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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這一概念最早見諸于2003年英國政府的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為特征的綠色發展模式。低碳經濟的迅速崛起,催生了“碳金融”。所謂碳金融就是與減少碳排放有關的所有金融交易活動,既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產品的買賣交易、投資或投機活動,也包括發展低碳能源項目的投融資活動以及相關的擔保、咨詢服務等相關活動。 一、我國碳金融現狀 (一)銀行等金融機構紛紛涉足碳金融市場 我國目前的碳金融業務僅涉及CDM項目的投融資、經過核準的減排量(CERs)的交易及相關金融中介服務。而商業銀行在CDM項目融資(即“綠色信貸”)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開發上都取得了很大進展。在項目融資方面,興業銀行截至2009年3月,全行34家分行共支持全國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了35.34億元。農業銀行2008年支持“節能減排”項目金額711億元,建設銀行截至2008年12月31日,綠色信貸項目貸款余額大幅增長至1541.43億元。2009年7月,浦發銀行在國內銀行界率先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成功為陜西兩個裝機容量合計近7萬千瓦的水電項目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并為項目業主爭取到了具有競爭力的交易價格,每年可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約160萬歐元的額外售碳收入。在與碳交易掛鉤的結構性產品的開發方面,以深圳發展銀行為例,2007年8月,深發銀行率先推出二氧化碳掛鉤型人民幣和美元理財產品,基礎資產為歐盟第二承諾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權期貨合約價格。兩款產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別錄得7.4%和14.1%的較高收益,隨后再次推出同類產品。此外,深發展銀行還發售了以“氣候變化”為主題的結構性理財產品。 (二)碳交易市場 根據《京都議定書》,我國2012年之前都無需承擔減排義務,因此碳交易市場在我國主要是作為賣方將減排額賣給負有減排責任的發達國家。我國主要依托CDM參與國際市場的碳交易活動,是CDM市場中最大的供應方。近幾年來,無論是注冊成功的CDM合作項目還是CER簽發量都得到迅猛增長,在全球碳市場中,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核證間排量(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R)一級市場上最大供應國。截至2011年2月25日,國家發改委已批準2941個CDM項目,項目類型涉及風力發電、小水電、工業節能、垃圾填埋氣發電等。作為CDM碳交易市場的賣方,中國已經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為了適應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湖北環境資源交易所和昆明環境能源交易所相繼成立,大連環境交易所也即將掛牌,這些交易所的成立為我國碳交易提供了一個公共平臺。 (三)金融衍生品市場 目前國內發展較好的是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的碳基金,從2007年7月中國綠色碳基金設立以來,相繼成立了一批碳基金,其中政府引導型的有廣東綠色產業投資基金和南昌開元城市發展基金。創投資本也瞄準了低碳產業,2010年3月,國內首個明確以低碳經濟產業為投資方向的創投基金———浙商諾海低碳基金掛牌成立。 二、我國碳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業面臨重重風險,調整信貸結構難度大 長期以來,銀行業與高耗能產業之間已經形成了唇齒相依的關系,產業結構從“高碳”向“低碳”轉型過程中,轉型企業可能面臨較高的風險,相應地商業銀行支持低碳經濟的信貸風險也可能上升。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盈利性風險的存在,低碳經濟的發展前景還不是很確定,一些低碳項目,能否產生預期的效益,能否保證銀行貸款的安全性往往存在很大風險。第二、技術風險的存在,低碳經濟作為一個新興領域,目前產業標準和技術都不夠成熟,技術更新與淘汰的速度相當快,因而這個產業的投入產出可能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二)銀行業低碳信貸一枝獨大,產品創新不足 目前,商業銀行主要致力于CDM項目融資(即“綠色信貸”),在有關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開發上顯得比較滯后。浦發銀行投資銀行部副總楊斌也坦承,相比歐美銀行在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方面的動作頻頻,我國銀行業在碳資本和碳金融領域的發展很落后,大部分停留在“綠色信貸”的淺層次上,缺乏豐富的配套產品。 (三)在國際碳市場上沒有定價權 我國雖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資源市場,但是在碳減排交易市場上卻沒有定價權,國際市場上碳排放交易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國內的交易價格在8歐元至10歐元左右,不及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一半。而且還處于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中國在碳交易領域就將面臨著與其他低端產業同樣的命運,為發達國家加工制造商品只能獲得極低的利潤,而發達國家卻占據著產業鏈的高端位置,賺取高額利潤。例如,CERs歐洲市場上的價位是8~10歐元/噸,然而在中國收購價格卻只有4~5歐元/噸,在歐美交易所被包裝成CERs期貨合約,價格更是躥到15~17歐元/噸。 (四)金融衍生品品種單一 金融業具有強大的吸收資金的能力,多元化、多樣化的投融資工具是獲得充足資金的保障。但是在我國的碳交易市場上,一方面傳統的投融資工具如低碳產業投資基金、綠色碳基金、風險投資、低碳債券、低碳信托等在新領域類的參與較少,另一方面還沒有碳期權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產品。 三、應對策略 #p#分頁標題#e# (一)加強“低碳銀行”基本建設。 銀行要在系統配置、網絡建設、機構設置、人才培養等方面打好“低碳銀行”建設的基礎,努力形成對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的一整套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從而對低碳產業進行準確的評估,以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二)積極探索碳交易市場的金融創新 1.爭取掌握碳交易市場的定價權。 在全球已經形成的以碳交易為主的市場體系中,沒有定價權就會使我們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2009年國家發改委為CERs制定了最低交易價格8歐元/噸,試圖打破中國CER賤賣的困局。但這么做只是治標不治本,我們國家的碳金融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各方面建設都很不全面,如相關政策、法律、設施、人才等離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在我國碳金融體系建設的初始階段,要想正真掌握碳交易市場的定價權,應該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只有政府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積極進取,才能早日爭取到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話語權。 2.建立統一的溫室氣體排放限額交易市場。 目前,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作為碳排放的出售方,中國與歐洲碳基金、國際投資銀行等碳排放權購買方在談判時,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交易費用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壓價現象,致使中國的投資者處于不利地位。世界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場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英國排放交易體系、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和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溫室氣體減排體系,這些都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政府應該對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進行重點建設,打造出功能體系完善的碳交易市場。 3.努力豐富支持低碳經濟的金融衍生品種類 要實施對低碳經濟的金融支持,就必須促進碳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繁榮。在金融衍生品市場,金融機構應該積極發揮主導作用,一方面加強傳統的投融資工具如低碳產業投資基金、綠色碳基金、風險投資、低碳債券、低碳信托等的應用;另一方面可以學習外國的成功經驗,發揮創新精神,積極探索發展與碳排放權掛鉤的新的理財產品。例如,商業銀行可以開展碳權的質押融資貸款,推出掛鉤低碳消耗的基金等等,保險公司可以推出有關碳排放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