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探析雍正乾隆年間食鹽的運銷制度,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順治、康熙年間施行的食鹽運銷制度到雍正元年(1723)被徹底改變,《欽定大清會典則例》載“雍正元年,覆準將鹽院衙門各官及商人盡行裁革。”[4]卷45,戶部•鹽法上廢除鹽官和商人后,福建鹽政該如何運作?食鹽如何運銷?負責此次福建鹽政整頓,主張廢鹽官、鹽商的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和福建巡撫黃國材在其奏疏中提出了相關設想,即:裁撤鹽衙門各員,禁止鹽商行鹽,廢除各衙門陋規。鹽課九萬四百兩及捐納銅銀、河工之銀一萬二千五百兩,共計十萬二千九百余兩,即照廣東瓊州府向煮鹽灶丁征收錢糧之例,均攤于各鹽場,交各州縣照數收納,按月交付布政司庫以為兵餉。則錢糧完納即速且易也。查商人買自灶丁之鹽,既便于附近出售,其售價較之買入價亦高出四五倍之多;遠處行銷,售價竟高達七八倍。福建各鹽場,每年得鹽百萬石,十萬余兩之鹽課,每石加價幾分,即可得也。如此,私鹽販賣之弊可絕。鹽丁愿賣,百姓愿買,近者肩挑背荷,遠者船運行銷。而灶丁獲利得以完課、贍養家口,于沿海窮黎實有裨益。再每鹽場選派一名府縣左貳官,勉勵煎鹽灶丁。修理達者,地方官員則酌情捐納。深山狹谷,鹽難至達之處,則須通融辦理,務使鹽價持平。此事交由興泉道節制,就近不時巡查,于事甚有裨益。
上引文獻中,覺羅滿保和黃國才描述了廢除鹽官和鹽商后,福建鹽政該如何運作,具體包括管理鹽場、征收鹽課和運銷食鹽等方面。具體而言,鹽官廢除以后,鹽場仍然保留,但歸州縣管轄,而原來應由鹽商繳納的鹽課和捐納銅銀、河工銀等項目,攤入各個鹽場中,由各鹽場所在州縣征收,并按月上繳布政司庫作為兵餉。食鹽運銷方面,官府廢除鹽商,百姓可直接向灶戶購買食鹽,而買鹽的百姓到鹽場時,則先繳納鹽課。州縣官在鹽場征稅,鹽課按照鹽一擔征銀0.15兩[6]5冊,552號的稅則進行征收。百姓納課買鹽后,“隨處販賣”③。換句話說,人們只要在鹽場上納稅,便可以毫無限制地買鹽、賣鹽。
改革大大簡化了福建鹽政。伴隨食鹽自由販賣,清初以來的鹽禁、鹽額、運鹽路線、行鹽區等等規章制度都失去了意義,官府無需設關卡收稅或設鹽捕抓私鹽等。福建鹽政簡化為州縣在鹽場征收鹽課及州縣佐貳官員督促灶戶生產食鹽(為了保證鹽場生產順利進行,覺羅氏奏準從鹽場所在府州縣中選擇一名佐貳官員“勉勵煎鹽灶丁”)。此外,興泉道負責協調食鹽運銷,以防止有些地方因鹽販不樂意前往而導致無人銷售的情況出現。據上引奏疏,覺羅氏大幅度改變福建鹽政,一是為了廢除各衙門陋規,二是為了平定福建高飆的鹽價,以裨益于沿海百姓。廢除衙門陋規之說在于該改革是在雍正元年(1723)朝廷整頓財政和吏治的大環境下,順應皇帝號召的一個舉措。1723年,國家面臨著國庫虧空、各省財政普遍存在虧欠的問題,雍正登基之后立即著手整頓虧空、處理導致虧空的官吏[7]4。在清代財政中,鹽法與關稅、錢法、田賦都被視為國家財政重要來源,清人王鼎相就指出:“國家正賦之外,充軍國之用,惟鹽法、關稅、錢法而已”[8]卷53,1311。因此,雍正整頓財政的措施除火耗歸公、劃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外,還革除各地鹽政陋規。雍正元年(1723)正月初一日,雍正即頒布詔諭:鹽道一官,尤關國課。爾年鹽法弊端叢生,正項錢糧每多虧欠。……爾等運籌鹽法,宜將陋例積習盡情禁革,必思何以蘇商?何以裕課?上利軍國,下利閭閻,方為稱職。……果能肅清綱紀,無致廢弛,朕當破格獎勵。其或因循不改,朕必置之重法[9]卷首,圣諭。
雍正詔諭鹽官革除鹽政“陋例積習”。政令一出,各鹽區紛紛清查鹽政各相關衙門的浮費。查出的浮費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實裁,把不應有的浮費陋規徹底裁去,減少引目成本;一是裁減歸公,將原本作為各級官吏私人所有的各種浮費轉為國家收入,增加財政。閩浙總督覺羅滿保即是在雍正要求整頓財政和吏治的情況下,裁革福建各鹽政衙門,并裁出各鹽政衙門各種浮費八萬余兩[10]128-132。雍正只要求裁革浮費,為何覺羅氏卻要將福建鹽官和鹽商全部廢除?關于此問題,覺羅氏另有詳細的理由。其實,除浮費問題外,福建鹽政還出現鹽課虧欠嚴重的現象。康熙末年以來,福建鹽課每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課額被拖欠,即“福建鹽課唯九萬余兩,每年未完之數皆有二、三萬兩。”[5]202。覺羅氏在奏疏中極言福建鹽課虧欠嚴重,但是“商人一年獲利足有二十萬兩”[5]202,故鹽課虧欠不是因為鹽業蕭條、鹽利少,而是福建鹽官、地方官及鹽商都只圖私利,不關心鹽課所至。他指出,福建鹽官“只知征收常例,不問錢糧完否”[5]202,地方官吏“只圖獲得本衙門常例,為商人繳納私鹽,小民疾苦則全然不顧”[5]202。在官府的放縱下,福建商人“只知抬高鹽價,唯利是圖,恣意揮霍,錢糧能完與否,并不掛慮”[5]202。最終受害的是沿海貧民,他們“雖有鹽場,但曬得之鹽卻無處銷售。雖有船捕魚,卻無鹽腌制。終日惶惶,束手無策。有時販賣私鹽,因拒捕捉,明知罪不可赦,亦得依附歹徒,結伴而行。因此而家破身亡者甚多。”[5]202既然導致福建鹽課虧欠的關鍵因素是鹽商、鹽官、州縣官的貪婪,那么將鹽官、鹽商裁革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之一。
解決福建鹽課虧欠的問題,對于覺羅氏和黃氏而言,甚至比裁掉浮費更重要,因為鹽課征收情況直接關系他在閩浙總督任上的考成。“考成是考核官吏的一種制度。通過年終考成,政績優異的得到升遷或記錄的獎勵;政績不好的受到降級或紀過的處分。”[10]41鹽政考成有很多種,其中征課考成和銷引考自順治年間(1644-1661)已在全國推行,康熙年間(1662—1722)越來越嚴格,所涉及官員亦廣,包括巡撫、運司、提舉司、分司大使及監管鹽務的知縣、知州、知府、道員和布政使等。清代以來,就有許多官員因銷引不利和拖欠鹽課被參革[11]。清初,福建最高鹽政機構幾經變革,順治、康熙年間有專門管理鹽政的都轉運鹽使司或鹽法道,到雍正元年(1723),“事歸各地總督巡撫,在福建以閩浙總督兼理,遂為定制。”[1]可見,作為當時的閩浙總督的覺羅滿保和福建巡撫黃國才身上都肩負著征收鹽課的重任,處理不好可能會影響自己的仕途。因而,他們都極為關注鹽課拖欠一事,雖然雍正只要求裁浮費,但覺羅氏等則希望在裁浮費的同時,也解決鹽課拖欠問題,于是,采取了廢鹽官、鹽商的辦法解決上述問題。覺羅氏自稱改革還有為福建沿海百姓著想的目的。福建沿海地區確實對商運制度不滿。泉州地區康熙中期實行商運制度施行不久,福建巡撫張伯行就指出該法有諸多弊病:鹽商與官府勾結,設鹽捕、巡欄等給曬鹽戶、地方小民帶來困擾[12]卷2,飭禁橫抽鹽稅示。因而,改革可能與地方勢力對商運法不滿有關,但這似乎需要更多材料證明。#p#分頁標題#e#
地方矛盾與西路恢復商運從商運
到自由販賣,福建食鹽運銷制度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這中間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是因地方勢力不滿引起的地方暴亂及官府無從追回西路鹽商舊欠鹽課等。首先,食鹽自由運銷制度廢除了在商運制度下鹽商壟斷鹽利的特權,引起舊鹽商的不滿,并導致了地方暴亂。食鹽運銷制度變革必然牽扯到與之相關的不同勢力群體的利益。覺羅滿保廢除鹽商,福建食鹽自由運銷,使得原非鹽商的普通百姓也得以販賣食鹽。因而,出現“一時閩闔省人民歡聲動地,莫不感戴天恩。而沿海窮民、漁戶久為商人所苦,忽見革商便民,具紛紛赴場買鹽,向官納課”的歡喜現象③。新獲得販賣食鹽權利的人在檔案中被官員們稱為“小民”。而福建原商運制度中擁有食鹽專賣權的鹽商則成為“舊商”。“小民”能夠販賣食鹽意味著“舊商”喪失了壟斷鹽利的特權。在“舊商”看來,“小民”與自己競爭食鹽消費市場、爭奪鹽利。為了維護利益,“舊商”阻止“小民”販賣食鹽,甚至互相斗毆。例如,雍正元年(1723)十一月,泉州同安縣民葉得利在浯洲場(位于該縣浯州嶼、烈嶼)繳納了鹽課,向灶戶購買了食鹽,運到龍溪縣販賣。舊商王嵩齡知道了此事,就十分不滿,史載“(王嵩齡)尚有從前未完課鹽,今見居民爭買新鹽,慮舊鹽難于銷售,遂稱越界”,因此兩方斗毆,且有受傷③。“舊商”與“小民”的矛盾甚至驚動宸閽。雍正二年(1724),川陜總督年羹堯密奏雍正,稱覺羅氏改革“奉行不善,以至通省無籍小民人人買鹽私販,而私販伙內又有恃強爭鬧奪鹽者甚多”④。雍正因此諭令覺羅滿保上奏詳細情形。
其次,出現無從追討西路“舊商”欠款的問題。雍正二年(1724)正月,覺羅滿保上奏稱:至今年正月,細察西路(雍正)元年分鹽課銀三萬八千兩、公費銀三萬兩,全欠未完,又欠(康熙)六十一年課銀一萬八千兩,又有前鹽臣鄂齊禮、甘文煜題名變價充餉鹽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合算共有十萬三千八百兩之數。皆須于西路十五縣商人征追。今悉運民鹽,則商鹽不行,此十萬兩課銀竟無著落。舊欠錢糧不于此時及早清完,將來難于彌補。錢糧重大,無計變通⑤。因為改革后鹽課銀和公費銀都攤入鹽場征收,而不分西路或其他路,所以引文中西路所欠雍正元年(1723)鹽課銀和公費銀是指是年九月鹽政改革之前,西路鹽商所應繳納的稅課項目。根據引文所載,康熙六十一年(1722)到雍正元年(1723),西路鹽商共欠銀十萬三千八百兩。債務由西路舊商所欠,官府理應向他們追回,不管現在施行何種鹽法。但覺羅氏稱“今悉運民鹽,則商鹽不行,此十萬兩課銀竟無著落”,即食鹽自由運輸以后,官方就沒辦法追回欠款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當然,可能真有出現部分舊商失去壟斷鹽利特權后,無其他經濟收入可還欠款,但更有可能的是,西路舊商以之為借口,用不繳納欠款的方式與官府對抗,以表達其對新法不滿,進而迫使官府改變鹽法。而實際上,他們確有人提出鹽法變革,“有申報以民賣新鹽甚多,恐于舊鹽未便者”,即要求恢復專賣制度③。覺羅滿保迫于地方壓力,為了收回舊欠鹽課,在食鹽自由運銷制度實行不到三個月,即雍正二年(1724)正月時,奏請恢復西路食鹽商運的制度。其上奏稱:于今年正月暫停(西路)民運,催令商人盡此夏、秋二季將所存舊鹽趕運上游,委官監賣。其銀設柜封貯,盡數先完舊課⑤。暫準商人銷完舊鹽,再令撤商。其新販之鹽亦暫禁其侵界。嗣于十一月內,將未完舊課之商界俱行指明,委官將舊商未銷之鹽監賣,催令早完。其附場舊課已完各縣,俱聽民便,運往發賣③。
為了征收鹽課,覺羅氏采取了滿足西路鹽商要求的措施,奏準讓原西路商人將食鹽從鹽場運到西路地區,并委派官員監督販賣。需要注意的是,西路商運區之外的泉州府、漳州府、興化府、福州府等食鹽仍可自由販運。也就是說,雍正二年(1724)正月以后,福建地區形成西路商運,而沿海府州縣食鹽自由運銷的格局。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既追回了西路舊商所欠稅款,又扭轉了福建鹽課虧欠的局面。雍正三年(1725)八月十二日,覺羅滿保奏稱:自雍正元年九月二十日奉文,臣已將元年舊額課銀照數征完。其雍正二年分征完課銀九萬四百六十一兩零,并公費歸入正項銀八萬二千二百一十兩已經具疏奏銷。此外,盈余銀九萬六十八兩零,已經解貯司庫。又現存各縣各場鹽斤本銀五萬三千七百二十九兩零,系應賣出,歸入二年盈余數內之款。又各項未完解銀二萬八千七百一十八兩零,系應解歸二年盈余之款。臣俱查明,造冊,續行提報。各在案⑥。覺羅氏完成了雍正元年舊額鹽課,改變康熙末年以來,福建每年大概都要虧欠三分之一左右鹽課的情況,不僅如此,雍正二年(1724)除征收了原鹽課額和公費銀外,還多征收了“盈余銀”九萬六十八兩。增加的“盈余銀”差不多等于福建原鹽課課額,由此可見福建鹽課增加幅度之大。增加鹽課收入是為官方所重視,而非百姓所關心,對福建地方百姓而言,改革的真正效用是,降低了沿海地區的鹽價。雍正二年(1724)、三年(1725)時,福建境內,除了驛路、山僻各縣因為路途遙遠鹽價漸增外,沿海地區鹽價降低了:“從前買食商鹽時,沿海近場各縣每鹽一斤賣錢四五文至六七文不等,鹽少時亦有賣至十五六文者。今革除商人后,沿海近場各縣俱系小民肩挑散賣,場鹽廣出,時每鹽一斤止賣錢二文半或三文半不等,較之從前實為大賤。”⑤
綜上,雍正元年(1723)九月施行的食鹽自由運銷制度損害了福建舊商的利益,引起不滿,并激發福建不同地方勢力群體的矛盾以及出現無法追回舊商所欠鹽課的問題。為追回鹽課,覺羅氏被迫恢復西路商運制度,形成西路商運,其他地區自由運銷的運銷格局。然而覺羅氏的改革在增加福建鹽課收入和降低福建鹽價方面,也確實取得成效。
君臣失信與食鹽官運、商運改革
福建于雍正元年(1723)、二年(1724)推行的食鹽運銷制度到雍正五年(1726)的時候就被全部廢除。之所以如此,與雍正不再信任改革者覺羅滿保密切相關。覺羅氏的改革動作大,因而也牽扯到許多群體的利益,上文已指出雍正元年(1723)九月份的改革施行不到三個月就爆發了福建地方新舊商人的激烈矛盾,福建地方暴亂的事情通過年羹堯密報雍正,引起雍正的警覺。此外,覺羅氏的改革還遭到其他官員的非議,除年羹堯密告外,梁文科也對其進行彈劾。梁文科,正白旗舉人,康熙五十二年(1713)到康熙五十四年(1715)任福建分巡糧驛道、康熙五十四年(1715)到五十七年(1718)任福建分巡臺廈道,于雍正三年(1725)參奏覺羅滿保[13]卷27,職官八•分巡糧驛道。筆者并未見到梁文科參覺羅氏的奏折,不過從覺羅氏在受其參奏之后所上的奏折看,梁氏所參內容與福建鹽政改革及鹽課征收有關。在梁氏參他后,覺羅氏于雍正三年(1725)八月十二日上奏雍正皇帝,備陳自雍正元年(1723)九月以來福建省鹽課征收、已未完、雜費等詳細情況(即上引奏折)。從該折看,在他主持下,福建雍正元年、二年的鹽課不僅得以完成,而且還增加了,可謂成效明顯。但生性好疑、致力于打擊貪污官吏的雍正已對其失去信任,朱批曰:“你既令朕疑惑,則所奏朕皆難信矣”,并令毛文銓、景考祥接辦福建省鹽務⑥。雍正四年(1726),毛文銓任福建巡撫,與景考祥共同主辦福建鹽政,但該年福建鹽政似乎沒有太大變化。#p#分頁標題#e#
直到雍正五年(1727),福建總督高其倬展開新一輪鹽法變革,全面廢除了覺羅氏推行的西路商運和其他地方自由運銷制度,開始在福建試行以招募水客運銷食鹽為主,以官運為輔的制度。“招募水客”運鹽與兩淮、兩浙、河東、長蘆、兩廣等鹽區招商運鹽方式相似,水客實際上就是福建運鹽司內部運銷食鹽的商人,但由于福建運鹽司沒有向戶部請引,販運食鹽的商人不持鹽引,因此不稱“鹽商”。水客雖然不持鹽引,但與兩淮等鹽區一樣有分地區行銷食鹽的權利。也就是說,福建省的水客雖然沒有窩地,但實質上與其他地區綱鹽法下商人與窩地對應,鹽商享有窩地的食鹽專賣權一樣。實際上,高其倬就是根據兩淮等鹽區的方式,提出在福建招募水客的,之所以不依照其他鹽區一樣直接招募商人運銷引鹽,是因為他考慮到相對于其他鹽區,福建商人資本薄弱,若立刻招募商人,則很有可能出現由資本薄弱的舊商充當新商的現象,這可能導致“上虧課費”,“下乏民食”的問題。因此,他奏準了暫時招募水客分別認領地方銷售食鹽,并輔之以官運,三年后若沒有出錯的,再報戶部僉為商人[14]74。即“近復用水客肩販,請暫令水客分認行銷,而以官運接濟”[15]卷66,雍正六年二月甲午。招募水客運鹽是主要的食鹽運銷辦法,官運只是作為其補充,在缺乏水客認辦之區及產鹽場縣推行⑦。需要指出的是,因為雍正元年福建鹽官都被廢除了,所以所謂的“官運”是指縣官負責運銷食鹽,而非鹽政衙門運銷(下文將詳細論述福建“官運”的具體運作)。高其倬的改革雖為“試辦”,卻基本定下了自此到同治四年(1865)福建改票鹽法之前,福建食鹽運銷制度的大體改革方向⑧,乾隆七年(1742)福建招商行引鹽法就是在其基礎之上制定的。是年,閩浙總督那蘇圖奏準在福建正式實行招商請引制度,并以官運輔佐商運。當時官幫行鹽,僅止永安、長樂、福清、晉江、同安五縣,其余各縣實行商運[16]卷45,瀝陳閩省鹺務積弊請改行票運厘課并抽疏。那蘇圖詳細規劃了福建省內鹽課、鹽引及具體行銷辦法,大體將福建鹽課與鹽引分為正課與正引、盈余鹽課與余引、額外盈余鹽課及額外余引三種。即:
(一)正課與正引
將福建省雍正元年(1723)以前的鹽課原額90461.6兩零,雍正元年(1723)閩浙總督覺羅滿保裁革鹽院各官雜費歸公銀82210兩,及雍正元年(1723)以后陸續升報鹽折銀373.8兩零,共銀173045.5兩零,內除原額及新升坵折共銀13885.7兩零,另行解部外,實存銀159159.7兩零,此項銀兩額征有年,定為正引。正引545065道零,由福建西路、東路、南路及沿海各縣澳分引承辦。西、東、南三路銷售引額及應繳鹽課按雍正改革之前的舊制,此外沿海各縣也定了引額和課額。
(二)盈余鹽課與余引
雍正十年(1732)閩浙總督郝玉麟以閩省銷鹽既招水客承充,應酌定盈余,照各年已行之難易通塞均勻,令水客認辦,因酌定盈余銀141698.6兩余。盈余鹽課沒有采取攤派的辦法,而是“此項盈余銀兩視商本之厚薄,量地方之難易,秉公酌定均勻配搭,務使上有益于帑課,下無虧于商民”,最后“此項盈余鹽銀恐有此項一時不能行銷,應準其于可以多銷之縣通融辦理”。乾隆七年(1742),閩浙總督將此項銀兩定為盈余鹽課,對應的鹽引為余引,全省共有余引406944道。
(三)額外盈余鹽課及額外余引
額外盈余鹽課指的是正課、盈余鹽課之外,福建每年多征收的鹽課。該項銀兩乾隆元年(1736)有59623.9兩零,乾隆三年(1738)有74416.3兩零,乾隆四年(1739)有98193.3兩零等等。因為各年多征收的銀兩多寡不定,各州縣行銷也盈縮難定,所以規定額外余引每年西路約發余引23000道,東南二路及各縣澳約發余引十萬道,“不必定州縣,令各路及各縣澳通融辦銷,聽督臣隨時給發,倘有存剩未銷之引,于每年奏報時一并繳部注銷”,“不算入年額考成之內”⑨。除對正引、余引和額外余引的運銷方式及相關稅課征收辦法有具體規定外,福建各鹽場食鹽產量、坐配縣份及哨捕數額等方面的也都有了明確而嚴格的限定。以福建晉江潯美場為例,乾隆《泉州府志》載該場:“產鹽每年定額七萬六千擔,年額銷鹽六萬八千擔。內晉江官運,并場銷商、漁船大小販,共配銷額鹽五萬六百擔;南安商運,年額配銷潯鹽七千一百七十五擔;安溪商運,年額配銷潯鹽八千二百二十五擔;海澄商運,年額配銷潯鹽八百擔;長泰商運,年額配銷潯鹽一千二百擔。”[17]卷23,鹽政按照府志的記載,潯美場鹽配給泉州府晉江縣、南安縣、安溪縣及漳州府海澄縣、長泰縣。其中晉江縣官運,其他縣商運。
此外,各縣運銷方式、銷鹽額、課稅、坐配哪些鹽場等也都有定制。如晉江縣“系官辦,每年配銷正額鹽一萬九千六百零四擔二斤,盈余鹽五萬八千三百九十五擔九十八斤,額外溢額鹽六千擔。以上共應銷正額、盈余、溢額等鹽八萬四千□□。鹽一擔配引一道,年額引八萬四千道。每引一道完課錢一百五十文,折課銀一錢五分,共該課銀一萬二千六百兩,解赴鹽道衙門兌交。”[17]卷23,鹽政綜上所述,覺羅滿保的改革因皇帝對其失去信任而最終被廢除,雍正五年(1727),福建地區開始試行以招募水客運鹽為主,官運為輔的食鹽運銷制度。到乾隆七年(1742),開始實行招商行鹽法。自此,福建食鹽運銷逐漸制度化、固定化。
官府壟斷鹽利與官運縣份增多
乾隆年間(1736—1795),福建食鹽運銷制度沒再出現雍正初年那樣徹底否定前法的改變,這段時間,改革緩和許多,集中體現在許多商運縣份改為官運。雍正五年(1727),福建總督高其倬在缺乏水客認辦的地方及產鹽場縣采取官運制度。在他的制度設計中,官運只是彌補水客辦運的不足及遏制私鹽所需。到乾隆七年(1742),實行招商行鹽法,仍留有五縣官運。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閩浙總督、福建巡撫等高級官員看來,官運比水客運鹽或鹽商運鹽更能有效遏制私鹽。雍正十年(1732),閩浙總督郝玉麟在題準福建延平府永安縣、福州府長樂縣、福清縣,泉州府晉江、同安二縣及漳州府漳浦縣等地方暫委官運時,就指出這些縣“或附場之邑,或系產鹽之區,均屬走私之藪,非官運不能遏絕私梟”[18]卷29,征榷考(四)•鹽。此外,總督等官員還認為官運鹽課更容易征收。在福建,官運各縣采取了與商運不同的鹽課征收辦法,“官運官解,商運商解,赴鹽道衙門交納”[17]卷23,鹽政。即商運各縣的鹽課由鹽商直接繳納鹽法道(乾隆年間設),而官運各幫的鹽課由各縣縣官直接交納鹽道衙門。一開始,縣官按日完納鹽課,“均應按日計算,責令完納”[16]卷45,瀝陳閩省鹺務積弊請改行票運厘課并抽疏,即“官運各幫勿論銷鹽、征課,向來按額每年勻作三百六十日攤算,遇閏之年分勻三百九十日。銷、征總以一年勻辦一年之額”[19]卷11,引目。嘉慶十八年(1813),官運各幫征課、銷鹽由按日計算改為按季算[19]卷11,引目。不管是按日算,還是按季算,官運各幫鹽課歸各縣負責。雖然縣官運鹽納課不一定就能夠遏制私鹽、完全鹽課,事實也證明縣官并沒有納全課(下文將分析),但在總督、巡撫等高級地方官員眼里,縣官運鹽納課仍較商運更能遏制私鹽、獲得足額鹽課,畢竟朝廷制定的鹽政考成也包括對縣官的考核,若縣官辦鹽不利,不僅可以罰其俸餉、停其升職,嚴重時還可以革其官職。而這種政治壓力則難以應用于鹽商身上。所以,雍正五年(1728)以來,福建在各鹽場地區及私銷嚴重的地區采取了官運,此后,許多商運縣份出現虧欠鹽課現象就被改為官辦。#p#分頁標題#e#
高層官員為了易于征收鹽課而傾向于實行官運,而沿海各縣官府則因為運銷食鹽可以壟斷鹽利而樂意運銷食鹽。雍正、乾隆時期,福建地方社會穩定,鹽業蒸蒸日上。食鹽生產旺盛,運銷食鹽的利潤豐厚。因而,縣官希望運銷食鹽,以壟斷鹽利。地方官府的這種態度在漳州府漳浦縣是否僉商行鹽一事展露無遺。雍正十年(1732),漳浦縣暫行官運。是年,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準“漳浦、海澄、長泰、平和、詔安等五縣均應招商,因一時無人承充,暫委各該縣官運試行,俟招足殷商之日,咨部請定引課”。但是,過了近十年,直到乾隆七年(1742),漳浦縣都沒有實行招商政策。這不是因為無人愿意充當鹽商,而是漳浦縣官方不愿意僉商行引。乾隆七年(1742),閩浙總督那蘇圖就指出該縣“雖有具呈認充之商,俱批不準”。為什么漳浦縣不招商運鹽?其原因是:蓋以一經招商請引,則一切錢糧部中均得稽核,官有考成。今惟以試行為言,每年所收課銀除十七萬二千六百余兩舊額之外,俱可名之為“盈余。”其運銷之盈拙、辦理之勤惰,得以彼此通融,部中無從查考。而屬員又視鹽運為利藪,上司則以委辦為市恩,更浮開家人、衙役工食、薪火等費,致閩省鹺政竟與各省迥殊。若潔已奉公之督臣照此辦理,亦不致滋弊。倘有不肖之員通同弊混,又何從稽查?……今以本地之官行銷本地之鹽,即有不便,誰敢與較,況又必轉委之書吏、家人,其中病民更不問為可知者也⑨。
據那蘇圖言,漳浦縣不愿招商原因有二。其一,官員為了逃避考成之責。在乾隆七年(1742)之前,官運各縣運鹽屬臨時“試行”,鹽課只分正課和盈余兩項,而沒有明確的食鹽坐派、運銷鹽額等方面的規定,官員容易通融,從而逃避考成,而招商請引的話,鹽商、鹽引、鹽課等都有嚴格規定,且都歸戶部核查,官員不易混淆。正是因為如此,乾隆七年(1742)以來,福建高層官府為了限制州縣官員規避考成,對官運各縣要繳納的正、余鹽額,需銷售的正、余鹽引額及銷售食鹽來自哪些鹽場等都進行詳細的規定。其二,官府通過官運鹽可獲利。當時福建食鹽運銷被視為“利藪”,上司不僅可以將之作為恩惠賞賜給人操辦,還可以從中獲得衙門各人員的“工食、薪火”。引文中,“以本地之官行銷本地之鹽,即有不便,誰敢與較”一句亦說明了官府行鹽具有很大的“優勢”。
那么縣官如何通過運銷食鹽獲取鹽利?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了解福建官運食鹽是如何運作的。在福建,官運是由州縣官負責運銷食鹽,具體的辦法是州縣官在縣境內設“縣館”販賣食鹽。以晉江縣為例,乾隆《晉江縣志》載其: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檄令將鹽歸縣,始于廠口、法石、深滬、陳埭、浮橋、洛陽、濠市等處設立縣館[3]卷3,版籍志•鹽法。乾隆三年(1738),晉江縣設了七個“縣館”販賣食鹽。這七個“縣館”或位于晉江境內交通要道上,或坐落人口密集區。其中,廠口、浮橋是泉州府府城附近晉江河道上兩個重要的貨物匯聚點;洛陽在晉江與惠安交界的洛陽橋;而法石、深滬、陳埭、濠市等地人口云集。七個“縣館”分布負責銷售晉江縣各處食鹽,因此亦稱為“鹽館”。隨著時間推移,晉江縣縣館的數量不斷增多,到道光年間(1821—1850)增加了八個:岑兜、西倉、后宅、銀厝、圍頭、埭邊、安海、祥芝。新增八個縣館都分布在海邊,除祥芝外,其他七個縣館都在晉江縣境內的潯美鹽場或丙州鹽場周圍。增設縣館有控制鹽場附近食鹽運銷、杜絕鹽場走私的作用,從側面體現了官府對晉江縣食鹽運銷加強控制??h館設有館辦、秤手、哨捕等人員。道光年間(1821—1850),晉江縣額設館辦一十二名,秤手十名,哨捕四十二名,水哨一名[19]卷8,職官•官運各幫•泉州府屬。秤手負責秤鹽,哨捕和水哨則為緝捕私鹽而設。而所謂“館辦”是向縣官承包鹽館事務、具體負責食鹽運銷的人。同治年間(1862-1874),閩浙總督左宗棠稱:“州縣畏難茍安,任人包辦,名曰穙戶。穙戶者即館辦之別名也”[16]卷45,瀝陳閩省鹺務積弊請改行票運厘課并抽疏??梢?,在官運各縣,食鹽運銷名義上由各縣縣官執行,實際上縣官將食鹽運銷權承包給個人。
縣官和館辦往往互相勾結,鉆鹽課奏銷制度的空子逃避鹽稅,私吞大量鹽利。同治四年(1865),福建鹽法道吳大廷陳述福建鹽政弊病時就指出“查官幫之二十一廳縣,向系各該地方官請引運銷,完繳課項。近年以來,率借口于私鹽充斥,官引不行,每屆奏銷只完二三分,以顧考成。其實穙戶包辦,輸于官者甚鉅,要皆挪作別用,甚或竟入私囊,以致積欠愈多,錮弊難挽。”[16]卷45,閩省鹽務改行票運厘課并抽章程可見,館辦繳納縣官的鹽課數額不少,但縣官每年都以私鹽盛行、官鹽滯銷的理由,奏銷只完成兩三分的鹽額,那么其余的收入當然就成了縣官個人的財產了。
與實行官運各縣縣官可以與館辦勾結壟斷鹽利相反的是,若采取商運,官府則難以控制鹽利。在商運的地方,食鹽由鹽商運銷,鹽課也無需地方官經辦,由鹽商自行繳納鹽法道則可,因而,地方官難以染指鹽利。且實行商運各縣的鹽商并非來自本縣,福建鹽商基本都由福州府閩縣和侯官縣人充當。在道光《福建鹽法志》中所記載的35個商籍中,除了行銷建寧、泰寧二縣地方鹽斤的商人葛種義是邵武府建寧縣人外,其他三十四個商籍都是福州府閩縣人或侯官縣人[19]卷8,職官•商籍??梢?,福州府閩縣和侯官縣縣商人壟斷了福建省實行商運制度的各府州縣的鹽利,商運各縣地方官府和地方居民都難以分享鹽利。因而,在鹽利豐厚的時候,官府為分享鹽利而與鹽商爭奪鹽利,要求食鹽官運。
福建上層官員為容易征收鹽課樂意采取官運,而縣官為壟斷鹽利,亦要求官運,二者相結合,福建境內實行官運制度的縣份越來越多。在商運欠課的縣份,官府選擇官運解決問題。例如,福建龍巖、霞浦、莆田、南安、龍溪、漳浦、南靖、長泰、平和、詔安、永安、南平、順昌、建陽、海澄等十五州縣暨寧德、平潭等幫,原屬商運,但因商人疲乏,拖欠鹽課,而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時被改官運。是年,閩浙總督鐘音奏準上述商幫暫歸官辦,并“接準部咨:俟試行一、二年后,如果欠項清完,幫有起色,即行另招殷商行鹽辦課,隨時奏明”。一年以后,即乾隆四十年(1775)十二月,鐘音稱“順昌、建陽二幫歸官辦運已經一載,核其積欠,俱已完清,察看情形實有起色,并招有殷商閩縣人邵建澤承辦順昌幫務,浦城縣人孟振翔承辦建陽幫務”,奏準恢復順昌、建陽二縣商運⑩,但其余各縣仍行官運制度。經過多次改商運為官運,到道光年間,官運的縣份由乾隆七年(1742)時五縣,增加到十七廳縣,包括長樂、福清、晉江、同安、霞浦、福鼎,莆田、安溪、漳平、龍溪、惠安、南靖、平和、長泰、漳浦、詔安、云霄等廳縣。到同治四年(1865)時,閩浙總督左宗棠奏改票鹽疏內聲稱福興泉州官幫共有二十一廳縣,較道光年間又增多了[16]卷45,瀝陳閩省鹺務積弊請改行票運厘課并抽疏??梢?,在福建,雖高層官員及地方官府各有考慮,但都樂于采用官運制度,這就導致了雍正年間以來,福建境內改商運為官運的縣份越來越多。#p#分頁標題#e#
結語
雍正初年,福建食鹽運銷制度頻繁地發生激烈的變化,閩浙總督覺羅滿保為了裁鹽政各衙門浮費及解決福建鹽課虧欠問題革掉福建鹽官和鹽商,實行食鹽自由運銷制度。食鹽自由販賣導致福建原來的鹽商失去壟斷食鹽運銷的特權,因而福建舊商不滿于新法。他們制造地方暴亂,并且拒絕繳納舊欠鹽課,迫使覺羅滿?;謴臀髀飞踢\制度,形成西路商運,其他地區食鹽自由運銷的格局。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既增加福建鹽課收入,又降低福建沿海鹽價,但終因受到不同勢力及其他官員乃至皇帝的懷疑,而推行了三、四年就終止。雍正五年(1726),福建總督高其倬全面廢除覺羅氏的改革,在福建試行水客運鹽及官運兩種制度。乾隆七年(1742),那蘇圖在高其倬改革的基礎上推行招商行引制。雍正五年和乾隆七年兩次改革都以商運鹽為主,官運都被視為輔助手段。不過,雍正年間以來,在總督、巡撫等高級官員認為官運食鹽更能遏制私鹽、且能更好繳納鹽課的觀點指導下,在縣官試圖通過壟斷食鹽運銷獲取鹽利的情況下,福建改商運為官運的州縣越來越多。由此可見,食鹽運銷制度變革與國家財政整頓、皇帝對官員的信任程度、鹽課征收情況、不同勢力之間爭奪鹽利等因素有密切關系。傳統中國鹽政制度復雜,不僅不同地區鹽政制度不同,而且同一個地方鹽政制度變革頻繁,每次變革背后可能都有其獨特而復雜的機制,因此,深入探討此一機制,將是拓展鹽法研究的重要途徑。
本文作者:葉錦花 單位:蘭州大學 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