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性大學音樂教學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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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大學音樂教學評價

 

在全國普通高校公共藝術課程的學習實踐中,要求學生能夠通過鑒賞藝術作品、學習藝術理論、參加藝術活動等,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培養高雅的審美品味,提高人文素養;提高感受美、表現美、鑒賞美、創造美的能力。課程目標決定了課程建設的方向,也是進行課程設置工作的前提。   1立足音樂這門學科的本位基礎   音樂在眾學科分類中,有它獨特的技術基礎部分。而現在,我們對于高校音樂教育往往過于要求音樂教育要發揮審美及輔德的功能,而卻忘記了音樂單單作為一門學科的基礎意義。再看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基礎音樂教育至今尚還處在初始基礎階段,帶著這樣的基礎進入大學后,可想而知其音樂基礎并非想象中那么樂觀,甚至水平與中小學生相差無幾,并不具備優勢。如果學生連基礎音樂知識和技能都是空白,我們開設的音樂欣賞類課程縱使教師再盡心負責的教學,其效果甚微是可想而知的。   面對這樣一個十分現實又窘迫的狀況,我們綜合性大學在考慮通過音樂教育培養激發大學生審美情趣,塑造全面人格之前,得用心幫助他們先解決好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在課程設置上,需考慮到那些基礎并不理想并且也渴望能在大學音樂教育中獲得改善的同學,為這批同學開設部分較基礎的音樂知識方面的課程,教會他們一些以后在音樂活動中都會用到的音樂基本技能,使他們擁有一把可以去開啟音樂大門的鑰匙,而不是讓他們因為音樂基礎上的脫節而始終與音樂無緣。因此,注重音樂學科本位在課程設置中首當其沖。   2課程設置的均衡性   1980年,美國學者費得曼(E.B.Feldman)曾將藝術課程分為四種類型:①側重技術的課;②側重心理學的課程;③側重美感的課程;④側重人類學的課程。他的這四種分類彰顯藝術課程的均衡性。綜合性大學學科眾多,各學科學生的特質和需求、愛好都有所差異,對于這樣較復雜多樣的受教育群體,課程設置均衡是一項關鍵性工作。同時,大學音樂教育的課程中,除了音樂基礎性的知識內容外,還要綜合其他人文課程的內容,比如跟心理學、美學、人類學的結合。我們的音樂教育并非平面化,而是呈現一個立體式的進入,以達到使我們的音樂技術多元化、具有綜合性的音樂心理機制、能構建個人獨特的音樂美感體系、也能有民主開放的音樂人類學思想等教育目的。   在實行音樂課程均衡性上,由于目前學科類別的分化和專精,音樂教師在音樂課程涉及到與其他學科知識相結合的內容時,未必都能精準掌握其他學科的知識內容。所以,在對待這些課程的準備工作上就要更為慎重和嚴謹。備課前可以先找相關學科的專家或教師一起商討,并通過教學引發學生強烈的學習動機,讓他們在課下也試著關注別的學科知識,這樣得到鍛煉后而逐漸建立起來的綜合性學習思維,對于大學生的任一方面的成長都是十分有益的。   3選修課和必修課要相結合   國家教育部出臺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公共藝術課程指導方案》課程設置一項,列出了藝術限定性選修課的要求,甚至非常詳盡地列出了學分標準以及相關參考課程。這表明隨著目前高校藝術教育的發展,以前在大學里只開設藝術類選修課是不夠的,還需得調整和補充。   現在的綜合性大學,藝術選修課的要求還是比較寬松的。每一學期學校都會有林林總總不同學科的選修課,學生可供選擇的范圍很大。藝術類老師都有一定教學工作量的規定。但一所學校學生的人數每年都基本穩定,可教師數量卻往往超出編制。這一現實制約了教師,使他們非常被動。他們的教學工作量指標是跟選課人數息息相關的,正因為有這種硬性的考核機制,對師生雙方都出現了很多不好的現象。教師為了增加學科人數,就必須做到吸引學生,但如若并不是自我要求很高的老師,那他們就不會在提高自己的教學水平上下功夫,而是走旁道,將注意力集中到怎么樣才能投學生所好上去,以這樣一種目標前提來審視規劃自己的課程內容。同時,也因為想要有更多的生源的關系,不得已將自己的教學要求降低,在學習要求、課堂紀律等方面不再嚴格要求,而是盡量通融解決。有些學生也對教師的這一心理掌握得相當透徹,從而充分利用這一點。他們為了湊學分,十分喜歡選擇這種要求不高、約束不強的藝術類選修課。像這種存在于教師和學生之間,互相通融,各取所需又彼此心知肚明的教學風氣,對于整個教學體系都是相當不利的。   基于上述的這些現象和原因分析,在這時推出的限定性藝術選修課就顯得十分之必要。它的設立對教師設課的自由度和學生選課的隨意性上增加了很有分量的約束力。同時,它的產生讓教師摘下了原本為了求選課數而戴上的緊箍咒,自由支配度大大增加,不用一再降低自己的教學要求,也不用再去為了迎合學生的喜好而舍棄真正應該教給學生的知識內容。而且一門限定性課程可以分給多位老師來完成或者由多位老師分別向學生授課,每一位教師可以選擇不同的內容作為材料,根據自己的所長,形成迥異的教學風格。   在必修課保證教師教學質量、知識傳播面的基礎上再結合選修課這個平臺,能夠讓教師放下包袱,拋開完成工作量的壓力,在其中各展教學魅力。   4建立科學的課程評價體系   我國普通高校的音樂教育課程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課程評價體系。大學課程設置及其實施必須進行經常性、常規性的課程評價,以檢驗課程設置與實施的科學性與實效性。課程評價機構的人員一般包含三方面:一是掌握一定課程評價理論,具有一定課程評價經驗和技巧的專家;二是課程管理與決策部門的人員;三是參與課程實施的教師和學校領導。在綜合性大學,音樂課程評價機構的人員除上述三方面外,還因為音樂這門學科的專業特性,決定了在組成課程評價機構的人員中必須有學科相關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價。因此,在組成對音樂課程評價的人員隊伍中,需有音樂學科專業人員或者事先邀請音樂教育方面的專家與其他機構人員一起參與制定音樂課程評價標準,以確保音樂課程評價體系的合理及可操控性。#p#分頁標題#e#   課程評價涉及教學內容、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課程內容等一系列評價。對于音樂課程評價來說,教學計劃的評價是值得研究的重點。教學計劃關系到音樂教育課程整體發展方向,是對課程設置的總體安排,對培養目標與教學步驟緊密結合的規定,是音樂教師進行教學工作的依據。教學計劃主要包括課程指導思想、課程目標以及課程設置。其中課程設置評價是直接關系到課程設置與課程目標是否一致,課程結構及課時安排、必修與選修課程是否合理,各類課程之間的比例是否科學,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安排是否恰當的一項關鍵性內容。   5有效的課程質量管理   大學課程管理是教學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也是一項核心工作。加強課程管理研究,是科學、有效進行課程管理的基礎和前提。在建立科學的音樂課程評價體系過程中,有效的課程質量管理是基礎也是保障。   音樂課程管理不能單一性的交給學校某一行政部門,而是應該將其分層次、立體式進行。參與音樂課程質量管理的可分教師、管理人員和領導者三個層面。這三個層面在不同的管理方向上各盡其職。在把課程精神實施到具體教學環節中去的時候,教師是發揮管理功能的主體,而在對于課程建設的后續支持和業務協調方面,行政管理人員和領導者則承擔管理責任。   音樂教師處在音樂課程質量管理工作的第一環節,單門課程的編制主要是單個教師的責任。負責全校藝術工作行政部門的管理人員則需要在課程編制、課程實施和課程評價方面做好工作。而參與課程管理的領導者,一般為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其職責為制定一系列該學校音樂教育方面的詳細發展規劃,進行實時的考察并落實部署,出臺切實符合本學校特點和教務要求的課程計劃,分配經費,監督公共關系,支持新的培養方案的編制,改進現有培養方案。綜合性大學音樂課程的質量管理應緊緊抓住這三個層面,從學術管理與行政管理兩個角度,全方位地對課程質量進行監控和管理。   在音樂課程質量管理中應注意系統管理、動態管理以及人本管理在其中的運用,在課程管理過程中做到管理系統具有開放性、層級性、整體性,既按照一定的規律有序進行,又在管理中能根據不同的因素和狀況及時、靈活調整,并且處理好管理組織中的各種人際關系,激勵和發揮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實現共同的管理目標而高效地完成各自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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