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生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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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生芳范文1

柴生芳范文2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和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設。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義務,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城市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以及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拆遷。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范圍及時通知有關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以下事項:

(一)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三)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變更手續。

本條規定的暫停辦理的期限為十二個月。

第十條  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暫停期限內,因出生、結(離)婚、轉業(復員)等原因確需在拆遷范圍內入戶或分戶的,應當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也可由拆遷人自行拆遷安置或者委托拆遷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行統一拆遷。

自行拆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拆遷安置工作。

委托拆遷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安置承辦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承辦單位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后五日內,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有關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明確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擴大面積安置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其副本送交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協議雙方也可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恫疬w補償安置協議書》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保存,作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與安置的憑證。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等問題在搬遷期限內未達成協議而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住處的,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第十六條  到達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截止日期,或者到達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截止日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七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到達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截止日期,糾紛仍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人在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或在被拆遷人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得對未搬遷住戶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煤氣等影響正常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安置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安置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的補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但核發證照已明確不予補償的除外。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房屋成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拆遷人應當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新或者由產權單位自建,建后產權仍屬原房屋所有人,拆遷人負擔其全部費用;

(二)拆遷人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三)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本條(一)、(二)項規定的補償形式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償還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差價結算辦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償還建筑面積與原面積相等,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

(二)償還建筑面積大于原面積,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條第(一)項執行,其超過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三)償還建筑面積小于原面積,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拆遷國有非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其結算差價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國有和集體所有住宅房屋,其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時,互不結算差價;其償還面積大于或小于面積時,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算。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合法證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不要產權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二)不要產權也不需要安置的,拆遷人按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標準對原房屋作價收買;

(三)要求償還產權的,新舊房屋均按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標準結算差價。

第二十七條  拆除出租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該合同條款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拆除享受國家或單位補貼個人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予以分別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除產權不明或無合法繼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遷人報請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登記、攝影備案、評估價格后,由拆遷人按規定將補償費如數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代為儲存。

第三十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及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遷時,由拆遷人付給搬遷補助費,對提前搬遷的可給予獎勵。

在規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付給越冬采暖補助費。

拆遷人未能按照規定日期組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遷的,應當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應當加發越冬采暖補助費。

越冬采暖補助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按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該非住宅房屋所有權證照或租賃手續。其中需要作為工商用房安置的,還必須具有營業執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該住宅房屋的所有權證照或租賃手續、以及拆遷范圍內的正式戶口和糧食關系。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遷用房,必須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以及盡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確定。

拆遷人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具體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應當依據拆除房屋居住面積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當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積的,按上一年當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安置。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時,當地統計部門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積的,可按上溯一年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居住面積計算。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況的,按照以下規定安置:

(一)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屬同輩的,分戶安置;屬不同輩的分室安置。

(二)拆遷通告時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婚子女,與父母分室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三)夫妻以外的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異性家庭成員,分室安置。有條件的城市,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綜合開發區內,按照當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安置的,拆遷人對超過原房屋居住面積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擴大面積安置費,由使用人所在單位交納;所在單位交納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單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納;所在單位無力交納的,由使用人交納。

對不屬于前款規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屬于前款規定,已經按照前款規定進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還要求增加面積的,拆遷人對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照房屋商品價格收取擴大面積安置費。

擴大面積安置費交納者對房屋享有的權益,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對無力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積安置或調換安置。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綜合開發區內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交納擴大面積安置費:

(一)不分戶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二)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當地民政部門共同核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困難戶。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應當以拆遷公告公布之日拆遷范圍內常住人口為依據。但在拆遷范圍內原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員應列為安置人口:

(一)現役軍人(不含配偶戶籍在外地的);

(二)戶籍在學校、幼兒園的學生或學齡前兒童;

(三)支援邊疆建設的夫婦一方。

第四十三條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頒布前自建但無房屋證照的獨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戶口、糧食關系,又確無其他住處的,拆除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償安置。具體安置標準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住宅房屋兼作營業房屋的,拆遷時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房屋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對其中符合拆遷條件的,責令補辦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以直接責任者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罰款;對不符合拆遷條件擅自拆遷的,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范圍的,拆遷人負責賠償被拆遷人的經濟損失。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委托不具備拆遷安置承辦資格的單位承擔拆遷安置工作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對雙方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未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或在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前擅自拆遷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停水、停電、停止供熱、供氣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不按本條例有關規定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對未按規定的安置面積標準安置的,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規定予以調整;逾期不調整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對妨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與拆遷安置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中的房屋重置價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結構、相同標準房屋的單方工程造價。

柴生芳范文3

濰柴重機(000880):上半年公司大功率中速機新簽訂單9,123.8萬元,其中,2季度新簽訂單4700萬元,在手訂單飽滿,總額3.67億元。根據測算,上半年大機交付2.55億元,去年同期僅交付1450萬元。根據在手訂單交付周期,預計14年大機業務收入規模約4.3億元,大機業務有望實現扭虧。隨著我國執法公務船、海工輔助船、工程船以及遠洋船舶建造將拉動大機需求快速增長,預計2014年公司大機新簽訂單有望達到8-10億元。另外,未來隨著零部件自制率的提升,大機產品盈利能力明顯增強,公司盈利能力將趨勢性上升。

7月初,山東出臺《關于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明確提出“推動省屬國企改制上市;對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企業,鼓勵資產注入省屬控股上市公司;探索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通過股票期權等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才實施股權激勵”等。公司隸屬于濰柴集團,與濰柴動力相比,公司管理層沒有股權激勵,未來山東將加快國企改革,股權激勵將推出,公司管理效率及業務開拓將大幅提升;另外集團旗下相關資產在國企改革大背景下存在注入預期,未來業績增長空間廣闊。

操作策略:二級市場上,股價脫離底部并形成上漲趨勢,近期MACD金叉,可關注。

當升科技:上升通道已形成

當升科技(300073):公司的主營是小型鋰電和動力鋰電正極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日本三洋、三星 SDI、LG 化學、日本 SONY 和比亞迪等是公司的長期戰略伙伴。我國新能源汽車行業的景氣度將大幅提升,新能源汽車的產銷量將快速增長。新能源產業鏈相關公司會整體受益于新能源汽車行業景氣度的提升。

正極材料是鋰電池關鍵材料之一,約占電池制造成本的30%至40%,決定鋰電池的安全性、性能、成本和壽命。公司通過兩年的積累,開發出符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小型鋰電方面,公司今年完成了高度鈷酸鋰、雙高鈷酸鋰兩款主流產品的開發,高電壓鈷酸鋰材料已完成小試開發,并已向三家國內國際客戶送樣,將于今年開始批量供貨,銷量逐步提升。

動力鋰電方面,2012 年,當市場堅持發展磷酸鐵鋰的時候,公司選擇第一個專注開發三元材料,2013 年成功開發出了面向日本和韓國兩家客戶的電動工具市場的兩款三元材料,同時,面向大型動力EV 市場的三元材料也在按照市場需求進行開發,現已制作成電池步入驗證環節,預計 2014 年新產品銷量有望明顯釋放。

操作策略:二級市場上,近期公司股價上升通道已形成,后市可以逢低關注。

東方金鈺:股價呈現圓弧底

東方金鈺(600086):受益于消費升級與投資需求驅動,公司所處珠寶首飾行業將持續高景氣。另外,隨著公司黃金租賃業務的發展,在黃金價格大幅波動的情況下,公司主要的黃金業務業績將穩健增長。

公司計劃通過自建旗艦店、加盟商開店和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在珠寶首飾消費集中區域完善銷售渠道的布局,建設遍及全國主要區域的市場營銷體系。2013年,公司推進銷售網點布局,在拉薩、長沙、麗江等地新開了一批銷售專柜和加盟店。重點項目北京珠寶專營店完成升級改造,已經于13年9月重新開業。徐州珠寶專營店完成選址、裝修、鋪貨工作,于11月28日順利開業,從而穩步推進全國一線和二三線城市銷售布點,重點項目建設初步見效。

公司遵循完善珠寶產業鏈的發展戰略,已經開始組建翡翠加工廠,還計劃收購一家鑲嵌加工廠和一家黃金加工廠,進一步整合翡翠、黃金、鉆石首飾等產品線,逐步形成原材料采購交易、設計加工、批發零售、加盟連鎖等上中下游一體化經營。

操作策略:二級市場上,公司股價呈現圓弧底形態,若突破頸線,強勢可期,建議關注。

長方照明:LED加速替代傳統照明

長方照明(300301):近期公司以 5.28 億元收購深圳康銘盛60%股權,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7920萬元,現金來自包括長方實際控制人鄧子長在內 5人非公開發行;以發行股份形式支付4.488億元,發行價格均為12.31元/股。本次交易的補償義務人承諾康銘盛14-16年度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扣非凈利潤分別不低于 8000萬元、1.05 億元和 1.28 億元。

康銘盛專注于LED移動照明應用產品,主要包括LED手電筒、LED馬燈和LED應急燈等,目前已建立起覆蓋國內多數省市的經銷商網絡,產品銷往東南亞、中東、南美、非洲等40多個國家和地區,2013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4.41億,凈利潤為4250萬,是我國國內非常有競爭力的LED照明應用產品生產商。

公司是我國LED照明器件封裝領域的龍頭企業,在LED室內照明領域早有嘗試,但市場開拓低于預期。LED行業競爭極其激烈,中游壓力越來越大,向下游延伸,貼近終端市場,是中游提升盈利空間的關鍵手段。公司與康銘盛分別是各自領域的領軍企業,而且早有合作,相互比較熟悉,利于磨合:1. 借助長方照明的研發力量,康銘盛可以更快的響應市場需求,推出應時的新產品;2.借助康銘盛完善的營銷網絡資源,一方面可以激活公司的室內照明業務,另一方面實現規模效應的共振,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在經歷了2011年-2012年的行業低谷之后,LED通用照明的千億市場正在開啟。

操作策略:二級市場上,公司股價目前處于突破后的調整階段,可逢低關注。

北京銀行:“破凈股”有望修復估值

北京銀行(601169):公司在北京地區的貸款投放占比達55%,遠高于四大行和其他股份制銀行,由于北京地區企業實力強,信用度高,因此信貸質量更為穩定。9月末北京銀行不良率0.76%,較6月末上升8BP,但仍為上市銀行最低水平。即使考慮不良率和關注類貸款占比,北京銀行仍為上市銀行最好水平。9月末撥備覆蓋率337%,撥貸比2.57%,安全邊際高。

9月末,公司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964億元,較年初增363億元,增幅23%。公司的科技金融和文化金融因契合北京市產業政策而獲得快速發展。三季度末,公司全行科技金融貸款余額達624億元,較年初增加182億元,增幅達41%;文化金融貸款余額213億元,較年初增加49億元,增幅達30%。小微信貸的快速增長有助于提升信貸收益水平。

公司將信貸資源向小微業務傾斜的同時,繼續加大高收益自營非標資產的配置,壓縮低效同業資產,三季度買入返售資產減少260億元。多管齊下共同推動公司息差水平持續回升,前三季度凈息差2.2%,環比回升8BP,成為盈利增長的主要驅動之一。

操作策略:二級市場上,近期市場資金活躍度高,公司股價在每股凈資產以下,有望迎來估值修復行情,中短期可關注。

潯興股份:國內輔料供應商龍頭

潯興股份(002098):潯興股份是國內拉鏈行業的龍頭制造企業,其拉鏈產品品種規格及規模業內領先,多年來公司拉鏈產品產銷量保持國內第一;設計專利數量達154項,公司已在全球7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置辦事處,產品遠銷80多個國家和地區。

2014年,公司加大市場開拓力度,爭取快速增長的戶外和快時尚客戶,帶來收入增速再創新高,同時,內效提升使得整體費用率保持相對平穩水平。公司一方面加大成品和高定位產品的推廣力度,另一方面積極開展紐扣等其他高毛利率的業務嘗試,加之交期、品質、服務、客戶結構優化帶來銷售收入增長,主要原材料價格低位運行,共同帶動14年前三季度毛利率同比提升0.81個點至30.86%。由于公司加大開拓海外市場力度,期內,銷售、管理費用率均有所提升,其中,銷售費用增速同比放緩至8.47%,管理費用增速小幅提升至6.35%。

柴生芳范文4

(2000年6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根據2002年10月3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F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未到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柴生芳范文5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號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1992〕第70號)同時廢止。

省長鈕茂生

2002年10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取得設區市或者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方可實施拆遷。

第五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時,申請人或者受讓人籌集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達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差額。

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管理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及拆遷的法律依據送達被拆遷人,并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拆遷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直接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不得與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關系,不得為拆遷人指定拆遷單位或者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的面積、位置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辦法;

(六)、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到拆遷現場,拒絕到拆遷現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運至指定處所的被執行人的財物應當交給被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員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執行人員拒絕簽字、蓋章的,由執行人員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給予經濟賠償。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外,拆遷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所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確定或者由城市規劃部門認定。

第十七條、貨幣補償的金額,可以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也可以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八條、設區市和縣(市)土地、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城市規劃區內的基準地價、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或者單方工程造價。

第十九條、對被拆遷房屋需要進行價格評估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應當委托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價格評估時,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需要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的,所需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并依照下列規定確定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除拆遷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用于調換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應當相同。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時,拆遷人應當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在對用于安置的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二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時,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經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已經作出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應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規定購買住房后,再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優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補貼。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用已經使用過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其房屋的質量應當優于被拆遷房屋的質量,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規定的基本完好房標準,并具備供水和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的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支付搬遷補助費。

被拆遷人或者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但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

過渡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單位安排住處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基數,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滿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基數,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不滿一年的付給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付給百分之五十,逾期滿二年以上的付給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房屋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柴生芳范文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或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省城鄉建設廳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規劃、公安、工商、物價、供電、通信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安置方案和城市規劃部門核定的拆遷范圍的規劃紅線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后領取《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由省城鄉建設廳統一制發。

第九條  按城市舊區改造規劃實行綜合開發的拆遷地區,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拆遷工作分散、量小的,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者應是被省城鄉建設廳確認并核發了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公安、工商、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營業執照、房屋產權發證等手續。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刑滿釋放等確需入戶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公告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并報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拆遷。

協議應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協議簽訂后,可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

拆遷屬于拆遷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按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所裁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責令限期拆遷,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有權對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由財政全額撥給事業費的除外),可以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0.5%至1%向拆遷人收取管理費。

管理費收入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通信設施、文化古跡、宗教場所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單位自管、私人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償還房土建單方造價與原房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原房成新率不足六成的,應按六成標準補足差價);超過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在安置標準以內的,按土建單方造價結算,多于安置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原房重置價格結算。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地段差,可予補償。其具體補償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因自然間不可分割,使總安置使用面積增加不超過三平方米的,按償還房本身建筑造價結算。

拆除房管部門直管住宅房屋,應以安置的建筑面積歸還房屋產權。

第二十二條  作價補償,由拆遷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按其原性質、原規模,按城市規劃安排重建償還,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補償款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評估作價、成新鑒定和重置價格、新房土建單方造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核定,并依照物價變化情況按年適當調整。

第二十五條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原租賃契約條款變更的,契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六條  拆除有糾紛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七條  拆除不以建筑面積為計算單位的房屋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和未定期限已使用二年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使用不到二年的臨時建筑,根據使用時間給予重置價格10%至50%補償。

第二十九條  因拆遷工作不善,使城市通信纜線、供電線路、管道設施遭受破壞的,拆遷人應承擔修復責任或者補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或正式住房證的公民,持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拆遷人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安置。

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第三十一條  對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根據建設工程總體性質確定。建設工程為住宅或含住宅的,應原地安置。

對從好地段遷入差地段的安置,可無償增加10%至30%的安置面積。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三條  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積安置。原則上拆除多少安置多少。按原面積安置有困難的,可參照當地人均居住面積水平,增加安置面積。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人自己作為依法營業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非住宅房屋,應按原建筑面積和原使用性質進行安置;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住宅安置,對承租人不予安置;經批準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拆遷以出租房屋為生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私有的房屋,拆遷人應安排房屋所有人的生活出路。

第三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要求減少或放棄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砂磻仓梅课莸耐两ㄔ靸r50%予以鼓勵。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每戶一百至二百元;臨時過渡的,加一倍補助。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房過渡的,拆遷人應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五角至二元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延長過渡期的臨時補助費。延長不到半年的,按拆除房屋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一至三元予以補助;延長半年或半年以上的,按拆除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三至五元予以補助。

第三十八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適當付給補助費。補助費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和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的補助費標準,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按物價變化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建設工程總投資1‰至5‰的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許可證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無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四)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逾期仍不退還周轉房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國家在省內興建大型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移民搬遷,凡國務院有規定的,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有關行政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

(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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