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改革論文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保險改革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保險改革論文

應用型金融學綜合改革方案

【摘要】

經濟學院于2014年前半年進行了專業自評估,根據我院自評估情況,計劃對金融學專業圍繞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進行綜合改革。改革方案將從團隊建設、課程與教學、教學方式方法、實踐教學、教學管理幾個方面展開。其中改革的亮點主要體現在:網絡課程的大范圍開設;教學大綱的調整將緊密結合各類專業證書的考試大綱來制定;課程考核形式的大幅改革;對專業選修課的課時進行整體規劃,開設小課等。

【關鍵詞】

綜合改革;改革方案

【基金項目】

本論文由西北民族大學金融學專業綜合改革試點項目支持,項目編號為001-10013501。經濟學院于2014年前半年進行了專業自評估,根據我院自評估情況,計劃對金融學專業圍繞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進行綜合改革。

一、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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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師型金融教師組織創建途徑

本文作者:湯筱嫻 單位: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1“雙師型”教師的政策要求

早在1998年頒布的《面向21世紀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原則意見》中就提出了“雙師型”教師的概念。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也提出:以“雙師型”教師為重點,加強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為了規范“雙師型”的內涵,教育部辦公廳于2004年下達了《關于全面開展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通知》,在通知的附件一《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中對“雙師型”教師解釋為“:雙師”素質教師是指具有講師(或以上)教師職稱,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專任教師:有本專業實際工作的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含行業特許的資格證書及有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能考評員資格者);近5年中有兩年以上(可累計計算)在企業第一線本專業的實際工作經歷,或參加教育部組織的教師專業技能培訓獲得合格證書,能全面指導學生專業實踐實訓活動;近5年主持(或主要參與)兩項應用技術研究,成果已被企業使用,效益良好;近5年主持(或主要參與)兩項校內實踐教學設施建設或提升技術水平的設計安裝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內同類院校中居先進水平。從中,不難看出“雙師型”教師的評價標準首先是強調了教師職稱基礎,其次,嚴格規定了這些教師的實踐和科研的時間。說明了“雙師型”教師既要有相應的職稱,又要有相應的開展實踐教學的能力?!督逃哭k公廳關于加強高等職業(高專)院校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在“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問題上也指出:“各高職(高專)院校一方面要通過支持教師參與產學研結合、專業實踐能力培訓等措施,提高現有教師隊伍的“雙師”素質;另一方面要重視從企事業單位引進既有工作實踐經驗、又有較扎實理論基礎的高級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充實教師伍。”2006年,《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重申并強調了以上“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方式。

2金融保險專業“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現狀

金融保險專業是一個特殊的專業,和其他專業不同,高職教育階段的金融保險專業主要培養面向基層、面向操作與管理、面向業務第一線的應用性、實踐性金融專門人才?,F今高職金融保險專業培養的學也主要面對一些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學生未來所從事的業務也主要以一線的柜臺操作、金融商品和保險產品的營銷為主,所以,金融保險專業的高職教育必須要結合實際,對“雙師型”教師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是,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這些企業在現今屬于高收入行業,遠的不看,就近來廣東省的各行業平均收入顯示,金融保險業也是位居前列,正因為這個行業在國人看來是白領高薪的行業,使得在培養學校的專業教師,引進兼職教師方面存在了很大的阻礙。

2.1培養專業教師

2.1.1證書的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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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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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際經驗及借鑒

摘要: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從20世紀50年代起形成,歷經六十多年的改革完善,基本形成勞動者老有所養的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本文以發達西歐及美洲及日本等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發展歷程為借鑒,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新變化,通過分析論述,提出了幾點符合我國當代社會和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建議。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障,養老金融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基本概況

(一)類型概況

養老保險體制作為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良好發展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普遍實施,即勞動者達到法定年齡并退休后,從政府、社會或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得到經濟、物質和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性,一是強制執行性,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及個人都要參加;二是保險資金來源多元化性,一般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和個人共同承擔,抑或是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三是制度實施時限性長,范圍廣,資金規模宏大,必須采取專業化、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目前國際上通用養老保險體制主要有三種,包括傳統型、國家/聯邦統籌型和私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體制。傳統型養老保險體制始于歐洲德國,現已為世界主要的養老保險體制。傳統型養老保險依靠立法強制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用,政府部門給予保險基金一定的支持,起輔助作用。這種體制適用范圍廣,以法律的強制性實施,養老金的數額與參保人員的繳費的年限、金額掛鉤,不進行繳納不許領取養老保險。在這種體制下,以政府財政支出作為擔保分擔一定的風險,需在基本養老保險以外創建以企業、勞動者為主體的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險體制。國家/聯邦統籌型養老保險體制又分為福利型和國家型。福利型養老保險指以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是保險的主體,例如熟知的歐洲英國養老保險體制———“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制度。其適用對象范圍十分廣泛,全體公民都是參加養老保險對象;養老費用由政府通過財政收入和稅收等方式支付,現收現付制是該方式的主要特點;該方式還具有法定強制約束性,并且與疾病、失業等保險組成齊備綜合的社會保障體制。前蘇聯時期曾在廣泛實行國家型養老保險體制,其適用對象僅限于社會的勞動者而非全體公民,這種體制現已基本取消。儲蓄性養老保險體制強調的是市場運作,其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企業單位承擔,通過建立個人賬戶來實現。世界上僅有新加坡、智利等個別國家地區采用該養老保險形式。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現存主要問題

1、養老資金收支缺口突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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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討

摘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對社會事業快馬加鞭的展開和維系社會和諧安定有著重中之重的地位??v觀20世紀,我國整個社會,各個產業都在遭遇各種重大的變革,改革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未來發展,此時此次改革的實施將對政府機構改革產生深遠影響。本文就初步分析此項改革對社會產生了哪些變化。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社會影響

在以往的幾十年里,中國城鎮職工、企業建立了融合為一的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我國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仍處于試驗階段。但是由于對社會的不清楚了解以及各個地方、鄉鎮實際情況盡不相同,導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多元化”,制度在具體情況的實施中不得以體現出來。另外還由于資源的不同,地區條件的發展不一樣,政策不統一,對人民保護范圍和對象不一致,收取基本規模的繳納保險費,養老金策劃轉移等養老金形式也有莫大的差異,也缺損強而有力的法律支撐。因而,怎樣快速改變這種情況,完善制度是頭號問題。

一、制度的轉變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咱們國家開始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的“統一賬戶組合”模式,實施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但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通常是個人不承擔對應的責任,而是由國家財政負擔,改革后,工資與單位、職工年度繳費相關,單位和單位職工的退休福利將社會化。并且按照“多繳多得”的原則,實現支付分配和按勞分派的同等權利和義務,建立支付與薪酬相聯系的機制。

二、待遇的提升

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后,形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工作人員團結統一于政府機構建立的職業年金制度,個人賬戶的年薪開啟籌集和管理方式,職工退休后,除了領取年金待遇,也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資金來源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國家將及時調整單位和個人的職業年金繳費比例來計算的,并且算是單位的一部分,百分之八的總工資分別以記賬或百分之四真實帳戶兩種管理方式,根據不同的單位支付成本的資金來源,行政部門和機構來處理退休的員工,根據相關的國家和地方的政策來進行實施,在政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需要經過所在單位批準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批準,地方和國家的退休養老金調整政策,也必須由所在單位負責對養老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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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反思

【摘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熱門話題,改革要求實現社會公平,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又不能降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論文對此次改革的亮點及面臨的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改革

1引言

2015年1月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并軌改革,著力化解機關事業與企業面臨的主要矛盾———“雙軌制”,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進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何亮點,又面臨哪些問題和障礙,本文就此作簡要分析。

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亮點

2.1“并軌”顯公平,利于化解社會矛盾

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各類群體逐步被納入社保體系。改革指出,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按“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1],盡快建立起退休待遇同繳費掛鉤機制,把按勞分配同繳費的權利義務對等起來,提升機關事業單位及職工參保的積極性,縮小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退休金差距,化解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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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究

摘要:本文以終身凈轉移額、內部收益率作為指標,借助定量分析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收入再分配的代內再分配效應和代際再分配效應進行探究。研究證實,關于再分配效應的研究中,工資增長率、利率和繳費年限都產生一定影響。故應繼續加強各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和政策協調,增加政府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建立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才能使收入再分配效應的積極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代際再分配效應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收入差距問題一直未得到完全的解決,針對這一問題,雖不能做到絕對的分配公平,但可以相對公平。社會福利制度是我國緩解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而作為社會福利體系核心構成部分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應體現公平效應,這樣才能更好地在實現社會公平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了強化養老保險改革效果,我國國務院2015年推出《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養老保險雙軌制度改革正式開始,且改革后的養老保險的公平效應如何,備受社會公眾的關注。從目前來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面臨的競爭壓力在不斷加劇,導致人們的收入差距越發明顯,這就需要利用收入的再分配機制來緩解這些問題。因此,本論文選擇終身凈轉移額、內部收益率兩大指標,分析工資增長率、利率和繳費年限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產生的影響,同時提出優化政策的建議,以期使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得到正向的發揮。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研究背景

社會福利體系關乎民生,是影響人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的重要因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福利體系中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決定“老有所依”的重要制度。因此,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以公平作為首要標準,通過收入再分配效應推動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和發展進程。不過,從實踐中看,我國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完善,無法充分發揮收入再分配的正向調節,引起了一定的社會矛盾。因此,我國出臺各種制度和措施對其進行建設與完善。《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出臺就標志著養老保險雙軌制度改革正式推進。社會公眾也密切關注著養老保險改革后的公平效應是否得到更好的發揮。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研究意義

2.1現實意義。從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穩定發展出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制度是滿足我國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具有縮小經濟差距的目的和作用。因此,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的探討,不僅能夠對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調節效果進行一定的評價,也為政府優化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本文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背景下通過終身凈轉移額、內部收益率兩種評價指標對收入再分配的現狀進行了研究。以此深度剖析養老保險的調節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希望以此為基礎,探究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優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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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研究生教學趨勢分析

本文作者:楊曉麗 單位:西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院

一、導言

隨著研究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社會需求的不斷變化,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越來越成為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熱門話題。為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從2009年開始加大了研究生人才培養結構的調整力度,計劃到2015年實現全日制專業型碩士與學術型碩士各占一半的目標。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迎來發展的春天。[1]因此,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現狀研究越來越成為一項重要的課題。以CNKI學術總庫(2002—2011年)關于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文獻為研究對象,采用文獻計量學方法和內容分析法,從文獻數量、相關的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數量、專業學位類別、比較研究文獻、中文關鍵詞等五個維度展開統計分析,試圖闡述國內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研究現狀和趨勢,以期為今后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提供參考。

二、樣本選擇

1.抽樣。打開CNKI學術文獻總庫,輸入主題“專業學位”并含“研究生教育”進行高級檢索,且對每篇文獻進行諸篇查閱,以確保檢索結果的準確性,檢索出2002—2011年這十年間的1199篇文章。檢索日期為2012年3月25日。從中剔除年鑒、記者報道、日報、人物與學校介紹等非學術文章,得到有效樣本1047篇。

2.對樣本的討論。研究的樣本是中國CNKI學術總庫“學術文獻總庫”收錄的2002—2011年有關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文獻。學術文獻總庫里的文獻總量萬篇。CNKI(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即中國知識基礎設施工程,它是全球信息量最大、最具價值的中文網站之一。目前已集結了7000多種期刊,近1000種報紙以及眾多的博士、碩士論文,會議論文,圖書以及國內外1100多個專業數據庫,其信息內容是經過深度加工、編輯、整合并以數據庫形式進行有序管理的,有明確的來源、出處,內容可信可靠,可以作為學術研究、科學決策的依據。對于教育研究熱點的分析,可以通過關鍵詞數量的變化來判斷。關鍵詞出現頻次的升降變化,從一個方面透露了研究熱點的形成和轉移,因而也可以幫助人們預測某一領域今后研究的走向。[2]CNKI系統的主題標引類型恰能反映出學科的屬性以及研究熱點、發展方向,能較好地提供給用戶與學科研究熱點和發展趨勢相吻合的文獻,[3]因此所取樣本是全面、有效的。本研究對樣本采用內容分析法,對檢索結果按被引頻次排序?!秾W位與研究生教育》是研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來源期刊,最高被引文章是2006年翟亞軍等人發表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上的《我國專業學位教育主要問題辨識》。

三、統計結果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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