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普選對香港政治進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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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普選對香港政治進展的作用

 

“雙普選”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普選產生。這里所謂的普選,在涵義上等同于直選。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決議,2017年香港特區第五任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產生,另于2020年立法會亦由普選產生。至此,“雙普選”時間表得以正式確定。“雙普選”是香港政治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在不久的將來,它將付諸政治實踐。那么,“雙普選”實施后將對香港政治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我們該如何看待和應對這些影響?本文擬就這些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行政長官普選的政治影響   行政長官在香港的政治體制中處于核心地位,其未來由普選產生對于香港的政治體制及其運行,乃至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的關系,均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從理論上分析,行政長官普選有可能帶來如下政治影響:   1.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會相應改變   現行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中不少于100名的選舉委員提名。行政長官實行普選,內在地要求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要發生相應的改變。作為行政長官普選的配套制度,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最后究竟如何修改,目前還沒有明確方案,但圍繞著適應普選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的設計及爭議卻早已開始,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內容及爭論觀點:(1)關于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香港目前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以泛民主派為代表的“立法會提名制”;另一種是特區政府及建制派為代表的“選舉委員會提名制”。(2)關于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數。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獨立議員主張由800人或多于800人組成;而民意調查顯示,較多市民主張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應多于800人。(3)關于候選人的人數。多數香港民眾認為以2~4名為宜,但究竟如何確定,可留給香港社會作進一步討論。(4)關于提名門檻。關于提名門檻以多少人為宜,香港社會內部意見分歧很大。針對不同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人數各不相同。即使針對按現在的800人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方案,各派主張的提名人數也不一樣,泛民主派主張50人,政府堅持維持現有的100人。[1]雖然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制度目前尚未確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該制度務必在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之前確立并開始運行。   2.罷免行政長官制度需要增設   罷免權是與選舉權相對應的權利,是人民召回當選人的權利。罷免行政長官的理論基礎是直接民主理論,由人民選出的行政長官,若其失去人民的信任,人民自然可以行使“召回”性的罷免權。目前行政長官并非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所以基本法沒有規定選民擁有直接罷免行政長官的權利。與2017年以后行政長官普選相適應,應在香港基本法中增設“罷免”行政長官的條款。從學理上說,對行政長官的罷免是對其政治責任的追究,而政治責任基本上系總體考察,不需要有特定的事件,特別是現行制度規范下,行政長官在職權上對于行政事務確有相當大實權,此時特區政府總體施政的成敗,行政長官應負重要責任,所以提出罷免案不須有特定的失職事由和具體違法事實。為此,基本法既應規定提出罷免案的原因,也應規定提出罷免案的機關與程序。在此,筆者設計了擬在香港基本法中增設的罷免條款,內容如下:“行政長官的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會議員1/3提議,全體立法會議員2/3同意后提出,并經香港特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即為通過”。“罷免案經由香港居民通過后,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罷免案經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后,被罷免人應于公告之日起,解除行政長官職務;并且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的5年內,不得再提名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罷免案既然是對政治責任的追究,交由全體香港居民表決也就合乎民主法理。為了防止罷免權的濫用,基本法在賦予罷免主體罷免權的同時,也可對罷免案的提出進行限制,主要內容可設計為:“對就職未滿1年的行政長官,不得提起罷免案;罷免案如經否決,對于同一行政長官,原提案人不得再為此對其提出罷免案”。換言之,對于行政長官的罷免案,在其任期內只有一次。   3.行政長官的政黨身份限制可能被取消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設計之初,并未考慮政黨因素對其之影響。其后隨著政黨在香港的產生和發展,為了避免香港行政系統出現政黨化傾向,1996年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通過的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中規定:“具有政黨身份的人在表明參選意愿前必須退出政治團體”。這表明,行政長官不得具有政黨身份。2001年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任何有政黨背景的人當選行政長官后,必須脫離原來所屬政黨,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也不得加入任何政黨組織。這些限制性規定的初衷是使行政長官超然于各黨派和利益群體之上,但這在實際上也切斷了政黨對行政長官的支持。同時,政府為游說議員支持政府法案,不得不承擔大量本應由執政黨來協調的工作,這又降低了政府工作效率。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政黨政治是連接立法和行政的一個重要渠道,但目前香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以兩種完全不相關的方式產生,而且沒有政黨政治的配合,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便缺少了連接的渠道,立法會為了體現自己的權威和贏得民意的支持,必定會采取反對政府政策的方式。立法會內只有親政府的政黨,沒有執政黨,也沒有占多數席位的政黨,各黨派既不能主導政府的政策,自然也就不會完全與政府站在同一陣線。2017年實施行政長官普選,是否允許行政長官有自己的政黨背景,實為一個非常關鍵和敏感的問題。筆者認為,香港若想繼續維持并完善行政主導體制,則需將政黨納入政治架構,不能單純沿用抑制政黨發展的政治設計。具有政黨身份的行政長官自然會得到同一政黨的立法會議員的鼎力支持,且政黨的支持更為持久、穩定。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處理好政府與政黨的關系,獲取政黨的支持,有助于維持行政在香港政治運行中的主導作用。從香港政黨政治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普選之后,有政黨背景的人士很可能被選為行政長官。當然,香港不會出現執政黨,但有可能會出現類似俄羅斯的“政權黨”。不僅關于行政長官的非政黨背景的規定有所松動,就是政府官員非政黨背景的做法也明顯松動。隨著政治委任制的推行,更多的政黨人士會在特區政府中擔任要職。在現時的政治委任制度下,不論是司長、局長、副局長或是政治助理的職位,都可吸納具有政黨背景的人士。#p#分頁標題#e#   4.中央與地方關系將面臨新挑戰   可以預見,行政長官普選后,中央政府與香港之間的緊張關系將得到某種程度的緩解,因為以往中央政府與香港之間一度出現不和諧,主要是香港民主派人士倡導在香港特區盡早實現“雙普選”,這與中央政府循序漸進發展香港民主的設計相沖突。隨著普選問題的解決,香港民主派人士反對中央政府的最大理由沒有了。但是,機遇與挑戰并存,舊的挑戰沒有了,新的挑戰又來臨了。行政長官普選后,中央政府與香港的關系又有可能面臨如下新挑戰:   其一,行政長官的任命問題。目前行政長官沒有普選,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基本上能“愛國愛港”,其能跟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的和諧關系。2017年普選后,所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候任人有可能是一個不“愛國愛港”的民主派人士,對于中央政府來說,盡管擁有拒絕任命權,但其畢竟是香港居民經由普選產生的人選,中央政府拒絕任命就等于跟香港的主流民意發生了直接對抗。這一方面顯得中央政府不尊重香港市民的選舉結果,使中央政府陷于反民意、反民主的不義地位,另一方面還可能會引發香港地區的政治不穩定。若明知其是一個不“愛國愛港”的人士,仍任命其為行政長官,無疑將為今后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的不合作埋下隱患??梢?,行政長官普選有可能帶來的最大挑戰就是“香港挾民意以令中央”,將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由實質性權力架空為形式化的權力。[2]事實上,這里隱含了一個憲政危機,未來一旦出現這種危機,通過一個什么樣的機制來化解危機,成為擺在中央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   其二,中央與香港之間的“權力連接點”問題。按照現行體制,行政“任命權”是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重要“權力連接點”,但實施行政長官普選后,中央政府與香港之間的“權力連接點”必將大大弱化,顯得十分脆弱。屆時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之間將依憑什么來維持應有的連接,這確是一個值得我們關注和思考的理論和現實問題。有的學者敏銳地觀察到了行政長官實施普選有可能對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的關系所帶來的影響,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個人建議,主張取消香港特區的完全司法終審權,或者說是對香港特區的完全司法終審權進行限制。[3]上述學者的初衷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筆者認為,如上建議可能面臨實施上的困難,因為中央政府的許諾是“一國兩制”的方針50年不變,雖然如此修改基本法也算不上是改變“一國兩制”方針,但至少難以避免讓人產生諸如此類的懷疑。對此,中央政府不可能不作慎重考量。總之,如何在行政長官實施普選后繼續保持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有效管治,已成為擺在政府和學界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立法會普選的政治影響   從理論上分析,未來立法會普選將對香港立法會的組織機制、實際運行及政治地位產生如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1.功能組別制度將走向終結   功能組別制度在香港政治發展史上曾發揮過積極的功效。香港特區成立后,中央政府出于循序漸進、均衡參與的考量,保留了功能組別。但隨著香港選舉政治逐漸走向普選,功能組別選舉備受批評和爭議,出現了功能組別的存廢之爭,主要有以下兩種代表性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功能組別不能簡單地予以廢除,應經過“適應性改造”后予以保留,其主要理由是按照均衡原則,香港作為一個商業城市,為香港貢獻了約九成生產總值的工商界、金融界等功能組別應該享有充分的代表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功能組別和普選不相適應,應該予以廢除,其主要理由是功能組別的選民在立法會選舉中擁有兩次投票權,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規定的“一人一票”原則,這與權利平等原則相違背。就實際而言,功能組別的產生和存在雖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即有利于保持均衡參與),但其所蘊涵的理念已不合時宜,現代民主在法理上不認同這種“均衡”的理念,而認同“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則。那么,在功能組別的去向問題上,怎樣才能設計出一種既能防止行政和立法關系割裂,又不違反基本法規定的方式呢?有人認為,普選實施后若要繼續體現均衡原則,保障工商、金融等界別的充分代表權,不應再單純地依靠功能組別制度,而應逐步有意識地支持與自身利益訴求契合的政黨,或者組建新的政黨以反映自身利益訴求。但鑒于功能組別在香港發揮過獨特作用,在落實立法會普選的過程中,可以對功能組別依據普選原則加以改善,以繼續發揮其部分功能,但這也僅是一個過渡性的權宜之計,其角色最終應由政黨完全替代。政黨政治成熟的過程就是功能組別消失的過程。   2.立法會議員將趨向專職化   當前香港立法會中的專職議員具有非常明顯的特點:一是大多數由地區直選產生,與功能組別相比,通過普選方式當選的議員職業化傾向更強,他們沒有原有職業利益的牽絆,更能全身心投入到議員職責中去,全職議員是地區直選議員的理性選擇;二是大都具有政黨背景,僅有個別功能組別的議員沒有政黨背景。有政黨背景的議員會得到政黨的資金、組織等方面的支持,因而更加政治化,更傾向于將政治當作終身事業,也有條件將立法會議員作為自己的全職職業。立法會普選之后,議員專職化勢必成為一個趨勢。這是因為:首先,立法會普選后功能組別將逐漸消失,議員將以地區普選的方式產生,同時選舉政治將促進政黨政治的發展,絕大多數的議員都將具有政黨背景,得到政黨的支持,議員政治化將成為普遍現象。其次,普選之后,香港立法會的政治角色將更加重要,議員的工作必將更加繁重,同時人們對立法會議員期望也更高,選民不希望他們選舉出來的議員只是個兼職議員,而希望他們將全部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立法會的事務中。立法會議員的專職化將使議員的議政時間和議政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有利于提高立法會的議事效率和議事質量,有利于立法會議員得到香港居民的更廣泛認同。[4]   #p#分頁標題#e# 3.議案表決中的分組計票機制將消失   目前的議案表決制度規定,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經功能組別議員和地區直選議員分別以過半數票通過才可生效,而政府的提案則只需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票即可通過,此即分組計票機制。該機制的用意在于使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更容易通過,而增加了議員個人議案通過的難度,很明顯,這是加強行政主導體制的制度安排。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分組計票機制起到了預期作用。然而實行普選之后,隨著功能組別議席的逐步取消,分組計票機制也將自動消失,立法會對特區政府制衡的作用將更加強大,行政主導的運作將更加困難。4.立法會的重要性將進一步提升首先,立法會必將成為各個政黨角逐的重要舞臺。隨著香港選舉政治的發展,香港立法會議員中有政黨背景者將越來越多。當香港立法會普選之后,功能組別將逐漸消失,由普選產生的絕大多數議員將具有政黨身份,其立場和政治主張必受其所屬政黨的支配或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會必將成為各個政黨角逐的重要舞臺,其重要性也將進一步提升。其次,議員政治化傾向有助于議會黨團的形成。絕大多數議員具有政黨背景后,其政治主張和立場不同,為達致自己的政治目標,自然會進一步分化與組合,從而為香港議會黨團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條件。與此同時,立法會的議案表決機制也會促使議員結成黨團。現行議案表決機制對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進行了限制,放寬了政府提出議案通過的條件,因此議員若想提高自身議案通過的概率,或者阻止某項議案的通過,則惟有結成黨團才有可能達成。由此可以斷言,立法會普選之后議員的政治化傾向可能導致香港議會黨團的出現。[5]   “雙普選”對行政與立法關系的影響   “雙普選”之后,隨著香港政治生態的變化,行政和立法的關系也可能會發生一些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行政主導體制會受到沖擊   所謂行政主導體制,就是在行政與立法關系中,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高于立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行政長官的職權重要而廣泛,行政長官在香港特區的政治生活中起著主要作用。香港基本法政制設計中對行政與立法關系的規定是“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條文中對二者的制衡規定較為充分,但是有關配合的規定不是十分充分。一直以來,香港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始終沒有形成良好的互動,具體表現在:一是立法會不斷擴張自己的權力,立法會半數議員由直選產生,往往挾“民意”隨意批評甚至越權阻礙政府施政,這直接沖擊香港特區行政主導模式的有效運行;二是行政長官的非政黨化與立法會的政黨化形成了巨大張力,立法會內“民主派以反對政府為能事,不按規則‘出牌’;親政府派與政府‘親密度’天然不足,在政府最需要支持時反而疏離,進而使行政主導限于困境”[6]。立法會普選后,其民意基礎以及合法性會大大增強,其對抗行政長官的力量也會相應地增強,各個政黨之間的競爭也會更加激烈。與特區政府處于不合作狀態的民主派政黨可能會在直接選舉中得到更多的席位,倘若其在立法會選舉中獲得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議席,這將在極大程度上掣肘行政長官和政府日后的施政。在這種情況下,行政主導體制必然受到沖擊,進而直接影響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主導架構的運行。對此,有人預測,“政黨政治最終必臻至西式部長制,肯定會出現立法主導的局面,或至少是與行政機關拉平的態勢。”[7]當然,該預測僅僅是學者個人的觀點。不過,如何看待“雙普選”后政黨發展對行政主導體制的影響,確實是今后香港政治發展過程中需要進一步觀察和思考的問題。需要強調的是,行政主導體制的利弊問題在普選實施之后需要重新審視。此前,基本法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主要基于行政長官與中央政府保持和諧、一致之前提性假設,這時的行政主導體制對中央政府來說,自然是有利的;但普選之后,一旦當選的行政長官是一個與中央政府不合作的民主派人士,這時的行政主導體制對中央政府來說,則是不利的。所以,未來香港的政治發展中,究竟是行政主導抑或立法主導,何者對中央政府更為有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然如此,今后似乎不必人為地去維護行政主導體制,倒不妨聽任香港政治體制自然演化、發展與整合,即使未來出現立法主導體制,那也是香港政治發展的正常邏輯。   2.行政與立法的緊張關系會有所緩解   普選隱含著這樣一種理念,即人民的“公意”是政治權威合法性的惟一基礎[8]。選舉是合法性的重要來源之一,部分香港民主派人士對現行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之所以不滿,主要是因為,他們指責現行選舉委員會選舉是“小圈子選舉”,其組成不具有代表性,由其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中央政府的“官意”,而不是香港的“民意”;是中央政府的代言人,而不是香港居民的代言人,于是對行政長官選舉方式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并主張普選。在這樣的背景下,立法會成為香港民意的凝聚舞臺,成為政黨間角力和爭斗的場所,成為香港政治活動的中心,民主派人士利用立法會挑戰甚至對抗行政長官的權威。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渠道不同,缺乏共同政治基礎。一方面,行政長官非經由普選產生,其合法性不足,加之行政長官缺乏政黨身份而得不到政黨的支持,勢單力??;另一方面,立法會因部分議員經由地區直選產生而擁有較強的合法性,加之有政黨介入,使立法會成為對抗或牽制行政長官的重要力量。“雙普選”將改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方式,二者都將由直選產生,行政和立法都將擁有各自的民意基礎,必將改變二者現有的關系結構。“雙普選”之后,選民就成為立法和行政的共同權力來源,成為二者共同的政治基礎。   從理論上說,這種共同的政治基礎有助于改善目前立法和行政之間的緊張對立關系,至少將使二者關系走向規范化。與目前廣受民主派人士詬病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相比,2017年實施普選后,行政長官將由選民“一人一票”選出,因而其具有更廣泛的民意基礎;為此行政長官也會更加注重選民的利益和訴求,并根據選民的意愿施政。所以,行政長官普選有助于增強香港居民對行政長官的政治認同度。另外,實施“雙普選”之后,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政黨背景將無從避免,較為現實的情況是參選人極有可能具有政黨背景,即使當選后宣布退出政黨,原有政黨也會選擇支持該行政長官,同一政黨的立法會議員也會成為其政治同盟。總體說來,“雙普選”將改善立法和行政之間的緊張對立關系。#p#分頁標題#e#   “雙普選”對香港政黨政治的影響   1.政黨舞臺擴大   就目前來說,香港的政黨組織及其活動離成熟的政黨政治活動還有相當一段距離,因為香港特區的政治架構并沒有為政黨和政黨政治的發展提供太大的空間。眾所周知,當選的行政長官不能有任何黨派色彩。這種規定使香港的所有政黨均是在野黨,而非執政黨;各個政黨之間的角逐,都是在野黨之間為爭奪議席的競爭。因此,香港政黨可以通過選舉進入、影響和控制立法會,但卻不能執掌最高行政權力,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黨政治的發展。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后,香港政黨政治可能會有較大的發展,并有可能迎來第三次建黨的高潮。其一,目前行政長官是由一個選舉委員會選出來的,政黨基本上沒有介入。伴隨著行政長官普選的實施,行政長官的提名和選舉必將成為政黨角逐的目標。不僅如此,行政長官當選后,必將本政黨成員延攬入政府內任職,施政時也將考慮本黨利益和政策取向。其二,從立法會來說,香港政黨日常主要活躍于區議會選舉和立法會地區直選,這兩大政治空間已被香港政黨牢牢占領。但香港仍有很多限制政黨政治發展空間的因素,這些因素導致香港政黨一直在一個較為狹小的政治空間里生存和發展。然而,立法會普選之后,功能界別議席將取消,屆時政黨可以角逐的議席將擴大一倍,普選后的香港立法會將成為政黨角逐的重要政治舞臺。   2.政黨角色凸顯   政黨是現代政治中不可或缺的政治角色,是連接政府和社會的“中介”。如果一個政治系統缺乏政黨這一中介,那么該政治系統就存在結構性缺失,這不可避免地會導致政府和社會之間的溝通不暢。隨著“雙普選”實施后功能界別議席的逐步取消,立法和行政之間的配合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將通過政黨來實現。如果缺乏政黨這一橋梁,也會導致政治系統內部立法和行政之間的溝通不暢。因此,隨著“雙普選”實施后香港政黨政治的日益發展和成熟,政黨將在香港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扮演日益重要的中介角色,成為政府和社會之間、立法和行政之間的“連接橋梁”。雖然普選后政黨在立法會和特區政府都將有更大的政治空間,但就目前情況來看,香港居民對政黨的認同度并不高。有調查顯示,香港逾60%的居民不認同政黨代表他們的利益,接近一半的受訪者認為香港政治人物參政主要是為了自己的利益。[9]因此,政黨應著力提升香港居民對其的認同度,這不僅僅包括推出有魅力的政治人物,更要以實際行動證明自己是香港居民利益的代表,以贏得香港居民的政治信任和支持。   3.政黨功能完善   目前,香港政黨具備了部分政黨功能,如推動選舉、爭奪議席;利益整合、反映民意;監督政府、影響決策;培養人才、造就領袖;動員選舉、引導參與;以及促進政治社會化等。但香港的政治舞臺并沒有對政黨完全開放,尤其是行政長官一職,至于立法會,也僅有其中的地區直選議席對政黨開放。立法會議席的開放,雖然滿足了政黨執掌部分公共權力的要求,但它們仍然是“功能缺失性政黨”,不能問鼎公共權力的執行權,使得行政與立法之間在政治上嚴重失衡。[10]“雙普選”將意味著香港的立法和行政對政黨全部開放,包括立法會所有議席和行政長官一職,政黨事實上可以問鼎立法權和行政權,理論上甚至可能出現“執政黨”。因此“功能缺失性政黨”之稱謂在“雙普選”實施后將不再適用于香港政黨,無法問鼎行政權致使政黨功能缺失的情形將在香港得到徹底改變。   4.政黨立法完備   實施“雙普選”后,可以預見香港政黨數量將大幅增加,政黨活動會日趨活躍,為此,有必要對政黨的成立及其活動加以規范和管理。目前香港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專門規范政黨組織及行為的法律,使得政黨只能按照《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進行注冊和登記?!渡鐖F條例》規定,按《社團條例》申請注冊登記的社團,必須接受政府的嚴格政治審查。為了規避政府依據《社團條例》規范和管理政黨,目前香港的大多數政黨政團都按《公司條例》以公司名義注冊登記成立,因為在香港注冊公司極為簡便。[11]所以,選擇以公司形式成立政黨是香港的一個特有現象。但是,政黨畢竟不同于一般的社團或公司,對其進行規范管理也應具有特殊性。有關政黨以《公司條例》規避《社團條例》規管的做法,使得其政黨行為沒有其他規范適用,尤其是公司的角色與“政黨”的政治角色發生沖突,不利于香港的政治穩定。因此,特區政府必須在綜合考慮、全面協調的基礎上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來規制政黨行為。   綜上所述,“雙普選”實施后,香港特區的政治發展既面臨著諸多機遇,也面臨著不少挑戰。隨著“雙普選”的實施,香港的政治生態將發生很大變化,其行政長官、立法會及二者之間的關系均將發生多方面的改變。香港政黨政治也將日益發展和成熟,政黨競爭遲早將進入香港居民的政治生活之中。政黨競爭既是推進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助力,也是產生政治沖突和對抗的重要根源,對政黨競爭的“雙刃劍”效應須有充分的認知。隨著“雙普選”的實施,香港居民的政治參與熱情和參與能力必將進一步提升。按照美國學者亨廷頓的觀點,大眾參與程度與政治制度化水平應呈正相關性,否則易引發政治不穩定。未來特區政府如何提高其政治制度化水平,以適應“雙普選”實施后香港居民政治參與擴大的要求,是擺在特區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課題。從中央與香港關系的角度來看,二者關系有趨向舒緩的一面,也有趨向緊張的一面。就趨向緊張的一面而言,最大挑戰極有可能來自于香港民主派人士當選行政長官后,挾民意以對抗中央。對于中央政府來說,面對“雙普選”將產生的正反兩方面的影響,如何因勢利導,使香港的民主政治在一個良性發展軌道上運行,避免香港內部因選舉競爭而出現動蕩,避免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關系出現新的緊張,確為當前其所面臨的一大課題或挑戰。  #p#分頁標題#e# 為了確保“雙普選”的順利實施,也為了應對上述挑戰,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均須大力加強“雙普選”實施前的配套制度建設。倘若這些配套制度建設沒有預先準備好,就很難確保“雙普選”取得最終成功。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今后中央政府要善于依靠法治來預防和解決香港“雙普選”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問題,因為香港歷史上大部分時間雖沒有民主的經歷,卻一直有法治的傳統,香港居民的法治觀念較強。未來中央政府須注重運用并發揮法治手段在協調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關系中的特殊功用,進一步完善“雙普選”實施前的相關配套立法。從特區政府的角度來說,在實施“雙普選”之前,一定要自覺制定相關立法,以確保中央政府的地位得到鞏固,而不被削弱。[12]從當前情況來看,香港特區政府亟待制定的法律,包括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政黨法、政治捐獻法等。在這些法律之中,國家安全的立法尤為重要,有必要將2003年押后二讀的國家安全立法重新提上議事日程。有了國家安全立法,即使一個不“愛國愛港”的人士當選行政長官,相信其也不敢“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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