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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邱洋海 單位:武漢大學社會學系
“殺手游戲”,廣義上講包括“警察殺手游戲”和時下流行的“三國殺”等現實版和網絡版游戲。但在據李莉的研究,中國大陸最初流行的是“警察殺手”游戲,而且從研究意義上講,“警察殺手”游戲也更具有代表性。這里介紹的就是“警察殺手”版本,而且是較為初級的,即只有法官、殺手、警察和平民這四種角色、不包含“醫生”等角色。“殺手游戲”的基本規則是:(1)每一局都具備這四個角色,而且法官只有一人,警察和殺手的數量是等同的,平民的數量不少于殺手的數量,如11人的游戲,法官1人,警察3人,殺手3人,平民4人,當然,警察和殺手的數量也可以減少而增加平民的數量,在一定的參與者數量的情況下,在基本的角色數量關系下是可以靈活變化的,但難度會不同;(2)法官是活動的組織者,必須保持中立,并不能透露雙方的信息,但要維護投票的結果,保證游戲中的公平;(3)殺手的任務是趁天黑殺光警察或平民,可以采取直接殺死或誤導平民將警察或平民在白天公決死;(4)警察的任務是把殺手揪出來,并引導輿論,將殺手在白天的公決中除去,從而保護平民;(5)游戲中警察和殺手都只能獲得自己內部成員的信息,但警察還可以將判斷請示法官,法官會給出正確與否的指示,但每輪只能提供一次,平民則除了知道自己的身份外,不知道任何信息,只能憑輿論作出判斷(6)若平民或警察或殺手的任何一方全部死去,則游戲結束;(7)有權利發表遺言的人數和警察的人數一致,之后死去的無權發表遺言。
“殺手游戲”的基本過程是(以11人。3個警察,3個殺手,4平民為例):第一步:準備11張牌,一個王(法官),3張A(警察),3張K(殺手),其他花色牌(平民)4張,每人抽一張牌:并確認自己的身份,除法官須向大家示牌,其他人一律保密,不能讓其他人知道;第二步:法官宣布天黑了,所有人閉眼(除了法官,法官全程都不用閉眼),接著請殺手睜眼并確定同伴,3個殺手互相確定后以非語言的方式共同決定殺去一個人,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殺其中的一個殺手以迷惑警察和平民;之后,法官確認并請殺手閉眼;第三步;請警察睜眼并相互確定同伴,然后以非語言方式指認一個他們認為的殺手,統一意見后,以非語言方式詢問法官,法官以非語言方式告知指認是否正確,但不可直接告知誰是殺手,警察只可以詢問一次,接著法官請警察閉眼;第四步:法官宣布天亮了,并請所有人睜眼。告訴所有人,昨晚誰不幸被殺了,并有機會發表遺言,遺言可以是任何推測,也可以不發表任何言論,但不能示牌告知身份,之后被殺者就不能發言了,可以一直睜開眼睛在一旁觀戰;第五步:法官要求所有參與者(除被殺者)一一發言,每人只有一次機會,并投票把其中一人決死,警察和殺手都可以在自己的發言中,引導輿論以決死對方,但同樣不能示牌暴露自己的身份,若有相同的最高票數,則允許辯解,直到一人的票數最高,則被法官宣布處決。被處決的人在留遺言之后則不能說話了,可以睜開眼在一旁觀戰。到此,游戲進入下一輪,直到警察、平民和殺手中任何一方全部死亡,游戲結束。
前人研究簡介
目前關于“殺手游戲”的研究有一些,主要集中在它在中國大陸流行的那段時間。但較少一成果的形式展現出來,從目前掌握的資料看,李莉的研究相對較為全面。李莉不僅介紹了“殺手游戲”的規則,還分析了其民間性,論證其屬于民俗學研究的對象。作者還分析了“殺手游戲”的歷史溯源與地理分布,大致分析了“殺手游戲”從國外引入國內及國內興起流行的過程。在對于該游戲的結構意義方面,她不僅總結并分析了前人的研究,她歸納沙蓮香、郭星華的觀點認為,“雖然他們都提到了游戲的虛擬性,但是重心都在于提出‘殺人’是對現實情感的發泄,從而釋放工作和人際關系中的壓力。人們由此做了兩種引申,道德家認為該游戲背后隱藏的是對人性惡的認可,鼓勵人際間的不信任和猜疑,因此它的流行是社會風氣變差的表現;而精神分析理論的擁有者認為游戲滿足了人潛意識的要求,對現代人心理健康非常有助益。”然而她認為,“殺手游戲”真正的核心在于“自我定位、群體歸屬和民主選舉”她認為,“這些都是當代成人現實社會生活中必然面對的課題,以游戲的虛擬形式展現出來,一方面切近游戲者心理,容易產生認同感;另一方面也創造出一個無害的時空,使游戲者能輕松面對原本攸關自身重要利益的事件。”同時,從時間的白天黑夜兩分法,“黑夜與白天的對立映射出個體特性與社會行為的區別。”參與者按照所抽得角色進行表演,反映社會中的角色與身份的認同與行為的選擇,這就是自我定位與群體歸屬的問題。以投票決死的被大部分人認為是殺手的人,這反映的是“以民主為核心的社會體制以及個體行為與群體決策的關系”李莉及其以前的研究對“殺手游戲”所揭示的一些社會結構性特征做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對“殺手游戲”其本身的民間性特點做了論證,也對作為民間游戲的虛擬性所帶來的內在潛意識能量的釋放和現實感情的發泄的作用做出了分析。然而對“殺手游戲”的基本規則的解讀不夠深入,并沒有對規則背后所反映的社會價值做出分析,對游戲的功能分析也停留在一般性的顯功能方面,對其潛功能的分析顯得尤為不足。最后,對游戲本身的群體性特征與局限性也缺乏探討。而這些,正是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
游戲基本規則的社會價值反映
角色分配及其數量關系所反映的社會價值在“殺手游戲”中,首先是對角色的分配及其數量關系。整體上,角色可以分為三類:邪惡一方,正義一方和中立一方,無疑,警察和平民代表正義,殺手代表邪惡,法官,盡管對警察的判斷有所評價,但從始至終都只是一個中立的角色。這不能不說是社會勢力結構的簡潔化表述,集中的反映社會中基本的三種角色。正義方由警察和平民構成,反映到社會中就是具有民眾與警察是緊密結合的,是統一陣線的,但是兩者對邪惡的認識程度是不一樣的,這種結構就為后面指認邪惡方的分歧埋下隱患,也反映正義的道路是復雜曲折的。邪惡方的組成很一致,行動很統一反映社會上的邪惡力量的內部組織性很強,往往能很迅速的達成目標。從數量關系看,警察和殺手的數量是一致的,在游戲中是為了更具有操作性,但也反映有力量的正義方可以和邪惡方勢均力敵的,但要完全戰勝邪惡,還需要民眾的支持。而平民的數量要多于警察和殺手無疑是符合社會邏輯的。這就暗含只要民眾能支持有力量的正義者就一定可以打敗邪惡。法官,由于其對游戲的作用只起到組織作用,數量上則只需一人,無論游戲參與總人數如何都不需增加。這也反映到社會中的中立方往往在正邪兩大勢力的斗爭中保持中立的態度。中立方對正義方的意義不大,其所需的人數盡可能少,反映社會對正義力量的呼喚,反映正義方希望更多的中立的觀望方能走出來支持正義的渴求。#p#分頁標題#e#
四種角色在游戲中的表現所反映的社會價值首先是殺手的出現。殺手是在所有人在黑夜已經入睡的情況下出來活動,密謀所要殺害的對象,在殺人后則裝作和平民一樣,在天亮后不僅要積極掩飾自己的行為,而且還要盡量引導平民去錯殺正義的力量,甚至可以自殺自己方的人以迷惑對方。這暗含社會對邪惡力量的印象,在現實社會中,并不是所有邪惡力量都在黑夜行動,它只是反映邪惡力量的行為是見不得光的,是在極其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次是警察的出現。警察的出現是在案發后,而且是在黑夜中偵查,要逐步排查嫌疑,而且往往不能立刻查出殺手是誰,等到可以確定一部分后,也要通過白天的輿論引導,希望通過平民的支持把殺手送上法庭,通過庭審把殺手處決。警察的這些角色表現就反映社會中有力量的執法者的一些局限,一方面,他們要消滅邪惡不能動員所有民眾一起,而要獨自行動,去查找邪惡勢力的特點和作惡的證據,基本可以確定邪惡力量后還不能私自處決,而要通過合法的途徑,用自己所掌握的資料來證明并說服平民一起同意處死邪惡力量。再次,在警察出現并其經過一番偵查后,指出殺手,法官會做出意見。這就是法官唯一一次有所偏離中立態度的時候,但其支持是不能公開在白天,而是在黑夜,到白天后,他雖然知道殺手,卻不能說,要主持所謂的公平,然后在站在多數人的立場上宣布決死某人,不管他是正義還是邪惡。這就反映了社會中中立勢力一定意義上是同情正義的一方,但又不能在公開的場合支持,甚至僅有的一些支持都是在隱秘的情況下,以不直接的的方式提供幫助。但一旦到公開場合,中立方只會附和多數的一方以保全自己。法官的角色行為也反映社會有時在規則下而無力伸張正義的無奈。最后出場的是平民。在白天來臨之前,平民是只能閉眼,在白天得到某人被殺后對事情仍然是一無所知,甚至連同類的平民還有誰也不知道,他們的判斷完全是根據其他人的說法而做出的,他們很難辨別誰是誰非。
白天庭審與最后結局的價值反映白天庭審是一小輪游戲告一段落的部分,也是游戲矛盾集中展示的地方,是殺手和警察爭取平民支持的環節,是警察要將殺手正法的關鍵階段,在這里,可能會把殺手正法,也可能錯殺平民和警察,關鍵在于平民是否能相信警察的話。這個環節所反映的是該游戲的核心價值所在即擁有力量的正義一方若不能得到普通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則很可能會被邪惡力量欺騙與挾持,從而幫了邪惡力量的忙,使正義難以得到伸張。最后的結局可以有三種:殺手全部被正法,警察全部死去,平民全部死去,三種結局的任何一種游戲都結束。這三種結局也反映一種價值理念,殺手全部正法,宣布正義獲得了勝利,社會和諧,但在這個過程中至少要死去1-3個平民或警察(1個就是殺手自殺2次,2個就是殺手自殺1次,3個就是殺手全部殺正義方),這就是代價,即使很順利的將邪惡正法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充分反映了社會正義要戰勝邪惡的復雜性和艱巨性!警察全部死去,即社會代表有能力與邪惡對抗的正義力量的失去,沒有人關心普通民眾的利益,沒有人能過再站出來維護民眾的利益時,社會也就沒有希望了,邪惡要統治社會只是時間的問題,社會的存在已經沒有意義了。這三種結局都反映了社會對正義的呼喚,反映正義的曲折性和艱巨性,反映社會對良好的官民關系的期望,反映社會對政府具有善于和社會民眾溝通的能力的期望。
“殺手游戲”的潛功能
蕭放認為,民間游戲一般都帶有一定的文化特征和文化功能。文化特征如:娛樂性與競技性、階層性與對象性、地域比與民族性;文化功能如教育少年兒童、調劑大眾生活、增強群體意識,培養集體情操等。“殺手游戲”和所有的民間游戲一樣,除了有其顯功能如娛樂功能、調劑生活等之外,還有其潛功能。前面我們分析了該游戲所反映的社會價值,既是其文化特征的表現,又是該游戲重要的潛功能之一。首先,“殺手游戲”是一種益智游戲,需要人們具有較強的推理能力。在警察與殺手互不知道對方身份的情況下,需要通過對方的行為和語言來推斷對方的身份,第一個被殺的,除了殺手知道其大致身份(若是殺手自殺,無疑是殺手,若使被殺,則一定警察和平民中的任何一個),警察也只知道自己警察幾人,而其他人都難以知道眉目,但第二個人被殺之后就可以有更多的線索。其次,該游戲可以很好的鍛煉參與者的口才與角色表演能力。無論是警察的扮演者還是殺手的扮演者,都試圖通過分析或掩飾,引導平民支持己方,從而達到目的,當然也使人們學會掩飾而不動聲色。最后,引發人們對社會更多的思考。“殺手游戲”承載著很大的信息量,涵蓋了代表社會各種力量的交互作用。在參與的過程中,在這虛擬的環境中充分的體會著正義與邪惡的戰爭,充分的體驗著邪惡的狡猾陰險和追求正義的艱難,也對在追求正義中付出的代價,特別是錯殺的平民與警察有更多的思考。對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及社會運作模式有更深的了解與思考??傊?,“殺手游戲”是一個充滿邏輯推理,富含表演、口才鍛煉和促使人們思考現實社會的益智游戲。具有很多與其他游戲不同的潛在功能。
“殺手游戲”的群體特征與局限性啟示
綜合前面的分析,我們很清晰的發現“殺手游戲”是一個需要較高智慧的游戲,這就決定了他的群體特征。正如李莉分析的那樣,引入國內以及流行群體都集中在大學群體。對于這種邏輯推理和口才辯解都對一個人的綜合能力有較大的挑戰。一般的兒童是很難開展這一個游戲,一般的農民群體開展這游戲也存在一定困難??傊浣邮芎土餍腥后w比較局限于接受過一定教育的群體。而且游戲規則較為嚴格,娛樂性不如智力性強。另外一方面,該游戲每一局的耗時較多,如果人員較多,雖然都能納入,可增加了游戲的難度,耗時也會更多。沒有足夠的時間,一般不會玩這種游戲。從這兩方面來看,也限制了該游戲向更廣大的群體擴散。該游戲的平民性會減弱,盡管中國的大學生群體人數也很大,大學生群體中流行的游戲也夠得上是民間游戲的一部分。然而,這類游戲的啟發性很強,引導參與者思考的功能性很強,從某種程度,也能極大的提高人們的推理能力和表演能力,口頭表達能力等。因此,它又會具有較強的生命力。結合這兩者,啟示我們,民間游戲的開發應盡可能能滿足,受眾廣,容易接受,且具有較強的教育功能和引發參與者思考更多的問題的功能。這樣,民間游戲的社會功能就會更充分,其流行與延續會更順利。在當下社會,很多傳統的兒童游戲消失在人們的視野,很大的原因,是其適應時代的變化能力不強,缺少其足夠的存在理由。雖然“殺手游戲”不夠完美,但在該游戲的啟示下,我們在嘆息傳統民間游戲不斷消失的同時,是否該去思考這樣的一個問題呢?#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