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農業保險革新的優選方式,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作者:陳清 單位: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
長期以來,對農業保險的討論中有一種傾向,即簡單地認為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在于沒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財政杠桿作用。因此,在實踐中也更加注重發展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模式,特別是2007年以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加快推進,農業保險覆蓋面和保費收入迅速提高,據中國保監會統計,2010年我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135.68億元,農業保險覆蓋農戶1.4億戶次,共有約2100萬戶次的受災農戶得到保險補償①。但也要看到,這些保費收入大都來自于糧食生產大省,并且所參保品種主要集中在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所涵蓋的農產品品種,而那些沒有獲得財政補貼的商業性保險業務則發展得十分緩慢,總體上仍不適應于我國農業現代化和保險事業的發展。近年來,隨著國家鼓勵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發展,部分省市開展了農業合作保險的試點工作,主要有相互保險公司和保險合作社兩種形式,都在較短時間內取得較好的成效。比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房山農業風險互助保險協會,由2004年農業互保面積5萬多畝快速擴大到2006年的14萬多畝②。又如,黑龍江墾區農業互助保險局在探索農業保險14年的基礎上,于2005年1月成立了陽光農業互助保險公司,形成了以會員為單位、統一經營為主導、保險社互助經營為基礎的相互制保險經營模式,2006年公司實現農業保險保費收入2.28億元,農險賠款1.9億元,賠付率83.97%,農險保費占全國總收入的27%③。這些農業合作保險模式之所以能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比較大的成效,究其原因在于其制度優勢和經營優勢,這是它們成功的共同點。
一、農業合作保險具有直接服務“三農”的本質特征
目前,我國農業的風險保障途徑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政府主辦和政府組織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這種模式以政府為主導,采取農業保險機構和政府管理機構相結合,注重規模經濟效益,具有使農業巨災風險在最大時空上有效分散的優勢。但由于受到國家財力的限制,投入資金十分有限,帶動作用較小,2010年其保費收入135.68億元,僅為財產保險的3.48%,賠款支出101億元,而當年我國洪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158億元④,所賠付費只能屬于補償性質的災害救濟。同時,這種模式在實踐中也存在財政補貼負擔加重、補貼效應遞減,尤其是補貼標準難以合理確定,這也是世界上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突出難題。另一種是在政府支持下,由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性農業保險,這種商業保險模式具有成熟的經營保險技術和專業人才,以及信譽度相對比較高,容易獲得農戶的認可和接受等優勢。但由于農業保險規模小、方式單一,遠不能填補受災農戶的損失,而且在1994年實行新的財務核算后,出于盈利目標考慮,對于那些風險大、虧損多的農險業務大幅壓縮,農險的保費收入少、承保金額增長比較緩慢,1995年保費收入僅為4.96億元,到2006年也只有8億元,10多年間僅增加3億多元⑤??傮w上看,僅僅依靠以上兩種農業保險供給,顯然難以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
農業保險合作,這種以互保、互監、互檢、互助的農業合作保險模式的出現,有助于彌補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完善我國農業保險體系,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服務,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村繁榮。農業合作保險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真正立足于服務農村、農業、農民,是以產業化農業為紐帶、以農業合作組織為載體平臺、以中小農業生產經營者為主體,在自愿互利基礎上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將處于同樣危機中的少數農戶由于遭受自然災害和市場變化等不可預測因素而受到損失部分,由未遭受損失的多數農戶共同分攤,以排除或減輕災害損失,實現經濟上的確定性代替生產和生活中風險的不確定性。二是具有合作經濟的基本特征,即實行入保自愿、退保自由,社員共同管理、互相監督,決策由社員大會集體決定;保費收費較低能為農戶所接受,業務流程易為農戶理解掌握;經營方式多樣,體制機制靈活,管理成本費用較低;定損和理賠比較客觀公正、合理準確、便捷快速,能夠及時補償受損農戶,確保農民正常的生產生活不受影響。三是其宗旨在于成員間的互助共濟,不以營利為目的,適合于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這些是農業合作保險機構區別于通常的股份制保險公司,也是其他保險組織形式所不具備的優勢,是所不可替代的。
二、農業合作保險具有產權明晰以確保組織健康運行的基礎
首先,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產權清晰,投保人同時也是保險組織的所有者,股權完全為成員所有,利益高度一致,可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成員具有強烈的歸屬感。依照信用合作社的原則和規定,政府不能任命或指定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管理者,而只能由組織的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合作保險組織管理者必須對全體成員負責;合作保險組織按照規定必須向全體成員通報經營情況,每年都要召開成員大會,報告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確保成員能夠真正行使所有者的各項權利和獲得自己的收益。其次,農業合作保險產品不僅適應投保戶的需求,而且具有價格比較低廉的優勢,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投保戶不必要的負擔。同時,在合作保險模式下,農戶在自愿參保后,能夠積極主動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災害發生后會在第一時間內采取盡可能的辦法防損,特別是定損、理賠等關鍵環節上也不太可能產生故意夸大損失程度來獲得超額的賠款。再者,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在提供保險服務的同時,如果合作保險組織運行非常健康,經營有方,財務狀況良好,成員還能夠有一定的返利分紅,雖然返還的絕對數額并不大,但這是成員權益的最好體現,也是保證農戶利益與合作保險組織利益高度一致的關鍵所在。
三、農業合作保險具有創新管理服務的內在要求和動力
近年來,農業保險合作組織充分發揮自身體制機制靈活的優勢,通過一系列的創新活動來加強經營管理,創新組織方式,化解市場風險,提供對路的保險產品以更好地為成員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一,創新風險管理,保證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健康運行。比如,有些農業合作保險組織與合作經濟組織建立互助合作資金以保護保費安全并幫助組織站穩腳跟。這種互助合作資金不僅是獨立的風險承擔者,而且也是風險管理者,其基本職責是在農業合作保險組織不能提供有效賠付的情況下,起到了擔保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理賠償付的責任。當然,作為管理互助合作資金的組織也賦予一定的管理職責,確保資金的保值、管理和經營;同時,也肩負起為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制定業務標準,并監測合作保險組織運行的權力,也發揮了在合作保險組織遇到與理賠有關的風險時指導其采取適當干預措施等功能作用。#p#分頁標題#e#
第二,創新組織方式,推進農業合作保險組織適度規模發展。隨著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發展壯大,針對各合作保險組織的保費情況、理賠情況以及現金流情況參差不齊的情況,尤其是抵御風險能力弱的突出問題,加強各合作保險組織的聯系甚至結盟就成為推行保險業務標準化經營和提高抗風險能力的必然選擇。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可以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合并,以有效擴大組織的規模。這種合并后的組織實際上充當了某個地區農業合作保險中心組織的角色,這有利于壯大合作保險組織的實力,提高抗風險的能力。
第三,創新保險服務項目,為成員提供更加實惠更加優質的保險服務。從農業保險需求的特點看,我國幅員遼闊,氣象條件復雜多樣,各類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各地遭受自然災害也不盡相同;還有,農產品需要等到一個完整的生產周期結束后,才能根據生產和市場情況進行生產調整,農業生產對跨生產周期的風險分散有較高需求。這就對農業保險產品提出很高的要求,并且農業保險產品一定要適合農業生產經營的獨特特點。而這正是政策性和商業性農業保險難以做到的,它們的創新產品進入市場的過程復雜而且時間長,不適應農業保險及時性、季節性的需求特點。在現實中,商業保險公司在發展保險業務時,創新和推出任何一個保險新品種,需要經過逐級上報審批核準,再推向市場的過程,況且有些產品如果被上級公司或保監會認為設計不合理,還需要返回根據新的要求重新籌劃和設計,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而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則可以發揮經營靈活的優勢,根據投保戶多種需求迅速提供新的保險產品,還可以因地制宜厘定費率、設計條款,做到“量身定做、送貨上門”,為投保戶提供急需的保險服務。
四、農業合作保險具有制度適應性的獨特優勢
首先,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選擇,要與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相適應。改革開放30多來,我國在廣大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我國農業生產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礎,以小規模個體農戶分散經營為主體的生產經營形式。這種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既符合我國農村發展實際需要,也為發展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了基礎,在我國農業規?;徒M織化程度不高的階段,大力發展農業合作保險具有深厚的基礎條件,廣大農民和農村中小經濟體與保險合作組織具有天然的兼容性,有利于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在廣大農村的建立和發展。
其次,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選擇,要有利于組織目標定位的實現,即是直接服務于“三農”發展。與城市經濟相比,我國農村經濟的基本特征是以數量龐大的農戶作為生產單位,因而發展水平低、規模小且極其分散。我國農村經濟不僅與城市經濟存在巨大差異,而且與發達國家的農村經濟和部分已經在農村實現工業化生產的發展中國家也存在很大不同。這種二元經濟還將持續相當長一段時期,這是我國的國情。而保險從本質看是為實體經濟提供服務的,因此保險發展的模式不能脫離所依托的實體經濟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二元經濟的大背景下,試圖以政策性和商業性保險的思路、以“現代”保險公司為主導來解決農業保險需求是不現實的。在農村經濟得到有效改善,直接服務于“三農”的政策性和商業性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作用之前,應該大力扶持發展農業合作保險。此外,以政策性和商業性保險的思路發展農業保險,必然要求改造和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信用評級制度等,難度較大,耗時較長,以此為基礎的農業保險發展,近期內較難有所作為,也是不可持續的。
第三,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選擇,必須充分考慮保險機構發展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而且要盡可能地實現農業保險產品成本的最小化,以實現滿足農戶保險需求和保險機構盈利的“雙贏”。從我國農戶經營生產的特點來看,農業生產規模普遍較小,農業經營收益較低,保費支付能力也比較弱;同時,目前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達到80%,而70%賠付率是保險界公認的盈利臨界點①,商業保險公司扣除經營成本后難以獲得相應的利潤,甚至出現做得多就虧得多的狀況,發展農業保險業務的積極性不是太高。如果按商業化操作的要求制定保險費率,大多數農民不愿意參加投保,而且也沒有能力繳納相應的保費;如果按農民可以接受的標準制定保險費率,則保險公司要承擔巨大的虧損風險,有可能是血本無歸。還有,對于從事商業保險公司中涉農險業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具有獨特的要求,不僅要有相應的農業知識,也要有一定的農業生產經營實踐經驗,缺乏病蟲害防治、災害預防、價值評估及定損等涉農知識,使得商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難以有效開展。農業保險事故的發生往往比較突然,并且需要及時做到理賠、定損工作,否則可能導致損失的擴大和產生新的損失,而這需要一支強大的涉農險專業定損理賠隊伍來作保證。針對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的現狀,目前理論界比較傾向于大力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這種做法的現實性和可行性也值得商榷。一方面,目前我國有2000多個縣(市)、4萬多個鄉鎮,如果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全部村鎮開展業務,需要建立數量龐大的營業機構,僅僅組織成本、辦公費用就會給各級財政增加巨大的支出;另一方面,實踐也表明了政策性機構開辦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帶來的損失也是相當驚人的,容易產生腐敗和違法違規行為。
與商業性和政策性保險公司相比較而言,由于農業合作保險組織與農戶切身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可以說是農戶自己的組織,因而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投保農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節約經營成本。而且由于農戶可以直接參與定損、理賠等環節,這樣能很好地克服農業保險定損時間短、涉農保險知識要求高、核保核賠難等問題。同時,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投保戶對農業生產經營熟悉,對農業遭災造成損失程度情況了解,對定損、理賠的標準確定也比較合理。還有,投保戶之間彼此熟悉,可以降低因道德風險帶來較高的監督成本,以及投保戶利用不對稱信息騙取保費等現象,可以避農業保險“高成本、高賠付”的困擾。
當然,由于農業合作保險處于發展初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合作保險組織規模較小且發展能力有限,保費積累的速度、規模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從而限制其保險補償能力,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比較集中且自身抗風險能力比較弱,難以在更大的空間、時間上有效分散風險。同時,也面臨著缺乏法律規制和法律保障的規定,還有受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響,相當數量的農民缺乏合作傳統和合作意識,也缺乏自我組織能力,使得這種組織形式的存在和發展受到這種非制度因素的制約②。對于這些問題和不足,只要對癥下藥加以解決,并不妨礙農業合作保險健康有序發展。首先,要充分認識發展農業合作保險的重要意義,國家要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給予合作保險組織及成員適當的財政補助、費用減免和稅收優惠,地方政府要根據自身財力情況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甚至提供初始成本的幫助,發展培育農業合作保險組織。其次,要加快農業合作保險立法,堅持農業合作保險的基本原則,尊重農戶自愿投保意愿,強化農業合作保險組織成員的主體地位,保護其獲得保險保障權利、民主管理權利、獲得收益分紅權利,并對農業合作保險的成立、管理進行規范。第三,要切實有效構建農戶保險合作模式和體系,優先選擇在具有合作制傳統、農村合作經濟較發達地區發展農業合作保險,重點發展以鄉鎮為單位的農業合作保險組織,規范運作機制和操作規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尤其是事關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生存和發展的風險確認、風險監測、風險評估以及過程控制等制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促進農業合作保險組織業務規范化,保障合作保險組織不偏離合作互助性質。第四,要加快健全監督體系,建立有效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內部監督控制,充分發揮農業合作保險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作用,促進農業合作保險組織的健康發展。#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