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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獎代補政策性農業保險領域思考
摘要:
自2004年我國實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來,財政補貼在促進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取得積極效果。然而,從補貼資金的效率看,現行農業保險補貼政策仍有改進空間。“以獎代補”支持開展農產品保險政策,有利于提高經營激勵效果、促進保險公司有效競爭,進而提高農業保險市場整體發展水平,更好地發揮補貼資金的激勵作用和使用效果。
關鍵詞:
以獎代補;農業保險;補貼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自2004年實施以來,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地區主導試點階段(2004~2006年)、中央主導試點階段(2007~2009年)、加快發展階段(2010~2012年)和健全完善階段(2013年至今),從政策執行效果看,財政補貼政策對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取得積極效果。但現行的補貼政策仍存在一些弊端。如,保險公司創新活動受補貼政策影響較大,保險公司更傾向經營有補貼的險種,對非補貼險種的研發不夠,導致保險產品不能滿足農戶需求;[1]補貼過于平均、激勵不足,不利于保險公司間的競爭;補貼資金涉及政府層級過多,資金發放滯后,使用效率不高,[2]等等。“以獎代補”支持開展農產品保險政策,有利于打破“平均主義”、提高經營激勵、轉變政府職能、促進保險公司有效競爭、提升保險公司研發創新能力,進而提高農業保險市場整體發展水平,增強農業經營主體抵御風險和恢復生產的能力。
一、“以獎代補”政策的實施機理及面臨的問題
(一)“以獎代補”政策實施機理及作用
生態效益籌資方法研討
作者:張冠坤 侯黎明 朱寧 單位:北京林業大學
近年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問題已成為公眾社會和學術界討論的熱點,但對生態效益補償的內涵仍存在爭議:杜群(2005)是國內第一個給生態補償以明確定義的學者,他將生態補償定義為:國家或社會主體之間,約定對損害資源環境的行為,向資源環境開發利用主體進行收費或向保護資源環境的主體提供利益補償性措施,并將所征收的費用或補償性措施的惠益通過約定的某種形式轉達到因資源環境開發利用或保護資源環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主體以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的過程。李文華,李芬(2006)綜合大多數學者的觀點,指出:生態效益補償是用經濟手段激勵人們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進行維護和保育,解決市場失靈造成的生態效益的外部性的補償,并保持社會發展的公平性,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結合以上各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生態效益補償是指相關部門對使用自然資源或者破壞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的人和單位進行費用征收,并將這些費用用于對為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的主體進行的稅費、補貼等形式的補償,以達到保護生態環境、平衡各主體間利益的目的。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理論的探索。關巍、郝雪冰(2009)指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指國家為保護森林、充分發揮森林在環境保護中的生態效益而建立的,通過國家投資、向森林生態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態效益補償費用等途徑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森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瑞士的凱恩林在《關于森林效益補償》一文中提出“從政治和經濟的角度對森林效益的補償是有限的,要與社會達成協議”。荷蘭的Ottitsch等則提出“市場經濟條件下林業需要政府的有效介入。財政應區別林業的具體活動,采用相應的政策工具”。綜合以上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體應包括為維護森林生態系統正常運轉而做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補償的資金應由使用森林生態服務和對森林生態系統造成損害的集體或者個人提供,補償的范圍和標準應該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改變,應當是一個變量,此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應將生物多樣性包括在內,并執行與林木不同的補償標準。
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發展。自1986年以來,有關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全國各地設立了試點,進行了嘗試。從表中可以看出,中央相關部門對森林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健全越來越重視,資金投入也逐年增多,因此,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方式進行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各位林業方面的專家學者就提出森林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并對制度建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相關建議。李文華等(2006)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對森林生態補償機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概括:生態效益補償概念界定不清楚;標準過低;補償范圍不全;補償標準單一,而且沒有結合動態的經濟發展水平;缺乏市場化手段;管理機制不健全;法規制度相對落后;森林經營主體的參與度不夠等。韓德梁(2009)在分析了我國生態形勢的基礎上,提出我國生態補償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部門色彩強烈;缺乏長期有效的政策支持;政策制定缺乏廣泛參與;生態補償標準過低;資金使用未完全體現生態補償;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張琪然等(2010)在對北京市平谷區的林農進行調研后,總結出森林生態補償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資金缺乏;生態效益的量化標準不統一;產權不明晰;沒有體現分類補償的規則。通過以上學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范圍界定不清楚;2)補償標準單一、補償標準低而且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沒能同步變化;3)缺乏市場化手段;4)補償執行力度不夠,即補償受益者與需要補償者不統一;5)生態補償投入不足。顯然,以上專家學者發現的一個共同問題就是生態補償投入不足,究其原因就是資金缺乏,單方面依靠財政補貼,不僅會面臨補償不足或者缺乏補償,而且會造成很大的財政負擔,因此,我們有必要尋找新的籌資方式提供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資金來源。
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方式綜述徐邦凡(2000)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方式分為兩種:固定性(或稱長期性)資金籌集和臨時性(或稱一次性)資金籌集。他認為,對于生態林維護成本等經常性支出,應采取固定性籌資;對新建生態林及固定性籌資不足以支付生態林維護成本的部分,可實行臨時性籌資。臨時性籌資的渠道主要有中央或地方政府預算撥款,發行政府債券,向國內外金融機構貸款。陳曉倩,陳建成(2002)認為生態林業發展需要建立一個有效克服“市場失靈”,解決生態林業生產資金補償的融資機制。除了傳統在公共財政框架下,通過財政支出安排生態林業發展資金需要的思路外,論文主要探討了森林生態環境效益服務市場在內的森林“公共產品”資金的市場循環途徑,如碳補償貿易和生物多樣性交易。[4]王聰(2004)在分析國內BOT成功案例的基礎上,提出了利用BOT的方式融資模式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論證了BOT融資模式引入我國生態建設的可能性,提出了生態建設引入BOT的具體實施過程,最后介紹了應用BOT模式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益處。梁靚(2007)將生態林業的融資渠道總結為兩種:政府財政渠道和市場籌資渠道。其中政府財政融資方式有發行國債和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市場籌資渠道包括碳補償貿易和生物多樣性交易兩種方式。綜上,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主要來自于財政撥款,之前的學者提出的資金籌集方式主要有市場化籌資方式和政府籌資兩種。政府籌資主要通過發行政府債券、征稅、向國內外金融組織借款等;市場化籌資方式主要有發行生態彩票、BOT融資、吸收社會捐贈等。其中社會捐贈由于公眾環保意識較差,不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發行政府債券容易造成財政赤字。由于我國之前有成功發行體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的經驗,發行生態彩票將是一種最值得嘗試的籌資方式。此外,由于今年生態旅游發展的較為迅速,因此,可以嘗試利用對生態旅游項目進行生態稅的征收來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
國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集方式美國是一個森林資源豐富的國家,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資金主要有四個來源:意識政府提供的退耕計劃的補償金;二是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市場,通過森林旅游、游憩、狩獵等產業帶來的旅游收入;三是多種非林木產品提供的森林生態補償資金;四是發行生態彩票ecolotto。德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主要有兩種:生態補償橫向轉移支付基金,其主體是州際財政平衡基金;生態稅。日本實行以財政補貼、信貸支持、稅制優惠等為核心的私有林經濟扶持政策;而且通過社會集資的方式設立了“綠色羽毛基金”;此外,征收水源稅(森林環境稅)也是日本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一種資金籌集方式,水源稅的稅金全額存入“森林環境保全基金”,由專門委員會進行管理。哥斯達黎加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主要來自于國家森林基金和生態服務支付方。巴西主要運用生態增值稅和合法儲存量的可貿易權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由上可見,國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主要來自于稅收、基金和財政補貼,美國最先運用生態彩票進行籌資,具有代表性,值得我國借鑒。#p#分頁標題#e#
新農村建設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培訓
[摘要]農民工職業技能提高培訓是提升整個國民素質水平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新型農業經濟的重要措施。文章首先對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政策和職業培訓中的一般理論問題進行了概括,然后分析我國目前在農村農民工專業技術知識提高培訓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最后從政府的主導地位、企業的主體地位、社會非營利機構的補充、國家財政投入等方面探討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職業技能提升;理論與實踐;農民工
在研究現代中國發展問題的大部分國內外論文中,基本上都將農戶群體視為一種處于弱勢地位的人群,因為他們的經濟環境、生存境遇在社會現代化發展過程中處于較為弱勢地位,所以農戶群體一旦出現了職業能力或經濟社會地位上的流變,則不管流動是以何種方法實現,絕對多數人都將是向非農產業轉移。以中國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為培養對象,既包括所有向城市非農業轉移的農戶群體,也包括已進入城市非農行業的農戶。對他們開展職業培訓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勵其走向小城鎮,或分流至小城鎮的第二、三產業市場以進行再就業,從而更安全地融入城鄉生活,并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時期我國城鎮建設的合格生力軍。所以,農民工的職業技能提高培訓在某種意義上講是一場農民非農化或者說農民市民化運動,對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
一、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與培訓相關的理論
(一)農村勞動力遷移理論
關于農村勞動力轉移的成因,發展階段經濟學給出了一個詮釋,即指出由于某一市場經濟所產生的各種技術變革,或是由于一些工業生產部門,如工商企業的擴大,導致了對勞動力需求的增長,這種轉移是某種職業或就業的改變。勞動力從農村轉向一些工業生產部門可從他們貨幣收入回報的差別中獲得解釋[1]。即出現某種產業部門相互之間的勞動收益的比較利益差別,勞動力往往從其他貨幣總收入較低的農村部門向利潤較高的工商企業等部門流轉,此說作為基本預設前提條件的社會經濟學解釋農動力轉移的一個很重要的理論基礎。后來發展經濟學還以各種方法對此理論邏輯做出了深入的發展,如最杰出的發展經濟學家劉易斯二元市場經濟條件下剩余勞動力無限供應的模型,把傳統部門看作是現代部門的勞動力儲水池,對處在社會經濟人均低收入部門的人而言,在高薪資部門早已確定了所必需的資金和技能之后,其余所有的人必然會盡最大的力量擠進高薪資部門中去[2]。拉尼斯、費景漢等則改進了劉易斯模型,并指出剩余勞動力轉移的前提是傳統部門的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托達羅的移動模式指出,人類進行移動決定的基礎在于預期的城市和鄉村的實際工資差距以及在城市實現就業的概率,從而指出失業人數可能對總人口產生影響效應。作為對絕對收入差異假設的補充,伊斯特林又引入了關于人口遷移研究的另一種解釋框架—比較經濟地位變動假設,此學說指出,相對收入確定了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斯塔克等用相對的經濟地位變動這個范疇來說明勞動力轉移問題,以彌補托達、羅伊斯特林等預期收入假說理論闡釋能力的缺陷,即人們轉移不僅僅是受到相對人均收入差異的推動,還深受農戶與農戶間人均收入相對差異的影響,即他們感覺根據當地基本條件來看收入水平太低,所以很多感覺到經濟地位降低的農民也會有轉移動機。
(二)人力資本理論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管制政策研究
【摘要】軌道交通PPP項目的定價可對投資項目價值評估產生影響,也是政府監管中社會投資者較為注重的問題之一。為此,論文對政府管制中較為重要的軌道交通票價政策予以分析研究,結合票價管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深入論證票價管制政策目標、管制方式以及管制模型選擇,通過相關典型案例實證分析提出PPP模式下票價政策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PPP模式;票價管制政策
1引言
1969年國慶節,我國第一條軌道交通北京軌道交通1號線正式開通運營,開啟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新紀元。2008年,依托北京奧運會契機,北京市軌道交通迎來快速發展階段,新增城市軌道交通線路156km,總里程達251km;同時連通昌平、良鄉以及順義建設市郊鐵路,使得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總里程達到300km,總投資約638億元[1]。巨額資金需求使得傳統軌道交通投融資管理體制面臨巨大挑戰。為了對軌道交通項目融資渠道進行擴大,促進建設以及運營效率的提升,減少市政府財政負擔,北京市頒布了支持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領域引入了多氧化的投資,以對市場化運作的相關政策來進行推動。借鑒國際上采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運作的相關城市軌道交通成功案例經驗,北京市軌道交通引入PPP模式對新線進行投資、建設及運營。由于我國在城市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領域推行PPP模式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設計亟待完善,在軌道交通項目市場化運營的背景下,政府票價控制模式的優化和選擇成為保障PPP模式有效運行的重點問題。軌道交通PPP項目的定價可對投資項目價值評估產生影響,也是政府監管中社會投資者較為注重的問題之一。從經濟學、公共管理學角度,對PPP運作中的票價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國內軌道交通票價管制模式改革方向建議,以期為國家制定軌道交通市場化票價政策提供一定幫助。
2軌道交通票價管制現狀
一是政府定價調控不具備靈活性,以及信息傳遞機制受阻[2]。軌道交通票價的制定和調整因公眾利益、政府利益以及軌道交通企業利益產生影響。票價水平的波動影響到軌道交通客流。根據目前我國主要城市的票價相關政策以及軌道交通調價情況可以看出,相關企業無法對政府的定價原則、目標和價格調整水平給出合理的預期,不能及時、動態地做出調整。按照市場承受能力調整票價,票價對客流的調整和吸引效果難以體現。在實踐中,更了解軌道交通市場的一方是軌道交通運營商,但他們缺乏相應的定價權,很難發揮票價的彈性調節作用。二是政府價格調整滯后于市場供需,對公眾和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價格調整周期長,不能適應當下的經濟發展。反復的調價滯后在經濟社會發展,頻繁單次調價幅度過大負面因素,超出了公眾對軌道交通票價調整的預期。票價大幅度增加導致客流減少,降低企業票價收入,從而影響到軌道交通運營效率,加大了企業、政府財政負擔。三是現行票價政策對于財政補貼的依賴度過高。軌道交通項目需要投入巨額資金,投資風險較大,僅依靠軌道交通本身難以實現盈利,因此,需要政府財政支持才能滿足投資者的投資回報要求。票價水平對軌道交通運營商財務狀況產生直接影響。在引入社會投資的過程中,受政府定價不可控因素影響,社會投資人不能有效合理地對未來收益進行預期,保守預測項目前景而最大限度要求財政補貼支持,嚴重降低軌道交通項目自身財務狀況市場化調整能力,使政府財政補貼壓力和風險進一步增加。四是現行票價政策難以適應基礎設施領域投融資體制改革大方向。國家頒布的相關文件明確要求對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市場化改革予以深入,軌道交通項目落實市場化方法,社會投資者則會對定價政策進行公開、公平和效率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會尋求一定的定價自主權,更有利于合理預期項目前景。
3軌道交通票價管制目標的確定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研究
【摘要】隨著靈活就業群體越來越大,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主義養老保險政策是一種必然選擇。通過對欠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進行分析,發現存在參保意識淡薄、繳費負擔較重、時有斷繳現象發生等問題,有些靈活就業人員甚至選擇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低、養老保險待遇低的現實情況,論文提出了激勵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相關政策建議,對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及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激勵;參保率
1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現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主要面向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工作者。欠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年齡多在20~60歲,受教育水平不高,多數為初中或高中畢業,工作崗位不穩定,工作強度較大,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了解較少,更無法準確理解國家的政策,對自己是否應該參加養老保險比較迷茫[1]。相對于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遠低于各類企業職工的參保率。欠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1參保意識淡薄
靈活就業人員中,30歲左右的青年人認為自己身體狀況良好,年歲較小,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較遠,還有部分靈活就業者錯誤地認為參保收益和支出不成比例,參保動力不足。45歲左右中年人逐步意識到自己身體素質有所下降,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最少繳費年限時,認為應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卻面臨著上有老下有小的實際狀況,且此時子女多數正在就讀高中或大學,雙方父母多數已經步入老年,或多或少會有一些慢性疾病,生活和醫療成本都在增加,中年家庭面臨著較大的經濟壓力。靈活就業人員大多收入水平低,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占總體收入的比例較大,為了緩解當下生活壓力,部分人員選擇放棄繳納養老保險來換取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1.2繳費負擔較重
社區準物業管理保障機制路徑
摘要:近年來,社區準物業管理逐漸興起,其管理模式日益完善,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居住環境,也保證了政府在人們的心中的良好形象,促進了社會的穩定,保證了環境的和諧。在今后的社區管理中,它將成為一個最有效的破解難題的選擇。
關鍵詞:社區;準物業管理;保障機制;路徑
一、社區準物業管理的產生背景
近年來,“社區準物業管理”成為一個十分火熱的新詞匯。我國大力推行住房改革,促進房地產事業發展的蒸蒸日上,不僅建立起了大面積的住宅小區,也在物業管理方面不斷完善,使得其日趨規?;c專業化,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們的生活舒適度。但是,這種情況僅限于新型小區,一些建成時間較長的舊區因為在設計方面不夠完善,基礎設施不完備,管理模式老化等原因,普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主要包括:居住環境混亂、日常維修滯后、私搭亂建問題頻出等。怎樣推進物業管理的科學化,促進老區環境的優化,這是未來社區發展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
二、社區準物業管理的基本內涵
目前,我國十分注重推進舊小區的物業改革,使管理工作更加系統化、科學化與持續化。但是,從目前的研究情況來看,相關方面的研究論文十分有限,即便是現有的研究也大多是一些期刊論文,篇幅有限。此外,關于什么是社區準物業管理,人們尚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這一詞匯最早出現于2003年,經過幾年的發展,這一詞匯被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2007年,《寧波日報》對其內涵進行了明確定義:社區準物業管理,指的就是由相關部門組織成立物業公司,按照小區內不同家庭收入的不同,確定差異化的物業收費,實施層級化管理。從目的而言,物業管理不是為了盈利,即便在運行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也是由政府財政補貼。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推進社區管理向著福利化方向發展。結合上述分析,本文對其進行了界定:所謂社區準物業管理,是針對老舊小區而言的,它有別于之前的管理機制,是老舊小區從非專業向專業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從本質上來說,它是一個特定的過渡時期。
三、老舊小區推廣社區準物業管理的優勢體現
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探究
摘要: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加快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為農業“產興旺”保駕護航。在此背景下,學術界加快了研究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步伐。然而,關鍵問題,即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內涵?尚未界定?;诖?,本文從界定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內涵入手,進而從農業保險的需求、供給以及補貼三個維度探討其構建思路。
關鍵詞:鄉村振興;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構建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探索開展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加快建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這是從中央層面首次提出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概念。那么怎樣準確理解鄉村振興戰略下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內涵,進而探討其構建思路、路徑等問題。顯然具有一定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一、現有文獻對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內涵的理解
國內學術界提出構建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觀點,最早可追溯到2005年由唐金成撰寫的論文:《建立多層次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設想》。爾后,陸續有不少關于此方面的文獻發表。遺憾的是,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內涵是什么?現有文獻并未專題界定,只能從這些文獻構建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的設想、思路、路徑等方面推斷其對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內涵的理解,并且發現現有文獻對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內涵的理解莫衷一是。主要有幾下幾種觀點:
(一)觀點一: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中的多層意指風險管理的層次性。唐金成(2005)、李琴英(2007)認為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多層次農業保險的構建應該圍繞風險管理而展開,即有什么級別的農業風險就應該有什么層次的農業保險與之對應,從而形成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其中,第一層次,由商業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等經營原保險,主要目的是將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風險轉嫁給原保險人(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等);第二層次,由國家經營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基金,其目的是將原保險人承保的農業保險在保險業內部分散;第三層次,巨災風險證券化,其功能是將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從保險業轉移至資本市場。
(二)觀點二: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中的層次是指農業保險產品及其保障水平的層次。王國軍(2018)以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農業保險發展歷程為借鑒,認為我國構建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主要從農業保險產品及其保障水平上下功夫,不同的農業保險產品其保障水平不相同,從而形成農業保險的層次性。其中,保農業生產成本是農業保險的基礎,即“基本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其次,為了迎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特色需求,應該在“基本保險”的基礎上加“附加險”,保障水平適中;最后,針對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廣價格保險和天氣指數保險以及農業器械、設施等財產保險,保障水平較高。
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合作機制探究
農業保險和農村信貸的合作可以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我國“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仍處于初級階段,保險公司與信貸機構之間缺乏深度合作,此外該合作機制還存在著監管及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問題。論文介紹了“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發展與現狀,并對其存在問題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的對策建議,以期助推“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基礎。在農村金融體系中,信貸機構可以為農戶提供農業生產所需的資金,但是由于缺少合適的抵押品,往往會出現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而農業保險可以有效提高農戶的信用等級,降低違約風險。“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可以有效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
1我國“農業保險+農村信貸”發展與現狀
近年來,國家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的合作越來越重視,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的《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到“推進農業保險與信貸、擔保、期貨(權)等金融工具聯動”,凸顯了國家對二者合作的重視。我國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模式有三種,分別是廣東省的“農業保險+小額貸款利率優惠”模式,安徽省的“農業保險+小額信貸”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險+信貸+財政補貼”模式。[1]“農業保險+小額貸款利率優惠”模式最早由廣東省佛山市在2007年試行。若農戶購買了農業保險,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費補貼,并且在申請農業貸款時可享受5%的利率優惠,該模式不僅減輕了農戶的還款壓力,還提高了農戶的投保積極性。2009年,安徽省財政廳制定了《安徽省關于開展農村“信貸+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拉開了安徽省探索銀保合作的序幕,為促進當地草莓業發展,合肥市長豐縣與國元農業保險公司開展“信貸+保險”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個試點產品“草莓種植信貸保險”,當農戶因故不能還款時,保險賠款優先理賠給銀行,有效降低了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保險+信貸+財政補貼”模式是新疆主要實行的合作模式,信貸機構將農戶是否辦理農業保險納入信貸審核環節,要求農戶參加農業保險,但政府會就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補貼。除了上述三種較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來在政策鼓勵下,河北、山東、江蘇等多個省份都陸續開展“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張家口沽源縣人民銀行支行和農村信用聯社合作開展了“公司擔保+保險+信通卡質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與阜平縣人民政府舉行“政融保”金融扶貧項目合作簽約,開創了“金融扶貧、保險先行”的阜平模式,該模式是保險精準助力扶貧的積極探索,有效解決了阜平縣農戶“貸款難”問題。2014年,山東濟南長清農信聯社與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豬價格指數保險+銀行貸款”模式。2016年江蘇省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出創新性的銀保合作產品———“農業保險貸”。[2]
2我國“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機制存在的問題
2.1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不足。農業保險發展水平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協同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農業保險發揮增信功能,提高農戶信用等級,分散農村信貸機構所面臨的風險,促進農村信貸的發展。[3]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實行的是“廣覆蓋、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與農業保險發達的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中國農業保險保障研究報告(2019)》中指出,我國農業保險總體保障水平是美國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廣度有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處于較低水平。目前多數農險只保物化成本,如種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蓋人工成本。以河北省為例,除35個試點大災保險的產糧大縣外,其他地區小麥、玉米、水稻三大糧食作物每畝的保額分別為500元/畝,400元/畝,620元/畝,保額水平較低,僅能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損失補償能力有限。農戶即使投保農業保險,也不能充分分散農村信貸機構所面臨的信貸風險。[4]
2.2保險公司與信貸機構缺乏合作。雖然很多地區都在積極探索“農業保險+農村信貸”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數保險公司和信貸機構的合作僅僅是業務上的簡單對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為了促進各自的發展,而不是從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出發,未能很好地實現保險公司、信貸機構和農戶“三方共贏”。[5]很多保險公司向農村信貸機構支付一定的費用,委托信貸機構利用其廣泛的網點代銷農業保險,擴大農業保險的銷售渠道。目前二者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資源共享機制,導致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產品時,不能充分解決產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現象。
2.3缺乏監管及法律法規。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金融監管,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二者的合作同樣離不開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是確保農村信貸機構和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維持農村信用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還存在某些問題,比如銀保監會的監管重點還是放在大城市,對偏遠地區的監管還比較松懈;農村金融監管缺乏動態跟蹤,監管工作落后于農村經濟的發展等。[6]此外,金融監管本質上就是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整個金融業實施的監督管理,因此農村金融監管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持。[7]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合作進行約束,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僅會增加二者合作的風險,還易引發各種糾紛損害農戶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