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化進程的政治經濟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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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化進程的政治經濟學論文

一、中國金融市場化區域差異的成因:假說提出與理論闡釋

中國金融體制市場化變革的歷史表明,不論是八十年代初期進行的中央銀行職能分離還是外匯體制改革,抑或是九十年代初分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等,中央政府一直都是金融體制改革的主導者、發起者與組織者,而各級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有金融機構都只是金融體制改革的第二行動集團。作為中央政府分支機構的地方政府既是地方行政機關,又是中央的人,而地方官員是地方政府的人,因而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再到地方官員存在著多層級的委托關系。雖然地方官員是由各級人大選出的,但中央的意志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人事控制向下傳遞,進而對地方官員的行為產生激勵作用。與此同時,當前體制在經濟上又高度分權,具有一定資源調控能力和配置權力的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地方經濟增長的政績及分享財政稅收增長的好處,有動機追求地方利益的最大化,這在中國實施財政體制分稅制改革之后尤為突出。既然金融市場化會弱化政府部門對金融資源的掌控,地方政府阻礙地區金融市場化改革勢必成為自發的逐利行為。另外,橫向的同級地方政府之間的激烈競爭也會激勵地方政府官員干預商業銀行信貸投向。另一方面,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在人、財、物上與各級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各級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不得不呈現出親政府行為,尤其是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本身就是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國有企業出資組建的,其經營管理幾乎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各級地方政府的控制。有證據顯示,中國有82.6%的城市商業銀行是受地方政府控制的。事實上,大量的經驗研究表明,地方政府為了在政績競爭中勝出,有動力通過其控制的城市商業銀行向更能凸顯政績的項目發放貸款,這不僅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運作效率,還會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市場化改革造成負面沖擊。依據上述邏輯,中國各級地方政府有動機也有能力干預地方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使其發展符合地方利益需求。因此,地方政府會成為金融市場化進程中的阻撓力量,干預商業銀行的改革。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說:假說1:在當前財政分權的制度背景下,規模越大、對資源控制力越強的地方政府越有可能干預地區金融市場化改革。不同地區由于歷史條件的差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所有制結構,比如,在西部地區國有經濟比重較高,東部地區私有經濟比重較高。

眾多國有企業在轉型過程中構成了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包袱”,在地方財政收入既定的條件下,地方“包袱”越重的地區越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并且,地方國有企業作為舊體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團,為了低成本的從商業銀行借貸資金,會游說地方政府改變其經濟政策,誘使地方政府阻撓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甚至會以地方政府的名義去銀行融資。在金融資源供給有限的條件下,國有經濟憑借強勢地位搶占金融資源,其從銀行獲得的資金越多,對民營經濟產生的擠出效應就越嚴重,這不僅會阻礙金融市場化的進程,而且會形成巨額的不良資產。另一方面,國有經濟之于地方政府不僅是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還是公有制的重要實現形式,并且在穩定就業、彌補市場缺陷、落實地方產業政策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當國有企業陷入財務困境時,地方政府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會幫助國有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甚至還會幫助爭取上市指標。隨著中國市場化過程的推進,國有經濟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的比重從1980年的81.9%降到了2006年的30%。但最近幾年出現了新的情況。自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以來,為盡快擺脫國外危機對中國經濟增長的不利影響,中央政府提出了“4萬億”投資振興計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1.18萬億元,剩余的2.82萬億元則由地方財政承擔。在此背景下,為落實中央政府的投資刺激計劃,各級地方政府依托各種融資平臺從商業銀行大規模抽取信貸資金。問題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催生的天量“地方債”不僅增加了商業銀行的系統性風險,還延緩了銀行業的市場化進程、扭曲了“政銀關系”。本來想借助金融市場化改革徹底斬斷地方政府及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不當關系,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崛起卻拉近了地方行政權力與國有商業銀行的“距離”。依據上述邏輯,本文提出如下假說:假說2:在政治地位上更接近行政權力的國有企業有較強的能力“俘獲”地方政府,進而使地方政府有動機干預商業銀行的信貸投向,所以國有經濟占比越高的地區,其金融市場化進程越慢。市場經濟的順利轉型依賴于可靠的法律體系。若沒有可靠的法律體系,人們無法預期從交易中獲得的利益屬于自己。正像LaPorta等(1997)實證研究發現的那樣,若一國投資者的財產權受到了法律強有力的保護,那么該國金融發展水平往往較高。比如,德國銀行體系的發達根源于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英國發達的證券市場源自英國政府給予了投資者較強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法治制度建設相對滯后的地區往往是官員腐敗高發地區。

因此,我們可以將地區官員腐敗與地區法治制度建設聯系起來。在地區腐敗較嚴重且缺乏高效的執法手段的背景下,金融機構的銀行家們越沒有動力進行金融制度市場化改革或創新,其金融市場化進程往往較慢,此環境下的銀行家行為多偏向于非生產性活動。進言之,在惡劣的法治環境下,以科層等級制為特征的國有商業銀行晉升方式并非由銀行家的個人經營業績決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個人的政治表現和人脈關系,結果使大量人力資本被浪費在向上級領導“尋租”上;當銀行家們的異質性才能不是用于投融資制度創新而是用于非生產性甚至破壞性的尋租活動時,沒有人在意金融機構的聲譽,也沒有人關注經濟中的潛在利潤機會。再加上,在國家政策嚴禁私人組建民營銀行的背景下,業已進入該領域的金融機構會獲得制度性壟斷租金,這會使具有行政壟斷特征的國有金融機構喪失自主創新的動力。那些掌握金融機構行政控制權的銀行家為了保持其壟斷地位不受潛在競爭的威脅,甚至會與進入中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寡頭金融資本進行聯合以借助其政治影響力游說權力當局,這極有可能封殺促進金融市場化的措施,結果使低效率的金融制度長期延存。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說:假說3:官員腐敗不利于金融市場化的推進。

二、研究設計

(一)估計方法

考慮到中國金融市場化改革以存量改革為主、增量改革為輔,本文選擇動態面板模型估計回歸方程(1),這既有助于驗證地區金融市場化的歷史慣性和收斂性,也有助于克服內生性問題。系統廣義矩估計方法(SYS-GMM)有比較嚴格的適用條件,一是要使用Sargan和Hensen檢驗工具變量的有效性,二是要檢驗模型的誤差項是否存在二階序列不相關性和一階相關性。在估計回歸方程(1)時,為了控制殘差項序列相關,加入年度虛擬變量;在系統GMM估計時除了年份虛擬變量為外生變量外,其他所有自變量均被視作內生變量,這就大大削弱了變量的內生性問題;所有的方程在估計時均考慮了組間異方差問題,使用懷特穩健標準誤進行統計推斷。

(二)變量界定

為了驗證上述假說,本文將樊綱等(2011)所著的《中國市場化指數》中的“金融業的市場化指數”作為中國各省區金融業市場化進程的衡量指標(f)。在穩健性檢驗時采用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指數(fc)作為被解釋變量。事實上,盡管非國有經濟已是中國經濟總量的主體,但其從商業銀行獲得的貸款比重卻與其地位不符,而國有經濟仍與商業銀行保持著計劃經濟時期遺留下來的超經濟聯系,故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程度越低,表明金融業市場化改革越滯后。在2011年的報告中,只匯報了各省區1999年~2009年的金融市場化指數(f),但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指數(fc)卻是從1997~2009年,為了擴大樣本量,我們假設2010年各地區金融市場化程度與2009年相同,將時間延長到2010年。本文關注的核心自變量是國有經濟占比(soe)、官員腐敗指數(corrp)、政府規模(gov_con)和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力(exp)。本文借鑒吳一平和芮萌(2010)等學者的做法,使用職務犯罪立案數占當地公職人員總數來衡量各地區官員腐敗程度。

(三)數據來源

本文基于中國1997~2010年的省級面板數據進行實證分析,除了被解釋變量來源于《中國市場化指數(2011)》外,主要變量的原始數據取自《新中國六十年統計資料匯編》、《新中國五十五年統計資料匯編》、各年《中國統計年鑒》、各省統計年鑒、各省份2009~2010年《統計公報》、《中國檢察年鑒(1998-2011)》。其中,地區實際利用外商投資數額的原始數據單位為美元,通過各年中間匯率進行換算。樣本包括31個省級單位,其中,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等11省,中部地區包括黑龍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8省,西部地區包括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四川、重慶、西藏、廣西、內蒙古、貴州和云南等12省。

三、實證檢驗

(一)全樣本估計結果

模型1表明,政府規模(gov_con)變量的系數為負數且顯著,并且在模型4和模型5中引入外商直接投資、人力資本、城市化等控制變量后,政府消費對金融市場化進程仍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在模型2中,引入政府對資源的控制能力(exp),發現該變量的系數為負且顯著;在模型3和模型6中引入更多的控制變量后,exp的系數仍為負且顯著。值得強調的是,當在模型4中同時引入gov_con和exp后,發現政府對資源的控制變量對金融市場化的影響已不顯著,但政府消費對金融市場化具有負面影響,這表明,政府消費變量包括exp的信息,或者說政府對資源的控制通過政府消費對金融市場化產生負面影響。模型1和模型2還表明,國有經濟發展對金融市場化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其系數分別是-1.962和-1.69;在模型3中,引入國有經濟與官員腐敗的交乘項(soe_x_c),發現該變量的系數為負值且顯著,說明在國有經濟占比越高的地區,官員腐敗對地區金融市場化的抑制作用越明顯。在模型4、模型5和模型6中分別引入不同的控制變量后,發現國有經濟仍然對金融市場化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上述分析初步驗證了假說2。官員腐敗變量對金融市場化具有負面影響,在模型5和模型6中分別引入不同的控制變量后,結果顯示官員腐敗變量的負面作用依然存在。這初步驗證了假說3。需要說明的是,在其他模型中官員腐敗變量的系數不顯著,這似乎表明我們的結論并不具有穩健性;其實,這是由于官員腐敗變量(corrp)與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力(exp)變量在解釋金融市場化時具有相同的效應,若同時引入這兩個變量,必然引起多重共線性進而影響官員腐敗變量的顯著性;但這并不影響結論,僅表明地方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力更有可能引致腐敗,進而抑制金融的市場化推進。此外,從模型5和模型6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在人均收入水平增長較快的地區,金融市場化進程越快。外商直接投資(fdi)對金融市場化具有促進作用但在統計上并不顯著,而城市化率和人力資本水平抑制了金融市場化的發展,但在統計上不顯著。

(二)分地區估計結果

為了進一步驗證本文的假說,將31省區分東中西三大區域進行分組檢驗。由于政府消費與政府對資源的控制這兩個變量具有嚴重的多重共線性,我們在表3的前3個模型中使用政府消費進行回歸,而在后3個模型中使用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力進行回歸。由于分組檢驗的樣本量偏小,在回歸中并沒有控制時間虛擬變量。

1.模型1和模型4的估計結果表明,在西部地區,國有經濟對金融市場化具有高度顯著的負影響,因此西部地區有必要降低國有經濟占比以加快金融市場化進程;模型2和模型5表明,中部地區國有經濟對金融市場化的回歸系數雖具有預期的符號但并不顯著;模型3的估計結果表明,東部地區國有經濟的增長對金融市場化的推進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盡管在模型6中該變量僅在13%的顯著水平下顯著。

2.從模型1和模型3可知,政府消費對西部和東部地區的金融市場化具有抑制作用,但只有西部地區通過了系數顯著性檢驗;模型4、模型5和模型6表明,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力在三大區域均抑制金融市場化推進但都不是很顯著。

3.模型2和模型5表明,在中部地區,官員腐敗嚴重抑制了金融市場化進程,但在東部和西部地區,官員腐敗對金融市場化的影響雖具有理論預期的符號但并不顯著。上述分析表明,主要核心解釋變量對金融市場化的影響程度和影響方向均符合理論預期,但顯著性水平在三大區域存在差別,這進一步驗證了本文的三個假說。

(三)穩健性分析

為了驗證本文結論是否會因被解釋變量的選擇不同而發生改變,將上文的金融市場化指數(f)替換成信貸資金分配指數(fc),估計結果表明,國有經濟增長不利于地區金融市場化的推進,官員腐敗對金融市場化具有顯著的抑制作用,政府控制資源的能力對金融市場化具有顯著抑制作用。這與前文的分析基本一致,再次驗證了我們的假說。另外,本文還使用國有就業占比(soe_job)來衡量國有經濟增長對金融市場化的影響,而被解釋變量為金融市場化指數(f),仍得出了類似的結論,此處不再贅述。

四、結論

本文首先在理論上梳理了中國金融市場化改革的制度性因素,并系統研究了地方政府行為、國有經濟、腐敗等制度性變量對地區金融市場化進程的影響。實證結果表明,在財政分權背景下,規模越大、對資源控制力越強的地方政府越有可能干預當地金融市場化改革;在政治地位上更接近行政權力的國有企業有較強的能力“俘獲”地方政府,倒逼地方政府干預商業銀行的信貸投向,所以國有經濟占比越高的地區,其金融市場化的進程越慢;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其金融市場化進程越快;官員腐敗不利于金融市場化的推進。上述結論對今后金融市場化的推進具有重要的政策含義:首先,要合理界定政府與金融機構的邊界,糾正國有企業、政府與銀行之間的不當關系,切實清除地方行政權力干預金融機構的渠道及機制。其次,要轉變政府職能,精簡行政機構,積極從發展型政府轉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型政府,最大限度的消除行政管制,減少官員腐敗的機會;正如十八大報告提出的那樣,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是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界定好二者的邊界。此外,還要積極完善和推進地區反腐敗制度建設,減少官員腐敗對金融市場化的負面影響。

作者:邵傳林 竇維國 單位:蘭州商學院金融學院 蘭州商學院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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