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縣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統計工作,加強對經濟運行的分析和監測,在新形勢下探索和建立科學可行的統計工作機制,努力推進統計調查方法的改革創新,不斷提高統計能力和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工作的社會公信力和統計系統的執行力,促進統計服務上水平、上臺階,為縣委、縣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七項工作管理機制。
一、建立定期研究工作機制
(一)縣委、縣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濟運行分析會,專門聽取由縣統計局牽頭的經濟運行情況匯報,及時了解和掌握全縣經濟運行情況及存在問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參加人員:縣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縣統計局領導班子,各鎮主要領導,農場分管領導)
(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縣統計局負責組織每月召開一次統計工作專題會議,研究當月全縣統計工作及各項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積極向縣委、縣政府出謀獻策。(參加人員:縣分管領導,縣統計局領導班子,縣統計局各專業股負責人,各鎮分管領導、統計員,農場分管領導、農場統計員)
(三)各鎮(場)每季度要召開統計工作分析會議,一是由各村(居)委會、作業區統計員或統計協管員匯報當季各種生產、經營、投資的統計情況,分析各類數據報表,查漏補缺;二是鎮(場)領導要對匯總的各類數據做好分析,重點分析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并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和計劃,第一時間部署安排,認真抓落實;三是以會代訓,對村(居)委會、作業區干部、統計員、統計協管員進行一次統計業務知識培訓。四是各鎮(場)每季度開展一次統計數據“清查”活動,目的是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對開展統計工作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的統計員、統計協管員,各鎮(場)要提出責任追究的具體意見。(參加人員:各鎮(場)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包點領導、鎮場統計員)
(四)各村(居)委會、作業區每月底上報數據前要召開統計工作碰頭會。由村(居)委會書記、作業區負責人主持,集中收集匯總本村(居)、作業區統計工作各種數據、信息,查看是否有遺漏,確保應統盡統。
二、建立統計數據的收集、匯總、審核、上報工作機制
(一)村(居)委會、作業區統計員或統計協管員負責定期收集、整理本村(居)、作業區的相關統計數據;鎮(場)、部門統計員負責定期收集、匯總本鎮(場)、部門的相關統計數據。
(二)各鎮(場)、各部門要成立統計數據資料審核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在審核統計數據質量時一定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尊重客觀實事,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在審核專業數據和綜合數據時要注意把握好銜接關系和平衡關系,嚴格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統一統計口徑,保證統計數據真實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對于變動幅度較大的統計數據,必須附有分析,說明原因。
(三)各鎮(場)、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按時上報各類統計報表。各鎮(場)、各部門的統計上報數據必須經過審核合格,統計報表一式兩份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一份報送縣統計局,一份留存備案,以保證本單位統計資料的統一性與完整性。
(四)各村(居)委會、作業區,各鎮(場)、各單位的統計報表、統計臺賬均應按種類、年份的不同分別裝訂成冊,并保存于專柜。
三、建立部門聯動機制
(一)建立部門統計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統計法》,部門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統一管理。在系統內實施的調查項目須報縣統計局備案;涉及系統外的調查項目須報縣統計局審批后方可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布置的調查項目應先到縣統計局登記備案,后才實施。
(二)建立健全部門統計數據報告制度。各部門各行業要依法向縣統計局提供本部門本行業包括國民經濟核算、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年度統計年鑒、全面小康監測、政府宏觀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等所需要的基本統計資料,部門統計資料必須經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核簽名,并加蓋公章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要抄送一份給縣統計局。
1.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縣工商、地稅、質監、民政、編辦等部門每年8月31日前向縣統計局提供本年度1至6月底新增、變更和注銷單位資料;次年2月28日前提供上年度7至12月底新增、變更和注銷單位資料。
2.核算統計:每季度后8日前,縣郵政局、人民銀行、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提供金融、通信統計數據;縣人社局、就業局提供就業、從業人員和工資統計數據;縣財政局提供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統計數據;縣地稅局提供營利性服務業營業稅統計數據;縣交管所提供交通運輸統計數據。
3.農業統計:縣林業局、水產服務中心在年度和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林業、水產品年報和定期報表的同時要抄送一份給縣統計局;縣畜牧局做好日常畜牧業服務工作時,整理工作中形成的畜牧行政記錄資料,如畜禽防疫記錄、能繁母豬、豬苗,雞苗、鵝苗補貼記錄等形成統計資料,并按季度提供縣統計局,協同統計局、調查隊對各鎮上報的畜牧業統計數據進行評估,對存在漏報的單位,責令限期核查補報;縣農業局、農機中心、農技局等單位負責統計工作人員參與對本縣年、季報數據統計數據的審核工作,從本部門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對各鎮上報的統計數據質量提出審核意見。
4.投資、建筑和房地產統計:每月1日前,縣發改委向縣統計局提供上月項目立項情況;縣住建局提供上月辦理的建設許可證情況;縣房產管理局提供每月商品房銷售情況;在建的投資500萬元以上項目的業主單位提供上月的投資進度情況。
5.勞動工資統計: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30日前將本單位本季度的勞動工資統計報表抄送統計局。
6.小康監測統計:每年5月15日前,縣就業局提供城鎮登記失業率統計數據;縣國稅局和地稅局提供各鎮稅收統計數據;縣財政局提供R&D(科技研發)經費支出和公務員退休人數統計數據;縣農村養老保險局提供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統計數據;縣社保局提供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離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統計數據;縣新農合辦公室提供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數統計數據;縣教育局提供高中階段畢業生中男生人數和女生人數統計數據;縣婦幼保健院提供5歲以下兒童死亡人數和新生兒出生人數統計數據;縣法院提供刑事犯罪(被告人判決生效)人數統計數據;縣安監局提供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工礦商貿企業事故死亡人數統計數據;縣國土局提供地表水達標率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達標率統計數據;縣林業局提供森林覆蓋率統計數據。
7.旅游、貿易和住宿、餐飲統計:縣旅游委每月3日前提供上月抽樣賓館過夜旅客人數、天數和開房率統計數據;縣商務局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季度新增批零、住宿個體和企業名錄資料;縣國稅局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季度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的總營業稅額統計數據;各鎮(場)每月后2日前報送年營業額500萬元以上的批發與零售業分單位營業額、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的住宿與餐飲業分單位營業額,季度后3日前報送上季度年營業額500萬元以上的批發與零售業總營業額、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的住宿與餐飲業總營業額。
8.工業、交通統計:縣科工信局每月1日前提供上月新增、變更和注銷的工業企業單位名錄資料;縣交管所每月3日前提供上月交通相關統計數據。
9.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縣財政局、教育局、文體局、公安局、國土局、衛生局、林業局、住建局、旅游委、社保局、農保局、新農合辦公室、安監局、調查隊、電視臺、農行、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局、郵政局、有線電視分公司等單位每年4月底前,向縣統計局提供上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相關統計數據。
10.年度統計年鑒編撰:縣水務局、氣象局、公路局、郵政局、電信局、旅游委、教育局、圖書館、有線電視分公司、電視臺、衛生局、社保局、民政局、公安局交管大隊、扶貧辦、公安局等單位每年6月底前,向縣統計局提供上年度統計年鑒編撰所需相關統計數據資料。以此建立起我縣的統計數據交換平臺,達到互補、雙贏與資源共享的目標。
(三)建立部門統計資料制度。各部門本系統的統計資料,要與縣統計局的相關資料一致;涉及全局性的部門社會經濟統計資料,在前要經縣統計局審核。各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統計信息,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
(四)建立部門參與大型調查工作制度。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參與政府主導的大型統計調查活動,如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共同完成調查任務,共享調查成果。
四、建立健全企業統計工作機制
(一)各企業單位統計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按時如實收集、整理、匯總、審核、分析、上報本企業的統計數據,統計報表一式兩份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一份報送縣統計局,一份留在單位備案,以保證本單位統計資料的統一性與完整性。符合企業“一套表”聯網直報的企業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統計報表制度,按要求按時上網報送本單位的各類統計報表,同時將上報數據以紙質版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簽字蓋章后留在單位備案。
(二)縣統計局每季度采取以會代訓或分頭上門指導的方式對企業統計員進行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業務知識培訓。
(三)實行重點約談,強化責任落實??h統計局采取平時督查和年終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對企業統計數據和統計員進行嚴格考核評比,對開展統計工作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的統計員,企業要提出責任追究的具體意見。對有意遲報、拒報、瞞報、漏報統計數據的企業,縣統計局主要負責人或縣分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約談該企業的主要領導。
五、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建立部門統計協調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縣領導或政府辦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縣統計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根據整合部門統計資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部門分管領導或統計負責人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部署部門統計工作。
六、建立落實責任人負責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分管領導抓統計員,統計員抓統計協管員的工作機制。
(二)分管領導、統計員要隨時了解和掌握本鎮(場)、單位的統計工作動態和經濟形勢,出現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并及時采取措施給予解決。
(三)分管領導應根據縣統計局的要求,結合本鎮(場)、單位的實際,及時對階段性的統計工作提出意見,經研究后進行安排部署,并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督促,狠抓落實。同時做好全鎮(場)統計相關工作的協調和處理。
七、建立統計工作獎懲機制
(一)縣統計局每年對各鎮(場)統計工作、分管領導、統計員和統計協管員評比一次,縣政府每年年終組織對各鎮農民增收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考核表彰。
(二)推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機制。對工作被動,遲報、漏報、瞞報統計數據,明顯影響全縣統計指標完成的鎮(場)、單位予以“預警”,并責成限期核查整改,整改期限滿后統計數據、統計指標仍沒有明顯改善的,根據不同情況,按《統計法》相關處罰條款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