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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拓 李楨 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昆明醫學院法醫學院
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ation)是指用醫學手段摘除一個個體的器官并將它移植于同一個體(自體移植)、同種另一個體(同種異體移植)或不同種另一個體(異種移植)的相同部位或不同部位。器官移植分為同種移植、異種移植、自體移植、異體移植、原位移植和異位移植[1-2]。通過人體器官移植,可以使人類生命個體重新恢復正常的生理機能,帶來重生的新機。器官移植作為人類歷史文明與社會進步的產物,已越來越多地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近幾十年來,人類器官移植技術有了迅速的發展,有學者將其喻為二十一世紀醫學之巔。在為患者帶來福音的同時,器官移植一直面臨著倫理問題帶來的巨大挑戰。從諸多研究文獻來看,近年來學者們對于我國器官移植存在的醫學倫理學問題都有所研究。李倫認為同種器官移植及異種器官移植會產生一系列倫理學問題[3],周華等從活體和尸體器官移植的倫理學方面也闡述了相關問題[4],而丁樹芹、雷寒、徐靜村等也從器官移植與捐獻作了相應的剖析并給出了對策[5]。如此看來,我國的器官移植面臨的倫理學問題主要在器官來源、尸體器官移植、活體捐獻、胎兒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以及器官分配的倫理原則等方面。本文主要探討活體器官移植面臨的倫理學問題。
1活體器官移植面臨的醫學倫理學問題
1.1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來自我國衛生部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100萬人需要進行腎臟移植,有30萬人需要進行肝臟移植,其中僅有大約1%的患者能夠得到器官移植的機會[6]。器官移植供體緊缺是阻礙我國器官移植發展的關鍵因素,而導致我國供體來源不足的因素卻與我國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密切相關。我國有著五千年的燦爛文明,這也使得我國國民的心理、文化、思想等各方面與西方國家有著本質的區別。在中國,傳統的儒家文化在中國文化的歷史長河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禮記》中說道“,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因此使得大多數國人希望入葬前應“保得全尸”,認為“生要完膚,死要厚葬,全尸去見列祖列宗”。傳統的思想自然也束縛著人們對器官捐獻的看法,讓人們無法接受“死無全尸”的事實,認為器官移植是“不符合倫理道德”的。美國人肯漢寧說過,“為什么一個人間接為了鄰居,尚且可以犧牲生命,現在為了同樣的目的,直接犧牲的還不是生命,難道就不行了嗎”。據不完全統計,從2003年1月至2009年5月,中國內地僅有130位公民死后捐獻了器官[5]。筆者認為,器官移植實際上是十分符合倫理道德標準的,因為捐獻器官的本身可以救助另一個人的生命,佛家認為“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就是這個道理。
1.2人體器官商品化操作器官買賣不能合法化的國際慣例在諸多國家以及地區的立法中均有所體現。韓國器官移植法[7]第6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給付、收受或者約定給付、收受金錢、財產性利益以及其他反對給付而實施下列各項規定的行為”。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器官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其身份的特殊性決定了與日常商品的差異,即使買賣雙方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自愿的,但是并不能成為支持器官商品化合理的理由,也是法律所禁止的。由于供體器官來源的嚴重不足,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數量頗多,雙方比例差異懸殊,患者及患者家屬不惜重金購買器官,使得器官成為買賣交易的“商品”,給了器官買賣中介和出售商有利可乘之機,從而開辟出了器官買賣市場。器官買賣這一現象不僅違反法律規定,還嚴重違反社會倫理道德標準。首先,人體器官與我們日常生活中交易的商品是不能劃等號的,器官買賣實際上侵犯了一個人的人格權。其次,器官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稀有屬性必然導致器官買賣費用的居高不下,這就導致生命在“買賣雙方”經濟基礎不一致的情況下的極不平等,違反了生命平等的倫理道德。另外,器官的商業化操作可能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惜鋌而走險制造虛假手續、虛假證件等,這些行為也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有學者指出,供體器官的商品化問題是嚴重違背人道主義的不道德行為[8-9]。為了制止器官商品化,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還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式親情關系的人員”。有學者認為,這一政策的制定雖然有效地制止了器官商品化傾向,但也極大地限制了活體供體器官的來源[10]。
1.3活體捐獻的知情同意任何一項有關器官捐獻與移植的決定只有在捐獻者、醫生、法醫和被治療者共同合作的情況下才能完成,相互信任和互惠互利原則往往把他們的關系緊緊地聯系在一起。知情同意原則的真正目的,在于任何一個器官捐獻的行為應由志愿捐獻者自己決定,而器官移植工作的開展與否則由醫生和被治療者決定。知情同意不但使器官捐獻者對于要捐獻器官的行為加以思考并權衡利弊,而且可使被治療者在同意和拒絕之間做出一個明智的選擇。器官捐獻的意愿必須出自于器官捐獻者自己本身。知情同意包含了認知、意愿、決定、動機與理解等多方面的內涵[11],它保護了器官捐獻者和被治療者的自愿權利,使二者雙方充分了解器官捐獻的意義及目的,避免了因為死后器官的摘取而導致的家屬與醫生、家屬與法醫之間的意見分歧和矛盾產生。因此,任何非自身意志做出的器官捐獻都是違反社會倫理道德的。針對器官移植的發展趨勢,國外很多國家相繼出臺了成文法律規定。目前,世界上通過器官移植相關法律的國家有美國、德國、奧地利、韓國等國家,但各個國家的立法情況不盡相同。其中,最典型的器官移植法是“自愿捐獻法”和“法定捐獻法”。而我國在此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4重受體輕供體現象在活體器官移植中,醫生往往更加重視器官接受者的身體康復狀況與預后情況,對于器官捐獻者,卻沒有給予同等重視,這嚴重違反了器官移植倫理觀念。一方面,器官捐獻者是本著一種舍己為人的精神做出此舉動,其精神與行為本身就應當得到肯定與弘揚。鑒于器官的不可再生性將導致活體器官捐獻者受到不可避免的身體創傷,如若再得不到同等的關懷與重視,精神創傷也會隨之而來,這將會給活體器官捐獻的發展增加一個絆腳石。另一方面,器官移植的原則是在不損害供體身體健康的原則下挽救受體的生命健康,如若供體因不合理摘取或不得當護理而喪失生命或者損害身體健康,造成“一命換一命”的現象,就會嚴重違反器官移植的根本性原則,造成生命的不平等。#p#分頁標題#e#
2對于我國器官移植工作的建議
2.1建立長效的宣傳教育機構,變革傳統倫理觀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器官移植始終是倫理道德所要爭論的焦點。宣傳教育機構的建立,一方面要使捐獻者對于器官捐獻的相關事宜“知情同意”,讓器官捐獻者真正做到自愿、無償捐獻;另一方面還要使那些有捐獻意向的捐獻者充分了解器官捐獻的意義、后果和社會影響。與此同時,鑒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民眾的傳統思想更加嚴重,器官移植的宣傳教育工作不能僅僅局限于城市,更要深入經濟欠發達地區,盡可能地普及器官捐獻與移植方面的知識與教育。對器官移植信息的宣傳,還可以借助網絡。在科技發達的今天,網絡技術的不斷革新給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通過網絡宣傳,將會大大增加器官移植宣傳的覆蓋面。政府設立的器官移植工作站以及各地區設立的服務網站,不但可以完成日常的宣傳教育工作,還可以根據咨詢者提出的問題進行在線解答。為此,器官志愿捐獻者便可以通過強大的網絡功能,更多地了解器官移植的各個細節。同時,廣播、報紙、書籍等各方媒體也可以設有專欄對民眾進行器官移植知識的宣傳,鼓勵人們踴躍加入到器官移植的行列中去。
2.2建立完善的器官收集協調與監管組織2009年曾有學者呼吁:器官收集協調和管理的組織是必要的[4,12]。器官移植宣傳與教育機構建立后,重點是需要建立有力的實施與監督管理組織,以保證器官收集的順利進行。由于各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導致有相當一部分地區的器官捐獻者即使有捐獻器官的志愿,但由于器官收集協調組織的不健全,導致器官捐獻行為的擱淺。通過管理組織的有效監督,可有效保證器官的合法來源。從另一方面講,該組織通過合理的監督與操作為供體者和患者保密,可以協調醫患雙方關系,解決由于器官移植引發的社會問題,確保相對穩定的器官來源,這將有力推進器官捐獻活動的順利開展。器官移植相關組織機構應指導捐獻者填寫登記表并使其記錄在案,以長期保存重要的相關信息。筆者建議,可參照國外的成功做法,把登記的器官捐獻類型標注于身份證、駕駛證或者專門的器官捐獻登記卡上,以便今后在器官摘取時“有證可依,有章可尋”。
2.3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體制我國器官移植的發展,確實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實施。2007年《器官移植條例》的出臺已卓有成效,但是還要有健全的法律使器官移植規范化、合法化、統一化,為器官移植提供法律平臺,在法律的層面上解決與傳統思想相悖的倫理道德難題。對于器官捐獻的知情同意問題,雖然美國等西方國家奉行的“自愿捐獻法”和“推定同意”等相關法律已有多年的歷史,但我國卻尚未完善與活體器官捐獻和移植相關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對于器官捐獻的相關法律制定不但要充分考慮捐獻者、接受者以及醫生和法醫之間的職能、權利和義務關系,而且更應該充分發揮法律對器官移植的監督和保障作用,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4建立器官捐獻補償機制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器官捐獻補償機制,這是制約著我國器官來源數量的一大原因。出于人道主義,對于捐獻者予以適當的補償,充分體現了對其捐獻行為的肯定與弘揚,同時也是對其舍己為人的高尚行為的尊重。此外,補償機制的建立還能鼓勵更多的人們加入器官捐獻的隊伍中來,打消他們不必要的顧慮,緩解因為無償捐獻帶來的尷尬局面。筆者建議,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機構部門協調醫療機構、捐獻者以及患者三方的關系,而捐獻補償額度的評估標準應參照捐獻行為對供方造成的傷害程度和各方面負擔,這點與司小北等學者的觀點一致[10]。嚴格將補償機制同器官商品化交易進行區分,加強法律的監督管理,明確政府部門職能,可以有效地保障器官移植補償機制的順利實施。
2.5開展高校的課堂與課外教育吳洪艷進行了一項大學生人體器官移植態度與認知程度的調研。在本項調研中,隨機選取內江師范學院與江南大學544名本科學生進行測試,結果顯示432人(79.4%)愿意捐獻身后器官[13]。由此可見,當代的大學生是一個可塑性極強的群體,他們對開展器官移植工作的態度是積極的,但以往的文獻中對于大學生進行器官移植相關教育工作的報道卻甚少。我們認為,對在校大學生的相關教育工作可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開展,可嘗試將器官移植的教育納入課堂教學的一部分。也就是說,應該開設器官移植的相關課程并使其成為大學生的必修科目。同時,相關的課外教育也應同步開展,讓學生通過校園講座的形式,生動、具體地開展器官移植相關知識的宣傳。此外,與器官移植相關的校園網站建設、張貼海報、發放有關器官移植的書籍和科普傳單等,這些都能讓高校大學生全方位地了解器官移植的發展前景和社會意義,并使他們志愿地加入器官捐獻者的行列,從而達到器官移植相關教育的目的,進一步擴大了活體捐獻供體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