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基本制度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稅收基本制度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稅收基本制度

國稅部門全年工作計劃

 

年是落實“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之年,也是全市國稅事業穩中求進、提升發展的關鍵之年。全面做好今年的國稅工作使命光榮,任務艱巨,意義重大。年國稅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總局、省局決策部署為準繩,堅持以“規范提升發展”為主題,以激發活力、增強能力、提高效率為重點,加強基層建設、基礎建設、基本素質建設、基本功建設,努力實現隊伍素質、收入質量、執法水平、管理能力、服務品質和國稅形象的全面提升,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概括起來,就是圍繞一個主題,抓住三個重點,加強四項建設,實現六個提升。   一、圍繞一個主題,力求穩中求進   近年來,在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成效,各級國稅部門獲得多項省、市級和國家級榮譽稱號。如何在現有基礎上,實現國稅工作的新提升、新發展,是我們肩負的重要任務和歷史使命。因此,市局提出了“規范提升發展”的工作主題,并將年作為全市國稅系統的“規范提升發展年”。從規范、提升、發展三者關系來看:規范是基礎,是實現提升發展的基本保證;提升是手段,是實現發展的必由之路;發展是目標,是國稅事業前進的根本動力。從具體內容來看:規范,重點是規范干部管理,規范制度機制,規范崗責體系,規范業務流程,規范執法行為,規范辦事程序,規范干部舉止。提升,是指提升效能,提升速度,提升位次,提升地位。主要包括提升隊伍素質,提升收入質量,提升執法水平,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服務品質,提升國稅形象等六個方面。發展,是指國稅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包括稅收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依法征稅與誠信納稅的同步發展、國稅事業與干部個人的全面發展、內部環境與外部環境的和諧發展等。開展規范提升發展年活動旨在弘揚依法辦事、高效干事、創新成事、實干興事的良好風氣,營造想發展、謀發展、議發展、促發展的濃厚氛圍。   二、抓住三個重點,營造和諧氛圍   加強干部隊伍管理,激發隊伍活力、增強干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是做好各項國稅工作的根基所在,完成稅收任務、加強稅收征管、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納稅服務、落實信息管稅,都需要一支素質過硬、作風優良、敬業進取的國稅干部隊伍為保障。三項重點的提出不是一時心血來潮,也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全面貫徹以人為本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基于國稅實際,以及國稅工作面臨的新形勢而提出的。稅收工作實踐中,正是由于目標加壓力度不夠,績效考評尺度不夠,責任追究強度不夠,激勵競爭程度不夠等原因,導致干部隊伍人浮于事、活力不足、能力不強、效率不高問題的存在。實踐證明,激發活力是發揮干部創造力的源泉,是破解當前干部隊伍建設難題的重要抓手,是新形勢下實現干部隊伍建設新突破的關鍵所在。激發活力關鍵在導向,重點是用人。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活環境是保持干部隊伍生機活力的基礎;增強能力是做好工作的基礎,是隊伍建設的歸宿。提高能力關鍵在教育,重點是學習。學習是廣才、培智、立德的重要途徑;提高效率是干事創業的保障。   三、加強四項建設,夯實發展基礎   1、加強基層建設,夯實發展基礎?;鶎邮钦麄€國稅事業的基石,“基礎不牢,地動山搖”。要牢固樹立關注基層發展、關心基層建設、關愛基層干部的觀念,繼續把加強基層建設放在重要位置,深化“兩個傾斜”,落實“兩個減負”,真心真意關心基層、建設基層、發展基層,優化基層發展環境,讓基層干部心有所聚、情有所系、行有所正,把基層建設成干群和諧的基層、隊伍穩定的基層、勤政廉潔的基層,從根本上調動基層干部工作積極性,使廣大干部樂于扎根基層、奉獻基層,全面激發基層活力。   2、加強基礎建設,提高發展質效。推進基層基礎建設是當前國稅系統工作的重點,也是關系國稅科學發展進程的最重要因素。一是加強基層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基層辦公、生活和納稅服務條件,積極打造拴心留人的硬件環境。二是強化經濟稅源基礎,努力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在培植稅源、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服務地方經濟發展以及納稅服務上發揮職能。三是堅持以“基礎數據準確、基礎資料完備、基本情況清楚、基本制度健全、基本職能明確、基本程序規范”為目標,扎實提高基層基礎軟件環境。努力在征管改革的深度、稅務管理的力度、信息化發展的速度、基層資料的準確度、干事創業的熱度上下功夫,實現稅收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   3、加強基本功建設,激活發展動力。加強“四基建設”,“硬件”是基礎、是保障,“軟件”是靈魂、是核心。在抓好基層稅務機關硬件建設的同時,更要特別重視抓好軟件建設,激活發展的源泉和動力,進一步加強干部隊伍的基本功建設。基本功建設,主要應著眼于狠抓干部隊伍能力建設,要以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為重點,深入開展教育、培訓、考試、比武、練兵、競賽活動,立足本職、勤學苦練,使其具備勝任崗位、履行職責、完成任務所必需的基本素質、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逐步培養出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優秀干部隊伍。   4、加強基本素質建設,壯大發展實力。時代在高速向前發展,知識在不斷推陳出新。面對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作為每個國稅干部,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只有著力提高自身素質修養,才能有源源不斷的動力和能力去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務。新時期稅務干部應具備的綜合素質要求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工作本領和職業道德四個方面。一是政治立場堅定。理想信念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愛黨、愛國、愛人民、愛稅收,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確保政令暢通。二是業務熟練。在知識經濟時代和法治文明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人員只有具備與時俱進的業務素質,才能適應時展要求和依法治稅的需要。每個稅務干部都應具備“三懂”、“四會”、“五掌握”的基本素質。三是本領過硬。稅務干部要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還必須具備勝任本職工作的本領,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既要具備依法辦事的能力,又要具有調查研究的能力和綜合管理的能力。四是道德規范。隨著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深入發展,社會對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稅務干部要嚴格按照熱愛稅收、依法治稅、廉潔奉公、文明征收的職業道德標準,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念、職業態度、職業紀律和職業作風,自覺履行職業道德義務和責任,不斷提高政治、業務、道德水平,以每個人扎實的工作、文明的執法和規范的服務,促進稅收職能的有效發揮和稅收事業的可持續發展。#p#分頁標題#e#   四、落實六項措施,實現六個提升   1、堅持收入原則,提升稅收質量。今年,省局分配我局國內稅收計劃是79.38億元,比去年實際完成增加6.1%。一是迅速分解落實稅收收入任務。二是嚴格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各局要嚴格落實“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強化收入措施,嚴格監督考核,確保實現國稅收入質量和規模同步提高,經濟與稅收良性循環。三是全面落實組織收入工作機制。對于組織收入,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和職能科室靠上抓,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繼續實行“領導包片、部門包點”的收入督導機制,牢牢把握組織收入主動權。四是確保首月、首季“開門好”。   2、堅持依法治稅,提升執法水平。一是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各級要圍繞支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支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進一步完善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二是規范稅收執法。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檢查和備案審查工作,進一步提升規范性文件質量,規范稅務行政裁量權,不斷改進執法方式,要認真做好迎接省局執法督察工作,積極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不斷提高稅收法制水平。三是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要大力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在完成上級統一安排任務的基礎上,市局將重點對近年來發展較快、稅負偏低、稅收管理相對滯后的混凝土、汽車經銷等行業進行專項檢查。   3、堅持以人為本,提升隊伍素質。一是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不斷優化基層領導班子配備,形成班子成員年齡、知識、經歷、能力、性格互補的合理結構。逐步充實縣(市、區)局領導班子和基層分局的力量,增強班子的整體工作效能。二是完善評價激勵機制,拓寬干部管理思路。按照黨管干部原則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堅持憑修為、憑能力、憑實績用干部的導向,拓寬選人、用人的渠道,完善競爭上崗、考察委任、聘任制等多種方式并舉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干部績效考評體系,準確評定干部政績。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盤活現有人力資源。三是認真落實領導干部誡勉談話、述職述廉、巡視監督等制度,加大對縣局領導班子和分局長的巡視檢查力度,加強領導干部工作任務和目標備案管理,進一步強化黨內監督。四是強化教育培訓。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不斷提高國稅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質。積極探索分級分類培訓模式,改進教育培訓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參訓比例和培訓質量。今年,總局將組織所得稅業務抽考,各級要精心準備,認真備戰,力爭取得好成績。五是深化國稅文化建設。要繼續深化“源”文化品牌建設,進一步挖掘其深刻內涵,加大品牌宣傳和滲透力度,切實將文化品牌建設融入稅收管理的每個環節,使文化品牌入腦入心入行,以文載道鑄稅魂,以文化人潤無聲。要把關注人的發展放在核心位置,認真落實談心制度,強化心理疏導,把握干部多個層次的需求,找準國稅文化與干部需求的契合點,化解誤解矛盾,增加和諧音符,激發意愿責任,使干部思想上有歸屬感,精神上有寄托感,增強國稅文化的凝聚力。   4、堅持科技興稅,提升管理層次。一是繼續加強稅收基礎管理。依托信息手段,堅持源頭防范。強化基礎數據管理,為稅源管理提供翔實準確的基礎信息。二是加強信息應用管理。深化預警評估系統應用。加強信息安全和運行維護管理,確保信息數據和各應用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積極做好金稅三期工程試點準備工作。按照省局要求,認真做好試點上線前的思想、業務、技術等準備工作,為金稅三期在我市的順利推廣和應用創造良好環境。三是積極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四是全面加強各稅種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質量。   5、堅持以質為綱,提升服務品質。一是強化政策服務的時效性。各級要有針對性地加強政策服務,在強化日常宣傳的同時,做好今年稅收宣傳月、誠信興商宣傳月等集中宣傳工作,開展有針對性和個性化的政策宣傳。建立納稅風險提示制度,妥善處理政策爭議。二是實現服務手段的信息化。進一步深化現有軟件和信息系統應用,增強各應用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的共享共用,挖掘各類服務資源和信息資源潛能,進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繼續加強辦稅服務廳標準化建設,開展“最佳辦稅服務廳”和“辦稅服務明星”評比活動。進一步加強12366熱線、稅務網站和“網上辦稅服務廳”建設,逐步實現三大平臺信息的互聯互通,提升綜合服務效能。三是增強納稅服務的針對性。要準確了解和把握納稅人的個性化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納稅服務。四是強化服務工作的協調性。進一步規范辦稅業務流程和涉稅文書,整合調查檢查事項,理順辦稅環節,并積極探索國地稅聯合辦稅的新途徑,努力實現“兩減負,雙滿意”的效果。   6、堅持爭先進位,提升國稅形象。一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繼續深化內控預防體系建設,提升懲防系統的應用效果。大力加強廉政教育,深入推進“六個一工程”,深化廉政文化建設,筑牢干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二是強化內部行政管理。要嚴格執行機關工作規則,完善工作制度,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加強政風建設,轉變會風文風,規范和減少檢查、評比、接待等活動。要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保障合理支出,壓縮三公經費支出,推行公務卡改革,積極實施財務審計,同時堅持開源節流并重,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資金支持。要加強信訪工作,深入開展局長接訪、干部下訪、民主議政議事等活動,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解決好基層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堅決防止和杜絕越級上訪等現象。要大力加強安全管理,抓好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六防”工作,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制度。要加強輿情監測和網站管理,強化輿情監測分析,及時處置有害信息,組織力量加強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健康積極的輿論氛圍。要強化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逐步改善干部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生活條件,力所能及地幫助干部解決實際困難。三是進一步加大創先爭優力度。正確處理好保與爭的關系,力爭涌現出各類更多更高層次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加強機關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注重寓教于樂,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競賽活動,用積極向上的文體活動,陶冶情操,激發進取心,增強國稅隊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四是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艱苦奮斗、調查研究的優良作風,進一步增強團隊意識、合作意識。進一步解放思想,狠抓工作創新,力爭多出“亮點”,不斷推進國稅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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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制度發展中的公共財政

 

財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石在于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確立對于我國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本文擬就我國轉型期和諧社會建設中公共財政與財稅法律制度完善問題談點基本認識。   一、公共財政是財稅法律制度構建的基石   財政法律制度是一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最直接的表現是政府收支規模。政府的收支范圍反映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入程度。公共財政作為矯正市場失靈的財政干預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又強化了財政職能的公共性。由于市場是通過體制轉換而建立,轉型期政府管理經濟職能的轉變將推動公共財政的構建。我國經濟轉型期有其自身特點,如財政職能界定不明,導致財政在支持經濟發展方式上的收支結構和范圍方面仍不盡合理,對經濟社會發展構成體制性的約束。當然,所有問題的根源皆在于我國對公共財政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一)公共財政與國家的職能   在西方財政理論的歷史演進中,公共財政包括了法治、有限政府,以及對個體的平等關懷與尊重等憲政內容,也包含了公共品、公共選擇等理論的擴展和延伸。在我國較長的時期內,對財政的基本界定是停留在“國家分配論”上,直至1998年全國財政工作會議才提出構建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設想。厘清公共財政理論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和財政轉型的起點。公共財政的關鍵是公共性,那么,何謂公共性呢?或者說公共性是否在理論上有一個確定的可量化的標準,且這種標準在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檢驗性呢?由于公共性本身即具有價值判斷的屬性,故對于公共性和公共財政只能從范圍上進行界定。如有的學者就認為,財政的公共性決定其應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作為基本目標和工作重心,提供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務,輔之以公民權利平等、政治權力制衡為前提的規范性公共選擇機制,形成具有公開性、透明度,事前決定可嚴格執行,并可進行有效的績效評價和問責的現代預算制度。[1]   簡言之,公共財政,即為取眾人之財,為眾人之用。目前,雖然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未能就公共財政的具體內涵和外延達成一致,但毋庸置疑,公共財政的概念本身就包含著對財政職能的范圍界定,財政的公共性決定著財政職能的公共性。美國學者馬斯格雷夫就認為,財政的基本職能應當是提供公共品,實現分配正義,實施宏觀政策。[2]P22-37從財政收入的角度看,財政收入的范圍則體現政府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和調節程度;從財政支出的角度看,財政支出的方向體現著國家對社會公共需要的滿足,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換言之,財政的收與支應體現公共性之要求從財政收支安排即財政職能的角度探討財政公共性的程度,也可以成為我們理解公共財政內容及其范圍的一個有益嘗試。財政職能決定著財政的規模,或者說是影響財政規模的重要因素,財政規模則反映了財政職能的實現程度。從理論上看,政府與市場之間同時存在著替代性與互補性,前者表現為政府職能逐漸收縮為提供公共服務,后者則體現了政府作為增進市場效率和矯正市場缺陷的工具而存在。[3]   財政規模的大小反映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隨著經濟和法治的發展,財政規模的變化體現著對政府與市場之間替代程度的呼應。這種替代本身就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對于財政職能的反映,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實然,其對應然的滿足也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模式。   從國際組織對政府財政的統計口徑來看,較寬的統計口徑實際上為不發達國家的財政轉型提供了一個參考的路徑和模式。同時,即使在內容上予以限定,對各種收支類別的劃分規范明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界定這些具體科目時也存在著諸多例外的情形。從影響財政規模的因素來看,財政規模與財政職能不是對理論上的呼應,而是更多地對經濟生活的呼應。因此,筆者認為,并不存在一個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準確地界定公共財政,公共財政作為理論上的概念,體現了良好的社會經濟目標和價值追求。作為演進中的制度,公共財政也曾經歷了從國防、行政管理等守夜人職能到大量的政府投資、公共品的生產,再到以福利化為導向的社會保障特征。[4]因此,公共財政運行本身存在階段性和程度上的區分,并無統一的標準。從公共財政與財政職能到之間的關聯度看,對制度的檢驗,正向的作用效果可以從反向的經驗事實進行驗證。   (二)財稅法律制度構建應當以公共財政為基石   財政是政府履行職能的物質基礎,作為國家的唯一經濟來源,財政不僅是政府經濟收入與支出的反映,更體現了經濟資源在國家和公民之間的分配,涉及到一國基本的政治決定過程。公共財政則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構建公共財政的要求也日益明確: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公共財政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公共財政,既要求財政收支決策過程的民主與公開,又要求財政收支在于實現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公共財政的核心,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其本質要求是納稅人在國家經濟活動中有權參與決策、參與管理、參與監督。具體而言,公共財政具有以下特征:   1.法治性。所謂法治性是指財政收支活動要受法律法規約束。這種法治性主要體現在要依法治稅、依法理財上,即財政的收支及管理活動,都要以法律法規或法律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規范。   2.公共性。要求財政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目的,為社會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務。尤其對于財政支出,必須體現民生之需求,不可將有限的財政收入挪作他用。   3.公平性。在稅收上,我國對不同所有制企業都要“一視同仁”,使經濟條件相同的納稅人能夠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的橫向公平;使經濟條件不同的納稅人能夠享受不同的稅收政策,實現稅收的縱向公平。更重要的公平是,向社會提供的公共品和服務應當是公平公正的,以平等、非歧視和規范的制度和方式,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公共品和服務,而不因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使得納稅人在基本公共品的獲得方面有所差異。#p#分頁標題#e# 4.非營利性。所謂非營利性就是不以營利為目標,而是以追求社會利益最大化為準則。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其職責是以社會利益為目標,通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活動,為市場有序運轉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和物質基礎。在公共財政四個特征中,法治性是聯系著形式與實質的最重要特征。從形式上看,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納稅人私有財產合法剝奪基礎之上的,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即實現公共財政形式上的主權在民,唯此,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從實質上看,這種通過代議制形式確定下的對國家財政收支管理的決策,以及對財政決策執行的監督,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源頭上承認、保護和實現納稅人的權利。因此,公共財政的法治性,通過民主程序實現了對法律的尊重,使政府的財政行為不僅獲得了合法性依據,并被納入憲政的規范軌道。公共財政為各項具體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從支出制度看,公共財政要求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于政府職能?;诠财防碚摰姆治?,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么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品(包括全部純公共品和部分準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偏離公共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品的偏好,不能被視作合法合憲的財政行為。因此,在財政支出方面,公共財政在形式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從收入制度看,公共財政要求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依據一定的權力原則,通過國家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規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   二、構建財稅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從財稅法律制度的視角看,財政法定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形式要素,著眼于財稅的法律形式,保障財政民主的制度實現;財政健全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標,著眼于財政的安全穩健,確保財政運行不偏離安全穩健的目標;財政平等是財稅法律制度的價值追求,著眼于財政的公平合理,保障通過民主機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財稅法符合正義公平;財政民主則是上述三者有機結合的制度保障,著眼于財政的民主基礎。在我國轉型期,構建財稅法律制度,必須重視財政民主、財政法定、財政平等、財政健全四個基本原則。   (一)財政民主原則   財政民主要求的是人民通過一定的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擁有決定權,其直接的要求是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或議會等代議機關的同意才能付諸實施。財政民主是憲法人民主權理論在財稅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財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則人民對于收取和支配資金,理應享有最后決定權。財政民主是現代財稅法關注的核心,是整個財稅法的立法基礎,[5]P36-37如果排斥財政民主,拒絕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參與決策,則與民主憲政的理念沖突無疑,而偏離了財政民主,偏離了人民對財政的決定權,無論怎樣強調財政的公共性都是難以實現的。   財政民主有著訴求和目標。財政民主是社會民主法制的重要環節,財政民主的貫徹,其目標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由人民決定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務,是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益的必然選擇。財政不僅是經濟運轉的重要推進器,還是政治、文化活動活動和社會事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財稅領域的財權分配、預算管理、財力平衡、稅收征管、國債發行、財政監督等十分重要。從政治民主的角度看,應當由人民行使最后的決定權,對于公民的政治權利、財產權利的保護也是至關重要的。充分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權益的過程,就是充分發揮財政民主,保障人民對重大財政事項最后決定權的過程。   完善和推進財政民主制度,需要在民主決策、民主參與、民主程序、民主監督等方面著力施為。具體要求:第一,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重大財政事項,從基本法律的制定到重大事項的決定,從政府財政權力的劃分到人民財政權利的救濟,都需要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第二,政府在職責權限范圍之內行使財政權力時,也要注重人民的參與,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征求意見,廣泛采取聽證會、專家討論會等收集人民意見和建議。第三,重視民主程序,無論財政的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中,都要強調程序、公開、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等各項權益。第四,強調公民對財政事項的民主監督,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申訴檢舉控告等各種方式,對重大財政事項行使監督權,保障公共財政用于公共事務、服務公共利益。   (二)財政法定原則   財政法定,是財政民主的具體體現,以財政民主為基礎,它要求將一切財政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財政權利(權力)法定、財政義務法定、財政程序法定、財政責任法定,避免權力運用的任意性和隨意性,保障公民對國家財政行為的可預見性。財政法定,首先是財政憲定,關鍵在于依法治稅、依法理財。所謂財政憲定,就是將公民生存發展所依存的財產權利和國家履行職能所需的財政權力均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且為保證國家財政權力服務于公民財產權利和其他自由權利,規范、限制或控制國家財政權力的行使。   依法治稅、依法理財的前提在于,財稅法律體系的健全,特別是財稅領域應當有一大批支架性法律的制定。財政憲定,依法理財,通過公民財產權和征稅的民主同意權監督政府財政收支服務于公共利益,服務于納稅人之所需,是在財稅領域實現的法治保障。以法律形式體現的財稅法律,制定程序更嚴謹,人民參與度更高,內容更規范和穩健,體現民主意志,體現穩定性,容易為納稅人所遵從,并且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法律規范對行政權力或自由裁量權的規制。符合科學發展的財稅法治,應當是公權力被有效規制的財稅法治。既需要在理念上確立公民基本權利本位,更需要在制度上切實保障這種理念之實現,而這種制度的選擇只能是財政立憲,其規范形式應盡可能是財稅法律。在當前的財稅法制建設中,推進財政立憲,應以《財政基本法》、《稅法通則》為突破口,完善財稅領域憲法性法律的制定,從而解決財產權利與財政權力的邊界,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劃分和財力平衡以及公民財政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的保障等問題。繼續提升財稅法律規范的剛性,及時提升收費、國債、國有資產、轉移支付、社會保障、財政監督和具體稅種的立法層次,將大量的財稅行政法規,根據立法和執法實踐,適時制定法律。#p#分頁標題#e#   (三)財政平等原則   財政平等,是確保財政符合正義公平的法律理念,是確保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法則。財政平等包含著對正義的價值追求,在制度上體現為平等對待。財政平等也可以理解為財政公平,既包括形式公平,又包括實質公平;既體現在財政收入領域,也體現在財政支出領域;同時,還表現為中央和地方財力的平衡與協調。公平正義是推進財稅法治的重要依據和有效準則。堅持公平正義,就必須給每個納稅人公平的機會,讓每個納稅人都有維護自己權益的能力;同時必須協調各方的利益,使公民與國家、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中央與地方等利益群體的法定權利(權力)平等受到保護,將憲法平等權在財政領域獲得充分的尊重和實施。目前,在我國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社會背景下,財政平等的確立和有效發揮作用,有助于將社會的矛盾控制在人民心理承受能力以內,并創造一種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從而保障最低人權,保障公民的民主權利。財政平等,就是在財政經濟的源頭上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財產權的平等保護,量能課稅、實現稅負公平,以公共財政實現全體公民獲取公共服務和基本社會保障,對弱勢群體進行財政傾斜,通過轉移支付支持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等政策措施,正是公平正義在財稅領域的直接體現。   堅持財政平等:一是應該在財力平衡上進行突破,通過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實現中央地方財力與事權的平衡與協調,確保不同區域的公民都能夠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在地區間財政關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財政均衡,保障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權、受教育權等基本人權。二是推進實質公平。在財政支出方面,調整財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加大對農村、弱勢群體、落后地區的基礎設施、社會事業支出和財政投資力度,實現教育、醫療、養老、住房等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相對均衡度;在稅收方面,根據納稅人稅負能力的大小設計稅制,體現量能課稅,并根據受益關聯程度推進稅費改革。例如個人所得稅逐步實行綜合所得征稅,從而實現稅負公平;再如從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出發,堅持以產業優惠為主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制度,實現環境公平;在社會階層財政關系和基本人權保護方面,保障機會平等和無制度性歧視。   (四)財政健全原則   財政健全本質上是財政民主和財政法定的延伸,財政健全關注的是財政運行的安全穩健,核心則在于財政風險的防控。財政風險的防控,主要體現在財政收支結構的合理組合、財政重大事項的科學決策、財政違法行為的救濟與追責等方面。財政風險的防控,既有積極的防控,設定合理的尺度,設定保障決策科學的程序與規則;又有消極的防控,如設立禁止性的標準,明確違規的責任與懲罰等。只有安全穩健的財政運行,才能實現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增長,實現又好又快的發展;才能保障充足的財政資金用于經濟建設和社會文化投入,提供保障公民權利所需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赤字高筑,財政運行不穩,必然導致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和諧,也容易導致各類市場主體無法準確把握經濟信息和發展形勢,難以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財政民主和法治的缺失,嚴重的還會引發財政危機,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近年來,我國財政赤字規模越發擴大,如果將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的債務、國有企業的債務、社會保障費用的缺口、銀行的不良資產等隱性負債納入進來,我國財政風險已經達到相當驚人的程度。而令人擔憂的是,我國的國債、收費、財政轉移支付領域,幾乎都沒有制定專門的法律,財政監督法律的缺失使得財政風險的防控面臨法律依據缺乏,甚至會陷入財政違法案件中的追究責任和補償救濟機制都無法解決的困境。   財政運行應當是經常性收支平衡、財政赤字水平合理可控、公債和收費用于特定目的并受到有效的法律規制,財政運行獲得有效監督和究責救濟順暢有序的狀態。因此,當前應當抓緊修訂預算法,制定國債法,使國債發行規模和結構得以法律控制,強化預算監督。   三、我國財稅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向   財稅法治是建立在完備的財稅法律體系基礎上。法治是財政的基本表現形式,是財政事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財稅法律內容的協調,重在建立健全涵蓋財政收支平衡、財政預算、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監督在內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協調,在于建立一個稅制結構優化、稅負合理、征管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財稅法律形式的協調,關鍵在于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理組合與科學搭配。無疑,財稅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依靠先進的財稅法理念和制度創新,財稅法改革與實踐的廣泛推行。   (一)完備的財稅法律制度   完備的財稅法律體系是實現財稅法治的基本前提。應當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稅法制進程加快,一大批財稅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運而生,初步形成了財稅實體法和財稅程序法為構成的財稅法律體。但是,也應當看到,我國財稅基本性法律缺失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具體表現在:   1.財稅法律體系不健全。財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財政法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則、權力分配、政府間財政關系、收支形式與重要收支制度、財政平衡、預算制度、監督制度等。我國憲法缺乏對財政制度系統的規定,為保證財稅法律的統一實施,制定財政基本法是最佳選擇。我國雖然制定了《預算法》,但是其剛性不足、預算形式不科學、部門預算與專項預算不協調、預算科目不合理等問題突出。在財政收入法中,除了稅法具有相當的規模之外,國債、費用等領域,尚且沒明確的法律來規范。從財稅法治的角度看,獲取財政收入是公權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財產權利領域。財政支出法涉及財政轉移支付、財政采購、財政投融資等內容,我國目前除了《政府采購法》之外,其余領域都明顯缺乏法律的深度調整,財政權力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財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稅收實體法、國債法、行政收費法和特別財產收益法等。財政監督法是對財政違法行為追究責任和財政侵權行為進行救濟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障納稅人民主權利的重要環節,但是我國除了《審計法》之外,財政監督法律并不完備。#p#分頁標題#e#   2.地方財稅立法權的缺失,主要是稅收立法權的缺失。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稅收立法權基本都由中央行使,地方除了享有屠宰稅、筵席稅等立法權外,沒有更多的立法權力,而多數省(區治區、直轄市)實際上并沒有征收上述兩個稅??梢姡胤絻H有的稅收立法權也未盡其用,這反映了我國財稅體制的不完善,稅制的滯后和稅收規模與結構的不合理。從調動地方積極性,增強地方政府有效管理,推進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賦予地方一定的財稅立法權,也能夠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尋求不正常的法律突破。地方稅制改革應當以提高財力配置的有效性,增加地方財力,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改進管理體制,統籌稅權劃分、非稅收入改革、預算改革等,確定合理的地方財政收入規模和結構。   3.稅收實體法的結構與稅種設計不協調??傮w上說,應當通過權衡稅制改革的目標,協調稅收實體法的作用,在合理設置稅種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的簡化。1994年的稅制改革以來,稅制結構在趨于合理和簡化的同時,稅種重復、交叉、缺位的現象仍然存在。例如,社會保障稅、環保稅的缺失;有些特定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逐漸失去存在的意義;稅種之間的比例也不盡合理,直接稅與間接稅比例失衡。稅制結構的優化,需要合并重復設置的稅種;需要調整性質相近征收交叉的稅種,例如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與資源稅和房地產稅的交叉,煙葉稅與消費稅的交叉;需要調整特定目的稅,例如具有特殊所得性質的土地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和房產稅的整合等。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的調整,不能簡單地通過存量此消彼長去實現,而應該從總體稅負調整的角度出發,通過增量安排,輔以非稅收入轉入稅收收入等綜合考量。   完善的財稅法律體系,應當是一個具有完整的內容結構的有機整體,形成一個以財政基本法為統領的,以財稅實體法和財稅程序法為骨干的,包括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財政管理法、財政監督法等內容的,各組成部分層次分明、結構完整、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從規范內容上看,財稅法律應當著力明確授權性規范、完善行為規范、健全法律責任等,規范財政主體的組織機構、權力職責,設定相應的行為規范,促進財稅法律內容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財稅法律制度形式的協調發展   財稅法律形式的協調,關鍵在于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財稅法律淵源形式的合理組合與科學搭配。當前我國財稅法律制度形式協調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就是,財稅法律偏少,也就是財稅法律體系效力層級低下,因此,需要強化財政法定主義。財稅法律制度涉及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義務,財政法定是實現財稅法律制度以人為本的必然途徑。和諧社會的建設需要強調對納稅人的尊重,對人權特別是納稅人基本生存權的保障。納稅人、用稅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對國家財政權力與納稅人財產權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現著對納稅人基本生存權利的保障,也蘊含著對納稅人公平正義的追求。財政法定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財稅法領域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   各國在財稅立法中恪守財政法定原則,根本原因在于財政密切關系著納稅人的財產權益,稅收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一種合法侵犯,如果由行政機關來決定,很容易導致侵犯納稅人、用稅人權利。出于對納稅人的權益的尊重和保障,由人民的代表機關來決定財稅制度的設計當然具有合法性,更為普通民眾所接受。歸根結底,財稅法律制定的權力應當歸屬于納稅人全體,在代議制民主和現代法治語境下,也就是財稅立法權應由代表納稅人全體的立法機關來行使。財稅領域的每一個制度,都關系千家萬戶的經濟利益,都涉及各種主體的利益訴求,只有法律的形式,才能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以人為本的理念。財稅法律制度涉及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實就是各種主體之間的利益訴求的全面考慮與充分協調。從總體上講,法本身就是調整利益關系,表達利益要求,平衡利益沖突的規范;而利益協調的基礎和核心,恰恰就是制度的協調。確立一種制度,最有效和最權威的方式,就是立法,在所有的立法中,憲法和法律的制定又最為嚴謹、權威。因此,實現制度協調并進而實現利益協調的最好方式,就是通過法律確立相應的制度,調整規范相應的社會關系。從財稅領域來說,協調多方利益更是其基本特征,財稅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為利益協調提供合適的平臺,為實現多方利益的充分博弈提供條件,從而將多數人的利益反映到制度和規則的設計中,并且充分考慮和不損害少數人利益。沒有利益協調,也就難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難以實現社會和諧的目標。立法通過確定利益主體的范圍、分配各主體的權利義務,確立一系列的原則和制度來協調利益關系。[6]法律作為一種定型的社會規范和準則體系在諸種社會利益調控機制中具有獨特的優勢,也能更有效地實現財稅領域各主體利益之間的全面協調。   法律制度的構建就是要求法律規范設定具有可預期性與穩定性。財稅法律制度建構,對可預期性和穩定性的訴求更為明顯且迫切。社會經濟主體需要穩定而明確的財稅法律制度,從而合適地安排經濟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公民也依賴于穩定而明確的財稅法律制度,從而實現對自己財產權利的另一種方式的保障。財稅法律制度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價值,就在于防范國家權力的任意行使,維護和保障公民在市民社會生活中的經濟自由。充分實現財稅法律制度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最好的形式無疑是法律。因為,財稅法律的制定程序更為嚴謹,規定的內容更為基礎,對納稅人財產權利和社會經濟主體經濟自治的保護也就更為充分和有效。   對財政法定主義的強調,在于財政法定主義自身的重要意義。財政法定,首先并不是作為一種先驗的政治理念或法律原則而提出來的,而是人類憲政民主政治運動的一項現實訴求。不過,隨著人類社會現代化進程的演進,財政法定性逐漸變成了在當代各國的財稅立法實踐中一項不斷完善的民主政治原則。財政法定主義,尤其表現在對稅收法定原則的追求上。   #p#分頁標題#e# 財政法定理念,最早就體現為17和18世紀西方“未經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不納稅”這一樸素的追求,長期的發展才逐步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英國通過《大憲章》、《權利請愿書》、《權利法案》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確定了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美國的憲政民主,更是圍繞限制政府稅收權展開;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更是在第14條明確了“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來確定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認可,注意其用途,決定稅額、稅率、客體、征收方式和時期”。民主政治建設的歷程,總與財政制度特別是稅收制度的變革緊密關聯,正因為如此,我國《立法法》才將財政法定確立為一項重要原則?!读⒎ǚā返?條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第8條第8項則將稅收方面的基本制度列入只能制定法律的范圍。在財稅領域堅持法定原則,不僅僅是現實的一種需要,也是《立法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實施。   從稅收立法的角度看,有必要對現有的非法律位階的稅種法(行政法規)進行修改,然后經過施行實踐的檢驗,通過適當的立法程序將之上升為法律。現行有待上升為法律的稅種法主要集中在流轉稅種,包括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營業稅條例。相關條例的修訂,雖然未直接完成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但這種層面上的修訂不僅回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為將來由條例上升為法律奠定了基礎。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對稅收———財政收入的主體部分通過法律形式規范,既是法定原則的形式要求,也是最大程度的體現民意,反映民智和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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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衛生革新的稅收制度

作者:張仲芳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財稅研究中心

一、引言

醫療服務市場具有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政府干預及非營利性等特征[1],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堪稱“世界性難題”。進入21世紀以來,尤其是2005年以來,對于醫療衛生改革成敗及出路的大討論無疑是我國社會公共政策領域的一件大事。2003年SARS的大規模流行,引發了全體國民對公共衛生問題的廣泛關注。2005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報告,更使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成為舉國關注和爭論的焦點[2]。

在對于醫療體制改革的討論中,一些學者強調了稅收政策的作用。我國于2000年推行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其中一項重要改革是實行醫療機構的分類管理。與醫療機構的分類管理政策相配套,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分別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但是,從稅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來看,分類實施的稅收政策事實上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構成了一種稅收歧視[3]。沈彤指出,醫改需要稅收政策的支持,尤其要減少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歧視。2000年以后實行的醫療服務征稅制度的主要問題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存在稅收歧視;二是營利性醫療機構收入少稅負重,難以發展[4]。在健康保險(醫療保險)方面,朱銘來和丁繼紅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國政府在對商業健康保險市場發展進行引導時大多采用稅收扶持政策。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來說,實行全民健康保險僅靠政府的財政直接投入遠遠不夠,因此他們建議對企業和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給予稅收優惠,以鼓勵消費者購買健康保險,從而提高全民健康保障水平[5]。

經過多年的討論,2009年4月新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簡稱新醫改方案)終于面世。新醫改方案提出了“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總體目標,涵蓋了醫療服務體系、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等事關建立和完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所有重大方面。其中,在醫療服務體系方面,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同時“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促進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在醫療保障體系方面,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同時,“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障之外的需求”。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方面,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減輕群眾基本用藥費用負擔”。

新醫改方案啟動后,國家有關部門陸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35號)、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民發[2009]81號)、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意見》(財社[2009]66號)、衛生部《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衛婦社發[2009]70號)、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09]2844號)、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衛醫管發[2010]2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10號)。這些配套文件涉及多個政策層面,涵蓋新醫改的各個方面,但是并沒有對稅收扶持政策給出具體詳細的規定。毫無疑問,推進新一輪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需要完善包括財稅政策在內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新醫改方案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內容僅有一條,即“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后續出臺的系列配套文件并未對這一問題做出進一步的細化。在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稅收政策工具尚有很大的操作空間[6]。

二、醫藥衛生領域的政府干預與稅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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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及應對探析

摘要:我國房地產行業在近期飛速發展,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們國家的支柱產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很大貢獻,但作為一個具有較高風險性的行業,生產經營比較復雜,做好其稅收籌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其從項目規劃到項目清算都存在籌劃的空間,通過稅收籌劃可以讓企業合理納稅,從而節約企業稅收,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本文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出發分析了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以及相關對策,希望為其進行稅收籌劃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稅收風險;防范措施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要的資金數額巨大,現階段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房住不炒”精神,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嚴防違規資金流入市場,而資金是房地產企業的命脈,而房地產建設周期和銷售周期比較長,房地產行業的利潤被壓縮很大,因此房地產企業以后臨的困難會越來越多,并且在整個項目周期內,經營活動涉及諸多環節,每個經營環節都需要大理的資金和人力,所以通過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務成本,提升企業的資金周轉率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房地產行業所具有的這些特殊性,給其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一、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

稅收籌劃存在政策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稅收籌劃是企業一項關鍵的財務活動,分事前、事中、事后籌劃,成功有效的稅收籌劃要求財務負責人要對整個框架有個清楚的認識,要清楚整個房地產企業的工藝流程,對工程節點要有準確的把握,而國家稅法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一直在變動中,稅收政策變化很快,但大多數財務人員缺乏對房地產行業特點的具體認知,在對政策的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的風險。如果分不清重點,盲目的稅收籌劃,可能因稅務差異與稅務部門產生納稅沖突,從而產生相關法律風險。稅收籌劃應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預測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避免可能產生的經營風險。如果籌劃不當,產生偷稅漏稅的法律風險,可能對企業的信用產生很大的影響。

二、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各方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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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僅適用于私法,也適用于公法,因而可將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中。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我國稅法中有著尤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對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及提高誠信稅務服務意識有著重要推動作用。文章通過闡述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意義,分析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中的定位,對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實現的有效策略展開探討研究,旨在為研究如何促進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適用提供一些思路。

[關鍵詞]稅法;誠實信用原則;適用

一、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意義

誠實信用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在當代社會經濟活動中,應當將城市信用原則融入其中,以逐步建立起誠實信用的社會道德風尚。稅收是支持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可或缺動力,誠信征稅納稅則是我國現代稅收中最基本的一項要求,還是我國民主稅法發展的一大趨勢。伴隨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我國稅法實行中,征納雙方矛盾變得越來越突出。但是,在提倡誠實信用的當下,推進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可促進調節國家與納稅人相互間的利益,依托法律途徑規制彼此間的行為,逐步提高稅法完善性,促進征稅工作更有序地開展,營造更良好的社會風氣。由此可見,對稅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開展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稅法是調節處理我國稅收關系的規范性法律,稅收表現出顯著的強制性、無償性特征。納稅人在繳納稅款過程中會產生相關信用方面的危機,出現偷稅漏稅等現象,誠實信用意識不足。而對于稅務部門而言,不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執法,損害納稅人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由此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我國法律的權威性,使納稅人對我國稅務部門提出質疑,進一步造成我國稅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實現。面對這一系列問題,伴隨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環境的日益復雜,稅法適用問題上存在相關偏差是難以避免的,所以,在稅法中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進一步確保征稅納稅雙方均可遵守稅法,確保稅收案件的公平合理,進而真正意義上實現稅收的公平。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稅法中的定位

(一)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相互補充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于稅法中,其倡導的價值取向是與稅收法定原則存在一定差異的。誠實信用原則倡導的是實質層面的合理性,而稅收法定原則強調的則是外在形式層面的合法性。因而,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相互間并非不可兼容的,反之,誠實信用原則可填補稅收法定原則的公平偏差,這也是對稅收法定原則所需要的、有益的填補。其次,自納稅人利益保護角度而言,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有著相同的宗旨和功能。在稅法中推行“溯及既往”的變更,這與法治原則“法不溯及既往”該項得到普遍認同的法治原則相背離,并且還會有違課稅中的信義規則,進而會對納稅主體權益造成損害。①所以,保護納稅主體信賴利益的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法的安定性、預測性的稅收法定原則,在根本上存在協同性。因而,誠實信用原則與稅收法定原則在相同的前提條件下相互補充,可共同服務于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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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一、分析案例揭示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基礎的挑戰

1、對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自由性,使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無法發揮其作用。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納稅人在營業前必須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和核查,這也是稅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墒?,因特網是一個來去自由的空間,企業只要交納了注冊費,就可以在網上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各種勞務,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像以前那樣借助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2、對傳統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通過審查和追蹤企業的賬簿憑證,并以此來核實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然而,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并且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和查詢,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監控。

3、對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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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完善

 

一、我國目前房地產稅費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費制度相當復雜,涉及房地產稅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維護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相關的稅費主要包括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其中,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開發流通環節的稅費主要有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的保有環節的稅費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梢姡覈康禺a稅法的特點是以開發流通環節的征稅為主,以保有環節的征稅為輔。保有環節的稅種配置不合理、稅基過窄的特點,既不符合國際上稅法改革的潮流,也不利于我國現行房地產業長遠穩定的發展,而且土地出讓金制度所帶來的土地財政更嚴重地阻礙了我國財政稅收現代化法治化發展的進程。   [1](p627-679)我國房地產稅收法律體系涉及的10個稅種大都在交易環節,即不賣不稅、不租不稅,一旦租售則數稅并課。從2005年房地產稅負的結構來看,在交易環節中,僅城市維護建設稅就高達31%,加上印花稅及契稅中與房地產稅相關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過保有環節中城鎮土地使用稅及房產稅的22%。在重交易、輕保有的情況下,一方面,房地產交易稅種多、稅負重,且間接稅具有轉嫁性,這部分稅負最終由購房者承擔,直接導致房地產價格的上升;另一方面,房地產保有成本極低,不僅會導致房地產閑置,還會引發投機或出于投機目的的囤積行為,結果房地產資源向少數人手里集中,而需求者難以獲得該資源。雖然在開發環節,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不到12%,但土地開發要承擔巨額的土地出讓金,導致房地產開發環節的稅收及相關租費負擔也遠遠超過了保有環節。[2](p23)目前在我國商品房的房價構成中,稅費所占比重為50%-60%(土地出讓金30%-40%),建筑成本和開發商利潤占40%-50%;而國外的房地產,其建筑安裝成本一般占房價的70%,稅費和利潤占30%。[3]而且費重于稅,“我國的房地產稅費構成中,稅收、收費、土地出讓金所占比重分別為20%、30%、50%”。[4](p344)可見,房地產業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賣房子就是賣土地。房地產業產生的級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外,都被少數房地產商拿走了。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中國財富的主要集中地。而隨著房價暴漲,“沒有房子的人”已被遠遠甩出財富形成的大門之外。   二、現行房地產稅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稅的出臺,它需要客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條件為基礎,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房產稅即使立法也難以達到目的。[5]   目前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一)經濟改革尚不到位,收入分配不公有所擴大資源價格改革滯后,形成資源級差收益。資源定價制度不合理,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生態環境成本。一些資源性行業企業以低成本甚至無償使用礦產、土地、水域等國有資源,侵占了正常經營收益以外的資源收益,形成不合理的級差收益。同時,壟斷行業缺乏市場競爭機制,企業依靠壟斷獲取超額利潤。由于多方面原因,有些領域沒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一些壟斷行業市場準入門檻過高,一些企業依靠壟斷地位獲得超額利潤,但絕大部分并未上繳國家、回饋社會,其中有相當部分以各種形式轉化為壟斷企業的工資福利。一些行業市場準入門檻過高,擠壓了民營經濟的市場空間,固化了行業收入差距拉大的格局。[6]   (二)稅制結構不合理,難以加大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   1.直接稅比重過低,調節收入分配功能薄弱。1994年實施的稅制改革,由于過于注重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忽視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因而強化了稅收組織收入的功能,弱化了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現行稅制結構下,偏重于組織收入功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間接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偏高,而體現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2009年全國間接稅、直接稅收入分別占全部稅收的58.8%和27.7%,而作為目前調節居民收入主要稅種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僅占全部稅收的6.3%。這與世界發達國家以直接稅為主(約占全部稅收收入的70%)、間接稅為輔(約占全部稅收收入的30%)的稅制結構及其發展趨勢正好相反。   2.個人所得稅分項征收,難以加大對收入差距的調節力度?,F行個人所得稅采取的分類征稅模式,對不同類型所得采用不同的適用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現行稅負相差很大,勞動所得稅負重于非勞動所得。由于實行分項征收,可以多次扣除費用,易使高收入者、多來源收入者分解收入、隱蔽收入,出現高收入者稅負相對較輕的現象。加之稅收征管存在漏洞,使得工薪階層負擔了個人所得稅稅額的60%以上,難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   3.稅制結構不健全,缺乏調節力度大的稅種。在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存在調節收入分配力度較大的財產稅,如房產稅、遺產與贈與稅等,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在我國遺產與贈與稅尚未制定出臺,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又太窄,我國的房產稅名義上是以房屋財產為征稅對象,但實際上其征收范圍僅限于城鎮的經營性房屋,即按經營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對于擁有多套住宅、豪華別墅的富人,只要其房產不屬于經營性用房,包括非出租用房,就不用繳納房產稅,因而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由于稅制結構不合理,缺乏調節力度大的稅種,難以發揮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三)財產稅法體系不健全,遺產與贈與稅尚未開征財產稅作為一個稅系,包括一系列稅種。同一稅系里的稅種,除在功能、地位、性質等方面有著共同之外,又因具體課稅對象、課征范圍等不同存在著差異。財產稅究竟應當包括哪些稅種,國內外相關文獻并未達成共識。我國學界有如下觀點:財產稅僅包括房地產稅和契稅;#p#分頁標題#e# [7](p3)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契稅、車船稅以及遺產稅和贈與稅;[8](p255)財產稅包括房產稅、資源稅、土地稅、契稅、車船稅以及遺產稅;[9](p270)財產稅包括房地產稅、車船稅、資源稅等靜態財產稅和遺產稅、契稅等動態財產稅。   [10](p364)我認為,財產稅是對“財產”本身征稅,而不是對“財產”的獲取或收入征稅。對財產所有者來說,真正擁有這筆財產只有在財產的保有階段,而不是財產轉入或轉出環節,即產權變更階段。因此,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應是在財產保有環節對所有者征稅。我國目前與財產相關的稅種很多,但保有環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卻形同虛設,難以對存量財產,特別是對不勞而獲、投機鉆營取得的“血色”、“金色”、“灰色”收入進行征稅。另外,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導致其“劫富濟貧”的調節功能缺位。   (四)財產稅計稅依據不合理,財產評估制度不健全由于土地、房屋等財產的市場價值反映了財產作為經濟資源的真實價值,它不僅包括土地的級差收益,而且包括土地、房屋的時間價值。因此,各國普遍以財產的市場價值作為財產稅的計稅依據。但我國目前的財產稅卻是以土地的面積和房產的原值或租金作為計稅依據,不能合理地反映土地的級差收益和土地、房產的時間價值。同時,為調節土地的級差收益,采用不同城市、不同地段設置不同稅率的方法,結果造成稅率檔次設置不合理,隨意性大,操作起來缺乏客觀標準,從而難以很好地發揮財產稅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作用。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稅立法的設想經驗表明,通過財稅手段調節樓市價格并非房地產稅立法就可以達到目的的,還要輔之以金融政策、社會保障法律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關法律才能完成。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完善財政法律法規現階段合理調節財政分配,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重點應當是:理順財政分配關系,加強宏觀調控職能,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和諧社會建設。   [11]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國民收入法》。《收入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第一,有關組織國民收入的基本原則,比如組織稅收收入和非稅收收入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關系。第二,有關國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則,比如各級政府財政支出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和基本比例關系。第三,有關確認各種分配比例關系的基本原則、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包括積累與消費分配比例、中央與地方分配比例、地區間城鄉間階層間分配比例、按勞按資按能間分配比例、經濟增長與工資增長以及社保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分配比例等等。第四,有關監督政府和部門執法評價機制及違法違規的責任及追責程序。比如改變地方政府考核內容與辦法,增加收支的透明度,實行一票否決和追究連帶領導與用人責任制,定期公布官員尤其是一把手財產家庭成員收支等事項,使監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2.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理順政府間的分配關系,促進財政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首先要及時制定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關系法,理順和規范財政分配關系。應當重新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權與事權,尤其是需要確立各級政府預算內獨立的收入來源和支出責任,要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加大對基層、貧困地區和中西部地區的財力支持。其次要抓緊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促進財政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了避免體制分配的負面影響,適時調整體制分配政策,改變體制分配一體化問題,在體制上對縣鄉經濟和欠發達地區經濟給予體制優惠,放寬上劃比例,適當擴大地方留成比例,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3.制定公共財政法和財政支出管理法。第一,及時制定公共財政法。具體內容包括: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確定公共財政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堅持五個“統籌”發展,理順財政分配關系,調整財政收支結構,促進財政職能轉變,加強公共服務功能,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特別要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教育和國民薄弱部門的公共投入,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轉變發展方式創造良好的條件,促進經濟全面可持續協調發展。第二,抓緊制定財政支出管理法。明確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劃分財政支出管理權限,規范財政支出的方向范圍、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和監督管理,綜合運用財政支出、稅收、國債、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稅政策工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嚴格支出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及時制定財政監督法。要明確財政監督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規范財政監督的實施主體、主要內容和運行程序,加強財政監督管理,嚴格依法理財,強化財經法紀,整頓財經秩序,堵塞收入流失,嚴厲打擊非法暴富活動,堅決取締非法收入,從源頭上遏制違法亂紀活動,為促進財經秩序的根本好轉和經濟持續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第四,修改和完善預算法律制度。全面修改預算法,制定部門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第五,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和財政補貼法,規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財政補貼制度,既是改革財政分配制度,合理調節財政分配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實現公共服務支出均等化,促進各地區、各部門全面協調發展的主要手段。   (二)加快稅收法制建設,合理調節稅收分配   第一,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當前運用稅收調節個人收入差距,重點應當是減輕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加大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對中等收入人群實行低稅率政策。[13](p59)另外,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同屬于勞務所得,在稅收上應同等對待。可以適當增大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程度,尤其是增大高收入者的稅負,使高收入者作出更多貢獻。同時,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結合的稅制模式。所謂綜合和分類相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是指對不同所得按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征稅后,然后匯總納入全年各種所得額,如達到一定程度,再以累進稅率征稅的一種所得稅課征制度。該模式與綜合稅制和分類稅制相比較,堅持按支付能力課稅,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原則;把源泉課征和申報繳納兩種征管方式上有機結合起來,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稅源;也符合寬稅基,減稅制的指導思想,是國際稅制改革的方向。#p#分頁標題#e#   [14]第二,加快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收立法,制定物業稅法。物業稅是一個地方公共財政賬戶,該賬戶的“加”來自于納稅人財產“減”;該賬戶的“減”主要表現為地方公共福利的“加”。通過一“減”一“加”,物業稅在實現地方財政收入目標的同時,自然兼顧起調節貧富差距的目標。由于經濟發展,不動產價值增加,物業稅會隨著不動產價值的增加而增加。在平衡由這種原因而導致的貧富差距上,物業稅優于所得稅。物業稅開征后,可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統一其中,更好地發揮公平財富分配和優化土地資源的功能。   第三,完善個人財產稅體系,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在我國收入分配的稅收調控體系中,財產稅是重要的輔助稅種。要通過完善財產稅體系,更好地發揮財產稅對個人財產和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首先,要完善房產稅制。逐步擴大房產稅的稅基,全面征收房產稅,將城鎮居民自有住房、農村的非住宅和非農業用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在以財產價值為稅基的情況下,把目前按照房產的原值征稅改為以房地產的現值或市場評估值為稅基;合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對內外資企業統一課征;適當提高房產稅的負擔水平,增強房產稅的調控功能,可在全國范圍內規定統一的比例稅率(或三個檔次的累進稅率)。   稅率的設置要體現針對性,對高檔別墅征稅,可實行五級左右累進稅率,對居民住房征稅時,可設置一定的起征點,切實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其次,適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是完善財產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健全收入分配稅收調控體系的重要舉措。應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同時,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特點,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三)建立稅費統一的法律制度   有關稅費統一的法律制度設計問題主要是土地出讓金的取締,交易、流通環節與保有環節和各種稅的整合以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分配房地產稅各稅種的征收權問題。對此,可以借鑒韓國對房地產稅費大力整合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提供一個房地產稅整合的框架。在推進土地政策與增加地方政府財政的立法目的的房地產稅的改革中,應當考慮取締土地出讓金,可以將土地出讓金、耕地占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房產稅合并入物業稅體系,繼續保留契稅、印花稅,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一起并入房地產交易增值稅體系,并在適時開征房地產空置稅,以抑制房地產業的投機行為,這樣的整合既有利于整合稅制,又便于征管,而且也不會增加普通住房人的負擔。   這樣來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于房地產稅的財權的分配法律制度,主要是考慮到現行的法律政策不能有效地調控房價,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提供保障房及相應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務。只有地方政府的財權、事權和財力相匹配,才能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的繼續實行,推動房地產稅法的有效改革。建議立法上考慮由地方政府征收物業稅、物業空置稅、契稅和印花稅,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征收房地產交易增值稅。   (四)完善有關房地產投資的法律制度。房地產稅法改革不是一時之事,而是長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目的是保障房地產產業的正常健康良性的發展。從長遠看來,過去投機于房地產市場的資本在經歷房地產稅法改革后會有大量的剩余,這部分資本的閑置將不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這時,立法上就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在房地產稅法改革的同時,完善相關的投資法律制度,如房地產用于投資實體經濟,則可以適當減稅等,以保證這些從房地產市場上撤下的資本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五)完善房地產登記評估法律制度以及信息管理法律制度。其一,房地產登記制度不僅是確認納稅人的依據,也是對課稅對象進行評估和確定稅基的前提。登記資料可以顯示出一定時期房地產在不同地點和收入群體之間的分布情況,也可以作為制定調控政策的基礎資料。因此,在物業稅開征之前,要完善現行房地產登記制度。其二,建立房地產評估體系是開征房地產稅持有稅及流通交易稅的關鍵環節,權威的評估不僅僅來自于評估部門對房地產本身的科學合理的市場價的評估,還需要對所有者的購房資金的合法來源以及正當使用進行評價,只有這樣才能遏制房地產市場的投機性,鼓勵真正的投資。因此,在房地產評估上還得用法律賦予相關部門查明購房資金來源的權力。其三,發揮計算機和互聯網的優勢,提高信息在稅收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共享水平,并能及時更新。   針對目前國內房價不斷上漲的形勢,許多人認為應當通過征收房地產稅來抑制不斷上漲的房價,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能夠買得起房,能夠保障這一部分人的居住權。多數人認為政府對居民住房征稅的目的是要壓低房價,我認為這不是房地產稅立法的長遠目標,房地產稅立法的目的應該是把中央政府推進房地產稅改革和宏觀調控結合起來,保證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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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相關性思考

摘要:我國目前的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仍然有不足之處,而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本身相互獨立又互相聯系。因此,本文將從重要經濟體——企業的角度探討財務會計相關規范和稅收征納的必要性、相關性、區別、影響等,并提出有關財務會計和稅收征納和諧發展的一些制度措施的優化,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幫助,能夠使我國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規范化,也使我國的稅收工作更加完善,促進社會和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長遠發展,國家長治久安。

關鍵詞:財務會計;規范;稅收征納;相關性;措施

引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蓬勃發展,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是我國經濟體的重要組成,我國經濟能夠持續穩定的發展,也離不開與企業和個人經濟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在愈發激烈的市場經濟中,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成為維護市場經濟持續、有效、健康、長遠發展的重要手段。

一、財務會計規范與稅收征納的必要性

(一)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隨著我國進入國際貿易組織,開展多邊主義的國際貿易,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的改變,越來越向國際化發展。因此,我國財務會計相關的制度政策也需要順應我國經濟的形勢進行調整,與我國宏觀的管控相適應,結合我國的市場經濟現狀,來規范財務會計規范和稅收征納的制度,從而使我國社會經濟能夠持續穩定的發展,加劇我國現代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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