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司法審計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財務司法審計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財務司法審計

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管理與監督

摘要:隨著社會發展,農村財務審計成為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關鍵推動力量。對農村財務審計進行監督和管理可以化解財務審計過程中的一些矛盾,提高農村干部的服務意識,實現財務審計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管理。

關鍵詞:財務審計;管理;監督

農村財務審計是農村村集體財務管理監督的有效手段,目的是在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上使財務工作更廉政更規范。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監督和審計的一個過程,使村集體資產運行正常、使村財務實現規范管理,以加強廉政建設的重要措施。加強財務審計的管理與監督可以保證農村干群關系穩定,為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1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業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量在逐漸增加,農村財務管理成為農民和社會最關心的問題。農村財務管理狀況將直接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在農村經濟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1.1規范農村財務管理

對農村財務進行監督和管理可使農村財務管理更加規范,使農村賬目處于透明狀態,避免賬目混亂和違規現象的出現。在審計要求下,農村集體在進行財務管理時要制定相關制度,制度中明確責任,以促進農民參與到財務管理監督中來。加強財務審計管理可使農村干部重視自己的職責,對于違紀現象要進行公開,以清除傳統管理過程中的假公開、不公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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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務會計教育供給側改革探討

摘要:在分析我國法務會計人才需求與供給現狀的基礎上,提出了進行高校法務會計人才供給側改革的具體措施,對于盡快培養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務會計人才,解決我國法務會計人才的供需失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法務會計;人才培養;需求;供給

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跨越關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國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把提高供給體系質量作為主攻方向,顯著增強我國經濟質量優勢”。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糾紛與犯罪事件日益增多,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有可能涉及財務會計問題,且涉及到的財務會計知識較為復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紀檢監察人員、律師、當事人等往往不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在一定程度上超過了法律范圍,法務會計人員便由此產生。法務會計人員可以有效地銜接司法和會計的溝壑,在涉及會計專業知識的訴訟及準訴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關于法務會計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法務會計?什么是司法會計?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是不是同一個概念?法務會計或司法會計培養的是懂法律的會計人才,還是懂會計的法律人才?這些問題在理論與實務上都還存在爭議。多數學者認為司法會計就是法務會計,兩者研究的內容與方法等是一致的。通常情況下,法學界學者認為法務會計培養的是懂會計的法律人才,會計界學者認為法務會計培養的是懂法律的會計人才。顯然,兩者都認為法務會計培養的是既懂會計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李若山[1]提出:“法務會計屬于會計的一門新興學科,它是特定主體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運用財務會計知識及審計調查技術,提出自主性專家意見,以用于在法庭上作證或作為法律鑒定。”紀紅梅[2]結合多年檢察機關司法會計工作實踐經驗,指出:“司法會計是辦案部門為了查明涉及財務會計業務的案件,對其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或準訴訟)鑒定活動,其內容包括司法會計鑒定和司法會計訴訟協助。”該定義強調了:司法會計活動是一種訴訟或準訴訟活動。C·杰克·貝洛各尼和洛貝特·J·林德奎斯特則給予法務會計如下定義:“無論是刑事案件方面還是民事案件方面,法務會計是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進行解釋與處理,并作為相關的證據提供給法庭。”筆者認為,法務會計是法務會計人員綜合運用會計學、審計學及法學知識,在法律訴訟或準訴訟活動中,查證涉案財務事實,協助訴訟或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一門新興學科,是會計學在司法領域的延伸應用,屬于會計學與法學相結合的交叉性學科。如同法醫學是醫學的一個重要分支,是醫學應用到司法領域后的產物。

二、我國法務會計人才需求分析

隨著近幾年來我國經濟糾紛乃至經濟犯罪案件的不斷增多,眾多部門機關均表現出了對法務會計人才極大的需求,需求主體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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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審計管理和監督

摘要:

新形勢下,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是適應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然需求,對于調和化解農村各類矛盾,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重要意義。針對當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鞏固和加強基層組織基礎建設,提高各級農村干部的廉政和服務意識。建設統一規范化的管理機制,實現科學管理;充分發揮廣大群眾、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作用,為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

財務審計;管理監督;制度化建設;隊伍建設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規模經濟的迅速發展,迫切要求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主要指對農村合作經濟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資產實施監督和審計的過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正確評價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狀況的依據,對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堅強黨風廉政建設有重要作用。[1]目前,從整體上看,我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時也不乏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如民事上訪事件時有出現、干群關系緊張等。農村財務管理的混亂,表現為審批制度不嚴格、收據管理不規范、工程手續不健全等等。諸如此類問題的出現,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提出了挑戰,為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切實保障農民利益,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各鄉鎮必須加強農村地區的財務管理,強化農村財務審計,完善監督和管理工作勢在必行。

一、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國內農村、農業發展狀況的逐漸改善,涉農資金投入力度的增大,農村財務管理成為廣大農民關注的焦點。當前出現的一些農村財務問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地區的整體經濟發展,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因此,農村地區的審計工作對于加強農村財務監管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農村財務審計作為行之有效的工具,是保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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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的審計制度發展借鑒

 

現代股份制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引致的委托問題是監事審計產生的根本原因。監事審計制度于1844年產生于英國,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已經日益完善,在維護股東與債權人利益方面的作用也日益顯著,有效解決了長期以來所有者監督缺位的問題??v觀各國,監事審計的發展歷史較長且較有代表性的當屬英、德、法、日四國。下面我們就這四國的監事審計制度作簡單的評析,以期能為我國監事審計的發展完善提供一點借鑒。   一、對四國監事審計制度的比較   通過對四國的監事審計制度的研究,我們發現它們既存在著相同的發展趨勢,又因各國國情的差異有著自己的特色:   1、相關法定依據日趨完善。四國的監事審計制度的建立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且隨著經濟發展不斷的修改完善。英國的《公司法》最初規定監事審計為任意審計,實行與否由公司自己決定。經過1878年的哥拉斯哥銀行舞弊案件之后,英國于次年規定所有銀行必須實行監事審計。1900年又在所有的公司中強制實行監事審計制度。日本《商法》最初也是規定監事審計為任意審計,企業配備專職人員與否,依企業規模和需要而定。后明確規定,監事系股東代表,監事會為常設機構。而后幾次修訂,最重要的變化在于規定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且必須是公司以外的專業人員。德國(商法典》、法國《公司法》也先后要求所有的公司制企業均須推行監事制度,從而加強了對管理者的監督。   2、對監事的資格要求各國都趨于嚴格。英國最初的監事多為外行監事,后來幾經修改,規定監事僅限于英國設立并獲商務部承認的會計師團體的會員、在外國取得同樣資格的并經商務部認可的合格者(如美國注冊會計師)。法國則規定監事必須是具備一定條件的認定會計師且具備登記資格。德國對監事資格的限制也日趨嚴格,規定必須有經濟審計師資格。   3、四國監事審計的性質有所不同。德國《商法典》規定監事會是公司組織部分,具有內部審計性質。英國于1948年修改了《公司法》,規定監事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由股東大會任免,此時的監事審計由內部審計變為外部審計,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內部監督轉為外部監督。幾經修改后的日本<商法》規定,監事不得兼任本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經理或雇員;監事必須是股東的代表,但應從公司以外的專業人員中選出。故日本修改后的監事審計更多的帶有外部審計性質4、四國監事會權力基本相同但權限相差很大。四國的監事會權力可以概括為:①董事會及高層經理經營活動監督權;②公司表冊與文件審核稽查權;③董事會特別會議召集權;④公司代表權,即代表公司行使權力;⑤對董事會及高層經理違法行為的制止權;⑥業務約束權,即監事會可以影響董事會的業務執行,但不能參與執行。不過,各國監事會的權限有很大差異:如德國監事會權力很大,足以與董事會抗衡甚至支配董事會;而英法等國的監事在董事會中僅是沒有表決權的成員。   二、對我國監事審計制度發表完善的啟示   雖然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監事會和監事的地位、職權、作用在法律上作了明確的規定,如第52條和124條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監事會,監事不得少于3人。監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第54條和126條規定,監事會或監事行使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長征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返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等等,但這些規定還不盡完善。   從實際的公司治理情況看,監事會基本上不能有效的監督董事會和經理,不具備實質性權力,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經理班子的成員,無權參與和否決董事會和經理班子的決策。這使得我國的監事審計軟弱乏力,嚴重影響了其發揮監督制衡作用。   因此,我們應該適當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建立一個既有理論依據又有實踐基礎的方案體系,全面優化我國監事審計制度,真正使監事審計的作用發揮到實處。我們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規范監事審計,做到“有法可依”   1、賦予監事會充分的權力,保障監督責任的執行。   西方各國都視自身情況對監事會的職權進行了設計,職權范圍各有不同,并適時調整。我們應結合我國國情,適當擴大監事會成員的職責范圍。目前,監事會的監督活動僅限于列席董事會會議,對年度財務報告發表客觀、公允的說明,并沒有具體的實權,因此修改《公司法》,賦予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和事前監督的權力,以隨時對董事(經理)制定投資決策、公司合并與重組、戰略調整、股票發行等行為實施有效的事前監督是必要的措施。   我們建議,在將來修訂公司法或進行配套立法時對監事的檢查權作如下規定:監事會有權檢查公司的財務,在必要時可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費用由公司列支。違反規定、妨礙監事會履行檢查職責的,責令改正,并由公司給予處分。由此造成公司損失的,還須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為強化事后監督,還必須明確監事個人的職權。這些職權至少包括:①知情權與調查權。即監事發現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有權隨時向有關知情人進行調查與詢問;②請求權和訴訟權。當董事(經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時,監事會有權請求其停止違法行為。若請求無效,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③人事彈勸建議權。即對不稱職的董事,有權通過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彈幼;對于不稱職的經理,監事有權通過監事會向董事會提出彈幼;④隨時查閱會計資料的權力。   2、推行嚴格的監事任職資格,提高監事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  #p#分頁標題#e# 具體采取以下措施:①明確規定,股東選舉代表股東的監事時,采取累積投票制,如此可保證代表小股東利益的股東有可能出任監事。②考慮到職工相對于社會散股的股東,信息更加周全,監督亦更為直接,對監事會中職工代表所占的比例,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如規定三分之一以上。如此一方面能夠使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名至實歸,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實現。至于職工財務知識上的欠缺,可通過監事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等方式加以彌補。③鑒于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與其配偶等利害關系人在人格上極易混同,公司法第124條第3款宜規定為: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配偶、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均不得擔任監事。④應立法明確監事會必須為常設專職機構,規定專職人員在監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管理措施做到“有法必依”   l、改變現存不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努力提高我國監事審計的獨立性   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為國有企業,存在著控股股東一股獨大的局面,這導致監事會不可能獨立。要保證監事獨立審計,避免大股東人為操縱監事的任命,使監事會名存實亡,必須逐步改變股東結構,使其多元化。可以采取吸收本單位職工資金和社會資金人股,將國有股權分散由不同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法人持有等各種方式來降低國有股的比例,使國有股持股主體多元化。   2、盡快建立并完善有效的監事激勵約束機制,促使監事忠于職守   我國的上市公司缺乏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對監事審計的激勵約束機制更是沒有相關規定。任何激勵約束機制的有效運行都首先要有公正的績效評價標準。由于監事會成員通常不參與日常管理,僅對決策經營、財務運作以及董事、高級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因此其業績評價標準的制定,應主要以監事是否起到了真正的監督作用作為參考尺度,同時結合公司的經營業績,因為其中正蘊含著監事會成員的努力。公司股東大會應根據這些特點制定有效的監事業績評價標準,按這一標準考核監事業績,然后根據考核結果執行獎懲方案,以充分調動起監事會成員的工作動力和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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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審計財務風險的識別與作用

一、內部審計對企業財務風險的積極識別

(一)日常審計識別

這是企業財務管理的常規工作。主要有兩種識別方式:一是,程序性工作審計。無論是企業內部專業審計部門還是具有相關職責的財務部門,他們會按照自己的部門職責與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去開展常規的程序的審計工作。如對相關人員采購行為的報銷進行審計,票據數額、貨物價格與實際購物數量等審計。二是,階段總結性審計。是指上述部門根據月度、季度與年度等階段,去開展具有一定宏觀性的內部審計工作。在實際工作的開展中,以項目審計、部門審計與重大項目的跟蹤性審計為主。

(二)專項審計識別

在企業發展的實際中,專項審計的展開主要有兩種啟動方式:一是,企業內部重大項目審計。由于重大項目對企業發展的重大影響,開展此類項目的專項審計工作,是提高和優化企業發展質量的重要環節,如針對重大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審計等,在保障和監督資金用途的基礎上,去發現和制止違規現象避免危害擴大化等。二是,問題暴露環節或項目的審計。是針對企業員工、企業厲害關系方、企業主管部門與社會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所反映的問題展開的專項審計工作,意在還主管者與嫌疑者清白,給質疑者以明白,當然針對發現的問題也會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采取相當措施,如扣罰相關人員工資、移交司法機關等。

(三)第三方審計識別

針對引發企業內部或社會重大關注的財務質疑現象,企業積極主動地引進第三方開展審計工作。實踐中有兩種目的:一是,提升企業美譽的第三方審計。是指企業通過引進社會所認可的第三方審計機構,讓他們對自身做出具有某種權威性的審計機構,以有效地提升企業美譽形象和拓展企業的發展空間等,這是當前一些上市企業的共性做法之一,以此可以獲得更多的融資。二是,對重大違規、違紀與違法甚至犯罪問題的第三方審計。包括政府的紀檢監察部門、檢察院、審計局與企業上級監管部門的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工作,其重點是發現企業及其管理者重大違規行為,如當前針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國家司法機關的審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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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信息存在問題

摘要: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關于事業單位中的財務會計信息問題,也引起了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上級監管部門的重視。因此分析在實際發展中如何有效的處理財務會計信息問題,并且合理的提升財務會計作業質量,成為當前事業單位用人發展中主要面臨的問題。文章針對財務會計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研究。

關鍵詞: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信息問題;影響;措施

事業單位在管理發展中會計人員的作業質量,對于事業單位的管理質量,以及事業單位的廉政建設工作開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實際發展中分析,關于影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作業質量的財務會計信息問題,則引起廣泛的關注。筆者針對財務會計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研究,以盼能為相關事業單位中財務管理中的該類問題處理提供參考。

一、關于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信息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影響分析

從當前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的宏觀發展現狀方面分析,財務會計信息存在的問題及成因,主要涉及的內容有:虛假信息問題、內部管理制度問題、信息對稱性原因。筆者針對上述問題及成因,在財務會計信息管理中的主要體現,以及造成的影響進行簡要的分析研究。

1.虛假信息問題

虛假信息問題為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信息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其中分析虛假信息主要指的是:財務會計內部審計中,以及政府財務信息審計中,被審計事業單位財會人員提供了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引起的審計失效以及違法現象。另外虛假信息問題的出現對于國家財政管理質量,以及財政資金的有效應用,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同時對于區域政府機構的對外形象,以及廉政建設工作的發展也造成了較大的危害。另外虛假信息問題還體現在財務會計的本身資質方面,如事業單位在招收財會人員時,財會人員提供了虛假資質,事業單位未進行有效的資質核驗,最終造成的虛假信息問題,影響了事業單位的穩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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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中的內部審計的運用

一、審計概念:內部審計、風險管理與風險管理審計

由獨立于股東和管理者的第三方對特定組織的賬目進行審查,這是審計的最基本含義。各國調整民間審計關系有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等不同形式,這些制度基礎都源于英國公司法。在股東賬目審查年代和之后英國連續出現的三次金融危機,促使議會最終在1900年全面建立強制審計制度。20世紀上半葉公司管理模式的變化以及對審計實務的影響,審計師的報告不再是揭露舞弊和差錯的文件,而是對財務會計報表的質量提出的專門意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各國公司法或證券法明顯地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內容,相應地擴大了審計師的工作范圍。

在審計的不斷發展中,各方對于審計的性質和目標也展開了實質性的討論。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公司財務無非圍繞著兩個基本目標而展開:一是財務報表鑒證,即會計師對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作出評價;二是揭露舞弊,即會計師發現并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中的錯誤以及舞弊行為。由此而形成的會計師的兩項基本職責是鑒證審計責任與舞弊審計責任。法定審計目標的實現需要借助于會計師的具體執業活動,因此會計師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了一個至關重要的角色。會計師的獨立性是審計公正性的要求,也是增加財務信息可信度的前提。審計之所以具有價值并且實現兩個基本目標,這一點不容置疑。法律上對審計的界定,是從審計作為監督公司管理層履行受托責任、保護股東合法權益的公司治理機制的這一屬性出發的。

因此在從法律視角對審計進行概述之后,同樣也要從審計的職業視角來說明審計的性質。從審計的技術觀角度來看,對審計技術特征最通俗的描述就是“查賬”,各種形式的審計都離不開對賬冊的檢查、核對。當然,現代審計活動早已超出以檢查賬冊為手段的賬冊核對的范圍。對會計行業而言,審計首先是一種專業活動,從不同角度對審計的理解和期望都不可能完全脫離審計的技術性特征。如果技術上不具有可行性,那么法律上或道義上對會計師的審計行為施以更大責任是沒有意義的。

現代公司的財務審計是圍繞著“公允反映”的鑒證目標而組織起來的一套程序。這個程序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審計計劃階段、審計程序的實施階段以及審計完成階段。在每一個階段上,都存在大量技術性問題和不確定性,需要會計師保持職業謹慎,并作出適當的專業判斷。因此可以看出,審計是一項充滿風險的職業活動。所以會計師對審計的程序觀的遵循,最鮮明地體現在遵守各國會計職業組織頒布的一般會計審計準則或者獨立審計準則上。審計準則不僅是審計技術活動的指南,更被會計職業視為其審計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衡量標準。這些審計準則明確了會計師處于各種環境中應選擇的最佳執業活動和方式。我國也從1996年起制訂了獨立審計準則,在不到十年時間內,形成了包括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與獨立審計實務公告、執業規范指南三個層次組成的審計技術規范體系,以此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進行約束和指引。

二、風險管理中內部審計的作用

國際上許多大企業已經將操作風險視為企業的主要風險。而在我國對操作風險的認識遠沒有這么深刻、全面,不少企業僅僅將操作風險視為操作中的風險、操作性風險,尤其是在金融犯罪頻發的今天,更將操作風險與金融犯罪混為一談。這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重事后管理,輕事前防范。在這方面,企業很看重對已發生或已存在的風險采取事后的管理處罰措施,試圖以嚴厲的處罰遏制風險的出現,而對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措施卻關注較少。二是重審計稽核,輕全面管理。國內很多企業往往將操作風險視同操作性風險,這是造成銀行操作風險管理上“重審計稽核,輕全面管理理念”的認識根源。在此理念的支配下,企業往往將操作風險管理職能賦予內部審計部門,而非風險管理部門,從而造成很多類型的操作風險(比如系統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無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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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交叉持股下公司管理的困境及出路

一、緣起:交叉持股下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

在大多數國家的大型公司特別是股東權利保護較差的國家里,即使是最大型的公司,也傾向于有控制股東。有時候,這些控制股東是國家,但更經常地情況是家族,通常是公司的創辦者或其后代。而且,控制股東普遍擁有超過其現金流權的控制權。因此,這些公司也會存在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但不是 Berle和 Means所指出的外部投資者和管理層之間的沖突,而是小股東和事實上處于管理層最頂端的控制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這些控制股東既有權力又有動機剝奪小股東的利益。美國麥肯錫公司臺灣分公司的合伙人分析亞洲地區一些上市公司時,常發現有公司透過交叉持股的策略,出現實質所有權集中在一個最終所有權人手中的現象。因此,他認為,應對所有權結構的相關問題,包括交叉持股,以及如何讓最終所有權人資訊透明化將是未來的公司治理重點。

交叉持股是使現金流權和控制權相分離的一種重要方式。交叉持股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種結構的重要特征就是弱化所有者的權利,而強化控制者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實際控制人通過交叉持股的股權持有關系,削弱其他參股者的力量,進而對整個企業集團實現絕對控制。交叉持股會形成少數股權控制結構(Controlling?minoritystructure),即擁有微不足道的股權卻控制著整個公司。韓國歷史上的財閥集團即是這樣,一般來說,在韓國最大的30個財閥集團里,所有者及其親屬僅僅擁有大約 10%的集團公司的股份,超過 30%的股份都是被財閥集團內的其他成員公司所擁有,然而,這些股份是他們彼此之間相互投資的。如 A公司向 B公司投資 100萬,B公司向 C公司投資 100萬,C公司再向 A公司投資 100萬。這100萬并不能代表真正的資產,而僅僅是存在于賬面上的紙質資產,然而,這紙質資產的作用卻可以用于控制成員企業的股份。公司的控制人通過交叉持股,就可以通過最初的少量資金控制更多的資產,雖然實際控制人出資的數量非常有限,但由于在每一條鏈上都出現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他卻能夠牢牢地控制著整個集團企業。如在我國資本市場出現的“德隆系”也是如此②。而且,通過交叉持股,使得公司的真正所有權結構被隱藏在間接關系下的復雜網絡之中,我們只有層層追溯,才能確定公司的最終控制人及其持有的現金流權和控制權相分離的程度,也才能深刻理解公司所有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的影響。有學者研究后發現,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著隱性終極控制股東,他們通過交叉持股、金字塔結構等方式使其終極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產生偏離。而且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程度越大,公司績效就越低,對于中小股東侵害程度就越大。另外,研究發現,不同類型的終極控制股東,對公司的侵占程度也有所不同。對于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終極控制股東一般為國家或政府,他們更重視政策指標等的完成情況,控股股東可能為了政治因素等去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而非國有的上市公司,其終極控制股東一般為家族、個人或者集體等,他們有更強的意圖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

交叉持股會形成終極所有者控制外,還會形成另一種形態的控制:經營者控制。但這種經營者控制并不是 Berle和 Means所指的建立在股份廣泛分散基礎上的經營者控制,而是建立在交叉持股基礎上的法人控制。以日本為例,交叉持股在日本非常普遍,1991年 3月底,日本法人股東為 66%,個人股東為 23?2%,法人股東化現象已經達到極端。法人股東化的主要方式是企業集團內的系列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法人相互持股的情況下,法人不可能基于自己的持股而完成支配行為,因為法人是一個組織體,不可能自己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所有這一切行為都必須是由自然人來完成。因此,這時就必須有代表法人的自然人,即公司的經營者來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公司經營者互相在對方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如果所持股份能夠充分控制對方公司的規模,那么雙方經營者的地位互相取決于對方的意思。如果兩方彼此都不信任對方了,那么任何一方也就失去了經營者的地位。因此,這種相互支配的關系必然導致相互的信任,雙方經營者在連任問題上互相協力,所以就形成了立足于法人所有之上的經營者支配。但這種控制結構,其根源并不是放在個人出資上,而是純粹通過法人資本形成的經營者控制。我國國有企業之間的交叉持股,就極易形成經營者控制的局面。

二、困境:交叉持股下公司治理結構的異化

交叉持股下形成的控制結構到底是有效的公司控制和合約治理機制還是增加了成本,導致了經理層的自我選任,加劇了內部人控制問題,并損害了股東權益?學者們在對日本企業的交叉持股制度研究后得出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交叉持股制度通過賦予經理剩余索取權有利于加強對企業經理的激勵。如 Kurasawa(1993)、Sheard(1994)、Lkeo(1994)等人的觀點認為,日本企業的交叉持股與英美企業中的單向持股結構完全不同,日本企業通過調整所有權結構,將企業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從股東手中轉移到經理手中,建立了另一種類型的所有權結構和企業治理機制,經理可以免受股東機會主義行為的威脅[13]30。而且通過將經理的薪酬與企業業績相聯系,提高了經理的激勵,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效率[13]31。Berglof和 Perottis也認為,相互持股鼓勵了成員企業之間的合作和相互監控,是一種有效的公司控制和合約治理機制[14]259-284。然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企業交叉持股是一種參與企業的經理實施“串謀”的制度,參與企業的經理在這一制度內許諾均不向對方實施監督,這使得經理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行使其控制權,造成了對股東的嚴重機會主義行為,嚴重損害了股東的利益[13]35。HiroshiOsano為了對交叉持股制度有一個合理的認識,建立了一個交叉持股的模型,通過研究,他發現交叉持股是一種含有報復機制的隱性契約,這一隱性契約的有效性取決于企業新發行用于交叉持股的股份比例是否超過一定的臨界點,如果企業新發行的用于交叉持股的股份比例超過一個臨界點,則交叉持股是有效的,否則,交叉持股是無效的[15]1047-1068。事實上,對于交叉持股制度我們應客觀地認識,它是一項利弊共存的制度,如果運用得當,會對經濟的發展產生有利的影響;反之,則會引發許多弊端。如交叉持股雖然使股權趨于穩定,但往往也會使其在公司治理問題上變成消極的“沉默股東”,形成內部人控制,甚至影響企業的信息透明度,誘發內部交易、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16]。日本企業的交叉持股制度曾經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隨著企業之間交叉持股的泛濫甚至極端化,畸形地推升了企業股價的高漲,再加上日本金融管理當局寬松貨幣政策的推行,使得 20世紀 80年代中后期經濟泡沫急劇膨脹,最終導致了 90年代末日本泡沫經濟的崩潰。這其中,日本的交叉持股對資本市場泡沫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17]。甚至有人認為“法人相互持股是日本證券市場持續危機的根源”[18]。日本泡沫經濟的崩潰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人們開始對交叉持股制度進行反思。目前,大部分學者認為交叉持股會引發公司治理結構扭曲、內部人控制等問題。#p#分頁標題#e#

首先,交叉持股使得公司股東大會遭到內部人長期控制,中小股東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前已述及,交叉持股會導致兩種形態下的控制結構,一種是經營者控制,另一種是終極所有者的控制。在終極所有者控制結構中,公司的控制者通過交叉持股之方式,借助表決權的行使讓自己在股東大會上握有絕對的控制權。因我國公司法并未對交叉持股公司相互所持股份之表決權進行限制,公司的最終控制人往往通過公司集團內各公司間之交叉持股來穩固其對整個集團的控制權。事實上,很多家族企業一直以來都是通過交叉持股來保持其家族對公司的控制權。而交叉持股下形成的經營者控制有別于英美法系國家建立在股權極為分散基礎上的經營者控制,這種形態下的經營者控制以日本的企業最為普遍。戰后日本企業為了防止來自國內外的敵意兼并,企業間進行了交叉持股的穩定股東活動,這種企業間交叉持股的股權結構,使股東主權主義的公司制度監督流于形式,公司的股東大會、監事會等機構形同虛設,僅作為一種象征而存在。因為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決權是由公司的經營者代表行使,對相互持股的企業來說,最好的行動模式是不干預他公司的經營權,以換取他公司也不干預自己公司經營權之承諾[19]216。其結果是主要由法人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難以發揮作用,職能極度弱化,經營者則成為了企業決策的實際權力主體[20]。不管在交叉持股狀態下,形成的是上述哪一種形態的控制,均會導致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思形成離開了股東的普遍利益,只依據經營者或者控股股東的意志來形成,中小股東徹底淪為了公司的局外人,其權利和利益處于極易受到侵害的狀態下。因此,在交叉持股下,如何有效防止作為內部人的終極控制股東或公司管理層對中小股東的掠奪和侵害,是公司治理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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