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區政辦政府合同監管制度,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合同監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合同風險,正確處理政府與合同相對人的法律關系,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優化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區政府或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以政府名義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行政合同、民商合同以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協議。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一)招商引資及合作合資協議; (二)國有土地、森林、水域、灘涂、礦藏等自然資源的出讓、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融資合同; (四)區政府認為需要納入監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政府合同監督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風險防范、事中法律過程控制、事后法律監督和補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區政府法制辦負責政府合同的法律審查、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是政府合同的責任單位,非區政府序列的單位及鄉鎮政府也可以作為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的責任單位。責任單位負責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送審、報備、履行等工作,并在其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政府合同的監督管理工作。 重大政府合同談判、起草時,責任單位應根據需要對合同相對方的資質、資產實力、商業信用、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調查;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或者情況復雜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和論證。 第六條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在合同簽訂前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查。 第七條責任單位在報送政府合同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擬稿; (二)相關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材料; (三)相關批準手續材料; (四)與簽訂合同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區政府法制辦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政府合同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的資格、資質; (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規范性及用語的準確性和嚴謹性等。 區政府法制辦應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九條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由區政府法定代表人簽訂,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副區長簽訂。 重大合同在合同簽訂前應當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長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條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的政府合同簽訂后,責任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簽約審批材料、來往電函、會談紀要等相關文件材料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以區政府名義簽訂的合同,責任單位在向區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的同時,應將合同文本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存檔。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后,責任單位應全面履行合同,并及時督促合同相對方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二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報告,區政府法制辦應當及時提出相應對策或者法律建議,指導責任單位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 (一)因不可抗力阻礙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合同相對方財產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出現喪失、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五)相對方違約的; (六)出現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風險的。 第十三條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原合同存在應當約定而未約定的事項,或者因客觀原因需要補充或變更原合同的,由責任單位先與相對方進行協商,初步達成書面補充或變更協議,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后,由簽訂原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委托人簽訂。 第十四條政府合同爭議需要調解、和解或者協調處理的,區政府法制辦應當積極為責任單位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第十五條屬政府合同,各責任單位不得越權簽訂,違反本條款,在政府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責任單位應對政府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資料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非區政府序列的單位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加強對所簽訂的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