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保險利益論文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商業保險擔負社會管理職能
摘要: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是在其基本職能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對于商業保險的基本職能,主要體現在對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攤和補償上,即分散風險和損失補償。作為一種社會廣泛運用的分散風險工具,商業保險一直在各行各業的飛速發展中保駕護航,扮演著“安全墊”、“協調員”等重要角色,發揮好保險的社會職能作用對整個國家的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主要以商業保險在部分行業中的實施和運用來體現其擔負的社會管理職能。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管理;保障
一、商業保險與社會管理職能的關系
商業保險,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①。本質是分散社會風險,組織經濟補償。社會管理職能是指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一系列管理活動或過程。大量的事實和經驗證明,商業保險發揮出來的社會管理職能是在其基本職能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是發展到一定階段對社會產生的正外部效應,對政府職能的實現起促進作用。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保險人在經營保險產品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這種“外溢效應”不斷擴大,并形成一定規模從而發揮顯著效果。
二、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
商業保險的經營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經營的好壞直接決定整個社會的穩定。在分散風險和組織經濟補償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能夠很好地保障群眾利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資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一)社會風險管理
保險中的效用理論綜述
一、保險中的“最大效用理論”
錢不在明天用而被拿到今天用(商業貸款),錢不在今天用而放到明天用(養老保險),這些都是錢在時間上的流通。那么,人們為什么要這樣“折騰”呢?答案就在于“效用”在做選擇。在公理科學中,把決策人這種對于利益和損失的獨特看法、感覺、反應或興趣,稱為效用。決策往往受決策領導者主觀意識的影響,決策者在決策時要對所處的環境和未來的發展予以展望,對可能產生的利益和損失作出反應。事實上,效用的概念是丹尼爾•伯努利在解釋圣彼得堡悖論(丹尼爾的表兄尼古拉•伯努利故意設計出來的一個悖論)時提出的,目的是挑戰以金額期望值作為決策的標準。丹尼爾•伯努利就這個悖論在1738年的論文里闡述了兩條原理,其中一條就是最大效用原理:“在風險和不確定條件下,個人的決策行為準則是為了獲得最大期望效用值,而非最大期望金額值。”
二、保險中的“邊際效用遞減原理”
經濟學中還有一個非常著名的概念叫邊際考慮。邊際原本是個數學概念,其含義是導數,是一個變量的變化對另一個變量變化的影響程度。而在經濟學上,邊際的含義是“最后的”或是“新增加的”。邊際考慮就是只考慮最后的一個或者新增加的一個所引起的變化,從而判斷事情的整體本質。邊際考慮是一種只看現在和未來而不管過去的一種思維模式。因為過去了的事情也就過去了,它對人們現在的決策沒有影響。這也是大家常常聽說的“沉沒成本”的概念。不過,為眾人所熟知的可能是另一種邊際的概念。舉一個例子,給一個饑餓的人吃饅頭。第一個饅頭,雪中送炭,感覺一定極好;第二個呢,感覺也還不錯;第三個呢,感覺飽了;第四個呢,好像就有些多了;第五個呢,第六個呢……這就是有名的“邊際效用遞減”,是丹尼爾•伯努利在1738年的論文里闡述的另一條原理:邊際效用遞減原理,即一個人對于財富的占有多多益善,效用函數一階導數大于零;而隨著財富的增加,滿足程度的增加速度不斷下降,效用函數二階導數小于零。如果邊際效用不變,也就是后面一個饅頭永遠和前一個饅頭一樣好吃,那會發生什么?我們將永遠吃下去,永遠吃不飽。邊際效用遞減可以用來解釋保險中的許多事情。假設有一個農場主,他的正常年毛利為1000萬元,可是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其年毛利就會銳減到600萬元。發生自然災害的可能性恰好為50%。如果有一家保險公司找到他,愿意提供保險,保證其年毛利為1000萬元,但保費為200萬元。你覺得這個農場主會購買這份保險嗎?如果從數學上的期望(平均)收益的角度來講,農場主未必會購買這個保險。因為購買之前和購買之后的期望平均毛利是一樣的,都是800萬元。但是,如果從效用的角度來講,結論就未必如此了。對這個農場主來講,600萬元的效用值為60,1000萬元的效用值為100,那么800萬元的效用值應當是多少?是80嗎?錯了。應該高于80,否則“邊際效用遞減”就不成立了。
三、“效用”在保險規劃中的實際應用
筆者曾經給朋友們出過一個題目:“退休時,假設有兩個養老資產可供你選擇,一是價值確定在20萬元的保證資產;二是不確定資產,有60%的可能性可以拿到40萬的資產,40%的可能性一分錢都沒有。你會選擇哪一個?”結果有大約2/3的人選擇了第二個資產。對于這一撥人,筆者在20萬和40萬之后各加個零后請這群人再做選擇,結果幾乎所有人都選擇了第一個資產。為什么會這樣呢?某種程度上來講,效用實際上決定了決策者對于風險的態度。高風險一般伴隨著高收益。不同的決策者采取不同的態度和抉擇。運用心理測定方法,可以測量出決策者對于各種收益和損失的效用值,并畫出相應的效用曲線:有些決策者對收益反應遲鈍,對損失反應敏感,怕擔風險,不求大利,謹慎小心。有些決策者對損失反應遲鈍,對獲利非常敏感,追求大利,不怕風險,大膽決策。也有一些人屬于中間類型,完全以損益率的高低作為選擇方案的標準。事實上,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對同一對象而言,不同的人一定有不同的效用值。而即便是同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階段下其效用判斷可能也是迥然不同。前面說過,效用是指消費者從消費某種物品中所得到的滿足程度。效用理論是消費者行為理論的核心。對這一點,消費者在作保險規劃時應該清醒的意識到。在資產的選擇上面,應多些關注效用而非金額的大小。筆者也曾經接觸過一些高凈值客戶。他們在做著高風險、高收益的生意,而在選擇保險產品的時候,依然孜孜不倦地追求產品的收益率。這恰似一個肚子里已經塞了許多饅頭的人仍然渴望下一個饅頭。在目前階段而言,能帶給他們最大效用的是保險能夠帶來的其他功能,如資產安全、杠桿作用、財富傳承等等。而這些,有些高凈值客戶常常忽視。經濟學是一門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是人的經濟行為。保險從業者要認真研究基本的經濟學理論,并應用到實踐中去,這將大有裨益。
作者:張婷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
社會發展中的法學思考
社會發展中的金融法與環境法問題經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批準“,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復旦大學召開。此次會議由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醫事法中心、復旦大學民商法學科主辦。來自俄羅斯莫斯科大學、德國洪堡大學、英國班戈大學、日本神奈川大學、韓國西江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的知名教授以及復旦大學部分教師40余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收到學術論文30余篇,圍繞“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的主題,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討淪,是一次高層次的學術研討會。 此議題研討由復旦大學法學院楊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評議。主要論文包括: (1)俄羅斯前總理、俄羅斯聯邦審計院秘書長、莫斯科大學國家審計學院院長S.M.沙赫賴(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國家審計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效率》的報告。他認為,國家審計是在有限的社會資源條件下國家優化解決社會經濟任務的工具,它以公民監督國家效率的機制合理取代了幾個世紀以來國家監督個人行為的制度。作為現代社會的監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會經濟改造中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問題,特別重視分析各種改革與戰略的社會代價。國家審計制度是一項轉向新經濟類型和高水平社會發展的前提手段。 中國學者評論認為,俄羅斯的審計制度對于俄羅斯的反腐敗有重要作用。國家審計制度從學術角度來說是憲政的視角,值得中國學者研究與借鑒。 (2)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態立法的新的法律編纂》的報告,介紹了俄羅斯生態立法的主要任務、結構、主要途徑(跨部門的法律編纂)、法律部門的區分與整合(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區分整合后形成生態法)、法典制定者必須解決的問題,認為生態立法改變了環境保護活動的法律基礎,將會促進向清潔技術轉化并保障國內經濟在高生態標準下進一步增長,促使建立真正的國內生態安全體制。中國學者討論認為,俄羅斯將環境保護法與自然資源法整合為生態法,這種跨部門的綜合性的立法,即社會法的產生,值得我們研究。 (3)英國班戈大學法學院院長德莫特•卡希爾(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論文《歐盟內歐洲法院在公共采購領域對透明原則的運用》發表了演講,介紹了歐盟在公共采購領域的一些最新發展,歐盟法確立了公共采購領域的透明原則及非歧視原則。歐洲法院(ECJ)的諸多判例已經對27個歐盟成員國不透明的公共采購現狀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強化了透明原則,產生了擴大適用非歧視和透明度一般原則的結果。英國法院遵循了歐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幾乎所有該論文討論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機構都被認定為違反了歐盟法律或一般原則。中國學者結合金融危機及中國的政府采購,與克希爾教授探討了多層次的金融監管問題。 (4)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金融規制法研究》為題作了演講,以利益平衡為視角,探討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朱教授指出,金融規制法律規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規制發生的正當性、規制的合理限度和規制的法律控制3個方面。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金融公法 2社會發展與侵權責任法改革 規制主要目標包括:雙向兼顧性目標、利益平衡化目標和全球化貢獻目標。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法學院張建偉教授提交的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思考》,俄羅斯的S.G梅德維杰夫教授提交的論文《俄羅斯聯邦銀行儲蓄保險制度》,探討了相關中、外金融法律問題。此議題的研討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高富平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法學院段匡教授評議。 主要報告有: (1)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復旦大學醫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學科負責人劉士國教授作了《中國侵權責任法制定中的爭論問題》的主題發言,向中外學者介紹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進程等基本情況,著重對以下幾個立法中的爭論問題及主要意見予以介紹和評述:①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否僅規定侵犯民事權利,是否再規定侵犯利益;②關于統一死亡賠償金的規定;③關于要不要規定國家賠償責任;④關于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關系;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否規定礦害等工傷事故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鄰人賠償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劉士國教授認為:①侵權法調整的就是侵犯絕對性民事權利產生的社會關系,法與法律有區別,即使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也可能存在于社會生活規則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權利,反對對利益作出特別規定。②統一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大勢所趨,有利于保護受害人。③主要從性質上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平等關系,就此,侵權責任法應作規定。鑒于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侵權法僅規定一條就可以了,表明這是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及賠償的性質,具體條文由國家賠償法規定。④采用責任能力規定是正確的和必要的,這涉及侵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改革。監護人責任應以被監護人無責任能力為條件,如被監護人有責任能力,被監護人應承擔責任,不能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前者,是直接責任。侵權法以救濟受害人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預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過錯,應予批評教育,甚至責令賠禮道歉。⑤侵權法應規定礦害事故的使用人因違反對被用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而且不限礦害,凡使用人對被使用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均應承擔民事責任。⑥樓上拋擲物傷人找不到加害人不應由相鄰人賠償,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險行為或公平責任加以判決。加害人不明,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 如仍不能確定加害人,公安部門可會同民政部門,對嚴重受害者實行社會救濟。此外,受害人仍可依醫療保險減輕所支付的醫療支出,保險制度已對此具有救濟功能。 對于中國侵權法的制定,外國專家饒有興趣,就諸多問題與劉士國教授進行了探討。#p#分頁標題#e# (2)韓國西江大學法學專門大學院長嚴東燮教 授以《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為題,介紹了韓國制造物責任法的概要內容、制定該法以后韓國案例的動向,指出了該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議:應對“缺陷推定”作明文規定;《制造物責任法》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預售公寓的缺陷責任;應明確規定免責事由“法令制定的標準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為強制性的;法規條文應更明確。 (3)華東政法大學張禮洪教授就其論文《對侵權行為過錯認定標準的新認識》作了報告。他以《阿奎利亞法》中關于過失的原始文獻為基礎,對完善現有的過失判斷標準提出了建議:侵權過失的判斷標準以客觀過錯為基本原則,即過失是對行為人沒有盡一個理性善良的人的義務,預見或者預防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的。過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為、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過失概念本身就蘊含了因果關系。過失的存在以行為人是否盡一般人應采取的謹慎義務為標準,但是,還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認識,以造成損害的危險是否由行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據自己的意志將自身處于一個不應處于的危險區域來判斷行為人的過失。 (4)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淑華作了《未登記過戶之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的發言,她認為我國《物權法》對機動車的物權變動采用登記對抗主義,機動車所有權自買賣交付時發生移轉,登記過戶僅是買受人據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屬于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的“第三人”范疇。轉讓交付但未辦理登記過戶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對機動車享有運營支配權和運營利益的機動車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其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構成侵權行為。會議還收到復旦大學民商法學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論文《機動車交通事故共同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保險責任研究》。 3社會發展中的醫事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韓長印教授主持,復旦大學王全弟教授評議。主要報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學法科大學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醫療訴訟與醫療的法制度的動向》的報告。 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介紹了日本國內患者權利運動的發展、重大醫療事故訴訟持續增加的特點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產科醫療補償制度、對因出生時的原因造成的腦性麻痹患兒的無過失補償制度、醫藥品副作用受害人的無過失補償制度及預防接種被害人的補償制度。 (2)復旦大學法學院姚軍副教授作了《醫療事故侵權責任范圍的正確確定》的演講,他提出,作為法治社會核心價值的社會公平的核心內容,要求行為(或責任)人對己方行為及其不良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即法律上對己不利的后果)。在具體承擔法律責任時,它又意味著責任人僅對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擔責任,而不應對超出該不良后果部分負責;同理,基于該核心價值(也是諸法的基本原則),醫療事故的責任人也只應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立法即司法上不應強迫其承擔超出該后果的責任。 (3)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滿洪杰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了《人體試驗侵權責任研究》的發言,建議我國應當構建獨立于醫療過失責任的人體試驗侵權責任制度。人體試驗侵權責任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可以在對過錯的舉證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倒置。在因果關系問題上,應當采取相當因果關系、疫學原理因果關系以及因果關系推定理論來進行綜合判斷。 (4)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李燕以《雙性兒童性別確定的法律問題探究》為題,提出雙性兒童并不是不正常的,當前醫學界普遍施行的、經父母知情同意而為雙性兒童確定性別的性別再造手術,并不符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性別確定應是兒童自己的憲法權利,父母對子女性別再造手術的知情同意權與雙性兒童自己的憲法基本權利相沖突。法律應承認男女二元性別體系外的第三種性別,雙性兒童的性別確定應待其長大后自己決定。 韓長印教授評議認為,醫事法的研究提醒學者注意到平時不為大眾所關注的處于弱勢群體的少數人的權利,也提醒學者們思考我們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論問題。由于醫事法內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學者就醫療過失認定、損害賠償、醫療訴訟等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 4社會發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問題 此議題的研討由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主持,復旦大學段匡教授評議。主要論文有: (1)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萊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變遷中的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報告,介紹了社會模型的概念和它作為法律發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紀私法秩序的社會模型的發展以及德國民法典的社會模型的變遷,提出了現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會國家化、告別契約法中形式自由倫理模式,強調程序的和實質的合同正義,強調了民法的社會責任。 (2)復旦大學法學院王全弟教授所作報告《兩岸擔保物權比較研究論綱》,就如何確立保證債權獲得完全清償的制度,比較了2007年3月中國大陸《物權法》與臺灣地區在2007年3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擔保物權修正草案,在擔保物權的追及力、擔保物權的實行期間、抵押權順位、動產抵押、最高限額抵押、權利質權和商事留置權7個方面對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物權制度進行了比較分析,提出有利于兩岸發展及法律相互借鑒與完善的建議。 (3)復旦大學法學院胡鴻高教授作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律改革》的報告,介紹了中國企業并購及其法治演進歷程與特點、中國企業并購的模式、企業并購突出問題與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業并購,不僅應當有利于國家安全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而且要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特別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企業并購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發展社會保障公益事業,建設和諧社區與社會。目前當務之急,在于通過法律改革,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和實現機制,倡導和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p#分頁標題#e# (4)復旦大學法學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問題及對策》的演講,指出中國的資源特需改變了世界資源供求格局,闡述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進展,分析了經濟主權和資源主權成為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法律障礙,分析了中國海外資源投資的環境法和政治動亂問題,最后就中國海外資源投資保護的法律對策提出了具體的建議。 (5)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蓋威作了《社會組織在我國協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與功能》的論文發言,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盡快制定社團法、修改現行特別法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進一步扶持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淡化一些社會組織的行政色彩,轉變政府中心主義治國理念,確立以民為本、以市民社會和市民組織活動為導向的治國之策,進一步完善協商治理機制。 (6)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托馬斯•萊塞爾(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與合同法》的報告,俄羅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會議提交了《關于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修訂的構想》的論文,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生韓偉、王森波分別提交了論文《斯多葛派的倫理哲學與羅馬法的轉型》、《必亦正名乎?———美國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風波透析》。
小額信貸農業保險機制研究
摘要:
新疆是我國的農業大省,三農問題的解決,對于新疆長期穩定發展至關重要。目前,新疆農村經濟發展的最大瓶頸是資金問題,因此有必要完善農村金融市場,促進小額信貸發展。通過博弈論分析,得出農業保險能夠提高信貸機構開展小額信貸的積極性,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這對于促進新疆新農村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關鍵詞:
小額信貸;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市場
一、新疆近年來小額農貸的發放情況
新疆農業發展最大的障礙是資金問題,小額信貸能否持續發展,關系到新疆三農問題的解決。就全國而言,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由于農村支行經營成本過高等原因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因此農村信用社成為縣域地區小額信貸投放主體,2005年以來新疆農村基本形成了以農信社為主體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1]。新疆小額信貸始于2001年,農村信用社是發放小額信貸的主要機構。2007年的一項新疆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和中國銀監會的調研數據表明,新疆農村信用社有1085家機構網點開辦小額信貸業務,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年均累放額已由1999年的27億元增至140億元,年均增長率為26%[2];2012年全區農村信用社累計投放各項貸款1382.24億元,同比增加196.5億元;小額信用貸款102.32億元,較年初增加31.55億元,增長44.58%;農戶聯保貸款190.79億元,較年初增加32.69億元,增長20.68%[3]。截至2013年11月末,新疆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余額1440.58億元,較年初增加265.75億元,增幅22.62%;其中,涉農貸款余額1025.5億元,較年初增加219.55億元,增幅27.24%,占各項貸款余額的71.21%,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4]。雖然新疆農信社的小額信貸規模越來越大,但是根據一項面向新疆農戶金融需求調查顯示,新疆有79.4%的農戶有借貸需求。因此,就新疆農村小額信貸的需求而言,農信社依然不能完全滿足農戶的小額信貸需求。
二、小額信貸引入農業保險對于緩解農戶“貸款難”的博弈分析
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財務風險初探
摘要:中國職工保險互助會設立了“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以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緩解職工疾病帶來的經濟困難,為職工提供更有效的福利保障,起到了積極的社會保障作用,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效益,但是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互保方案的長期發展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也導致了各類財務風險。為了更好地完善項目,本文擬分析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項目的現狀,并提出了相應的財務風險控制對策。
關鍵詞: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財務風險
一、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項目現狀分析
自1993年成立全國性互助擔保機構以來,各類符合職工實際需要的擔保產品已經形成,這些互保項目大多由全國總工會及各級總工會管理。但是,員工互保在發展過程中也開始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險范圍和種類有限
現階段我國職工共同保險主要集中在工傷和事故等多個領域。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工會要根據區域經濟的特點,開發適合居民需求的保險產品,確保以工會組織為基礎的營銷渠道,更好地發揮互助保險的功能并實現其社會意義。
(二)組織管理體制不健全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際經驗及借鑒
摘要: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從20世紀50年代起形成,歷經六十多年的改革完善,基本形成勞動者老有所養的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本文以發達西歐及美洲及日本等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發展歷程為借鑒,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新變化,通過分析論述,提出了幾點符合我國當代社會和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建議。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障,養老金融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基本概況
(一)類型概況
養老保險體制作為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良好發展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世界各國普遍實施,即勞動者達到法定年齡并退休后,從政府、社會或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得到經濟、物質和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性,一是強制執行性,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及個人都要參加;二是保險資金來源多元化性,一般由政府、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和個人共同承擔,抑或是由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三是制度實施時限性長,范圍廣,資金規模宏大,必須采取專業化、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目前國際上通用養老保險體制主要有三種,包括傳統型、國家/聯邦統籌型和私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體制。傳統型養老保險體制始于歐洲德國,現已為世界主要的養老保險體制。傳統型養老保險依靠立法強制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用,政府部門給予保險基金一定的支持,起輔助作用。這種體制適用范圍廣,以法律的強制性實施,養老金的數額與參保人員的繳費的年限、金額掛鉤,不進行繳納不許領取養老保險。在這種體制下,以政府財政支出作為擔保分擔一定的風險,需在基本養老保險以外創建以企業、勞動者為主體的多層次多形式的養老保險體制。國家/聯邦統籌型養老保險體制又分為福利型和國家型。福利型養老保險指以政府財政支出負擔全部養老保險費用,是保險的主體,例如熟知的歐洲英國養老保險體制———“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制度。其適用對象范圍十分廣泛,全體公民都是參加養老保險對象;養老費用由政府通過財政收入和稅收等方式支付,現收現付制是該方式的主要特點;該方式還具有法定強制約束性,并且與疾病、失業等保險組成齊備綜合的社會保障體制。前蘇聯時期曾在廣泛實行國家型養老保險體制,其適用對象僅限于社會的勞動者而非全體公民,這種體制現已基本取消。儲蓄性養老保險體制強調的是市場運作,其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企業單位承擔,通過建立個人賬戶來實現。世界上僅有新加坡、智利等個別國家地區采用該養老保險形式。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現存主要問題
1、養老資金收支缺口突顯
應用型金融學綜合改革方案
【摘要】
經濟學院于2014年前半年進行了專業自評估,根據我院自評估情況,計劃對金融學專業圍繞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進行綜合改革。改革方案將從團隊建設、課程與教學、教學方式方法、實踐教學、教學管理幾個方面展開。其中改革的亮點主要體現在:網絡課程的大范圍開設;教學大綱的調整將緊密結合各類專業證書的考試大綱來制定;課程考核形式的大幅改革;對專業選修課的課時進行整體規劃,開設小課等。
【關鍵詞】
綜合改革;改革方案
【基金項目】
本論文由西北民族大學金融學專業綜合改革試點項目支持,項目編號為001-10013501。經濟學院于2014年前半年進行了專業自評估,根據我院自評估情況,計劃對金融學專業圍繞培養應用型人才的目標進行綜合改革。
一、改革目標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研究
【摘要】隨著靈活就業群體越來越大,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社會主義養老保險政策是一種必然選擇。通過對欠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現狀進行分析,發現存在參保意識淡薄、繳費負擔較重、時有斷繳現象發生等問題,有些靈活就業人員甚至選擇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低、養老保險待遇低的現實情況,論文提出了激勵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相關政策建議,對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及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激勵;參保率
1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現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主要面向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工作者。欠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年齡多在20~60歲,受教育水平不高,多數為初中或高中畢業,工作崗位不穩定,工作強度較大,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了解較少,更無法準確理解國家的政策,對自己是否應該參加養老保險比較迷茫[1]。相對于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遠低于各類企業職工的參保率。欠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普遍存在如下問題。
1.1參保意識淡薄
靈活就業人員中,30歲左右的青年人認為自己身體狀況良好,年歲較小,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較遠,還有部分靈活就業者錯誤地認為參保收益和支出不成比例,參保動力不足。45歲左右中年人逐步意識到自己身體素質有所下降,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最少繳費年限時,認為應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卻面臨著上有老下有小的實際狀況,且此時子女多數正在就讀高中或大學,雙方父母多數已經步入老年,或多或少會有一些慢性疾病,生活和醫療成本都在增加,中年家庭面臨著較大的經濟壓力。靈活就業人員大多收入水平低,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用占總體收入的比例較大,為了緩解當下生活壓力,部分人員選擇放棄繳納養老保險來換取更多的可支配收入。
1.2繳費負擔較重