遺產保護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隨著遺產價值觀念的變化,建筑遺產保護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展,對建筑遺產保護的價值觀與哲學基礎的討論也頗為活躍。
國際建筑遺產保護界專家尤嘎•尤基萊托(JukkaJokilehto)說:“現代遺產保護中的主要問題是價值問題,價值的概念本身就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5]雖然每個時代對建筑文化遺產價值要素、價值類型的強調各有側重,但總的說來建筑文化遺產呈現出多重性、多元化的價值要素,尤其是當代國際遺產界對遺產價值認識已有了多方面擴展,則是不爭的事實。具體而言,建筑文化遺產的價值要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價值要素
遺產的本義是指已經過世的前人留給后人的東西,或者更寬泛地說是人類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從這一基本意義上看,以時間性要素為前提的歷史價值是遺產固有的“存在價值”,時間屬性對于建筑遺產價值的高低是至關重要的,是構成建筑文化遺產衍生價值的重要變量。“只有歷經幾個世紀滄桑之變,熏黑的橫梁上留下了歷史的印記之后,這個古跡才會令人肅然起敬。”[6]法國作家夏多布里昂(Francois-RenédeChateaubriand)說的這句話不無道理。建筑遺產的歷史價值相比于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言,其獨特性在于它可以通過實體形態直觀地呈現和展示曾經流逝的歲月印記,以延續我們對歷史的記憶,并有助于我們理解過去與當代生活之間的聯系。沒有物質性表征的記憶往往是抽象的,建筑遺產作為存儲和見證歷史的具象符號,藉由時間向度的歷史敘述,突顯了建筑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集體記憶功能。對此,約翰•羅斯金(JohnRuskin)曾感嘆,沒有建筑,我們就會失去記憶,“和活的民族所寫的及純潔的大理石所承載的相比,歷史是多么冷酷,一切圖像又是多么毫無生氣!——有了幾個相互疊加的石頭,我們可以扔掉多少頁令人懷疑的記錄!”[7]《威尼斯憲章》開篇也說:“世世代代人民的歷史古跡,飽含著過去歲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為人們古老的歷史活的見證。”[8]在建筑遺產保護理論中,與歷史價值緊密相關的一個價值要素,是所謂“年代價值”或“歲月價值”(agevalue)。明確提出“年代價值”概念的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奧地利著名藝術史家李格爾(AloisRiegl)。他在《對文物的現代崇拜:其特點與起源》(TheModernCultofMonuments:ItsCharacterandItsOrigin)一文中,詳細闡述了文物的多重價值要素。他首先將文物的價值要素劃分為兩大類型:即紀念性價值與現今的價值(present-dayvalues)。其中,紀念性價值包括歷史價值、年代價值和有意的紀念價值。李格爾認為,研究紀念性價值,必須從年代價值著手,而“一件文物的年代外觀立即就透露出了它的年代價值”,“年代價值要求對大眾具有吸引力,它不完整,殘缺不全,它的形狀與色彩已分化,這些確立了年代價值和現代新的人造物的特性之間的對立。[9]關于文物的歷史價值(historicalvalue),李格爾認為,它“產生于某一領域中文物所代表的人類活動發展中的一個特殊階段”,“一件文物原先的狀態越是真實可信地保存下來,它的歷史價值就越大:解體與衰敗損害著它的歷史價值。”[10]由此可見,年代價值主要來自建筑遺產上的歲月痕跡,是時間流逝所衍生的一種價值,本質上是審美性的情感價值,“年代的痕跡,作為必然支配著所有人工制品之自由規律的證明,深深打動著我們”,[11]不需要聯系建筑遺產本身的歷史重要性、真實性來衡量。但是,對歷史價值的判斷,則要求其能夠真實可信地代表過去某個特定的歷史事件、歷史瞬間或歷史階段,尤其是強調其所體現的歷史真實性。
2藝術價值要素
幾乎在所有的建筑遺產保護的國際憲章、法規和相關文件中,除了遺產的歷史價值,被反復強調的一個價值要素便是藝術價值。1890年意大利羅馬成立了文物古跡藝術委員會,該協會將文物古跡定義為:“任何建筑物,無論是公共財產或私有財產,無論始建于任何時代;或者任何遺址,只要它具有明顯的重要藝術特征,或存儲了重要的歷史信息,就屬于古跡范疇。”[12]1931年《關于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憲章》第三條強調提升文物古跡的美學意義,《威尼斯憲章》第三條則指出:“保護與修復古跡的目的旨在把它們既作為歷史見證,又作為藝術品予以保護。”[13]藝術價值如同歷史價值一樣,是遺產的核心價值,對于判定建筑遺產價值的高低至關重要。無論從藝術起源的角度,還是藝術功能的角度,建筑確鑿無疑的是一種藝術的類型,而且它在“藝術大家庭”中還扮演著不同凡響的角色。按照黑格爾的觀點:“所以我們在這里在各門藝術的體系之中首先挑選建筑來討論,這就不僅因為建筑按照它的概念(本質)就理應首先討論,而且也因為就存在或出現的次第來說,建筑也是一門最早的藝術。”[14]作為一種藝術的建筑,具有藝術價值,似乎是很自然的事情。實際上,建筑遺產保護中所指的藝術價值,主要是指遺產本身的品質特性是否呈現一種明顯的、重要的藝術特征,即能夠充分利用一定時期的藝術規律,較為典型反映一定時期的建筑藝術風格,并且在藝術效果上具有一定的審美感染力。奧地利學者B•弗拉德列教授認為,建筑遺產的藝術價值包括三個方面:即藝術歷史的價值(最初形態的概念、最初形態的復原等)、藝術質量價值和藝術作品本身的價值(包括古跡自身建筑形態的直接作用與古跡相關的藝術作品的間接作用。)[15]從寬泛的意義上說,與藝術價值要素相關聯的一個概念,是所謂的美學價值或審美價值(aestheticvalue)。作為一種造型藝術的建筑,往往會通過點、線、色、形等形式元素以及對稱與均衡、比例與尺度、節奏與韻律等結構法則,使人產生美感,并使建筑達到或崇高、或壯美、或莊嚴、或寧靜、或優雅的審美質量,這便是建筑所體現出的美學價值。尤其要強調的是,理解建筑遺產的美學價值不能將建筑遺產從其現實環境中孤立出來,還應考慮其周圍的環境與氛圍,只有兩者和諧時,才能共同呈現出更大的美學價值。艾倫•卡爾松(AllenCarison)說:“對每座建筑、每種城市風景或景觀,我們都必須根據存在于建筑物內部以及該建筑物與其更大環境之間的功能適應關系欣賞,不能做到這一點,便會失去許多審美趣味與價值。”[16]實際上,建筑遺產的藝術價值在當代已經不再是單純的藝術特征和審美問題。從廣義上看,建筑藝術的功能和社會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屬于建筑藝術價值的范疇。
3科學價值要素
科學價值如同歷史價值、藝術價值一樣,是有關建筑遺產保護的憲章、準則和相關文件中普遍強調的重要價值要素。1931的《關于歷史性紀念物修復的雅典憲章》不僅重視提升文物的美學意義,也強調了保護歷史性紀念物的歷史和科學價值。我國的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中也一向重視遺產的科學價值。2000年通過的《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第三條明確指出:“文物古跡的價值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所謂科學價值,主要指建筑遺產中所蘊含的科學技術信息。不同時代的建筑遺產一定程度上代表并體現著當時那個時代的技術理念、建造方式、結構技術、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藝,進而反映當時的生產力水平,成為人們了解與認識建筑科學與技術史的物質見證,對科學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被譽為我國國寶建筑的晉祠圣母殿,不僅具有很高的歷史價值與藝術價值,更為重要的是,它的建筑構造方法是宋代建筑的典型范例,保存了宋代建筑技術中“柱升起”、“柱側腳”和“減柱法”等建筑技法,對于研究我國宋代建筑技術提供了寶貴的實物依據。其實,從更廣的視角看,建筑遺產所蘊含的科學技術信息,不過是建筑遺產所攜帶的歷史信息的一部分,對遺產科學價值的理解必須聯系其歷史價值,因而科學價值實質上是歷史價值的一種具體表現。
4文化教育價值要素
文化價值本身是一個極為綜合的概念,我們以上所闡述的三種價值,即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都是文化價值的不同體現。1987年頒布的《<世界文化遺產公約>的實施守則》中,提出了文化遺產價值的四要點,即原真性、情感價值、文化價值與使用價值。其中“文化價值”包括文獻的、歷史的、考古的、古老和珍稀的、古人類學和文化人類學的、審美的、建筑藝術的、城市景觀的、地景的和生態學的、科學的等九個方面。[17]筆者這里所指的“文化教育價值”,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文化價值概念,主要指的是建筑遺產所提供給人們在文化方面的自豪感、社會教化價值、文化象征與文化敘事等方面的價值要素,本質上是一種精神價值。建筑遺產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一種“無言的教化者”,尤其是在營造獨特的教育環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對于其他建筑類型,文化景觀類建筑遺產所儲存的文化信息量更為豐富,政治的、歷史的、思想的、倫理的、美學的無所不包。而在形形色色的文化景觀類建筑中,紀念性建筑遺產具有形式與內容的雙重紀念性,并以其深刻的教育內涵和突出的教育功能而自成一體,尤其是為愛國主義教育提供了直觀的物質環境。因此,《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憲章》中說“建筑遺產在教育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并非言過其實。同時,建筑遺產還如同一本“立體的書”,是以空間為對象的特定文化活動,敘事在建筑藝術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通過象征手段和空間元素的媒介,建筑敘事把諸多文化形象與精神觀念表現在人們面前,從而讓建筑遺產能發揮“載道”和“言志”的文化教育價值。
5經濟價值要素
以上所述的建筑遺產價值,即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文化教育價值,若按照戴維•思羅斯比(DavidThrosby)等西方學者的觀點,可統稱為遺產的絕對價值或內在價值(
intrinsicvalue),即它們獨立于任何買賣交換關系,是建筑遺產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的或可以重現的價值要素。[18]將遺產的文化價值要素看成一種內在價值,顯示了文化價值自身固有的重要性,或者更簡單說它自身就是價值,不需要與其他價值的聯系或促進其他價值的生成而顯示其重要性。現代建筑遺產保護運動的發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拓展,便是對建筑遺產的價值認識從內在價值走向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或者絕對價值與相對價值)相結合的綜合價值觀,即將建筑遺產不僅僅視為一種珍貴的文物,同時還視為一種文化資源和文化資本(culturalcapital),從而將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economicvalue)緊密聯系在一起。關于建筑遺產的經濟價值要素,荷蘭學者瑞基格洛克(E.C.M.Ruijgrok)將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分為三個方面,即居住舒適價值(housingcomfortvalue)、娛樂休閑價值(recreationvalue)和遺贈價值(bequestvalue)。[19]而埃及文化遺產保護專家、亞歷山大圖書館館長伊斯邁爾•薩瓦格?。↖smailSerageldin)則進行更為細致的界定。他將遺產總的經濟價值劃分為使用價值與非使用價值,而在使用價值與非使用價值之間還存在一個選擇價值(OptionValue)[20]。薩瓦格丁對文化遺產經濟價值要素的理解頗為寬泛,不僅包括由遺產之使用而直接產生或間接產生的收益,如居住、商業、旅游、休閑、娛樂等直接收益和社區形象、環境質量、美學質量等間接效益,以及未來的直接或間接收益,還涵蓋了存在價值、遺贈價值等非使用價值。其實,嚴格說來,薩瓦格丁所說的使用價值中的間接價值和非使用價值實際上屬于遺產的文化價值,而建筑遺產的經濟價值主要應指其直接的使用價值。建筑遺產的經濟價值本質上是一種衍生性價值,換句話說,它本身并不是自身所固有的非依賴性價值,只有當遺產存在文化價值時,才能衍生其經濟價值,例如旅游經濟價值。
6結語
價值要素的共同考慮與區別對待建筑文化遺產具有多層次的綜合價值,主要分為兩大類別,即文化價值與經濟價值。其中,文化價值具有豐富的涵義,它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教育價值。厘清建筑文化遺產的價值要素,具有重要意義。正如陳志華所說:“為什么要保護文物建筑,就因為它們有多方面的價值,保護文物建筑,當然就是要保護這些方面的綜合價值。文物建筑保護的其他一切原則,都是從這里派生而來。”[21]需要強調的是,建筑文化遺產的價值并非文化價值要素與經濟價值要素簡單加和。在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中,對各種價值要素要共同考慮,但又要區別對待。所謂共同考慮,即綜合分析建筑遺產保護中的各種價值要素,既不把某些價值要素事先排除在外,也不認為存在強制性的理由來保護某些價值要素。所謂區別對待,指的是在多層次的價值要素中,應確定建筑遺產價值要素的優先序列,給予特定的價值要素以特別的權重。一般而言,遺產的內在價值優先于其外在價值,文化價值優先于經濟價值。因此,當地方政府與遺產經營者追求遺產所帶來的經濟價值與遺產本身的文化價值相沖突時,就應讓位于文化價值的保護與提升。因為,從根本上說,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不僅是內在價值,而且也具有手段性作用,經濟價值本質上是文化價值的衍生物,文化價值的保存與提升不僅是建筑遺產保護的首要目的,也是保護的重要手段??傊?,通過分析與闡述建筑文化遺產所具有多重價值及其構成要素,有利于闡明其多維本質,更透徹理解建筑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正如戴維•思羅斯比所說:“如果這種方法(厘清文化價值概念的方法,引者注)至少提供了對文化價值構成要素的更加清楚的認識,那么它就為實際運用文化價值概念帶來了前進的希望,通過這種方法,其相對于經濟價值的重要性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撐。”
作者:秦紅嶺 單位:北京建筑大學文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