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文化公園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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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鞏固文化公園(下簡稱公園)景觀綠化成果,進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創建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公園公共設施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水利設施:包括河道、邊坡、防汛搶險入河便道、蓄水壩及其配套設施等。   (二)市政設施:包括護攔、園路、景臺、綠化、小品、公共亮化、公廁、管理房、地下通訊、排水管網等。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內的園林綠地、水面等公共資源。   第四條區住建委、水利局、規劃局、城管執法局、公安分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依法開展公園內公共設施管理工作,并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作,確保文化公園各類設施保持完好,市容環境和市政景觀保持優美,公共秩序保持良好。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如下:   (一)區住建委負責河兩岸的護攔、園路、景臺、綠化、小品、公共亮化、公廁、管理房、排水、排污等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市政公共設施清潔完好,功能完善;負責河兩岸園林綠化設施內的保潔工作,確保兩側園林綠化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二)區水利局負責文化公園河兩岸護欄腳河岸線以內水利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水利設施保持完好和河道行洪順暢;負責河水面常態保潔工作,確保水面無明顯飄浮垃圾,保護河水域環境干凈、整潔。   (三)區規劃局負責河兩岸的規劃、建設控制管理,嚴格控制沿河兩岸建設項目,努力實現周邊建筑與河岸景觀相協調,不斷提升沿河兩岸景觀。   (四)區城管執法局負責豐樂河兩岸車行道、人行道的清掃保潔管理,確保兩岸車行道路清潔衛生,護攔、涼亭和擋土墻等公共建(構)筑物無亂搭亂建亂涂亂劃亂張貼現象。   (五)區公安分局負責豐樂河兩岸交通、治安管理及重要節點設施安全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和公共財產的安全。   (六)區交通運輸局負責文化公園內橋梁的維護管理。   區住建委、水利局、規劃局、城管執法局、公安分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就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詳細管理細則。   第五條對公園綠化實行分片管理責任制,即分片包給各區直單位管理養護,嚴格按照“包成活”“包補植”“包成園”要求,認真做好豐樂河兩岸綠化日常管理養護工作。   第六條文化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發生   (一)擅自取土、打樁、耕種、放牧;   (二)傾倒渣土、垃圾、污水、廢棄物;   (三)擅自挖掘綠化道路,停放非機動車輛,破壞或損壞護欄、路燈景觀燈、涼亭石凳、花草樹木、小品雕塑和園林綠化等市政設施;擅自踐踏綠地、毀壞竹林、攀枝、采花、刻畫樹皮,盜竊花草樹木、竹筍等公共財物;   (四)破壞或損壞公共廁所、工具房、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傾倒建筑廢料、生活垃圾,在護攔、涼亭和景觀墻等公共建(構)筑物上亂涂、亂劃、亂張貼、栓繩掛物等;   (五)擅自設置招牌、廣告牌,架設、埋設各種管線;   (六)擅自開辦各類市場、停車場、游樂場點、售貨攤點;   (七)占道停車,利用人行道和小廣場停車;   有上述行為發生的,相關行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理。   第六條本辦法由區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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