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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回顧 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雙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除此之外還包括財產稅和行為稅等。 本文將就我國的所得稅和流轉稅這兩大主體稅種對收入分配的影響進行分析。稅賦都具備收入功能,但在當今這個時代,我們賦予稅收一些其他功能,比如資源導向功能,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等。從實踐情況來看,稅制的收入功能和資源導向功能得到充分的發揮,然而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卻遲遲沒有得到發展,因此成為國內眾多學者以及稅制專家研究的熱點問題。 (一)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定位 部分學者認為應該強化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功能(高培勇,2006;安體富,2007;劉麗堅,2006),將稅收調節功能融入稅制體系建設,讓稅制體系真正發揮起調節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任。 如劉麗堅(2006)在《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及下一步改革設想》一文中論證了當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我國個人所得稅“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兼顧籌集財政收入”的職能定位。[4] 相比之下,部分學者不怎么強調稅收的調節功能(錢晟,2001;劉尚希,應亞珍,2004;張文春,2005),認為我國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根本原因在于個人初次分配階段上的不規范,稅收調節只能是一種稅后調節,只能起到一種矯正作用,更有可能掛一漏萬。 因此,政府應將縮小收入差距的著力點放在調整和構建完善的個人收入初次分配體系上,只有在此基礎上才可能建立穩固、有力的稅收調節體系。劉尚希、應亞珍(2004)甚至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持否定態度,認為單一稅率的個人所得稅更加有利于稅款的征收。[8] 這種觀點實際上是針對個稅實際運行中遇到困難和阻力就否定稅制和退縮的表現。 (二)我國稅收調節作用的實證分析 從實證分析來看,學者對我國稅收的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持消極看法(王劍鋒,2004;李紹榮,2005;劉怡,聶海峰,2004;張陽,2008)。提出了一個流轉稅影響個人收入分配的理論模型,認為低收入階層的流轉稅負擔明顯高于高收入階層,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劉怡和聶海峰(2004)通過對城市住戶資料的分析,認為我國當前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惡化了收入分配狀況。張陽(2008)運用一般均衡模型,計算了我國流轉稅稅負在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之間的歸宿,認為流轉稅無法實現對社會收入分配中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的收入分配原則。[13] 一些學者對于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持積極態度,并對于如何改進稅收的收入調節功能提出了建議。王亞芬、肖曉飛、高鐵梅(2007)在通過計算我國城鎮居民稅前收入、稅后收入和稅收收入的基尼系數,計算各個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以及建立計量經濟模型等多角度分析了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作用,認為自2002年以來個人所得稅逐漸發揮對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作用,同時如果能對高收入階層課以重稅,并增加低收入階層的可支配收入,是改善目前收入分配不平等狀況行之有效的措施。[14] 二、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一)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調控功能 1.企業所得稅比例稅率設計 稅率的高低體現征稅程度的深淺,是稅負輕重的直接指標。我國現行稅制中企業所得稅沒有設計累進稅率,而是按照統一稅率來征稅,在2008年稅制改革中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后,內外資企業按照同樣多的稅率納稅,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企業是15%。只在國家允許的某些地區或某些行業實行優惠稅率,繳納較少的稅收。企業所得稅沒有按照邊際稅率遞增的原則來設計稅率,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企業的規模有大小的區別,規模越大,純收入也就越大。如果征收較高的稅率,顯然對大企業是不公平的,可能會導致這些大企業拆分成很多小企業。如此一來,就無法實現企業經營上的規模效應和品牌效應。而且規模較小的企業,很難在國際貿易中和一些國際大企業同臺競技,會導致我們的民族企業萎縮。 因此,這種稅率的設計會真正造成對市場主體、對經濟的不當干預。二是對企業征收同樣的稅率,將一定比例的稅賦征收之后,留給企業較多的利潤。公司可以將這些稅后利潤按照勞動、資本的貢獻大小分配,之后儲存起來,當作企業公積金,以備為以后發展壯大的資本。 2.企業所得稅的比例稅率對初次收入分配的影響 企業的比例稅率給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帶來較大的影響,不但沒有起到發揮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反而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的收入來源多樣化,不僅僅包括勞動,還有資本、技術、管理者才能,權力等等。可以簡單的將收入不同的群體劃分為以下幾類:一,從勞動中獲得收入的階層,此類群體一般為低收入階層;二,以勞動和知識相結合獲得收入的群體,此類群體一般為中等收入群體;三,從資本和管理才能、權力中獲得收入的群體,一般為高收入階層。 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個體收入差異較大,部分原因除了是個人能力、機遇的不同而造成的外,更多的原因是由于企業的收入分配制度造成的。從事農業的農民收入是靠售賣農產品來提供的,是由市場來決定的收入,而農產品的價格一直較低,使得農民的收入一直沒有大幅度的增加。公司員工的收入是由老板或經理決定的。因此,對于企業的員工,沒有收入分配決定權,也是由別人決定的。盡管他可以從這個企業換到別的企業,然而收入分配機制沒有變。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以加工產品或提供服務獲取報酬為目的,將產品換成資金后,還有較多的利潤空間。特別是大型企業,由于和小企業繳納的稅賦比率是一樣的,企業剩余的絕對額就很大。而企業的收入是由所有者和經理人自己決定的,他們可以給自己發更多的工資。如果能對企業按照收入多少實行累進的比例稅率,可以較大程度地減少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從而遏制一些大型企業的高薪現象。當然,為了不至于給企業帶來較大的負擔,可以采用累進幅度較小的稅率。#p#分頁標題#e# (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控功能 1.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設計 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調節功能是顯著的。在稅制的設計中,將個人所得稅按照收入的高低制定出不同的稅率,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目前我國個稅的起征點設為2000元,高于這個數額,即要納稅,并且收入越高,累進的比例越高。 對于個人來講,沒有如同企業一樣設計比例稅率,是因為對于個人來說,不具備上述幾個制約發展的因素。 一,個人作為同一個國家的公民來說,身份都是平等的,也就應該擁有差距不太大的收入,將個人的收入的增加的部分征收較高的稅賦,不會對個人造成較大的影響;二,從消費的角度講,滿足一個人的生存所需的基本的物質條件是相等的。即使一些高收入群體經常會發生奢侈品的消費,他們的收入減去消費之后仍然還有較大的剩余。三,對于高收入群體,全職工作之外,投資機會不應該再出現,因為這些投資的事情可以交給企業團體。他們本身所從事的職業足以帶給自己較高的收入。四,為了避免高收入群體自身的墮落,也應該征收較高的稅率,一些高收入群體在擁有較高的收入后,消費方式不當。他們在一般消費品中不能再獲得任何快樂,而從吸食或其他不當娛樂方式中獲取快感。因此,對于單個人征收邊際稅率遞增的稅賦,不會出現上述對于企業所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反而,對于一些高收入群體起到良好的拯救作用。 2.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及漏洞 對于個稅的較高的邊際稅率,實際上具有較大的漏洞。一方面,較高的邊際稅率使納稅人偷逃稅款的動機更為強烈,加大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金融系統發展滯后,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現金交易頻繁,并產生大量的隱形收入、灰色收入。一些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沒有納入到稅基中來,稅務部門實際上無法對這部分收入征稅。因此,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征管就成為我國目前稅收工作的當務之急。 在美國高收入者已經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交納的稅款,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而在我國,中等收入的工薪階層的收入構成了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 此外,2009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總額為59514.7億元,只占總稅收的6.636%,比例很低。因此,即使是對于個人收入分配調節功能最優良的稅種個人所得稅,也沒能發揮它的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流轉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稅收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沒有較好地發揮出來,除了對個稅稅基的監控力度不夠形成稅收漏洞之外,還與稅收的收入結構有關。1994年我國稅制改革中,稅法設計者的意圖是構建所得稅和流轉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既發揮稅收的收入功能,又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然而在實踐運行中,基本不具備收入調節功能的流轉稅占了很大比例,而真正具備收入調節功能的所得稅被弱化。由于種種原因,稅收部門重視流轉稅的征收,把這個稅當作第一大稅種。 (一)增值稅的收入調控功能 現行稅收制度中,增值稅已成為流轉稅的主要稅種。增值稅是對各類商品和勞務征收的稅種,具有典型的稅收中性的特征。從稅收理論上講,在社會經濟調控中,增值稅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和難以防止稅負轉嫁的特性。稅負轉嫁是通過價格和產量的變動來完成的,這又與商品的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直接相關。一般來說,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彈性較小,而奢侈品的需求彈性較大,這就決定了生活必需品的份額較大,而富裕階層的收入用于生活必需品的份額則較小。征收增值稅的實際結果,將是貧者的負擔率更高而富裕的人負擔率反而更低。因而這類具有累退性又易于稅負轉嫁的稅種難以真正實現稅收促進個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原則。因此,增值稅不論是由作為生產者的企業負擔,還是由作為最終消費者的個人負擔,一般都不具有直接調控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二)增值稅的稅負轉嫁 增值稅的設計是一門聰明的藝術。設計者用最隱蔽的方式欺騙消費者,使得大家在繳稅的同時都不會覺得痛苦。作為消費者會認為,繳稅的主體是生產商和零售商,他們每一元錢的利潤都要繳納17%的部分給國家。但事實是,稅負仍然被絕大多數消費者承擔了。下面,我們將揭示它的隱蔽性。 (三)對上述結論的幾個解釋 1.由于稅款的征收,導致了商品價格的上升,在廠商的供給彈性和消費者的需求彈性的作用下,供給量和需求量同時發生減少。一般來說,價格上升,消費量會減少;價格上升,供給量會增加,但是在這里供給量發生相反的情況??梢赃@樣理解,對產品征稅,相當于提高了產品的生產成本,而導致企業的利潤下降。企業為了增加利潤,采取減產的手段以提高產品的價格,因此,其供給量會下降。 2.對于產品征稅之后,所征的稅賦由廠商和消費者共同承擔,廠商的稅賦由消費者的彈性決定,而消費者的稅賦由廠商決定。 3.對于一件產品的生產,部分廠商可能重視產品的銷售額,因此對于所征稅賦愿意承擔較大的份額。部分廠商注重企業盈利,十分希望發生稅賦轉嫁,使大部分稅賦由消費者承擔。 4.一般認為,對于生活必需品征收稅款,較多部分的稅負被消費者承擔;對于奢侈品征稅,更多的部分被廠商承擔。因為對于生活必需品,消費者的彈性較小,被迫承擔較多的稅負,而對于奢侈品需求彈性較大,更多的稅負會落在廠商的身上。需求彈性的大小還與消費者的收入有關,收入較高的消費者,彈性較??;收入偏低的消費者,彈性較大,價格的微弱的上漲都可能給他們的消費行為帶來較大的改變。從收入的角度講,在一個社會處于政治平穩、經濟較快發展的時期,人們的收入會普遍性的持續增加,價格的局部微漲給人們帶來的痛苦程度降低,因此,需求彈性會持續的下降。#p#分頁標題#e# (四)需求彈性的解析 一般認為人們對必需品的需求彈性較低,對奢侈品的需求彈性較高。[15] 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認識。事實上,如果按照收入多少把消費者分為不同的階層,則可以得到表1中對于商品的彈性矩陣表。可以發現,上述一般原理是針對中等收入群體而言才成立。低收入群體一般不會介入奢侈品的消費,例如高檔手表、名煙名酒等,這個群體沒有足夠的購買力,從而不會消費這類產品,因此對于奢侈品的彈性是不存在的。高收入群體一般對生活必需品的消費量較小,對于奢侈品的消費量較大,即使滿足同樣功能的消費品,他們有能力選取價格昂貴的來代替;高收入階層的收入很高,對于產品的漲價的反應是遲鈍的,甚至存在價格越高購買量越大的情況,他們對必需品的彈性和奢侈品的彈性都是很低的。 (五)消費稅的收入調控功能 消費稅也是流轉稅的重要稅種。消費稅的部分稅目具備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如對一些奢侈品的征稅,如香煙、白酒、汽車等。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奢侈品時,除了如一般消費品承擔增值稅外,還要額外承擔一定金額的消費稅。消費稅的稅負轉嫁以及彈性分析都與上述增值稅類似。因此,基于高收入者對彈性的低敏感性,為了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收入調控功能,可以把一些奢侈消費品和奢侈消費行為納入到增值稅稅目范圍中來。 奢侈類消費品如:高檔服裝、名牌皮鞋、名牌背包以及昂貴的手機、電腦、照相機等;奢侈類消費行為:豪華餐席、乘坐商務飛機、國外旅游等。表2反映了我國現行稅制設計下居民消費分類支出和稅率的大小關系,從表中可以看出一般居民消費和稅負的輕重關系。低等收入、中等收入、高等收入群體由于具有不同的收入,產生了不同的消費習慣。他們在消費種類上以及消費數量上都會表現出較大的差異,結果分擔了不同的稅負。在繳納消費稅的稅目中,低等收入的群體較少負擔,大部分被中等收入和中等以上收入群體承擔。例如對于化妝品,低收入群體很少使用,從而也就不必承擔消費稅。 四、不同收入群體稅收負擔的實證分析 筆者基于對2008年度湖北省某市的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的調查情況,將該市居民按照收入不同從低到高分為5組,分別考察其收入和消費情況、個人所得稅、流轉稅等,從而可以計算綜合稅收負擔的大小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率是逐漸變大,然而,對于流轉稅的稅收負擔率呈下降趨勢,由低收入階層的13.02%下降到高收入階層的6.13%。這是因為隨著收入的增加,居民的儲蓄增加,即部分收入沒有購買商品或服務,也就不需要繳納流轉稅,從而使得流轉稅的稅收負擔下降,此種結論正有力地揭示出了增值稅的累退性。其次,隨著居民收入的增加,綜合稅負率在增加,由低收入階層的13.02%上升到高收入階層的18.38%,這主要是由于個稅的超額累進稅率導致的。 五、基于上述分析的幾個建議 (一)降低增值稅部分稅目的稅率 在流轉稅的稅負大部分轉嫁到消費者的情況下,一般中低收入階層承擔了較重的稅負,實際上把大部分利益留在企業,從而造成了初次分配狀況的惡化。增值稅的累退效應給我們的啟示是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稅率水平,可以改善低收入階層的福利。 (二)切實加強對個稅的征管,強化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 加強對個稅的征收和監管,既可以達到征收稅款的目的,又可以有效地防止我國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為此,建議在統計局下設國民收入監控司,專門用于監督統計居民中各個階層的收入狀況,監督的重點放在國有企業中上層和一些大、中型私營企業負責人以及壟斷性事業單位管理層。如此一來,既可以防止腐敗的發生,又可以監控灰色收入,調節過高收入。 (三)適當改變國有企業的分配方式 國有企業除了要按照企業所得稅稅法繳納稅收之外,還應該向國家繳納一定的利潤,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政府有權力憑借資本所有權分紅,再將上繳的利潤用于改善民生。壓縮國有企業的凈剩余,減少國有企業的可支配收入,有利于減輕國企的高額分配狀況。其次政府要對國有企業的分配方式加以監督,限制國企高管的不合理的高薪行為。 (四)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力度 消費稅是具備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一個重要潛力型稅種,應該對此充分挖掘?;谏鲜鍪杖牒蛷椥缘姆治?,高收入群體對商品的價格彈性是低敏感的,可以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力度,增加消費稅商品和奢侈性消費行為。奢侈類消費品如:高檔服裝、昂貴的手機、照相機等;奢侈類消費行為如:豪華餐席、跨國旅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