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院法令的產生及變化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星法院法令的產生及變化,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星法院法令的產生及變化

 

一、“星法院法令產生及影響   都鐸王朝作為英國重要的歷史時期備受學界關注,尤其是伊麗莎白一世執政期間,是英國資本主義發展的黃金時期。而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星法院”法令也是這一時期制定的,“星法院”全稱“星室法院”(Courts of StarChamber),是由都鐸王朝第一任國王亨利七世正式創立的。伊麗莎白一世繼承了這一制度,這種法令的專制性和封建性在對新聞出版物的嚴厲控制上體現得淋漓盡致。伊麗莎白一世“對一切有可能威脅君主權威的思潮、運動和因素都力圖加以消滅,并認為有權這么做”[1]。   (一)伊麗莎白一世時期的“星法院”法令   1566年,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通過英國的王室法院頒布一項旨在規范英國出版業的法令,即“星法院”法令(Star Chamber Decree),這也是英國歷史上第一部規范出版業的法令。該法令規定禁止進口和出版違反法規、禁令和印刷特權條例的出版物,并且還授予書商公會(Stationers?Company)監察和查禁違背法令的出版物的特權。該法令表面上看是英國王室同書商公會的合作,但是本質上是將書商公會納入王室的統治之下,即書商公會的出版自由必須要得到星法院的支持。作為游離于英國正規司法系統之外的法庭,星法院主要處理普通法(The Common Law)所不涉及的問題,以及直接關系到王室利益的問題。在星法院的法庭中央,有專門留給國王的座位,以及代表國王的王冠和權杖,其法官也都是樞密院和大法院的法官們。因此可以說王室將出版自由控制在自己的手中。這是因為在都鐸王朝時期“國王在這場變革中喪失了傳統的神圣靈光,只有求助于議會和法律的權威了”[2]。在其后的20年中,星法院不斷強化對出版業的控制,并且形成了直接導致彌爾頓《論出版自由》出現的最終的“星法院”法令。法令規定所有的出版物必須在書商公會進行登記,沒有登記的出版物屬于禁書;除牛津、劍橋大學以及倫敦市外,一律禁止印刷。得到高等宗教事務委員會(High Conunission for Causes Eeelesiastieal)同意方能夠增加新的合法的印刷商,出版之前需要得到政府的許可才可以印刷;作為監督機構,書商公會有處罰違禁出版的權利;書商公會可以對懷疑的印刷商進行搜查扣留以及逮捕的權利;對于學徒的數量規定只能有1-3人[3]。這樣的禁令是一種變相的書商公會的壟斷,也就是王室直接對出版業進行壟斷,勢必與發展中的資本主義相悖。   (二)斯圖亞特王朝時期出版業的狀況   斯圖亞特王朝(The Stuart)繼都鐸王朝統治英國,其早期施政的綱領主要從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女王那里繼承,盡管后來的宗教政策較之都鐸王朝后期產生了較大的反差,但是出版業方面則繼續呈現著專制的狀態。在1632年,“星法院”法令有了新的發展。由于當時歐洲的時局動蕩,政治開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于是出現了新的傳播方式。但是這種傳播方式很快便又遭到星法院的限制。1632年星法院再次禁令,嚴禁一切新聞方式的傳播。六年之后這樣的禁令才出現了松動,伯尼(Nicholas Bourne)巴特(Nathaniel Butter)被政府授予出版新聞的特權,才算是出現了些許的松動。1641年7月,星法院被廢除,由星法院主導的新聞和出版審查制度也由此停下來。但是,星法院的禁令雖然停止了,政府的審查卻沒有結束。在星法院廢除兩年之后,長期議會又指定了一名固定的監察官去監督出版業的狀況,此舉招致了資產階級更大的不滿。   二、克倫威爾時期“星法院”法令變化   (一)克倫威爾時期的出版法令   在斯圖亞特王朝(The Stuart)統治末期,查理一世倒施逆行地恢復天主教在英國的統治地位,致使亨利八世和伊麗莎白一世時期確立的宗教政策失去了繼續施行下去的基礎。作為清教徒和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克倫威爾的政策應該較之斯圖亞特王朝的政策有著較為強烈的反差。但是,在新聞業和印刷品審查方面,克倫威爾時期的政策卻延續了都鐸王朝和斯圖亞特王朝的一貫專制作風。將與“星法院”法令一脈相承的審查制度繼續實施。內戰開始之后,新的新聞方式出現了,產生了早期的日報(diurna)的新聞報道形式。盡管報道的方式尚不完善,但是卻滿足了人們對于信息量的需求。這種狀況直到1649年殘余議會頒布法令禁止。在進入倫敦初期,克倫威爾為首的政府遭到了質疑。由清教徒組成的國會和國務會議并沒有比以前的政府更民主,因此,共和國成立后面臨著來自多方面的輿論壓力。克倫威爾時期有了新的政策,有軍事管制、共和國的出版條例,國會的出版條例。在剛剛進入倫敦城之時,克倫威爾采取軍事管制,嚴格禁止長老派的著作,并且將出版這類著作歸為叛國罪的行列。軍隊可以任意逮捕發行和出售禁書的書商,將軍事管制作為限制出版業的利器。但是軍事管制畢竟只是過渡性的政策,并非是長久之計。在處死查理一世之后,出臺了共和國法令來管制新聞業的出版。1649年出臺了共和國法令,該法令是以“星法院”法令為基礎的,是17世紀最為詳盡和規范的印刷規范法令[4]。該法令規定:除了牛津、劍橋兩所大學和倫敦外,準許約克郡(Yorkshire)和芬斯伯里(Finsbury)印刷和出版圣經;不允許將房屋出租給沒有政府承認的印刷商,并且禁止出版商制造與印刷相關的設備和鉛模;印刷商需要繳納300英鎊的保證金,以保證不印刷違禁品;所有的印刷品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查,并且將印刷商的名字和審查者的名字附注在印刷品上,對于違反的出版物,一律由國會的秘書進行查收,并對違禁者以不同金額的罰款;禁止出版新聞書籍,之前的特許證作廢,并且對于假新聞的傳播予以禁止和處罰[5]。但是,這樣的政策顯然與資產階級的政治要求相左,不僅長老派詰責克倫威爾的政策過于苛刻,就連革命陣營中的平等派等派別也在非議共和國的禁令,于是隨即出臺了相對緩和的國會議案。該議案較之共和國法令有著些許的松動,但是總體來講,新聞出版業仍處于一個被壓制的狀態??藗愅枌τ∷⒊霭鏄I的管制是卓有成效的。1655年國會法令頒布后一個月,許多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新聞書、宣傳冊都被查封,只有《不列顛信史》和《公眾情報者》(The Public Intellgencer)兩個官方的新聞書得以幸免[4]。#p#分頁標題#e#   (二)克倫威爾維持出版專制的時代因素   作為革命陣營的代表人物,克倫威爾在新聞出版業方面的政策與前朝沒有多大的改變。其新聞和出版控制延續了“星法院”法令的一貫風格。從共和國法令和“星法院”法令的規定對比中我們不難發現,共和國法令是在“星法院”法令的基礎上延伸而來,從出版源的地域來講,只是在“星法院”法令的基礎上增加了兩個郡,對于違禁出版物的審查則更為嚴格,不僅拘禁和沒收違禁印刷品,甚至處以罰款,并且軍隊介入管制,雖然在共和國的名義之下,但是管制的力度絲毫不亞于都鐸王朝和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甚至更為嚴格??梢?,“星法院”法令的影響極為深遠,盡管有彌爾頓《論出版自由》這樣綱領性文件,但是克倫威爾在新聞出版業的施政綱領受到“星法院”法令的影響極深,沒有像政體一樣進行根本性的變革,而是對于原來的法令稍加改動并加以應用。在共和國法令頒布的同時,書商公會這一組織又重新復活,并且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檢查角度來講,克倫威爾時期對于制度同樣沒有創新,反而重新啟用了已經過氣的組織進行出版業的規劃。稍顯進步的是,克倫威爾時期出現了固定的合法刊物,比如議會的《議會紀要》(Several Proceedings InParliament),雖然是官方的刊物,但這是新聞出版業的一大進步。總體來講,克倫威爾時期的新聞出版政策還是十分禁錮和嚴格的,到克倫威爾共和國結束,其新聞出版業的政策還是和都鐸王朝時期初創的“星法院”法令一脈相承,并且始終沒有脫離其影響。   三、克倫威爾出版專制延續的成因   (一)專制延續的原因   這種出版專制的延續,并非是一種偶然,而是有著深刻的根源。首先,是當時政體的性質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伊麗莎白時期,英國被史學界稱為“新君主”政體。“新君主”這樣一種過渡時期的特殊政體,它一直是君主市民聯手反對貴族割據勢力的權威[1]。在這種體制之下,國王和民眾是站在同一戰線上的聯盟,兩者有著共同的敵對目標,因此女王的政令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兩者的共同利益。而出版專制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有效手段,因此雖然有反對的聲音,但是總體上還是得到了人們的支持。女王的官僚體制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伊麗莎白一世時期,政府中的股肱大臣和貴族大臣有了明顯的區分[1]。作為股肱大臣的群體都是政治上的精英,其政策大多是利于國家發展的,而且這些股肱大臣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清教徒,因此他們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資產階級發展的。與此同時,王室特權法院的存在使得政令能夠經過王室法院中國王的權威繞過議會直接施行,這也大大便利了這種專制的發展。伊麗莎白一世對于政權的看法是“君主不能放棄任何事情上最后的裁決權,但同時又不能沒有公義,這樣,才能使自己永保平安”[1]。在女王這樣的觀念之下,施行專制政策也就不足為奇了??藗愅杽倓偼品怂箞D亞特王朝,時有反對的事件發生,作為沒有統治經驗的階層,模仿伊麗莎白時期的政策無疑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其次,是由于議會和政黨的不完善。克倫威爾執政時期,曾經多次解散議會進行獨裁統治。而此時的議會并沒有能力反對克倫威爾的政令,沒有發生像后世光榮革命這類的事件。因此議會和政黨的不完善加上政局的不穩定和統治者的缺乏經驗,導致了出版專制的延續。   (二)抵制以彌爾頓為代表的底層呼聲   雖然政府對于出版有著種種的限制,但是反對的聲音從法令開始頒布到最終的廢止從沒有停止過。從最開始的零散的反對到后來的全民抵制專制法令,這期間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Areopigitica)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其不僅將之前的反對進行了總結性的發言,而且在歷史上首次明確地提出了出版自由這一口號,并且成為了后世反對出版專制的綱領。對于“星法院”法令的專制性質的壟斷,遭到了書商和印刷商們的普遍反對,但是這種反對始終沒有一個規定和明確的目標。直到1644年,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成為了這種斗爭的綱領,其思想對后世的影響也相當深遠。在《論出版自由》中,彌爾頓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出版自由”這一口號,這個口號也成為了后世英國的出版商孜孜追求的目標。他提出,出版的自由是人權自由的一種體現,出版禁令實際上是對于理性本身的扼殺。彌爾頓在文章中開宗明義地說:“我們所希望的只是開明地聽取人民的怨訴,并作深入的考慮和迅速的改革,這樣便達到了賢哲們所希求的人權自由的最大限度。”[6]出版自由是文藝復興以來人文主義的集中體現,限制出版自由就是直接反對人文主義和理性。這樣的論述直接將“星法院”法令推向了資產階級的對立面,使之與資產階級的綱領形成了強烈的反差。   (三)專制中存在著一定的進步性,符合時代要求   縱觀從伊麗莎白一世到克倫威爾政權的終了,專制的出版業始終在英國占主導的地位。但是這種專制之下卻蘊含著緩慢的進步性。從伊麗莎白一世時期,一直有反對“星法院”法令的行為和出版商的存在。盡管這樣的違禁未必是進步的,但是對于沖破這種專制卻有著積極的意義。正如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中所提到的那樣,專制的出版業不只是對人性的禁錮,更是理性的反動,因此這種反抗行為加劇了社會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大革命的到來。其次,克倫威爾時期的出版業政策盡管非常專制,但是在其統治下出現了新聞這一傳播形式的前身,并且在其統治時期出現了固定的刊物,盡管只是用以維護統治宣傳政府思想的刊物,但是固定刊物的出現卻有著深遠的意義。作為近代歐洲第一個擁有規范出版業的國家,英國的這一舉動很快傳播到其他國家,促進了出版業的發展。最后,“星法院”法令促成了彌爾頓《論出版自由》的產生,彌爾頓在這篇演講中首次提出了出版自由這一概念,并且將之傳播。這為后世爭取出版業自由提出了綱領性的意見和口號,并且規范了斗爭的目標。并且,演講將理性、人性等文藝復興時期以來主流思想注入其中,使反抗出版專制與時代的變革相結合,具有極其深遠的時代價值。#p#分頁標題#e#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