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及社區財務管理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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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及社區財務管理工作意見

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

為了進一步加強村務公開工作,切實搞好村、社區集體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鞏固和壯大集體經濟,切實維護村、社區集體和農民的切身利益,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按照《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省農業廳等4部門《關于轉發農業部等4部門〈關于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幏痘贫然ぷ鳌档耐ㄖ泛汀吨泄彩形k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村社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共縣委辦公室人們政府辦公室關于村社集體財務規范華管理的實施意見》、《農業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委的通知》、《農業局關于印發〈村社集體資金財產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提出進一步加強村、社區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見

一、進一步規范化管理的目的、意義、作用

1、推行村、社區集體財務規范化管理,其核心是推行村社集體財務“雙代管”,即村、社集體資金委托鎮財務托管中心代管。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把各項農村政策和財務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切實改變村、社區集體財務管理滯后以致混亂的狀況,通過各種規范化的管理措施,將村、社區集體的財務活動及財務成果置于廣大干部和群眾的全面監督之中,更有利于推動村務、社務公開,切實做到記賬更及時、管理更規范、資金更安全,促進村、社區集體財務管理再上新臺階。

2、推行規范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推行“六個統一”、有利于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和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基層干部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落實“四個監督”,把過去事后監督改為跟蹤全過程的全面監督,使財務工作更加透明,更有利于堵塞財務漏洞,防治集體資產流失,減少矛盾糾紛;通過定期和規范的財務公開形式,將集體的財務收支狀況向群眾公開,可以真正實現給群眾一個明白,還干部一個清白;有利于摸清村、社區集體經濟的家底,增強集體收支的計劃性,在經濟工作中努力增收節支,發揮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利于保護村、社區集體和群眾利益不受侵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3、按照《村務公開條例》的規定,進一步規范管理鎮村、社區的財務管理,達到公開、規范、透明的作用。

(1)公開:財務公開的內容要規范,公開內容要讓老百姓能看得懂;村、社區每季度公開一次,公開內容一式二份:交鎮政府存檔一份,村、社區留存一份,并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

(2)規范: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要完善各種制度,做到“六統一”,村、社區的各種收支全部納入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進行管理。

(3)教育:加強對村、社區財務人員和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加強對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考評工作,加強對村、社區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和審查工作。重點開展村社區干部任期和離任、村社區債務財產情況、農民負擔、農村“一事一議”、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村社區補助經費、鎮財政補助的專項經費審計審查工作。

(4)穩定:通過這一系列的工作使我鎮村、社區財務管理能得到廣大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使我鎮群眾針對村、社區財務信訪勢頭得到扭轉,起到穩定的作用。

二、規范化管理的主要內容

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村、社區企業除外)的所有財務收支活動都要進行規范化管理。具體包括:依法籌集的資金和勞務、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拍賣收入,村、社區企業上繳收入,征(占)地補償費,上級部門專項撥款和補助經費,清收的村社提留尾欠,公積公益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各種由村、社區實施的工程費用,村、社區以各種名義收取的管理費,單位或個人以各種名義給予村、社區的各種捐助贊助,各種服務收入和村、社區各種其他集體資金和其他收入。

三、規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實行村、社區集體財務“雙代管”。一是成立機構,明確職責。鎮黨委、鎮政府成立鎮村、社區財務規范化管理領導小組和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二是將村、社區集體資金委托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代管,即以村、社區為單位將村、社區所有集體資金存入當地金融機構,存折不再由村、社區保管,直接由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總出納員保管。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接受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委托對村、社區財務統一做賬,村、社區不再設會計,分村、社區設報賬員,由村、社區文書兼任村、社區報賬員。集體資金進入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帳戶,分村分社區再設立二級帳戶;印鑒統一為: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公章、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主任私章、委托會計私章、總出納員私章。相互監督,防止資金挪用、擠占,以維護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委托會計必須認真履行會計職責,每季度向村、社區提供財務報表,每季度向村、社區提供財務公開詳細資料,每半年向村、社區提供財務報告,并隨時接受被村、社區的檢查、監督。三是將村、社區財務檔案包括會計賬目、會計報表、財務憑證和單據,全部交由鎮村社財務托管中心統一管理,專人負責;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分村、社區設置檔案柜,實行一帳一柜,一柜一鎖。

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要確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已封好的檔案,未經分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查閱檔案資料,須經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同意,保管人員在場,查后應及時歸檔。加強會計檔案的安全管理,嚴格會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和銷毀制度,定期檢查保管情況,確保檔案資料安全無損。

實行“雙代管”以后,村、社區集體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審批權不變,屬村、社區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或侵占集體資金。

(二)堅持“兩審議”制度。

堅持村、社區兩委審議制度。村、社區集體每年的財務預決算、重大項目的承包、集體財產的處理、集體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基建項目資金安排等重大財務活動必須經村、社區兩委討論審議。堅持群眾代表大會審議制度。經村、社區兩委討論審議的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必須交由群眾代表大會通過才能履行,真正體現民主自治,民主理財的作用。

(三)加強村社財務“四監督”。

要不斷完善村、社區集體財務管理的監督機制,對村、社區集體財務實行全面監督。一是實施民主理財小組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農業社居民小組由3-5人組成,村、社區由5-7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審議集體財務收支事項,并形成會議記錄,聽取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反映。二是實施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監督。鎮村社財務托管中心要充分發揮業務指導和監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對村、社區集體經濟經營情況、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全面掌握村、社區集體財務的真實情況。三是實施縣級農經部門監督。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提請縣農經部門(農村經濟審計站)要每年有針對性地、有重點地對部分村、社區的財務收支情況開展審計,重點開展對離任的村、社區干部進行離任審計和征地補償等熱點費用的使用情況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四是實行群眾監督。村及社區財務收支狀況要定期由村、社區向廣大群眾在村務公開欄內張榜公布,主動接受廣大群眾對集體財務工作的監督。

(四)嚴格實行“六統一”制度。

一是堅持統一的現金管理制度。村、社區集體所有的現金收支統一由村、社區兼職報賬員管理,并在收款后一周內存入統一開戶的金融機構,存款回單交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登記備案。根據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狀況和規模大小,由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核定相應的備用金,嚴禁坐支現金,帳外品迭,以收抵支,決不允許資金體外循環,嚴禁小金庫等不良形象的發生。備用金一般每農業社居民小組200元以內,每村500元以內,每社區300元以內,每季度結算一次。二是堅持統一的票據制度,嚴禁白條入賬。村、社區經濟收支必須開據由縣農業局統一設計、印制的《村(社)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村(社)合作經濟組織付款憑證》和《“一事一議”專用收據》等票據,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要建立領用登記、銷號制度。三是堅持統一的辦公制度。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要在每季度末的25-30日把委托會計、村、社區報賬員集中到鎮村社財務托管中心集體辦公一次,在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指導下,認真做好村、社區以及農業社、社區小組的記賬算賬、財務報表和財務公開榜的填寫工作(農業社和居民小組每半年在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指導下做一次帳)。每周三、周四為全鎮村、社區的報賬日。村、社區負責人審批簽字的單據到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審核(800元以上大額支出由鎮長審批)報賬。四是堅持統一的開支審批制度。村、社區集體財務實行“雙代管”后,村、社區集體的各項開支實行兩審核一審批辦法,即由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并由組長簽字并做好相關記錄,村、社區負責人審批簽字,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審核(村、社區大額支出由鎮長審批)后方能入賬報銷?,F金支出審批權限為:村、社區單筆支出200元以下由村、社區主任審批,由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審核后報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審核后直接在總出納處報銷。村、社區單筆支出在200-800元的由村兩委討論后由村主任簽字并做好記錄報村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審核,由組長簽字后再由村主任簽字后到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審核后在總出納處報銷。村、社區單筆支出在800元以上的由村、社區兩委造出支出計劃,民主理財小組討論通過由組長簽字并形成會議記錄后報填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審核后報鎮長審批后方可支出。對于特別重大的財務支出由村、社區兩委造出計劃并經村、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討論通過組長簽字并做好討論記錄,并報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會過半數同意報鎮村財務托管中心審核由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支出,報銷同樣按此程序報銷。所有報銷票據必須具備發生時間、地點、名稱、用途、領(收)款人、經辦人、證明人、參加人、審批人、支出事由等報銷要素,否則不予報銷。報銷的票據原則上使用稅務發票,如有的支出的確沒有稅務發票必須在支出中注明事由,領款人、經辦人、證明人本人簽字并被審核通過后方可入賬。村、社區報銷員到總出納員處接受票據審核并完清票據交接憑總出納員開取的銀行取款單到銀行取報銷金額和備用金。各村、社區一律不準新增債務,凡新增債務的支出一律不得報銷,嚴格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紀律支出,由責任人自行承擔后果。五是堅持統一的財務公開制度。要切實按照農業部、民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及《村務公開條列》的要求統一公開時間、統一公開內容、統一公開方式,切實做到村、社區財務每季度月末公開一次,農業社居民小組財務沒半年公開一次。六是堅持財務檔案統一管理制度。村、社區財務檔案統一集中在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設定的財務檔案室保存,專人管理。

四、規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據我鎮目前經濟條件和工作實際,制定以下管理要求:

(一)辦公場所設在鎮政府財政所內的村、社財務托管中心,并制作吊牌。

(二)配備相應的辦公設施和器材(含公章、私章、條章、電腦及財務軟件等)。

(三)抽調相應的專職公章人員并給予一定崗位補助。(各村、社區的報賬員每月給予20元交通補助,在本村、本社區的自有資金中支出)。

(四)具備專門的財務檔案室,并具有防火防盜設施,配備防火金屬柜,做到一鎮一室,一村一社區一柜。

(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統一制作的《會計人員職責》、《出納人員職責》、《會計核算制度》、《財務審批制度》、《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等職責和制度。

(六)具有規范的財務公開欄。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各村民委員會、各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在辦公室或者群眾常聚地設立規范的財務公開欄目,定期公布村社財務收支情況。

五、建立機構加強領導

由于機構改革后鎮村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責任審計由農業中心劃歸鎮財政所管理,人員有相應變化,因此對鎮村、社區財務托管領導機構進行調整。建立鎮村、社區財務托管領導小組,組長:、邱林,副組長:成員:組成。成立辦公室具體負責平時工作,主任:,成員:組成。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具體負責村、社區財務托管工作。

六、明確職責,定崗定員

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實行定崗定員,定崗定責。主任:,負責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代明根,負責中心具體工作,并兼任村、社區委托會計和社區集體經濟責任審計審查工作。劉伯君任村、社區總出納員,管理村、社區財務檔案,村、社區票據領用登記銷號工作,村、社區收入支出票據審核工作,根據各村各社區的支出票據為各村、社區支付報銷金額和備用金。

七、建立獎懲處機制

獎勵:鎮政府對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人員給予一定的崗位補助。鎮村、社區財務托管中心人員全面完成任務的給予補助,未完成工作任務的扣發崗位補助并與年終績效考核掛鉤。各村支部書記、社區黨委書記是村、社區財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村、社區報賬員是村、社區財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各村、社區財務管理工作與各村、社區以及個人年終績效考核相掛鉤。村、社區財務管理工作占鎮政府年終績效考核分10分。對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財會制度和本意見,成績突出由鎮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獎勵和表彰。

懲處:一違反本意見,有下列行為其一的,視其情節,報請縣業務管理部門給以相關處分:1、對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上報要求核銷或減免的應收款未經認真審核擅自批準核銷減免的:2、未按時組織村、社區財會人員集中進行結算的;3、統一做賬時,對村、社區財務收支審查不嚴的;4、對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重大經濟事項不認真審查處理的;5、未按規定辦理村、社區財務人員任免手續的;6、發現平調、挪用村、社區集體資金行為,不及時制止或上報的。二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其一的,應視其情節,由鎮村、社區托管中心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分別給以社區干部、直接責任人必要的處分:1、村、社區集體財務未堅持審批制度和未按規定報銷費用支出的;2、未督促財務人員按規定公布賬目的;3、未監督財會人員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的;4、重大經濟事項應報村社財務托管中心審查而未報的;5、未經鎮村社財務托管中心批準擅自支取集體資金的;6、未堅持現金限額管理和未按規定專戶儲存集體資金的;7、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使用縣農業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制的帳、表、薄、據的。

八、法律責任

1、村、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和鎮政府予以一定處罰,責令改正。

(1)對重大財務支出、資產處置等需要經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并獲得過半數通過的。

(2)對土地、房產等村、社區資產的經營,采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方式進行招標、發包、入股、轉讓、捐贈或其他行為的。

(3)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時,未按全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提留和分配的。

(4)不公布或不及時公布財務收支及資產權產權屬變動情況的;資產統計報表及資產變動情況不報送鎮村社財務托管中心備案的。

(5)財會人員的任用,未經鎮村社財務托管中心考核批準的。

違反上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一下罰款;違反上款第(四)(五)項規定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下罰款。

2、鎮村、社區財務管理中心有關人員在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謀取私利的,應依法給與行政處分。

3、違反本意見有關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鎮紀委調查,從嚴處理,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它事項

1、各村可參照此工作意見制訂農業社的財務管理辦法。

2、本工作意見從2014年4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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