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我國法律傳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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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我國法律傳統的反思

一黑格爾將“反思”解釋為“思想的思想”,[1]也就是說,對認識過、思考過的東西需要再認識、再思考,這是認識的辯證法,深刻反映了西方文化的批判精神。同樣,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也具有這種自覺,早在商周之際古人就有了這種精神覺醒。甲骨文中的“監”(鑒)字就是通過一個人用一盆水觀察自己的容貌,表達和引申出反觀、審視、借鑒的意思,這實際上就是“反思”。反思自己、反思過去,從反思中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是中華民族源遠流長的優秀傳統,是古人留下的寶貴精神財富。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在諸多領域內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驕人業績,中華騰飛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中華民族的復興已經成為每一個炎黃子孫的共同心聲和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這是一個嶄新的時代,更需要我們去反觀自己,反思自己,重新認識自己的歷史與傳統。

每一個民族的復興都是涉及經濟、政治、文化、法律、軍事等方方面面系統性的社會工程,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必將遲滯整個民族復興的歷史進程。[2]當代中國,舊的社會秩序已溘然逝去,新的社會秩序正處于艱難的創建之中。處在這樣一個歷史轉捩點上,作為法律人,我們不得不拷問自己,中國的法學和法律能為這場曠古未有的深刻社會轉型提供強大推動力嗎?能夠獨立解決社會轉型中出現的各種紛繁蕪雜的新問題嗎?能夠以自己的特色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嗎?或許正是基于對這種狀況的憂慮,近年來,法學界掀起了一股“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反思熱潮。

自從清末修律中國艱難地邁上法律近代化的進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歷史。百年的法律變革歷程蜿蜒曲折、跌宕起伏,其間各種辛酸自不待言。與此同時,艱辛的付出也結出累累碩果,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制進程和法學研究更是取得了長足進展。然而,與西方數百年的法治歷程相比,百年的時間太過短暫。坦誠而言,與西方法學相比,中國法學還不夠成熟。百年的法律發展歷程總體上是對西方法律的簡單移植和機械模仿,而對自己固有的法律傳統卻存在誤解與漠視。

縱觀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歷程,我們不難發現,只有對本國固有的法律文明進行充分地反思與發掘,對本土法律傳統創造性地利用和改造,同時積極地吸收和借鑒別國的優秀法律成果,才能不斷推陳出新、永葆生機,才能使變革后的法律與社會實際相吻合,并發揮良好的社會功效。而近代中國法律變革的軌跡卻與這一歷史經驗相距甚遠。在此,我們有必要對近代以來國人對固有法律傳統的冷漠態度作一剖析。

首先,肇始于唐虞創制、皋陶設刑的中華法律文明巍然屹立于世界四千余年,陳陳相因、連綿不斷,形成了自成一體、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然而,中華法律文明在取得輝煌燦爛的同時,卻囿于各種因素陷入保守、自封、停滯的狀態。鴉片戰爭的隆隆炮聲轟開了舊中國閉關鎖國的大門,面對史無前例的劇烈震蕩,固有的法律傳統顯得力不從心。變革勢在必行,民主、自由、法治是必然選擇。但舊中國的統治者和實權派在歷史轉折的緊要關頭卻總是異常地頑固與保守,迫使變革力量一次比一次采取更為激烈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主張。而在新舊勢力反復博弈的過程中,傳統法律漸漸失去革新的契機,被視為保守勢力的護身符,遭到變革力量的徹底摒棄和全面清算。

其次,近代中西文明激烈碰撞的過程中,中華文明始終處于劣勢,東方從屬于西方。百年的民族屈辱史使國人對于傳統產生了空前的懷疑和否定。歐風美雨、西學東漸的時代背景,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的國際環境與學者們革新圖強的強烈使命感交織在一起,往往傾向于把國力強弱視為評判文化優劣的標準。于是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被奉為“文明”的象征、“進步”的標尺,博大精深,周密詳備,成為審視法律優劣與進行法制革新的唯一標準和模式。明治維新日本移植西方法律獲得的巨大成功更是助長了這種風氣。“發明西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中國”[3]成為當時學界的主流思潮,固有法律傳統要么為批判的浪潮所湮滅,要么為激進的學者所遺忘。

再次,近代以來,在中國知識分子心目中,法律始終是與救亡圖存、強國富民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之唯一主義”[4]成為很多歷史時期的時代強音。但救國、強國的急切心理往往致使國人忽略對傳統法律的關注、梳理和反思,不加甄別地向西方學習和借鑒,因此,導致實踐中注重法律移植,輕視本土轉化;注重規范分析,輕視文化審視;注重現實需要,輕視傳統考量的傾向,這種功利主義、實用主義的做法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傳統法律無用論的盛行。

最后,長期以來階級分析主導下的認識論和打上意識形態烙印的研究方法,造成研究者帶上“有色眼鏡”看問題,人為地劃定研究禁區,先入為主地得出一些論斷,對固有法律傳統的認識存在很大的誤解與偏見。

二我們不否認批判和反思所具有的巨大社會推動力,近代以來的中國社會極其復雜,各種勢力盤根錯節,法制每前進一步,都要沖破重重羅網,尤其是落后的傳統觀念和思維定式的束縛。然而任何事情過猶不及,對法律傳統的一味批判和徹底否定嚴重扭曲了法律傳統的本真面目,損害了法律傳統植根的社會基礎,破壞了法制建設的本土資源,對國家的法律現代化及其本土轉型極為不利。為此,在這里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中國固有的法律傳統。

任何個人、團體、民族乃至國家都存在于自己所熟悉的歷史和傳統之中并以此為依據發展前進。歷史和傳統不是保守的代名詞,它向人們提供了某種身份與認同,提供了一種歸宿感和安全感。因此,對于一個民族和國家而言,歷史和傳統不容抹煞,更不應人為地割裂和拋棄。歷經數千年綿延不絕的中國法律傳統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是古人站在自己傳統和習俗的角度對人類面臨的共同問題做出的闡釋與嘗試,其中積淀著深厚的人文底蘊和超越時空界限的法律資源。如果不帶偏見地審視中西法律傳統,不難發現它們都反映了人類共同的價值目標和精神追求;兩者之間并非水火不容、格格不入,而是存在著諸多的暗合與契合之處;不僅如此,中國法律傳統還具有許多獨特的、有價值的思想資源,對當今法制建設不無裨益。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法律傳統是不謀而合的。盡管東西方在地理環境、經濟結構、風俗習慣等方面迥然各異,人們對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律的運作方式、實現途徑也不盡相同。但歸根溯源,在理念方面,中西法律傳統卻是異曲同工、殊途同歸的。“公平”“正義”“秩序”“和諧”是她們共同的精神追求和價值目標。“灋(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①古人關于法的闡釋體現著對公平、正義價值的追求;“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②飽含著中國法律傳統對秩序、和諧價值的關注。#p#分頁標題#e#

從法律思想和制度層面講,中西法律傳統也并非截然對立、水火不容,恰恰相反,由于古今中外人類面對的社會問題的共同性以及法律作為糾紛解決和社會管理功能與手段上的一致性,它們之間存在許多共通之處。中西法律傳統中某些精神原則和道德基礎是相通的。儒家強調的民本、仁愛、和合思想、誠信原則與西方法律倡導的人本、博愛、和平精神、守信履約的信條有相似之處;西方法律所蘊含的道德準則,如寬恕、尊重他人、與人為善、不侵犯他人等,亦為中國法律傳統所認同。中國古人很早就主張立法應當寬簡劃一,強調“法出一門”,立法“莫如一而固”,維護法制的統一性、權威性和穩定性,不僅如此,還要求立法應當符合“順天道”“隨時變”“因人情”“循事理”“量可能”等標準,[5]即統治者立法時必須詳盡地考察客觀情況,使制定出來的法律盡可能與自然環境、時代變化、人民愿望、風俗習慣相吻合。這些立法主張與近代西方國家某些立法原則基本一致。法家學派所提倡的“以法治國”“垂法而治”的思想以及體現在具體制度中的“罪刑法定”“一斷與法”“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原則,[6]742-746雖然與封建專制體制緊密相關,但在一定程度上與西方司法平等、罪刑法定等法治原則存在著某種暗合。中國古代老、幼、廢、疾、孕婦犯罪不得刑訊、減輕處罰的制度,尊老恤弱的文化傳統以及“中和”思想指導下的“刑中”“罪疑從輕從無”、反對酷刑濫刑、追求司法寬和、慎刑恤刑等司法原則和具體制度與西方法律彰顯的人道主義、人文主義精神亦有相似之處。另外,中西法律傳統都非常關注法官的品德與司法廉潔,都主張從內在道德熏陶和外在制度兩方面防治司法腐敗。由此可見,中國法律傳統中蘊含著許多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精華,值得我們借鑒。

此外,中國法律傳統還有許多獨具特色、令人稱道的地方。中國古代司法審判中的“混合法”模式[6]746-747在實際運作中具有相當的合理性。這一模式強調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國家律令法典中有明文規定的,則依法判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官可比照適用類似的成例、斷例;在民間習慣和行為規則不違背國家法的前提下承認其相對的法律效力。其實質就是制定法與判例法互為補充,國家法與民間法相互融合。這樣做在維護法律穩定性的同時盡可能使其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既有利于維護國家法的權威,又使得判決合乎實際、貼近民眾、易于執行。又如“綜合為治,以教為先”整治和預防犯罪的措施。中國古代主流思想認為犯罪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包括政治、經濟、道德、社會等諸多誘因,因而對犯罪的社會控制也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整治,法律僅僅是其中一種手段而已,可謂開多元化犯罪預防和社會管理之先河。再如被西方人譽為“東方經驗”的民間調解制度,既能降低糾紛成本,又能徹底、平和地解決糾紛;既消除了社會矛盾,又避免當事人反目成仇,是對西方一元化司法訴訟模式的有益補充。

三鑒于往事,有資于治道。回顧近代中國百余年的法律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清末對德日法律的生搬硬譯、南京國民政府“六法全書”的全盤西化以及新中國前30年對蘇聯法制的機械模仿,變革決心不可謂不強,變革力度不可謂不大,變革速度不可謂不快,然而法律變革的社會實效卻不甚理想。[2]4追思往事,歷史留給我們這樣的警示:引進域外法律制度的同時,不應忽視本土法律傳統和民間法制資源中合理的、有價值的、依舊發揮作用的因素,法律移植必須使之與本土社會文化土壤相適宜,不然極有可能淪入舊俗既破、新規無從立的無序狀態。

世界文明興衰史證明,一個國家的衰亡,必然表現在其文化傳統的消逝,而一個國家的復興,無不得益于其文化傳統在社會變革和轉型過程中的重塑與轉化。當下中國正處于民族復興與社會轉型的偉大變革階段,重視、搜集、發掘固有法律傳統中的有利因素,從法律傳統中尋求法制建設的有利資源是擺在法律人面前一項重要的歷史使命,也是當今中國法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首先,我們所處的歷史時代呼喚法律傳統的復興。如果說近代以來,為給中國的法律發展另謀出路,為使法律從根本上擺脫專制與人治的束縛而走上民主、自由、法治的道路,為了滌蕩保守勢力對變革力量的重重羈絆,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掀起對法律傳統的批判浪潮。與之相比,我們今天所處的時代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已經在古老的中華大地生根發芽。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法律革新與發展的航標已經撥正。我們現在迫切需要的是制訂出科學完善的、與社會現實相吻合的、能夠良性運行并產生較好社會實效的法律,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更寬廣的視野和胸襟從古今中外優秀的法律文明中汲取營養。而博大精深、源遠流長的固有法律傳統正是當今法制建設中可資借鑒的重要資源。誠然,中國法律傳統中存在諸多的先天不足與缺陷,但作為人類法律文明長河中的一朵奇葩,固有的法律傳統中具有純粹工具價值,飽含著超越政治和階級局限,超越時空界限,符合本民族文化特質與生存習慣的合理因素,能夠為當今法制建設提供取之不竭的制度資源和精神動力。

其次,中華民族的復興是一項涉及13億人口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諸多層面的復雜而長期的系統工程,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涌現大量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我們正處于這場全新的社會變革之中,沒有固定的法律模式與現成答案可循。嶄新的時代要求中國法學應當認真考察國情,立足于現實需要,有甄別地從西方法律文明中汲取營養,從固有法律傳統中尋求力量,在西方法律文明和固有法律傳統之間,探索出一條既符合現代化發展潮流又彰顯本土文化的匯通中外特色的法治之路。[7]

最后,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要求我們關注民族法律傳統。毋庸置疑,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應有之義和重要環節。但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由于自然條件、歷史文化、經濟發展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各民族之間的風俗習慣和法律傳統千姿百態、迥然各異,不可能通過整齊劃一的方式實現法律的現代化。因此,必須積極吸收、利用各少數民族優秀的法律傳統資源,同時導入現代法制理念和制度文明,走出一條既反映現代法制趨向,又體現少數民族文化特質的少數民族法律現代化之路。#p#分頁標題#e#

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近代以來,對固有法律傳統徹底否定的思潮,傳統法律遭受嚴重割裂的不爭事實,西方文明對本土法制資源及其所依附的社會基礎的巨大沖擊,法律現代化的開放性、世界性與法律傳統的保守性、地域性的強烈沖突,這些因素糅合在一起使中國法律現代化之路變得蜿蜒曲折,充滿艱辛。不過令人可喜的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中國固有法律傳統,相關著作不斷涌現,高水平的學術交流層出不窮。人類學、民族學、社會學、經濟學等方法的引入極大地拓寬了法學研究的視野和深度,改變著人們對法律的固有認知和一貫看法。對西方法律的冷靜分析和理性思考,對固有法律傳統的重新定位和價值評判,對法律移植及其本土轉型問題的討論,對法律傳統的價值發掘與現代轉化的探索,都向世人昭示著中國法學研究與法制建設已經走向自覺與主動。我們堅信,通過法律人的不懈努力和孜孜追求,中國的法學和法律一定能夠給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注入強大的精神動力,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中國的法學和法律也必將以自己的特色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律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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