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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是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發展農業、振興農業不僅關乎我國的糧食安全,同時也是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題中應有之義。農業保險自身的分攤職能和補償職能作為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風險管理工具,在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穩定農民收入、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但當前,我國農業保險產品存在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雙重矛盾、農業保險監督機制不成熟等問題。在此情況下,應不斷刺激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和提供符合農戶實際的保險產品,健全農業保險監督機制,促進我國農業保險全面、健康、長遠的發展。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業經濟;分攤職能;補償職能
保險業是專門經營風險的產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替代的消災化險互助共濟機制。作為世界上最早建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德國,其將社會保障制度理解為“對競爭中不幸失敗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促進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全”[1]。農業保險是保障農業生產穩定、提高農民收入、保障糧食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葉明華和朱俊生等學者認為,農業保險能夠有效防范農業風險,其不僅有助于提高糧食產出水平,還能起到促進農民增收、助力精準扶貧的作用。另有學者認為,與政府救助和社會捐贈相比,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融資而來的儲備基金或后備基金,其資金來源更可靠、更穩定以及更充足。我國應積極引導農業保險發揮防災防損、災后補償的功效,以提升我國農業經濟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進而確保我國的糧食安全,為鄉村振興提供不竭動力。
1農業保險產生的根源分析
農業保險是農業再生和擴大再生產的必要保證。農業生產受自然因素影響大,且農產品市場也存在較高風險。由于農作物的生長具有季節性和周期性等特質及生鮮產品具有較短的鮮活期,導致農產品價格常常陷入周期性的波動之中,此類風險都無法人為規避。經營農業生產的農戶一旦遭遇風險,極有可能陷入“一災返貧”的困境,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的發展水平和糧食的安全問題。這些農業風險問題的解決,單靠個人力量是無能為力的,必須有政府或社會的幫助,即要求在生產社會化的前提下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制度。為了穩定農業的發展,保障農民的收入,農業保險是目前最為有效的措施之一。為此,馬克思曾論述過這個問題,他在《資本論》第二卷中指出:“對于由異常的自然現象,火災、水災等引起的破壞所作的保險,從整個社會的觀點來看,必須不斷地有超額生產,也就是說,生產必須按大于單純補償和再生產現有財富所必要的規模進行,以便掌握一批生產資料,來消除偶然事件和自然力所造成的異乎尋常的破壞”[2]。馬克思強調了通過保險來消除意外及其異常損失的必要性,而且強調必須要有“超額生產”來補償災害帶來的損失。因此,馬克思在《剩余價值理論》中指出:“即使不談資本主義的生產,生產者在這方面也會有一定的支出,就是說,他們必須支出自己的一部分勞動或者說一部分勞動產品,以防自己的產品、財富或財富的要素遭到意外等”[3]。馬克思發現,無論是一個社會的經濟運行或者社會發展,都需要建立程度不同的以保證全體或部分社會成員的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社會保障[4]。農戶通過參保農業保險,可以將其自身的風險在整個參保的隊伍中分攤,從而降低個體應對農業風險的管理成本和農業風險所致的損失。2004年,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惠農政策列入中央一號文件。2007年,內蒙古、新疆、四川、湖南、江蘇、吉林6個省區分別開展了水稻、玉米、小麥、大豆、棉花5個主要糧食作物品種的農業保險試點[5]。隨著對農業保險認識的不斷深化,我國農戶的保險需求逐步提升。2018年,我國農業保險繼續保持兩位數的高增長態勢,累計為農業提供風險保障3.46萬億元,同比增長24.23%;支付賠款423.15億元,同比增長15.6%;收益農戶6244.96萬戶次,同比增長15.9%[6]。農業保險是農業生產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風險保障機制,它是建立在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及其在農業市場經濟下所致損失的不可避免性的基礎之上。并且農業災害與意外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其對社會生產的持續性具有巨大破壞力,而農業保險顯然是應對災害與風險高效率的社會化機制。
2農業保險的兩種職能分析
2.1農業保險的分攤職能
農業保險是農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是單個經營農業生產的農戶自行保險的替代,并在這種替代的過程中成為社會上的一種專門機構和專業行為。農業保險對農業經濟的發展具有正向作用,當農業經濟主體因受到自然災害的侵害而產生經濟損失時,農業保險能夠發揮災后補償的作用,彌補受災經濟主體的損失,從而保障其能夠繼續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穩定農業生產者的收入。農業保險具有分攤損失的職能,即由具有相同風險的農業生產的參保人來共同承擔個別參保人所遭受的損失,從而使用財務上的確定性來代替損失上的不確定性,這是單個參保農戶“自行”保險無法實現的。而在這個過程中,農業保險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因為,如果沒有專門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機制,單個農戶便只能自行保險,這種自行保險只能是農戶自己承擔各種災害事故與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損失,而自行保險是否足夠補償農業的風險損失,完全取決于偶然情況。這種損失的不確定性將使單個農戶自行保險的財務也陷入不確定性之中,并且存在著籌集所需補償資金方面的困難[7]。其代價之大,對于農戶來說是個毀滅性的打擊。而如果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機制,則可以由農業保險公司或政府相關部門承擔起平均分攤損失的職能,即農業保險公司或政府相關部門將所有需要參加農業保險的人集合起來,根據大數法則和風險概率的大小,確定保險費標準并籌集保險基金,進而將全體損失在全體農戶參保人之間進行分攤。因此,對于農戶個體而言,農業保險可以滿足每一個個體轉嫁風險的要求,它將風險與損失按照同類業務歸聚后再分攤到所有農戶參保人身上,從而讓農戶參保人可以用透明的、確定的、有限的保險費支出,以應對不可預計的、不確定的風險損失,進而增加財務穩定性,提高農民對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國內外農業保險業的實踐也證明,個體農戶參保人繳納的保險費較之“自行保險”或者自我承擔災害事故與意外風險的損失更為便宜,這也是為什么發達的西方工業國家的農業保險業已經發展到無險不保的奧秘所在。
2.2農業保險的補償職能
農業保險具有補償農業損失的職能,這是農業發展和金融業發展賦予農業保險的天然使命。農業保險是現代農業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作為一種對農業適度保護的國際慣例,已成為國際上重要的符合WTO規則的非價格農業保護工具之一[8]。馬克思在其著作《哥達綱領批判》中論述他提出的“六個扣除”理論時提到了在社會生產的總產品中,需要扣除一部分勞動產品作為“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彼麖娬{:“這種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為收入來消費也不一定用作積累基金的唯一部分。它是否事實上用作積累基金,或者只是用來補償再生產的短缺,取決于偶然的情況”[9]。言外之意,保險基金用來補償損失是必然的,而用作積累則需要取決于災害事故是否發生以及發生后的損失大小,從而只能是偶然的。農業保險公司只有集合了盡可能多的個體農戶的參與才能真正承擔起補償損失的職能,因為保險公司所作的補償通常并非保險公司用“自有”的資金來支付,而是用農戶參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形成的保險基金進而再用于對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保險損失進行補償,實質上是參保人之間互助機制的社會化。農業保險把農戶的風險和損失分攤到整個社會,由全社會共同來承擔。農業保險的補償職能及履行補償職能的獨特方式,是農業保險事業日益受到人們歡迎并且迅速成為重要的風險管理者與損失補償者的魅力所在。從邏輯上講,有農業風險才有農業保險,沒有農業保險,同樣不可能有農業損失的分攤與農業損失的補償。因此農業保險公司堅守“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钡慕洜I原則,強調農戶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等。綜上所述,參加農業保險是獲得農業風險補償的前提條件,而獲得農業損失補償則是參加保險的直接目的。農業保險在分散農業風險、穩定農業生產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農業保險賠償金已成為投保農民在災后恢復再生產及解決基本生活的重要資金來源,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得到切實發揮[10]。因此,農業保險的“分攤風險”和“補償損失”兩項基本職能,可以實現社會化生產下我國農業生產和再生產的順利進行。農業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逐步走向科學和規范、保障水平不斷提升、服務領域不斷拓展。農業保險正在進入加速發展時期,其在保障我國農民生產方及對我國實施的鄉村振興戰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我國農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
3.1農業保險產品存在供給側和需求側的雙重矛盾及解決對策
目前,我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有“小散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兩類。研究表明,農業收入在農戶家庭中的總收入占比,會對農戶購買保險意愿具有正向影響作用,即當農民的農業收入占比增加時,其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會隨之增強。但隨著非農收入在農民總收入所占的比重增加時,更多的農民愿意選擇通過其他途徑來增加收入。另外也有研究證明,農戶如果對保險的認識程度高,其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也會增強。但我國農村地區信息建設普遍滯后,大量的農戶對于農業保險及自然事故和意外事故的預防等相關信息獲取的渠道有限,加之我國農民普遍存在較強的儲蓄動機,農戶更傾向于將可支配收入用于儲蓄來應對日后出現的風險。并且,社會上提供的農業險種有限,面對農業經營主體的多元化格局,其不能有效滿足不同主體對農業保險的需求。針對上述此類情況,政府及相關單位應通過對農業保險的廣泛宣傳,使農民能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認識農業保險的性質和意義,增強農戶的農業風險保障意識,并將其自覺地運用到農業生產經營中。具體可通過廣播、電視、微信、抖音、快手等傳統傳播工具和現代新興的傳播媒介進行宣傳,并利用典型案例和保險賠付事件,加深農戶對農業保險理賠程序的了解。此外,應提升農業保險產品的整體供給水平,有效解決農業保險產品供給側結構性矛盾。對生產規模較大、風險較高、保險需求迫切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而言,各級政府或保險公司應提供高保障“附加險”的選項,保險費應由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按相應比例分擔。而對生產規模較小、風險相對較小、農業保險興趣不高的小散戶而言,各級政府或保險公司應提供普惠性的基本險,保險標的是關乎糧食安全的重要農產品,從而改善農業保險產品供給的質量與效率。農業保險公司應不斷創新經營手段,設計貼近農戶需求的保險產品,加強理賠服務創新,簡化理賠程序,提高理賠效率,讓參保農戶從心里信任農業保險公司。最后,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引導農業保險產品的設計與開發,不斷增加現有險種的保險對象,鼓勵并支持各地方研發具有區域特色的農產品保險品種。
3.2農業保險監管機制尚不完善及解決對策
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是以各地保監局為主的多頭監管格局,并且中央層面缺乏明確的牽頭管理機構,導致在具體的監管事務上,農業保險各監管主體間協調不通暢。此外,我國的農業保險監管基本上屬于事后監管,事前防范與事中監管相對薄弱,難以有效發揮各監管部門或監管主體對農業保險的監督及引導作用。監管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不高、監管的事項繁多以及地方部門間基礎數據和理賠資料不一致、參保人的信息缺失等問題都是引起監管部門效能不高的原因。針對此類問題,我國應盡快建立高效完善的農業保險監管體系,建議國家頒布一部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實現對農業保險的全方位監管。2013年3月1日,我國《農業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但其法律層次仍然較低,不能適應我國當前農業的現代化發展方向。應在多頭監管與監管職能分工的基礎上,形成上下聯動、權責分明的農業保險監管機制,利用地方政府的地區優勢,使其既不越位又能及時補位,發揮對監管工作的補充與配合作用[11]。加快制定、完善、落實《農業保險法》,確保各監管部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針對我國農業保險基層監管相對薄弱的問題,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基層政府的監管。明確界定相關基層人員在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和權利,避免出現農業保險監管的真空地帶。此外,還應加強對農戶的監管,通過系統全面的宣傳教育加深農戶的保險知識、守法意識和維權意識,防止個體農戶在參保的過程中出現“道德風險”問題。積極引導農戶對農業保險的實踐水平,從而為我國的農業保險市場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結語
2004—201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十個關于指導中國農業和鄉村發展的“一號文件”,這十個“一號文件”對中國發展農業保險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農業保險作為一種農業風險的現代管理手段,除了直接的風險分散和損失補償功能之外,還有為農村信貸提供風險保障、提高農民的信貸地位以及支持和促進農產品出口貿易等作用[12]。我國的農業保險應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為根本,真正為農業提供優良的服務和風險保障。為此,我國需要確立相應的促進政策,農業保險公司也應當具備為農業經濟服務的強烈意識,真正地促使我國農業保險全面、健康、穩定地發展,以確保我國糧食安全,讓中國老百姓牢牢地把飯碗端在自己的手中。
作者:李俊逸 單位:昆明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