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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邏輯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產生于歐美的一個新的邏輯學分支,它主要研究日常生活中的論證,其核心任務是合理地評估日常論證。非形式邏輯對日常論證的評估主要從邏輯的、實質的、語用的三方面展開。在語用方面,國內外學者提出了多種論證評估的標準。在這些標準的基礎上,可用修改后的“有效性”為核心概念,形成一套評估日常論證的標準。 一、對“有效性”標準的修改 傳統的論證評估標準是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有效性標準。這一標準在評估日常生活中可接受的論證時困境重重,它既不是好論證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好論證的必要條件。于是,有的學者采用獨特的概念對論證進行評估,也有學者仍采用“有效性”這一概念來評估論證,但對“有效性”的內涵和外延做了相應修改。一方面,縮小“演繹有效性”的外延,去除那些在形式邏輯中有效但在日常論證中不合理的論證形式,如p→p、p∧q→p、p→p∨q、p∧┐p→q等。另一方面,增加“有效性”內涵可能涉及的情況,使其不僅僅指演繹有效性,還可用于論證的其它方面評估。如:論證的前提對結論的支持度大于50%,則論證具有歸納有效性;論證的前提是客觀真實的,則論證具有實質有效性。在此修改的基礎上,一些國外學者提出了論證評估的多種有效性標準,其中包括語用方面的標準。 二、論證評估的語用“有效性”標準 (一)國外學者提出的“有效性”標準 1.語用有效性 瓦爾頓(DouglasWalton)發展了阿姆斯特丹學派關于批判性討論中的論證評估的范圍與規則,提出了謬誤的語用學理論。有六種類型的對話可能包含論證,它們有不同的目標和初始狀態,對它們的評估可以用一系列相關批判性問題來檢驗[1]。如,尼爾•布朗(M.Neil.Browne)、斯圖爾特•基利(Stuart.M.Keeley)合著的《走出思維的誤區》,其中用于評估論證的有14個批判性問題。這種檢驗實際上是語用性質的評估。哈貝馬斯(Habermas)以重建命題的普遍有效性為目的,創立普遍語用學,明確地提出“語用有效性”概念。他認為語言的本質是言語行為的集合。言語的普遍有效性在于言語在可能應用的情景中可理解性及雙方達到的默契[2]。 2.相干有效性 戈維爾(Govier)認為的相干性是指,陳述A對陳述B是肯定性相干的,當且僅當A真支持B真[3]。新修辭學認為相干性是“論證的內容和境遇之間的語用聯系[1],也就是說,論證所陳述或假定的信息內容和信息框架要針對論證者所處的認知環境。蒂恩戴爾(Tindale)強調聽眾相干性,即一個論證所陳述或假定的信息內容和信息框架與聽眾可能擁有的承諾相關[1]。瓦爾頓提出了辨證相干性,認為一個論證或對話中的移動是辨證的相干的。當它作為對話的一部分在其作用的范圍內對這一特殊的對話類型有所貢獻。辨證相干取決于6個條件:對話類型、對話階段、對話目標、論辯形式、論辯先前的序列和言語活動[1]。與辨證相干性類似,愛默倫(Eemeren)和荷羅頓道斯特(Grootendorst)提出了功能相干性。并非所有的言語行為在解決意見分歧過程的每個階段(如沖突階段、開篇階段、論辯階段、結論階段)都起作用。在某個階段中有助于達到該階段目標的言語行為與該階段是相關的[4]。 3.慣常有效性 愛默倫和荷羅頓道斯特提出了慣常有效性標準,認為批判性地討論規則的正確性是首要的,其正確性主要基于它們的問題有效性,即它們在解決意見分歧方面是工具性的。但為了解決意見分歧,討論規則還必須是主體間可接受的,即具有慣常有效性[5]。 4.修辭有效性 弗瑞爾(Farrell)明確提出修辭有效性概念,新修辭學強調論辯各方共識的不成問題的知識是使人信服的理由,認為評估論證需要修辭語境的理解,需要尋找論證者和聽眾的組成,其間的關系和相互期望,以及所有可能影響理解該論證的因素。 (二)其他可借鑒的評估標準 1.哈克對論證的修辭方面的評估 哈克認為:“論證可根據許多種不同的方法來評價;這些可作出的評價可按如下方法大致地分為以下幾種。(1)邏輯的:前提和結論之間是否存在一種適當的聯系?(2)實質的:前提和結論都真嗎?(3)修辭的:論證能說服、吸引并使他們感興趣嗎?”[6](P21)哈克提出的修辭方面的評價,關注論證中受證者的感受,強調論證的效果,實際上是語用方面的評價標準。 2.合作原則引出的評估標準 格賴斯(Garssen)認為談話是互動的,因此要遵守合作原則,這一原則通過以下予以體現。(1)量準則a盡可能多地提供談話目的所要求的信息。b不要提供多于談話目的所要求的信息。(2)質準則a不要說你相信為假的話語。b不要說你缺乏充分根據的話語。(3)關系準則a所說的話語必須是和談話目的有關的。(4)方式準則a避免表達的模糊性。b避免歧義。c話語應簡短(避免不必要的冗長)。d話語應是有秩序的。方式準則是關于說出話語的方式,其總要求是:話語應是明確的[7]。作為談話的一種,論證同樣適用以上原則。量準則要求論證中要提供足夠但并不多余的理由,因為多余的理由對談話沒有貢獻。關系準則要求言語行為與特定語境中談話的目的相關。這兩條準則與功能相干有效性標準是一致的。質準則要求論證者起碼提供自以為真、有充分根據的理由,實際上強調受證者對理由的可接受性。方式準則中的a準則要求清晰,b準則要求同一,c準則要求簡潔,d準則要求規范,這些都是語言修辭方面的要求,可稱為方式有效性或明確有效性標準。 (三)新整合的語用“有效性”標準 綜合國外學者提出的語用有效性、相干有效性、慣常有效性、修辭有效性等概念,借鑒哈克對論證的修辭方面的評估以及從合作原則中引出的評估標準,可將論證評估的語用方面的“有效性”標準整合為三個方面。#p#分頁標題#e# 1.普遍有效性 擴展哈貝馬斯的普遍有效性概念:一是指言語(包括前提和結論)在一定語境中是可理解;二是指論證的前提是可接受的,是雙方的共識;三是指討論規則是主體間可接受的。這樣,“慣常有效性”被包含在“普遍有效性”當中。由于“語用”這一概念內涵豐富、外延較多,不建議把“語用有效性”作為語用方面評估論證的一個具體標準。上文中的“語用有效性”主要是指論證經得起一系列相關批判性問題的檢驗,因此仍可以把它作為評估論證的一種方法。 2.相干有效性 相干有效性包括語境相干性、聽眾相干性、功能相干性(或辯證相干性)。語境相干性是指論證的內容要針對雙方所處的認知環境;聽眾相干性是指論證的內容要與受證者可能擁有的承諾相關;功能相干性是指論證中的言語行為在論證的相應階段要有所貢獻。 3.修辭有效性 上文分析的“修辭有效性”和哈克提出的修辭方面的評價,其共同點是力求提高論證的吸引力和說服力。從合作原則引出的評估標準(即方式有效性)主要是對論證的言語表述的要求。因此,新整合的修辭有效性是對論證的表述和技術的要求,它考慮到了論證者和受證者雙方的組成、關系和相互期望等因素,要求論證的言語表述及組織簡潔明確,強調受證者的積極參與。由此可以看出,對論證進行語用方面的評估是由日常論證的特征決定的。日常論證以說服為目的,無論是論辯式論證還是敘述式論證,“好論證”中的一切言語交流都應該是可理解的、可接受的、可持續的,所以要以普遍有效性為標準進行論證評估。論辯式論證有對話的對象,敘述式論證也有潛在的受證者,因此“好論證”要考察語境、論證者與受證者之間的關系,要具備相干有效性。另外,自然語言的特征是模糊性、歧義性,為了增強論證的吸引力和說服力,好論證不僅要保證語言明快、表意明確,層次分明,還要講究修辭藝術,追求修辭效果,增加感染力,提升互動力。 三、語用“有效性”標準與其他評估標準比較 (一)與RSA標準的異同 約翰遜(Johnson)和布萊爾(Blair)提出了論證評估的RSA標準,即:相干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標準。他們認為,好論證的標準是:一是前提必須可接受;二是前提必須與結論相干;三是前提必須給結論提供充分支持[8]。第一條與普遍有效性標準的基本思想一致。第二條標準強調前提與結論相干,這一思想符合相干有效性的要求,但沒有相干有效性的內涵豐富。第三條標準主要是邏輯方面的評估標準。所以,僅就語用角度的評估而言,語用“有效性”標準,增加了修辭方面的評估,內涵更加豐富,更適合作為好論證的評估標準。 (二)與論證規則的異同 日常生活中進行論證評估的標準主要是論證的規則。論證的規則有五條:(1)論題應當清楚、確切,不應含糊其詞,不應有歧義。(2)論題應當保持同一。(3)論據應當是真實命題。(4)論據的真實性不應依賴論題的真實性。(5)從論據應能推出論題[9]。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則與修辭有效性中的方式有效性標準基本思想一致。第四條規則符合功能相干性的要求。這幾條規則可以說是語用性質的論證評估標準。而第三條規則是論證評估的實質方面的要求,第五條規則是論證評估的邏輯方面的要求。 就語用角度的評估而言,語用“有效性”標準,在相干性、修辭性方面的要求更加具體,更適合作為日常論證,尤其是好論證的評估標準。此外,論證的規則要求論據應為真實性命題,而實際生活中用作論證前提的命題可以是論證者相信為真(事實上是否為真難以確定)的命題,也可以是論證者相信為假(受證者可能信以為真)的命題,所以這一要求有些苛刻,不適合作為“好論證”的評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