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發展中的教育財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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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發展中的教育財政分析

 

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擔理論是美國教育經濟學家布魯斯•約翰斯通于1986年正式提出的,布魯斯•約翰斯通根據時代的發展情況不斷發展、完善“成本分擔”理論。他認為,高等教育的各種成本應由各受益主體即政府或者說納稅人、學生家長、學生本人、私人或社會事業捐贈者四部分共同承擔。我國學者王凌皓、苗淼認為,實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擔能夠緩解高等教育經費緊張的問題,有利于擴大高等教育規模并提高教育資源配置效率。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必要性   1.解決政府對高等教育投入不足問題的需要。我國政府對高等教育較之其他國家投入不足,使高等教育采取成本分擔的形式成為必然。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中,我國高校普遍擴招,紛紛增設專業、擴建校區、增加和改善設施設備等,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盡管近年來國家把教育的改革發展作為關系到社會主義建設全局的根本問題,已將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但由于財政能力的下降,我國公共教育經費占國民經濟的比重目前僅為3%左右,還沒有達到像有關政策目標設定的那樣逐步上升,沒有達到4%的預期水平。因此,推行成本分擔制度,多渠道籌集資金便成為高等院校的必然選擇。   2.促進高等教育公平的需要。在社會發展、人均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通過高校收費的方式將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給國家、高校、企業和學生家庭,增加了高等教育資源總量,從而可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從這個角度來說,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是有利于促進高等教育的機會公平的。   3.經濟活動多樣化之使然。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專業分工日益精細,經濟活動多樣化特征日趨明顯。而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必須要求有教育活動的多樣化做保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教育成本仍然由政府“單挑”,必須使教育完全處于政府的嚴密控制下,就不利于教育多樣化的實現。而由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和政府一起分擔教育成本,會使其對教育獲得一定的影響權,進而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量身打造一批專業人才,使整個社會經濟實現多種形式蓬勃發展成為可能。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成本分擔的現狀。我國目前的高等教育成本的現狀是:成本分擔多元化,但在主體分擔的比例上卻出現很多問題。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投入總量逐年增加,但政府投入在生均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卻變化不大。相應的,學生個人和家庭、社會團體、私人企業對高等教育的投資無論在絕對數量上和相對比例上都呈上升趨勢,尤其是高校收費改革后學生及其家庭所承擔的比重增幅較大。   2.成本分擔存在的問題。(1)教育成本分擔比例達到或超過了社會大多數人能夠承擔的心理極限。據社科院2011年的《社會藍皮書》數據表明,2010年前三季度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4869元,其中有40%是實物性收入,還有20%必須用于第二年的生產開支。這樣一來,農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每年人均不足2000元,要供一個孩子讀書,是非常困難的。(2)國家分擔的比例沒有隨著經濟的增長而增加。近年來,全國每年GDP增長率都在9%以上,一方面,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投入確實在增長,另一方面,政府投入與學校和學生增長幅度并不相稱。這導致了從1999年擴招以來,學費收入成了高等學校經費來源的主要部分,政府和社會對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擔比例不但沒有提高,反而還在相對下降。(3)成本分擔制度執行和落實出現偏差?,F在的問題是我們在執行成本分擔制度時,沒有考慮教育對象的接受能力,特別是沒有考慮社會中低收入階層、特別貧困階層學生的承受能力,同時,政府有關部門在成本分擔比例的控制上,沒有充分的發揮應有的主導作用和監控作用,客觀上加劇了享受高等教育機會的不平等。   三、結論與對策   通過以上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從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角度來看,教育財政在促進高等教育發展方面應該有進一步的改善,以下為相應的對策:   1.增加和優化國家教育投入。在保證政府處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可以進一步優化國家教育投入,比如實行對高校的財政差別化支持,這樣既可以充分合理利用資金,又不會出現國家對高校財政投入出現“大鍋飯”的情況;此外,還可以探索利用教育券制度,進一步擴大低收入家庭獲得優質教育的機會。同時政府也可以對那些低收入家庭的高能力學生發放獎學金,或者也可以通過學校發放,以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的機會均等。   2.激勵地方政府將更多的財政支出用于高等教育。在我國財政分權的體制下,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財政自主權,而且有些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還是很高的。但是地方政府,特別是市級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支持是很少的,究其原因,在于付出與收益的不平衡。按照高等教育的收益原則,分擔高等教育的成本越多,從高等教育得到的收益也應該越大。但我國高等教育的招生是分省進行的,市級地方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支出并不能給該市帶來更多的招生規模。為了激勵地方政府加大對高等教育的財政補貼力度,應該將高校所在地區的招生規模與地區政府的財政投入相聯系,比如可以考慮讓高校給予所在地市一定的額外招生名額,以鼓勵市級政府更多地支持高等教育。   3.改革教育財政撥款制度。從分擔教育成本的總量上來看,政府教育財政撥款要和教育生均成本以及學費相適應,建立“教育成本———財政撥款———學費”的互動機制,履行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實現教育規模、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由于我國政府對教育投入總量的不足,2009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為3.59%,這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GDP比重連續第四年增長,但仍未達到法定4%的比例,而西方發達國家這一比例早已達到6%~7%,投入不足仍是困擾我國教育發展的瓶頸。從分擔教育成本的形式上來看,政府除了直接給予財政補貼之外,還可采取間接資助的方式,除了對高校征地、基建、校辦產業、教學科研、圖書資料及教學設備進口等方面給予應有的援助外,向高校提供低息或貼息貸款也是分擔教育成本的合理有效的途徑。#p#分頁標題#e#   4.對不同地區、不同層次、不同專業的高校成本分擔進行分類控制。在國家分擔總成本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不同專業類別高校的具體情況,設計和采用不同的成本分擔設計方案。(1)不同地區高校成本分擔分類控制。中西部地區的高校,國家應分擔更高比例的培養成本;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高校,國家應分擔較低比例的培養成本。(2)不同層次高校成本分擔分類控制。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培養對象主要應該是社會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主要培養的是高技能人才,國家應高分擔或全分擔成本,低收費或不收費,引導和鼓勵這些家庭的子女學習應用技術。(3)不同專業高校成本分擔分類控制。逐步在一些大學推行學費全免的政策,鼓勵那些優秀的但是家庭收入不高的學生,能夠沒有任何負擔地進入大學學習,費用由國家全部分擔。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的供求狀況,通過高低不同的學費,引導和鼓勵學生選擇國家急需的專業進行學習,體現國家對專業人才培養的結構要求和導向。   總之,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經費已經形成了由財政撥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社會捐資和集資、學雜費以及其他教育經費等多渠道分擔的經費籌集體制,盡管人們對教育成本分擔的褒貶不一,但成本分擔的改革與實踐應當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同時政府應堅定不移地大力支持高等教育的發展,在教育財政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如何高效發揮教育財政的作用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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