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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范財政票據的領購、審驗、核銷和收費收入的繳庫、稽查等各項工作程序,實行以票管收,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財政票據的領購及使用
1.財政票據實行“專人負責,憑證領票,限量領購,驗舊領新,票款同行,定期繳銷”的管理原則。應指定專人負責財政票據的管理,及時與財政票據的管理的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對接,保證財政票據的正常領購、使用、繳銷。
2.財政票據應按規定開具,合理準確使用開票項目,并定期與財政對賬,保證開具的財政票據的款項及時入賬,實行票款同行。票據啟用前,應檢查是否存在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要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使用時,填寫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填寫錯誤,應重新填寫。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其各聯以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發生票據遺失、毀損的應及時聲明作廢,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報財政部門處理。
二、財政票據的繳銷
財政票據的繳銷包括票據核銷、票據清繳和票據銷毀
1.票據核銷是已經使用的票據進行審驗
根據票據的使用情況,經財政同意,票據審驗采取“驗舊換新和定期審驗”的辦法,于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至25日實施定期審驗,以加強票據管理,并督促收入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在接受審驗時,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好《票據審驗表》,提供票據使用情況,包括核銷票據的數量、號碼、執收執罰資金數額、繳國庫或財政專戶金額等,并收集整理好票據存根聯,在票據封面上詳細填列好各個欄目。審驗后,加蓋驗訖章,報財政審批。
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元月10日,必須將本年度未核銷的收費票據和罰沒票據(含未使用過的票據)分別送縣財政局票據中心、國庫股進行全面核銷。票款一致,且均已按規定繳交縣財政的,方可申領新票據。
2.票據清繳
票據清繳是指財政部門票據管理機構已經使用且已到保管期的票據存根進行回收清繳。
票據一般每年清繳一次。應在每年4月底前將需清繳的票據或票據存根聯登記造冊,填制《票據繳銷清單》一式三份報縣財政局票據中心審核。
3.票據銷毀
要妥善保管票據存根聯,保管期一般為五年。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存根,要登記造冊,送縣財政局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