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財稅政策抉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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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財稅政策抉擇研究

本文作者:湯小艷 倪慶東 單位:山東省財政科學研究所 中共青島市委黨校經濟學部副教授

一、低碳經濟及其在我國發展的必要性

(一)低碳經濟的概念及其發展

低碳經濟是通過技術進步和制度創新,降低能源和資源的消耗,實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經濟增長。具體包括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低碳的生產方式是指通過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加低碳和無碳能源的供應,同時,倡導低能耗的資源利用,降低生產過程中碳的排放量,減緩經濟增長給生態環境和氣候變化帶來的壓力。低碳的生活方式是指通過社會宣傳,抑制高耗能產品消費,改變人們的高碳消費傾向和高碳偏好,實現低碳生存的可持續消費。早在2003年,英國政府就在其能源白皮書中提出了發展低碳經濟的設想。2007年6月,我國正式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明確提出了發展低碳經濟、研發和推廣低碳能源技術、增加碳匯、促進碳吸收技術發展的態度。2008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將“世界環境日”的主題確定為“轉變傳統觀念,推行低碳經濟”。目前,在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背景下,發展低碳經濟在全球已經基本形成共識,低碳經濟正成為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歐盟把低碳經濟作為未來發展方向,并將其視為“新的工業革命”,日本制定了《低碳社會行動計劃》,并將低碳社會作為政府長遠發展的目標。美國也推出新能源戰略,大力推動向低碳經濟轉型。2009年,倫敦G20峰會也承諾“將推動向清潔、創新、資源有效和低碳技術與基礎設施的方向轉型”。發展低碳經濟成為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

(二)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必要性及面臨的難題

發展低碳經濟對我國而言具有現實緊迫性。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緊缺,耕地、水資源人均占有量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與1/4,森林資源僅及1/6,礦產總量與草場資源也僅及世界人均水平的1/2。但從生產模式來看,我國傳統生產方式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為基本特征的粗放型線性模式,能源和資源的利用效率較低。我國每美元GDP的能耗是日本的11.5倍,美國的4.3倍,德國的7.7倍。目前,我國已經進入重工業時代,發達國家在重工業時代是以大量生產、大量消耗為特征的,這種增長模式在我國的資源和環境條件下不具備可持續性,資源、能源的相對不足以及環境的承載能力限制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瓶頸”。從消費模式來看,我國的能源消費處于“高碳”狀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位居全球第二,甲烷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同時,以消耗大量能源、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為代價的“面子消費”、“奢侈消費”在國內不斷升級,造成大量資源和能源的浪費。因此,我國必須致力于優化能源結構,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盡快推進經濟發展模式從高碳型向低碳型轉變。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很多難題。首先,我國低碳能源貧乏。我國的資源條件可以概括為:多煤、少氣、缺油,形成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低碳能源選擇有限。其次,能源技術相對落后。我國的能源技術無論在開采方面、能源轉換方面還是應用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都有距離,產業轉型和升級的難度比發達國家大得多。能源技術的落后成為制約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第三,高碳經濟向低碳經濟轉型,需要巨額的資金支持。以2011年我國的GDP計算,約需要資金360億美元,我國融資體系尚不完善,低碳經濟發展面臨較強的資金約束。

二、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相關財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開采環節,資源稅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長期以來,我國使用資源稅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政策制定過程中環境因素被忽略,使資源價格過低。主要表現在:一是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清潔資源與易造成污染的資源尚未形成差別定價,無法起到合理利用資源的調節作用。二是征稅范圍過窄,水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等可以計量的自然資源尚未納入到資源稅的征收范疇,以至森林無度砍伐、水土流失嚴重、沙漠化現象日益嚴重。三是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我國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石油、天然氣已經實現了從價計征,但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煤炭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因此,煤炭占到我國能源消耗約70%,煤炭資源稅的從量計征使得煤炭資源開采中浪費嚴重,由此可見,我國的煤炭資源稅基本上屬于礦藏占用稅,稅額較低一方面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使得企業忽視替代的低碳能源的開發。

(二)生產環節,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健全

1.排污收費約束機制的缺陷。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是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PPP)”提出的一項治理污染的手段。該制度對我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排污收費實施中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計費依據不合理?,F行排污收費主要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收費,而基本上不考慮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利于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二是排污收費標準過低。我國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了新的排污收費標準,雖然排污收費標準有所改善但部分收費項目仍低于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成本。費用標準過低一方面導致企業寧愿交納少量的排污費,也不愿主動治理或少排污,使得排污費的調節作用弱化;另一方面,排污收費收入不能滿足治理環境的資金需要,導致污染治理不力,環境惡化。此外,排污費是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2.稅收優惠等激勵機制的缺陷。一是只注重對治污硬件的優惠,而對軟件幾乎沒有優惠。二是實現清潔生產的稅收優惠政策形式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內容卻非常欠缺。三是稅收支出注重事后鼓勵,未能控制污染源頭,難以起到防止和限制排污行為的作用。

(三)消費環節,稅收調節和政府采購的作用有待加強

首先,消費稅征稅范圍過窄。2006年4月我國調整了實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的稅率,擴大了石油制品征稅范圍,并對小汽車重新分類并劃分6檔稅率,其中對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機動車如汽車輪胎、摩托車和小汽車等幾類與環境聯系比較密切的行業征收消費稅,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減少消費、降低污染的作用。2008年9月,汽車消費稅進行進一步調整,提高了大排量汽車的稅率,降低了小排量汽車的稅率。但對于煤炭、主要大氣污染物和一些容易給環境造成污染的消費尚未列入征收范圍,如電池、白色垃圾等,從而限制了稅收對污染行為的約束作用。#p#分頁標題#e#

其次,尚未開征碳稅。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通過對煤和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燃料產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稅來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碳稅是減少能源消費和削減碳排放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國尚未開征碳稅,從而制約了稅收對溫室氣體排放的制約作用。

第三,政府采購過程中缺乏綠色采購的觀念,對綠色消費的引導不足。

(四)投融資環節,低碳經濟發展的投資主體和融資渠道尚未多元化

低碳經濟投資收益本身具有復雜性,有些項目是可以實現盈利的,但有些項目可能是虧損的,而完全依靠政府投入來實現低碳經濟的發展也是不現實的。目前,我國70%以上的環境保護投資是政府和公共部門投入的,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處理能力較低;而在美國和英國等市場經濟國家,60%的污染治理資金是來自私人企業。就融資渠道而言,我國低碳經濟發展融資仍以政策性貸款為主,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的動力不足。

三、構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稅體系

許多國家建立起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稅體系。比如,英國政府推出為期25年的可再生能源義務和氣候變化稅來代替非化石燃料義務和化石能源稅,規定電力生產中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意大利政府于2009年初啟動了關于能源效率和生態工業的創新計劃,該計劃對可再生能源領域投資,環境影響小和節約能源的新產品的開發投資,能降低能耗的新工藝的開發提供財政補貼;對高效率工業電機和家用電器實行稅收減免。美國采取多種財政稅收政策發展低碳經濟,如為購買節能型汽車提供減免稅優惠等。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經驗,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財稅體系,從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

(一)在資源開采階段,通過資源稅來調整資源價格水平,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1.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列入征稅目錄。對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課以重稅,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以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

2.提高資源稅稅率。資源稅稅制要素設計要體現遏制資源無度開采的政策意圖,突出資源稅對資源浪費的懲罰性。因此,在確定資源稅稅率時可適當的考慮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價格、資源的稀缺性、資源內在價值以及資源開采所形成的外部成本等等內容,適當提高資源稅稅率,以形成合理資源價格,促進資源的節約以及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使用。

(二)在生產階段,通過增值稅、所得稅等手段,鼓勵清潔生產

首先,要鼓勵開發和引進有助于實現清潔生產的先進工藝。對可實現清潔生產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環保設備以及節水設備等可享受增值稅減免,這些項目經營所得可享受所得稅優惠。企業研究開發清潔生產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各項投入,可以全額計入費用。其次,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進工藝和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一定的稅收抵免優惠;對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等企業的廠房和設備,應給予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

(三)在消費階段,通過稅收和政府購買來引導消費,實現適度消費

1.探索開征碳稅。截至目前,德國、比利時、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以及英國等國都以不同形式開征了碳稅,碳稅的開征提高了這些國家的能源價格,使得這些國家的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2009年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法案規定:從2020年起對未達到碳排放標準的外國產品征收懲罰性關稅。為了應對發達國家不斷開征碳關稅的做法,我國應適時開征碳稅,根據含碳量的多少來確定稅率的高低,并對二氧化碳排放達標的企業給予相應的減免稅。

2.通過加大政府對低碳產品的采購力度來引導消費。政府應通過制定相關采購政策來促進低碳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具體應在制定低碳標準的前提下,采取規定優先采購符合低碳標準的、非一次性、包裝簡化的產品,以此來引導消費方向,促進低碳消費的形成。

(四)在低碳經濟的投融資方面,采取多種財稅措施,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投融資便利

首先,應廣辟渠道,實現融資渠道的多元化。應在發揮政策性融資支持的基礎上,考慮通過加大中央財政投入設立專門低碳經濟發展基金,對全國性的和跨區域的低碳經濟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對地方而言,可考慮組建地方的低碳經濟發展銀行,通過低碳經濟發展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為發展低碳經濟融資。在對金融機構向發展低碳經濟企業貸款進行貼息或對提供低碳經濟貸款的金融機構實行稅收減免,以實現商業銀行貸款的低碳化。此外,要積極利用國際資本市場為低碳經濟提供金融支持,從而實現低碳經濟融資渠道的多元化。

其次,應明晰投資責任,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屬于全國性的,如環境建設、生態恢復投資等,應由中央政府投資,對地方性的則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投資,可通過成立專業的循環經濟投資公司進行運作;對于自來水、煤氣、污水處理等可市場化的準公共物品,應在加強政府監管的基礎上放寬準入,通過完善價格制度,吸引民間資本的進入。對于完全可以通過市場化來運作的私人物品,一方面應通過征稅的方式使企業環境污染的成本內化;另一方面,通過低碳經濟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方式鼓勵企業投資。這樣可以增加企業對末端控制類環保產品需求,拉動末端控制產品生產投資,增大末端產品的處理能力,提高利用率,還可以增加循環經濟源頭控制投資,從而實現低碳經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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