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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優勢范文1
中遠海運集團萬敏總經理,上海市交通委張林副主任、中遠海運自保公司鄭曉哲總經理分別在大會上致辭。中國保險協會、中國保險學會等發來賀信。
中國交通運輸部、上海市有關部門領導,部分中外重要客戶代表,合作伙伴、行業協會代表、海事院校代表、律師代表以及集團內各兄弟單位代表等共計300余人應邀參加了成立大會暨戰略客戶簽約儀式。中遠海運自保公司董事長王大雄主持成立大會及戰略客戶簽約儀式。
萬敏在致辭中表示,作為集團航運金融戰略板塊的第一張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牌照,中遠海運自保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遠海運集團在布局“6+1”產業集群的橫向和縱深化改革更具成效。這是集團戰略藍圖中極為重要的金融戰略布局,對助力集團打造以航運、綜合物流及相關金融服務為支柱,多產業集群、全球領先的綜合性物流供應鏈服務集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中遠海運自保公司作為上海市第一家自保公司,也是國內第一家航運自保公司,對上海市乃至全國航運業和保險業都具有深遠影響。自保公司作為中遠海運集團的保險管理平臺、風險管理工具和成本管理中心,將充分利用和整合集團內保險資源,為集團風險管理能力與水平的升級提供保障,為國家的戰略安全和資產安全保駕護航,為國家“一帶一路”和“海洋強國”戰略保駕護航。
張林在致辭中對中遠海運集團及中遠海運自保公司表示祝賀。表示航運企業是“一帶一路”和“走出去”國家戰略的重要參與者和執行者,在實現戰略效能大目標的同時,一定要注重國家戰略安全和人員安全、資產安全、環境安全,強化安全生產的風險識別,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風險,自保公司是中遠海運集團的風險管理工具,對中遠海運的運營風險管理能夠起到極其重要的保障作用,相信自保公司做為我國航運業和保險業緊密銜接的新生事物,必將具備旺盛的生命力和發展前景,必將為中遠海運集團風險管理水平的專業化、運營管理能力精細化和業務發展能力的鏈條化保駕護航,為我國航運業和保險業新形態的探索和推廣積累更積極豐富的經驗,更將為“一帶一路”和“走出去”國家戰略的執行提供更加有益的風險保障。
他指出國內保險業需要并正積極推動拓展新的保險業態,中遠海運自保公司的成立,不僅為中遠海運集團及其成員單位提供多樣化、定制化的保險保障,也契合了中國保險業在經濟新常態下的創新發展需求,為我國保險領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嘗試。希望中遠海運自保公司能夠逐漸成為國內保險業有特色、有能力、有高度的專業自保公司,也期望公司能夠發展成為國內保險業的典范和全球自保領域的佼佼者。
財產保險優勢范文2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義務
作為保險業務的經營者、格式合同的擬定者,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十分明確,故其一旦訂立合同后,就應該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為原則,以可以解除合同為例外。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規定。本文主要討論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
保險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重要情況向保險人所作的如實陳述。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從而確定合理的保險費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險人不必對每一筆保險業務都親自調查,降低了其簽約成本,也使保險活動的普及和發展成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就當然可以解除合同,應視其所未告知的事實是否為重要事項而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可認為是對“重要事項”的具體描述?,F代保險法理論和實務已廣泛認為,“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隱匿非重要事實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比缤侗H怂侗\囕v的顏色為紫色,但其誤告為藍色,此事項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無關,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告知義務的違反,有的國家適用“無效主義”,而美國、德國、日本及我國均采用“解約主義”。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除有權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未告知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合同的解除的規定
未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對此問題,各國立法大體上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非因果關系說,該說認為投保人只要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其理論基礎“顯然側重于投保人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忽略對價平衡性。保險人一概免除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并不公平?!绷硪环N是因果關系說,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果關系說克服了非因果關系說有時顯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對保險人限制過嚴,又會造成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利益關系新的不平衡。依筆者之見,若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屬于投保人拒絕承保的事項,或者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無論投保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若無上述兩種情況,則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實告知方可解除合同。這種做法既考慮了誠實信用原則,又兼顧了對價平衡原則,也有助于對實踐中保險糾紛的公平解決。
二、違反安全維護義務
1.義務主體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該義務的義務主體是被保險人,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場合并無問題,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為何一個合同關系人不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會使保險人獲得合同解除權呢?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自羅馬法以來始終被兩大法系所承認的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然而隨著近代商業活動范疇的日益擴大和內容的錯綜復雜,合同的相對性受到了沖擊和突破,越來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納入到合同的保護和規制范圍之內,體現出國家基于契約正義、社會政策等的考慮,對契約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預。故被保險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但其行為與合同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密切關系時,法律直接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為視為投保人的行為,從而使保險人取得合同解除權。
2.義務實質
是否被保險人只要有不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規定的行為,未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就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筆者的意見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非常之多,如果這些規定沒有訂入合同,被保險人很可能難以了解這些規定,讓合同當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義務,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這些規定既有實質性的規定,也有程序性的規定,對某些程序性規定的違反,根本不可能導致危險發生,不區分情況,就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是不符合對價平衡原則的。
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1.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在此要討論的問題主要有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但并沒有欺詐保險金目的,此時保險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在保險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慮到如何規制與防范道德危險外,還必須考慮到該條款適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行為人能從一個非法行為里獲得法律承認的利益,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不論其主觀上是否為騙取保險金,保險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必要?筆者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是意欲人為地促成保險賠償責任的發生,嚴重背離了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不符合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其責任的承擔取決于偶然事件的要求。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礎,故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對其他享有受益權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險合同為例,但其理同樣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如某女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受益人欄填配偶、父母。合同簽訂后不久,該女被其夫殺死。在此案中,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權也就被無端剝奪,這無疑是極不合理的。依筆者之見,當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時,讓其喪失受益權遠比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更為合理。
2.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有學者認為,“被保險人等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但對價平衡原則并未遭到破壞,不應賦予保險人解除權?!惫P者認為,對價平衡原則只是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而最大誠信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確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據。因為“保險業從根本上講就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石。背離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币虼?,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行為雖未破壞對價平衡原則,但嚴重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此時賦予保險人以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妥當的。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一樣,對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也應作一定的限制,即當受益人為此行為時,法律不能賦予保險人解除權,而應規定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四、違反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內涵和特征
危險程度的大小,是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保險費率是根據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狀態確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險增加就使“保險合同的基礎發生了根本變化或動搖,原合同下的權利享有和義務的負擔失去了平衡,繼續按原合同的約定維持合同效力,將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當出現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所無法預見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因素及危險程度的增加情況時,投保人應將此事實及時告知保險人,使之能采取相應的措施補救。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實際上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而適用的,增加的危險應具備重要性、持續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如果增加的危險在合同訂立時已為保險人預見或估計在內,那么增加的危險就在原合同風險范疇之內,無需通知。
2.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投保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損失系由屬于“危險增加”范圍內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對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系由上述范圍之外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險人履行了“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合同關系。該條立法的缺陷在于“對保險人利益保護至周,而忽視了保險合同對投保大眾的風險保障功能。”因為增加的危險分為主觀危險和客觀危險,在客觀危險增加的場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樣,都對增加的危險不可預見,但法律賦予保險人解除權,卻讓投保人獨自承擔危險增加的不利后果,有違保險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對客觀危險增加的合同解除權作必要限制,在客觀危險增加的情況下,首先應加收保費,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該增加的危險是保險人不予承保的事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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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優勢范文3
關鍵詞:財產保險標的;屬人主義;從物主義
一、“屬人主義”原則
(一)“屬人主義”原則的優勢
該原則意味著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應在財產目標轉移后立即暫停。保險人是否承認承繼的保險合同成為保險合同持續有效的重要因素,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沒有恢復,則終止合同有效性。這種主張下,保險公司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該原則著重于保護財產保險合同的個人特征,并認為保險合同關系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確定的。該信任關系是維持合同效力之根本。該模型認為保險合同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而非被保險財產。因此,被保險人的個人因素成為保險公司審查保險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的重要考慮因素。轉讓財產保險主體時,被保險人的身份和地位由受讓人取代,保險合同確立的信托關系也動搖。同時,該原則要求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同意權,以確保保險公司擁有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決定權。英美法律體系中的大多數國家主張該原則,重在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并且能在保障原始保險合同效力的穩定性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它還確保保險公司可以重新審查和評估財產保險標的轉移帶來的一系列風險變化。為了保護保險合同關系中的價格平衡,保險公司有效地防止了超出保險范圍的目標轉移過度補償,使受讓人可以獲得不正當的財富。其次,該原則在理論上與保險合同的相對和連續特征一致。在債務承諾的情況下,合同的另一方當然有權同意失去自己的利益。在英美法律體系中,該原則被用作保險立法的理論基礎。美國的法律對保險公司應當同意書面轉讓保險合同,否則轉讓無效?!钡募s定條款一般持認可態度。加利福尼亞州保險法典規定:“只有被保險標的的轉讓不足以轉移保險。此時,其效力暫停,直至受讓人成為保險合同的所有人和保險標的。”。
(二)“屬人主義”原則的不足
這一原則過多地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利益,這將不可避免地減少對被保險人和受讓人利益的保護。首先,它否認了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合同有效性的可能性。其次,如果依照“屬人主義”原則,被保險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證,原因在于保險公司一旦獲得同意權,這意味著在財產保險目標轉移后,一方面,在保險公司同意之前,原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空白的。被保險人的利益將處于合同保障的“盲點”;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有可能濫用這個權利。如果在此空白期內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濫用此權利。為了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將被告知決定終止其有效性并逃避法律責任。此外,理論上,由保險公司表示同意的模式來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合同轉讓行為的否定。一般認為,合同有效性的轉移要求合同在不間斷和連續模式之間自由轉移。但在該原則的影響下,即使保險公司同意,它基本上是保險公司和受讓人對同一保險目標的重新要約和承諾。它的基本屬性不是保險合同的轉讓,而是簽訂新合同。在實踐中,這種方法不可避免地給受讓人和財產保險實體的轉讓人帶來很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的程序和成本。
二、“從物主義”原則
(一)“從物主義”原則的優勢
該原則認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根據財產保險主體的轉移而轉移的。保險合同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自然由受讓人繼承,原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人無需同意。受讓人、被保險人等僅有義務通知,該原則否認保險人的同意權對合同有效性的影響。換句話說,保險合同應在財產保險標的轉移后持續有效力,至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將在風險評估完成后進行判斷。該原則的優點有:第一,它符合保險利益原則的要求。換句話說,在財產保險轉移的法律制度中,財產保險標的轉移是財產保險利益的轉移,基本內容是相同的。因此,當財產保險實體的所有權轉移時,隱藏的保險利益也被轉移,受讓人也獲得保險利益。因此,繼承保險合同下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合理的。其次,該原則使保險合同的轉移變得切合實際,這使得保險公司的同意無效。在受讓人的自然繼承模式下,財產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得到保障,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商品交易和財產轉讓的完整性。有利于貿易往來與業務開展。最后,這一原則也避免了過于注重保護保險公司利益的事實,該原則重點是保護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受讓人和其他弱勢群體的利益,以幫助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這主要表現在,可以以自然繼承的方式驗證保險合同的有效性,理論上可以消除“保險合同效力空白期”,彌補被保險人權利保護的“盲點”。堅持該原則的立法風格的有大多為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如德國保險合同法、“日本商法典”第650條和“臺灣保險法”第18條。
(二)“從物主義”原則的不足
財產保險優勢范文4
關鍵詞:要約邀請 理賠 告知義務
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為了在保險市場中占據有利的地位,提升品牌優勢,一些保險公司除在原有投保過程中的開展價格戰之外,也思考從理賠端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提供更人性化的客戶體驗,從而開辟更多的客戶渠道,快速理賠成為財產保險公司競爭的一個手段之一,比如“萬元以下,一天賠付”、“萬元以下,一小時賠付”等理賠時限的允諾,具體內容是如果滿足萬元以下,相關資料證明都齊全的條件便可以在一天之內、或是一小時之內得到相關賠付;再比如人壽保險的五千元賠付,具體條件是只要是五千元以內,相關資料證明齊全的,一個小時就可以完成相關賠付。但是這樣的理賠時限允諾行為到底在法律上如何進行認定,保險公司需要對這個允諾行為承擔什么責任呢?
一、“理賠時限允諾”的法律定位
隨著這些理賠時限允諾的泛濫,越來越多的保險人也開始發出一些疑問,這些保證和允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或者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這項允諾的時候是否具有相應的約定義務,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這項允諾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法律約束力如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來看,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財產保險公司對于理賠時限的允諾,實際上是對自身保險產品的理賠服務優勢的宣傳,為了吸引顧客的廣告投放,屬于商業廣告的范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理論和條文的規定來看,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對上文的相關內容進行總結的話,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出,不管是從廣告法來說,還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來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時限允諾進行定義,都不影響我們對這一理賠實現允諾的法律性進行相關的判斷。既然它屬于商業廣告的范疇,從本質上來說也只能算是要約邀請的范圍,那么在財產保險公司對這一允諾做出承諾的時候,并不構成要約。換句話來說,如果不構成法律意義的要約,那么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理賠時限允諾的法律風險
通過上文的相關論述,雖然理賠時限允諾行為在法律上的定位為商業廣告行為,屬于要約邀請范疇,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這也不意味著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商業廣告宣傳的時候可以夸大事實,對理賠時限的允諾不承擔責任。因為如果不能完善理賠時限允諾的各種條件,理賠時限允諾對于財產保險公司、客戶都是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的,甚至會引發賠付糾紛。
對于客戶,由于理賠時限允諾只是財產保險公司向廣大客戶群發出訂立合同要約的邀請,對于保險公司和客戶雙方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約束力,因此即使客戶因對此信賴而購買了相應的保險產品,而在保險合同中并無關于理賠時限問題的約定,理賠時沒有享受到所承諾的理賠體驗,也不能據此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就是雙方約定的合同,因此,客戶如果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想當然地以廣告內容為準的話,是要面臨無法依法追責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在財產保險公司發出要約邀請時,如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合同上,那么理賠時限允諾就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針對這樣的情況,索賠人在進行時限索賠的過程中或者在購買相關保險產品的過程中就應該特別引起注意。
對于財產保險公司,理賠時限的允諾是展現自身品牌優勢的一個重要體現,由于財產保險公司經常選擇在商業廣告中宣傳理賠時限,作為吸引客戶的手段,即使商業廣告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要約邀請,對合同的訂立并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是如果不按照廣告內容賠付的話,容易引發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的不利后果。即使按照廣告內容賠付,但是在實際賠付過程中設定一些條件限制,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和告知消費者的話,也要面臨不利后果,引發賠付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處于被動地位,久而久之也會引發客戶和市場的信任危機。
三、規避理賠時限允諾風險的對策
對于上述風險,無論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是客戶,都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推銷保險產品、引導客戶投保的過程中,一定要對理賠時限問題進行明確。因此筆者建議: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限允諾的過程中,一定要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前對于理賠時限履行明確的說明和告知義務。
首先,應對理賠時限作出詳細的說明。理賠時限的允諾不僅是“萬元以下,1小時賠付”這樣簡單,實際上這里面包含了至少四個關鍵性指標:事故責任、損失數額、資料收集、賠付時限。以“萬元以下,1小時賠付”為例,在交通事故當中,所適用理賠時限允諾的前提條件是單方事故還是雙方事故?是一方全責還是雙方都有責?損失數額萬元以下,是實際定損金額,還是估損金額?資料收集齊全,在認定相應資料是否齊全的問題上,公司實際上是占有相關主動權的。比如資料的具體范圍或者是具體類目,都是依據保險公司的要求來進行的,因此在進行約定或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對資料的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賠付時限1小時,意味著1小時之內賠款打到客戶指定的賬戶內,但是如果細究,1小時的時間起算點是什么時候?如果發生銀行轉賬延遲等情況,超過了1小時的承諾,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違約呢?因此,這些進行理賠時候的關鍵影響因素和容易產生糾紛的內容是必須要進行明確的說明的。要么在商業廣告中明示、要么在合同條款中說明,總之必須進行詳盡的說明。因為這種類似的允諾在司法實踐中,認為是格式條款或是最終解釋權歸財產保險公司,一旦發生爭議的時候,人民法院一定會采取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進行評判,財產保險公司將承擔不利后果。
其次,應對理賠時限履行明確的告知義務。關于理賠時限的問題即使作出詳盡的說明還是不夠的,財產保險公司必須確??蛻魧@些詳盡的說明明確的知曉,正確理解說明的含義,并將這種明確知曉的情況體現出來。通常我們會采取讓客戶在承保確認書上簽字確認自己知曉合同內容,并對合同條款無異議。履行告知義務仍需注意幾個細節,比如財產保險公司一定要進行明確的告知,比如在電話銷售、柜臺銷售過程中,在客戶刷卡交費之前,一定進行口頭告知,并提示合同條款中準確的位置,請客戶進行詳細閱讀,閱讀后一定要確保本人簽字,不應允許業務人員代簽字。業務人員代簽字是履行告知義務的最大隱患,一旦發生糾紛,代簽字實際上就是對告知義務的否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許多財產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中謀求到一定的市場份額,不斷采取有效措施來聚集自身的客戶源,但是在進行競爭的過程中一定要對相應的法律條款進行明確的了解。在面臨“理賠時限”允諾這類廣告的時候,一定要對它們背后的一些具體條件進行充分的考慮,應盡量避免受法律效力影響而產生一些不必要的賠付糾紛。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保險也慢慢開始成為人們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在保險產品層出不窮的當下,監管部門也應出臺相關政策規范保險市場,引導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從而規范市場秩序,為保險公司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和發展環境。
四、后記
從目前的保險市場來講,競爭壓力越來越大,隨著公司數量的增多以及保險類目的增加,保險公司開始面臨嚴峻的挑戰。面對巨大競爭的時候,在規模以及實力上占有相應的優勢必然是好事,可是如果對相應的法律條文不進行有效掌握的話,不僅不能搶占有效的市場份額,同時還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財產保險公司在應對市場壓力的過程中,應盡量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自有的資源,制定合理的策略,充分考慮法律的有效性,先從策略與政策上取得優勢,才有可能為將來的成功創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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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優勢范文5
一、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相關內容闡述
(一)承保風險度量方法
承保風險的能力是財產保險公司提供給保險人和保險業供給能力的直接表現,承保風險能力會對財產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對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風險能力的度量評價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首先是肯尼系數評價方法,也就是通過凈保費/盈余指標來對承保風險能力進行度量,是一種相對度量的方法,如果肯尼系數的值越小,說明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能力越強,反之,則能力較弱??夏嵯禂祵ω敭a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具有一定的方法效應,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不能超過財產保險公司凈資產的兩倍,也因此,肯尼系數一般不會超過2。其次,凈資產評價也是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風險度量的一個重要方法,也就是通過財產保險公司的盈余來評價承保風險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絕對性。凈資產值越大,財產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越強,風險承保的能力也就越強。另外,自留承保能力評價方法也是度量財產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一種方法,我國在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的自留承保能力有著明確的規定,自留承保能力越強的公司,其經營更加的穩定,并且償付的能力也就越強,相應的承保風險能力也就越強。
(二)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風險能力的現狀
從整體水平上來看,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能力總體并不理想,財產保險業的風險承保能力不足對財產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從財產保險行業發展的本身來看,我國的財產保險行業發展時間有限,財產保險公司的主體比較少,而且絕大多數的發展歷史都有限,處在成長期的企業在實力上仍然有待進一步的優化和提升。從財產保險公司面對的外部市場環境來看,長期不規范的保險業務運作、監管體制存在缺陷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財產保險公司通過資本長期運作補充本金和募集資金的能力,對承保能力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從財產保險公司本身來看,業務不夠完善、償付能力有限等實際也對承保能力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二、財產保險公司提高承保風險能力的建議和意見
(一)調整財產保險產品結構
調整財產保險產品結構能夠有效提升財產保險公司的風險承保能力。首先,要對財產保險的產品結構體系進行優化,積極發展新型險種,在企業業務管理中間業務結構加入到公司考核評價體系中,將新型的險種按照相關的比例調整融入到公司的經營體系中,并將新型險種的拓展能力列入到摘要:新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下,保險行業也在隨之不斷的發展,保險行業結構體系不斷優化和完善,具有非常廣闊和良好的發展前景。財產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行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承保風險能力控制關系到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诖耍疚膶ω敭a保險公司承保風險度量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分析和探究,以期為財產保險公司有效規避潛在風險提供一定的參考。關鍵詞:財產保險;承保風險;度量分析;風險管控公司經營指標體系當中。其次,要加大產品創新的力度,結合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優化財產保險公司的產品創新優化結構。在傳統三大險種的基礎上,創新產品種類。例如在現代電子商務大力發展的形式下,創新和推出物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等,加大產品開發的力度,同時要強化新型產品的開發管理制度,嚴格新型險種的實施機制、開展方式和相關流程等。另外,推進兼業經營也是提升財產保險公司險種之間承保能力有效配置的一種重要方法,通過兼業經營能夠有效規避市場分割對公司承保風險能力帶來的不利影響,促使保險公司內部業務之間能夠實現有效的配制組合,從而達到提升風險承保能力的目的。目前,很多財產保險公司已經認識到多元化經營在承保風險能力提升方面的重要效用,并且在多元化發展和經營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
(二)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結構
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結構與投資業務之間沒有形成良心循環的關系是影響財產保險公司承保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針對這個問題,需要財產保險公司從自身出發,結合外部環境的變化,對承保業務結構進行完善和優化。首先,財產保險公司要積極的探索保險資金投資的新渠道,這是解決承保能力有限的最直接有效的辦法,根據目前市場發展的現狀,保險資金可以朝著發展形勢良好的上市公司、與險種業務有關的例如車輛維修、海陸運等服務性行業以及信譽優良的客戶抵押貸款等渠道,資金穩定、優勢突出的風險投資領域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重要渠道。其次,創新和改革保險資產的管理模式,新的發展時期,隨著金融活動的專業化、復雜化特點逐漸突出,通過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對保險資金和第三方資金進行管理是財產保險資金管理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勢。最后,要對保險資金進行嚴格的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要從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外部風險抵御等多個方面做好監管,將資金運用納入到考核審計工作體系中,制定相關的懲罰措施。
(三)積極推動財產保險行業市場結構優化
目前財產保險行業的市場份額被主要的幾家大保險公司所占有,這種高度集中性導致產品服務創新比較疲軟,并且對保險承保能力的增長產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對財產保險行業的市場結構進行優化,增加財產保險公司的數量以及保險供給的數量,并且要對中小型財產保險企業的發展給予大力的扶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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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優勢范文6
關鍵詞:財產保險;盈利模式;可持續盈利
一、我國財產保險行業現狀分析
財產保險是保險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進社會生產發展的過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財產保險業取得了顯著發展,保費收入快速增長,財產保險密度和深度明顯提高。據中國保監會的數據顯示:2014年財產保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7544.4億元,同比增長16.4%,2015年產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8423.26億元,同比增長11.64%,2016年1-8月產險公司原保險保費收入6030.48億元,同比增長8.73%。從長期來看,財產保險行業仍會保持高速的增長。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我國財產保險業基數相對較小,未來的市場空間非常廣闊;二是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規范,產權制度日益明晰,這為我國財產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觀環境;三是個人資產的持續增長為財產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購買力保障。然而在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由于諸多原因,正面臨經營利潤空間變窄的不利處境。因此,加強對其盈利模式的分析探討顯得尤為必要。
二、我國財產保險業可持續盈利所面臨的困境
(一)承保業務盈利水平低
首先,保費充足率普遍不高。激烈的市場競爭,致使財險公司間進行價格戰,隨意打折銷售,使保險精算出的產品定價失去了原有的盈利能力。其次,高“返還”加大了公司成本。由于市場惡性競爭,財險公司出于規模擴張的壓力,在業務拓展過程當中將手續費等費用“返還”作為承保業務的交易籌碼,最終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再者,保險營銷手段單一,從目前財險市場來看,簡單粗獷的營銷模式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盈利模式的發展形成了瓶頸。最后,對于賠付風險掌控不嚴,內部存在成本黑洞,也阻礙了我國財險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投資活動收益率不高
財險公司投資活動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投資證券、房地產、固定資產租賃、參資入股獲得收益等等方式,但由于資金規模有限,所以財險公司投資活動相對較為謹慎。也正因投資項目風險相對較小,投資收益率普遍不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
(三)行業基礎設施不健全嚴重地制約著可持續盈利能力
行業基礎設施狀況不僅影響保險公司對價值鏈的關鍵環節的控制力,也影響整個市場運行成本。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行業信息平臺建設相對滯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欺詐現象致使交易成本高,削弱了整體盈利能力。其次,后援運營的專業化分工不發達導致經營主體尤其中小保險公司運行成本過高。最后,市場退出和淘汰機制缺失,導致過度競爭,助推了整個行業經營成本的加大。
三、我國財產保險業可持續盈利的影響因素
影響財產保險公司可持續盈利的主要因素,可從專業技術層面、自然環境層面、社會經濟層面加于分析。1.專業技術層面第一,可持續盈利取決于正確的增長策略。只有增長可持續,且與自身資源保障、風險控制能力相適應,才可長期盈利。不顧質量、成本的盲目增長會帶來巨大潛虧風險,損害可持續盈利能力。2015年產險業務賠款4194.17億元,同比增長10.72%,賠付成本還是相對居高不下,財產險業內的“一年發家、二年發財、三年虧損”“三年怪圈”現象就是最好例證,可見在增長的決策上應慎重。第二,可持續盈利須具有一定的成本控制能力。其他企業是先確定成本,后通過出售產品或服務實現收入。而產險公司與其正好相反,保險業是先實現收入,后確定經營成本。因此在收入既定前提下,產險公司實現承保盈利的關鍵因素是成本控制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越強,公司承保盈利能力就越高。例如,平安產險堅持內涵式、精細化的發展道路,在為客戶提升優質服務的同時,不斷優化內部管理制度,提升風險識別能力,改善經營品質,有效降低經營成本。2016年前三季度,平安產險實現凈利潤105.07億,綜合成本率94.9%,在風險篩選和成本控制有保證的前提下,實現了規模和品質的均衡發展。第三,可持續盈利還要具有較高的現金流管理能力和投資管理能力。要想可持續經營,提高投資盈利,就必須保持現金流穩定。在投資收益率既定前提下,可投資現金流越多,投資收益就越高。為此,必須強化應收保費管理,強化資金管理,加快資金收付效率,這樣才能提升盈利能力。此外,產險公司投資不同于壽險投資,在資金期限相對短,現金流穩定性相對差的基礎上,要獲取好的投資收益,關鍵在于強大的投資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是決定投資收益率高低的核心因素,同樣的投資環境和可投資的現金規模,投資管理能力高,投資盈利能力就強。2.自然環境層面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如2010年五省罕見的旱災、玉樹地震,2008年百年難遇的雪災、汶川特大地震,這些災害一旦發生,造成損失是巨大、慘重的。2008年,受巨災影響,財產險賠付上升較快,全年賠付支出1418.3億元,同比增長39%。可見,巨災風險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的影響最大。突如其來,造成巨額的損失,這會造成財產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不足,使保險公司出現虧損,有時是巨額虧損。而財產保險的原理是基于大數法則,即通過大量數據樣本可以精算出來的一個概率。因此,考慮保險公司的盈虧,有時要從穩定經營的角度對準備金進行調整,這樣才能有備無患,達到可持續盈利。3.經濟社會層面可持續盈利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社會經濟的發展,促使保險業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的功能越來越強。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被放到了一個全方位的金融平臺上。例如,保險業的競爭和巨災的增加,使得保險的承保利潤越來越薄,投資收益成了保險公司盈利的主要支柱。但投資收益,是由一個國家的經濟社會決定的。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投資的空間就大,投資的機會就多,保險公司投資盈利的可能性就大,投資回報就高。同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社會財富和個人財富的增加又創造了新的保險需求,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增加保險業的收入。例如,在國家積極的財政政策推動下,截至2015年底,保險業總資產達到12.4萬億元,同比增長21.7%,全行業凈資產1.6萬億元,同比增長21.4,凈利潤2823.6億元,同比增長38%,可見可持續盈利離不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四、我國財保公司盈利模式的政策建議
(一)找準公司定位,形成核心競爭力,實現公司可持續盈利對任何一家企業而言,公司可持續盈利能力均來源于從企業價值鏈中提取的公司核心競爭力,找準公司發展定位就成為確保形成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首要條件。產險公司定位不同,核心競爭力的表現就不同,持續盈利能力的優勢所在也就不同。具體而言,大型產險公司未來將向集團化、綜合化發展,中小型公司要么通過兼并收購整合做大,要么走專業化經營道路,所以只有明確清晰的市場定位,為公司尋找自身競爭力優勢,才能實現公司可持續盈利。(二)規劃盈利性業務的發展路徑,做好盈利性業務發展的制度安排公司要設計好盈利性業務的銷售模式,建設好盈利性業務的銷售渠道,組建好盈利性業務的銷售團隊。公司政策要體現對盈利性業務的培育,體現對盈利性業務的扶持,體現對盈利性業務的激勵。(三)強化現金流管理,建立成本管控的長效機制“生存發展,開源節流”是企業經營的,開源是增加業務來源,擴大業務規模,提高人均產能,降低成本費用率。節流是合理降低費用開支的絕對額。兩者是成本管控的兩個方面。財險市場的激烈競爭、財險費率的市場化、財險行業的高稅率已經極度壓縮了承保業務的利潤空間。要建立財險公司可持續的盈利模式,就有必要合理降低成本。所以有效的現金流管理有助于增大公司的盈利空間。(四)重視、加強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效利用自有資金,合理進行投資活動隨著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我國財產保險的可運用保險資金也隨之逐年加大。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活動,不管是從資金使用效率還是從提高和改進盈利模式的角度,都是保險公司必須從事的。但投資活動的風險需要謹慎對待,切不可盲從。投資應堅持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者的有效結合,用穩定持續的收益來對自身主營業務的盈利形成有效的補充。可見加強自有資金的高效運用,無論對社會還是對自身都是十分有益的。(五)加強行業平臺設施建設,完善市場進退機制,改善公司盈利的外部環境好的行業環境有助于公司可持續盈利能力的培養,穩定有序的行業大環境有助于先進的經營理念的形成和高超的經營管理水平的發揮。我國財險市場數十年來野蠻經營和粗放管理已使市場交易成本高不可攀。而財險市場的容量是有限的,在此前提下,建立通暢的市場進退機制是維持市場合理競爭秩序的必要條件,只有這樣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整體行業盈利能力。(六)挖掘自身潛力,加大產品開發力度,不斷擴大保險服務領域加大個性化產品和個性化服務的研發有效地將客戶群體細化,將個人客戶、企業客戶的訴求進行重新的審視,開發出差異化的產品,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特別針對大型跨國公司、高精新產業的企業,因地制宜的設計出個性化的產品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進而提高盈利水平,是國內保險公司應該深入研究的課題。(七)加強風險管理,不斷完善風險控制體系保險公司賣出的是保單,經營的是風險,實行精細管理,加強風險控制,穩健經營,是爭取好的經濟效益的必然要求。完善的風險控制體系是財險公司可持續盈利的基石。因此,需認真開展全面業務內控管理,加強再保險工作,重視開展防災防損措施,加強承保業務的風險動態管理,不斷優化險種結構,從而完善風險控制體系。
五、結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