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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FIDIC合同條件一樣,FIDIC建造合同條件也具有以下三個特征:①設計屬于業主或其授權的企業的工作、施工則屬于承包人;②承包人通過施工得到相應的報酬、業主通過付款獲得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③在招投標階段保持程序公開、公平競爭、機會均等。除了以上三個共同特征,FIDIC建造合同條件還具備以下三點專有的特征:①業主和承包商雙方權利義務對等,風險分攤平衡;②以監理工程師為中心的合同履行模式,賦予監理工程師應有的權利以保證工程項目按要求完成;③工程承包合同采用單價合同,保證工程量的準確性,避免承包商承擔過多的風險。
2FIDIC建造合同條件在我國應用的局限性
2.1法律體系差異
FIDIC作為全球權威性和認可度最高的咨詢工程師組織,它推動著世界范圍內高質量、高水平的工程項目行業發展的同時,也促進了中國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提升。盡管中國建設工程合同標準文件,比如《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以下簡稱《標準文件》)大量借鑒了FIDIC建造合同條件的先進經驗和理論,但FIDIC建造合同條件是歐美市場經濟環境中的產物,包含了英美普通法系的特征。中國法律體制與FIDIC建造合同條件的法律背景和基礎和完全不同,我國法律體制是大陸法體例,建設工程合同文本是在《經濟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基礎上編制的。中國建筑法律的產生于一個建筑法理論貧乏的時期,針對中國建筑業的混亂復雜狀態以及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制定的,因此難免存在不足的地方。因此存在FIDIC建造合同某些條款和中國法律條款相沖突的情況。比如,FIDIC建造合同條件與中國建筑法律對監理的規定不同。FIDIC建造合同條件明確規定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擁有全方位參與合同的監督、控制和管理的權限,但我國建筑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業主可以通過行使合同審批、同意或者決定權直接參與合同管理,監理工程師在業主同意的前提下由監理單位行使上述權力。
2.2經濟環境差異
FIDIC建造合同條件是在市場經濟發達的條件下產生并應用的,是歐美發達國家從多年的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總結,把工程技術、法律和管理等合理地整合在一起的一個合同條件。FIDIC系列合同條件經過了非常長的發展歷程。從其1957年頒布第—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來,到1999年頒布新的合同條件系列,歷時50余載,它們不僅被FIDIC會員國在世界范圍內廣泛使用,也被世界銀行等國際性銀行等世界金融組織在招標文件中使用,已經發展成熟。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才開始不久,還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一些舊的、落后的經濟機制還在起作用。我國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才起步不久,很多過程都還在摸索階段,現在還存在著地方經濟保護、行業壟斷的現象,離公平競爭的工程項目市場還有很長的距離。所以需要借助國家的經濟調控職能,引導工程項目市場逐步健康發展。另外,我國目前作為投資主體的建設單位雖然越來越表現為多元化,但對于大型項目,仍然還是以國家投資占主導地位。這種帶有公有性質的經濟的主要特征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化。體現在工程建設方面主要表現為建設單位的國有化投資和施工單位的國有化經營。在肯定這種模式對我國經濟的貢獻的同時,也有一些弊端。比如,容易忽視投資風險。由于投資的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個人,投資的損失也就主要由國家來承擔,作為決策者,由于自己將要承擔的責任與投資風險相比要小的多。如此看來,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家重點項目,《標準文件》通用合同條款對雇主的資金安排方面沒有做出規定也就容易理解了。
2.3社會環境差異
回看FIDIC建造合同條件產生的社會環境,我們很容易了解到,FIDIC建造合同條件是歐美法治社會環境下的成果,適應公平競爭、誠信交易和合法買賣的市場經濟環境。我國現在的工程項目市場還是買方處于強勢地位,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對于賣方不平等的條款。這種權責不對稱的現象,往往會導致承包商的機會主義行為,架空監理工程師應該行使的職能,最終影響工程的質量。多年的行政權力代替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手段,使業主缺乏法律意識和契約精神,與監理工程師之間的職責沒有合理的劃分和明確的界限,阻礙了監理人員行使正當的職責。另外,中國社會是一個人情社會,由于社會關系網絡的普遍存在,當承包商權益受到損害時,當出現業主延遲付款時,承包商并不是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的承包商選擇各種形式的“和解”,而不是仲裁或者訴訟。之所以做出這樣的選擇,主要就是考慮到“關系”的問題,擔心因為仲裁、訴訟破壞了雙方良好的合作關系,進而破壞了與相關聯的單位的關系。如果這樣,則得不償失,因為承包商將失去該建設單位“中標人”的資格,而且由于“口碑”不好,連鎖反應后失去該地區的市場。
2.4技術環境差異
電氣工程項目的管理是一種知識密集型的管理,需要電氣專業技術、項目管理、法律合同等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所以要求工程項目的參與人員具備較高的素質,尤其是工程管理者既要有突出的專業技術水平,又要有優秀的管理能力。FIDIC成員協會有一套嚴格的準則來規范監理人員的行為:①承擔本職業的社會責任;②維護職業尊嚴和地位;③致力于可持續發展;④擁有并維持匹配管理、技術、法律要求的素質;⑤客觀地給出意見、合理地做出決策;⑥不收受一切額外酬答;⑦不能用任何行為損害其他工程師的職業;⑧監理工程師要避免自己的主觀性干擾選擇客戶和工作判斷;⑨提前告知客戶有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⑩加強根據能力進行判斷決策的觀念。而且它對監理工程師的訓練也要遵循嚴謹苛刻的步驟。我國工程監理領域的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水平較低,長期落后的人才培養機制和行政之手配置人力資源,導致了監理行業人員技能和專業單一,尤其缺乏高層次的同時懂專業技術、管理和法律知識的綜合人才。長期的計劃經濟環境下,造成我國的監理人員工程技術水平較高,但普遍忽視管理、商務、法律和合同方面的素質。這使得我國監理人員對市場經濟環境的工程項目管理的適應存在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們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效用。
3采用FIDIC建造合同條件的對策
在電氣工程領域,FIDIC建造合同條件主要適合大型的、技術程度復雜的、工期長的工程項目,其適用應具有下列四個要求作為前提:①使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②工程建設過程中采用以監理工程師為中心的管理方法;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使用單價合同;④創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保險模式。
3.1使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商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電氣設備工程項目管理有了巨大的進步,項目廣泛應用建設工程報建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等。然而,由于多年計劃經濟環境所形成的落后的工程管理模式,電氣工程行業還未充分具有實施FIDIC建造合同條件的行業環境和宏觀條件。比如,就承包商的選擇而言,我國現在還未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制度。在招標過程中,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業主優先選擇自己的關系單位而排斥其他有競爭力的投標單位,這些現象仍然廣泛存在。有些承包商既沒有投標資格又不具備履行工程項目的能力,但是憑借資質掛靠、拉攏業主和評委等灰色手段而獲取承包合同。這些現象嚴重違背了FIDIC建造合同條件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招標信息需公開,公開程度高,能有效防止了賄賂、暗箱操作等不公平招標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但凡具備資格的單位都可以參與公開招標,擴大了業主的選擇范圍,提高了競爭程度,有利于業主選擇更加合適的承包商。
3.2工程建設過程中采用以監理工程師為中心的管理方法
監理工程師的授予權力來自合同,我國目前的監理工程師制度的缺陷和合同文本本身密切相關。盡管我國根據FIDIC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條件》制定了與其相似的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可是承發包合同采用的依舊是工商局和建設部于1991年聯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兩個示范文本極不匹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名詞解釋,談到監理的只有三處,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利不清晰、不完整、力度小。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一示范文本存在的不足,從根源上限制了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FIDIC建造合同條件是可作為電氣設備工程領域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好、最合適的選擇。但是,由于示范文本本身并不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頒布,只能起到示范的作用,并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業主和承包商可以選擇使用、不使用或者修改,這仍然會在極大程度上限制FIDIC建造合同條件作為示范文本的應用。所以,我們可以采用法律法規的方式規定示范文本的強制效力,使這種監督形式制度化、透明化,從法律層面規范工程建設行業的合同管理。另一方面,FIDIC建造合同條件在我國更好的適用,應允許業主和承包商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對其進行更改。但為了示范文本的強制性名副其實,合同條件的更改必須以下列三點要求為前提:①無論何種情況之下,都不能剝奪和減少監理工程師的權力,但可擴充監理工程師的權力;②需保證通用條件不變更,除了部分在國際上通用但在國內不適用的條款,例如與貨幣和匯率相關的條款,或者僅僅是稱號上的變更,例如將“監理工程師”變更成“監理人員”;③合同條件變更只能在專用合同條件范圍內。監理工程師有對業主和承包商雙方都應起到監督的作用。若監理合同的簽訂在承包合同的簽訂之后,監理工程師很可能會由于業務業績的壓力和需要而不得不接受業主和承包商對示范合同條件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變更。所以,監理工程師從招標階段開始就應該參與合同管理,這樣可以保證業主和承包商更好地執行示范合同條件,確保在合同中賦予監理工程師應有的權利。在我國,這一點也應該用法律法規的形式給予頒布,在法律層面規定監理工程師在招標投標階段應有的合理權利和位置。這樣就可以確保工程項目的管理模式真正是以監理工程師為中心。最后要加強我國電氣工程監理行業的人才建設,形成一個獨立而且穩定的監理職業體系,培養高素質、高水平的監理人員。針對我國現階段電氣工程監理行業人才結構單一的狀況,目前應著重培養既熟悉管理、商務和法律法規,又精通電氣專業技術的綜合型人才,豐富我國電氣工程監理行業人才的結構層次。
3.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使用單價合同
FIDIC建造合同條件是根據單價合同制定招標文件,投標單位綜合評估自身的管理水平、成本、利潤率和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給出單價再報價,投標單位的報價是企業自身的整體競爭實力的真實反映。就承包合同的性質來說,我國現在的招標文件卻是以定額和費率為基礎來報價,而定額和費率代表的是整個行業的整體生產水平,不能真實反映某個企業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這樣的報價模式下確定的承包商不一定具有按要求完成工程項目的能力。
3.4創建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保險模式
工程保修是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完成的一個重要保障,是FIDIC建造合同條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業主準備工程項目的的保險是目前國際上最廣泛應用的工程保險模式,這種有效的工程保險模式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的電氣工程項目借鑒。一方面,這是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如果發生任何風險性事故,業主可以憑借工程保險將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這也是約束承包商的一種可行方法,確保承包商按要求執行合同,保證工程項目按質量和進度完成。
4結語
隨著我國更深入的參與到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我國的電氣設備制造企業吧更多的資源投入到國際工程市場,而作為承包商往往需按照國外業主的要求采用FIDIC建造合同條件;另一方面,更多的國外企業作為承包方參與到中國電氣設備工程建設市場,也要求中國的業主企業選擇FIDIC建造合同條件。合理地應用FIDIC建造合同條件,借鑒發達國家在工程項目管理方面多年積累的寶貴經驗,能夠促進我國電氣工程項目的管理更加科學和標準,提高我國電氣工程項目的整體管理水平,有利于我國更多的企業走出去和吸引更多優質的外部資源為我所用。FIDIC建造合同條件對我國電氣設備工程項目,甚至整個工程項目領域的管理水平的進步都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從剛開始部分參加國際工程項目的企業的初步應用,到目前在本土工程項目中的普遍采用,FIDIC建造合同條件未來也必將對我國電氣設備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
作者:左小德 余曉峰 吳海泉 劉思遠 單位:暨南大學管理學院 中國南方電網集團有限公司物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